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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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

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源市人民政府办

•【公布日期】2019.01.26

•【字号】济政办〔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2019〕5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6日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容貌环境,规范便民疏导点(以下简称疏导点)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源市城市规划区内疏导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疏导点,是指在本市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四条疏导点的管理坚持属地为主、堵疏结合、合理布局、安全为上、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负责在各自辖区内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便民疏导点,设立专人负责各自辖区内便民疏导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便民疏导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乱涂乱画等行为,引导周边的流动摊贩全部入场经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办〔2017〕74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办〔2017〕74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

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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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济政办〔2017〕74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2日

济源市“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关键时期,拉长农业这条“四化”同步的短腿,补齐农村这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河南省“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济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发展成效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又一个黄金期,市委、市政府坚持把“三农”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了

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顺利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全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索引号:T0700-4716-2015-03288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城乡规划局

•成文时间:2015-07-06

•撰写时间:2015-07-06

•发文字号:

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2007〕21号纪要)精神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4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燃气、热力、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界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S309,东至G207,西至西环路,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延500米、三湖新区(北至荆花路,南至五三一铁路线,东至西二环,西至石曲路)、虎岭产业集聚区(北至湨河,南至济运高速,东至焦枝铁路线,西至西二环)、玉川产业集聚区(西、北至侯月铁路,东至盘谷路,南至北航路)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不含私人自建民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

工业、商业、仓储类建设项目30元/m2;临时建设项目20元/m2;各类建设项目的地下建筑建设项目30元/m2。均不含燃气、热力、供水部分。

济源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济源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省、市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级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

第一节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第六条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七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在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时,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并独立成册。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九条济源市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济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

第二节建筑容量 (2)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建筑间距 (4)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6)

第三节建筑退让 (7)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绿地 (13)

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14)

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8)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0)

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20)

第二节能源工程 (21)

第三节管线综合 (22)

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23)

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 (25)

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6)

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26)

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30)

第七章附则 (30)

附录 (31)

一、术语解释 (31)

二、计算规则 (33)

三、附图 (35)

四、附表 (41)

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济政办〔2019〕4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济政办〔2019〕4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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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

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济政办〔2019〕4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月26日

济源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加强和改善土地供应调控,提高土地供应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供给引导需求”为基点,合理安排济源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促进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的转变,为实现全市“十三五”发展新跨越逐步推进,切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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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第一章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章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

第三章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四章村镇体系规划

第五章市域城乡建设总体布局

第六章村庄整合规划

第七章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八章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第九章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章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一章市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三章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指引

第三部分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章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

第二章城市空间结构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

第四章居住用地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

第五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第七章土地开发强度控制与引导

第八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章水系与景观系统规划

第十一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十四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规划

第十五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十六章旧城改造规划

第十七章城市“五线”控制规划

第十八章城市建设时序

第十九章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

第四部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根据河南省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加快“三化”协调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战略部署,济源市确定了争当“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区,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市的战略目标,为促进济源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济源市人民政府对《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进行修编,编制《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称本规划)。

济源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供求趋势分析

济源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供求趋势分析
二、 济源房 地 产市 场供 求现 状分 析 பைடு நூலகம்
济源 房地 产市 场开 发从 1 9 9 2年起 步 , 距今 已 有2 2年时 间 。随着 济 源经济 的快速 发展 , 城 市规
模 的扩 张 , 房 地 产 业 也 经 历 了从 无 到 有 、 从 弱 到
强, 不 断发 展壮 大 的进 程 。房 地 产 业 市 场 的每 一 次 发展 、 飞跃 , 都 与 济源 城市 规模 扩 张有 着 紧密 的 联 系 。1 9 8 3年 《 济 源县城 市 总体 规划 》 审批 通 过 ,
总体 规划 通 过批 复实施 , 城 市 规 划 区 面积 达 到 5 0 平方 公里 , 建 成 区 由原 来 的 2 0 . 4平 方公 里 到 目前 的3 4 . 8平 方 公 里 ; 城镇 化率 由 2 0 0 4年 的 3 6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一 O 1—1 0
房 地 产 市场运行 变化 的特征 , 同 时提 出要 解 决 当前房 地 产 市场供 需不 平衡 的 矛盾 , 需要 着重从 科 学编 制
住 房建 设规 划 、 做 好 对 商业地 产 的规 划布 局 、 坚持 “ 大招 商、 招大商” 战略 以及加 强政 府监 管力度 等 方 面
做起 。
企业 1家 , 暂 定 资质企 业 4 4家 。房 地产 开发 投资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新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新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1)录入:网站管理员??来源: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时间:2012-7-6??关注度:6025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第一章? 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章? 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

第三章?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四章? 村镇体系规划

第五章? 市域城乡建设总体布局

第六章? 村庄整合规划

第七章?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八章?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第九章? 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章? 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一章? 市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 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三章? 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指引

第三部分?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章? 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

第二章? 城市空间结构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

第四章? 居住用地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

第五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第七章?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与引导

第八章?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九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章? 水系与景观系统规划

第十一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十四章?? 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规划

第十五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十六章? 旧城改造规划

第十七章? 城市“五线”控制规划

第十八章? 城市建设时序

第十九章? 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规划目的

根据河南省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加快“三化”协调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战略部署,济源市确定了争当“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区,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市的战略目标,为促进济源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济源市人民政府对《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进行修编,编制《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称本规划)。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稿)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稿)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报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地原则】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7.30

•【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公示(1)

录入:网站管理员来源: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时间:2012-7-6 关注度:6025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第一章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章人口和城镇化水平预测

第三章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四章村镇体系规划

第五章市域城乡建设总体布局

第六章村庄整合规划

第七章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八章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第九章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章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一章市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三章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指引

第三部分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章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

第二章城市空间结构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

第四章居住用地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

第五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第七章土地开发强度控制与引导

第八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

第十章水系与景观系统规划

第十一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十四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规划

第十五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十六章旧城改造规划

第十七章城市“五线”控制规划

第十八章城市建设时序

第十九章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

第四部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根据河南省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加快“三化”协调发展,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战略部署,济源市确定了争当“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区,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市的战略目标,为促进济源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济源市人民政府对《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进行修编,编制《济源市城乡总体规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7〕37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7〕37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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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2017〕37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16年年底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1992〕92号)等2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6号)等3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的通知》(济政〔2004〕46号)等11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报市政府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济源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城乡规划办法(暂行)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城乡规划办法(暂行)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城乡规划办法

(暂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城乡规划办法(暂行)(2018年2月6日济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监督城乡规划,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监督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连续性,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的决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市人大监督城乡规划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市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年度实施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专题报告。

第二章城乡总体规划的审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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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区,是指本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含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本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在总体战略、专题规划研究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法定规划。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济源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且同市国土等部门测量坐标系统相兼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环境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和建设单

位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含CAD格式)两种形式。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

(一)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存放任何数据;

(二)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

(三)同一图层必须采用统一的名称、实体类型、线型、色彩。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验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出具建设工程与规划是否相符的测量报告,主管部门依此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报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文物——紫线;道路、用地、建筑——红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电力——黑线

第二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还包括分区规划。具体分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组团布局,结合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划分。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六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

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色。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环卫及综合防灾等。

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济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

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先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总体规划中规划近期人口规模不足两万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九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范围。

城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一)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居住用地;

(二)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工业、仓储用地;

(三)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商业用地;

(四)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

(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

(六)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

第二十条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编制镇近期建设规划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要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关于该村庄的职能定位、规模大小、发展方向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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