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国际联盟盟约》进一步限制了诉诸战争权。 1928年8月27日巴黎《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 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战争行为 的公约,即《巴黎非战公约》。在法律上宣布了 除自卫战争以外的所有战争都是非法的战争,但 对废弃战争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明确, 对武力报复也末作任何规定。
第四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相称(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主要要 求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军事利益成 比例,禁止过分的侵害攻击,以及造成过分伤害和不必要 痛苦性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 “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 “军事必要” 虽然是战争中一项原则,但“军事必要”不能被用来解除 交战各方遵守有关战争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义务。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二)武装冲突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变化 • 1625年,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全面 阐述传统的战争思想和规则,形成以战争法为主 要内容的国际法学体系。 • 传统的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方式之 一,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因此战争是主 权国家的合法权利。只要遵守战争法规定的作战 手段和方法,战争就是合法的。 •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社会提出限制战争的 主张。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1907年在 海牙和平会议上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一次对“诉诸战争权”作了限制。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2)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为当事国
普遍的多边性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 不应因战争开始而终止,部分与交战冲突 的条款可以暂停; 明文规定战时停止效力的条约,如1944年 《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 敌国的财产可分为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 军事性质的财产和非军事性质的财产。 • 凡敌国的国家财产,除使领馆外,均可以 没收,也可以使用,但不能变卖。 • 对敌国的私人财产,原则上不得侵犯,但 可以加以限制,禁止转移、冻结和征用。 • 对于军事性质的财产,可以没收或破坏。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 基本内容
• 武装冲突法是具有动态性质的法律。随着社会历史发展、 军事技术的改进及战争或武装冲突规模的变化和发展,武 装冲突法规则本身也在不断发展。 • 从传统战争法及武装冲突法的内容看,可分为两部分: • 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以及交战国或冲突各 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 规章制度。 • 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在战争和武装 冲突中保护平民与其他受难者,改善伤病员待遇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这部分内容在二战后有了较大发展。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 对概念的几点说明:
• 1、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国家和非国家团体 • 2、武装冲突可以是有战争状态的,也可以是没有 战争状态的。 • 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是第一个宣布废 弃战争的重要文件。 • 4、武装冲突法是对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补 充。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规定并不具体。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 真正全面禁止武力和武力威胁的是《联合国宪 章》。宪章虽然没有战争一词,但是明确禁止非 法的使用武力。 • 第1条: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 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 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之破坏。 • 第 2条: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 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 法,侵害任何成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 立。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 3.为了民族解放运动而使用武力。
• 《宪章》明确承认民族自决权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 国通过一系列决议,宣言要求国际社会承认并支援为反对 殖民统治,外国压迫及民族歧视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从而 肯定了为实现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而使用武力的合法 性。
• 可见,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 用武力的原则,同时承认合法战争和合法使用武 力的权利。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 对于公海上的敌国商船可以拘留,也可以 征用,战后予以交还或赔偿;但必须保证 船上人员的安全。船上的货物可以拘留, 也可以征用,是扣留的,应当归还,是征 用的,应当赔偿。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 (四)战争的结束 • 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停止敌 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 • 停止敌对行动是为实现最终和平作出的临 时性安排。 • 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一种法律状态的变化, 它标志着所有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 间的和平关系。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双方关闭在敌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人员返 回派遣国。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离境前 仍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1)双边条约中,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 前提的条约,如政治同盟、友好、互助条约等立即废止; 一般政治、经济条约停止效力,如引渡条约、商务条 约,战后是否自动恢复效力或重订,由缔约国在条约中明 确;
VS停火(cease fire):与局部停战相类似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2)无条件投降(unconditional surrende)
标志着战败国的彻底失败,战胜国有 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置敌国,包括 暂时接管战败国的最高权力。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 德国无条件投降主要内容是:①停止一切军事行 动;②完全解除法西斯军队的武装;⑤遣返联合 国的战俘,④交出纳粹党魁及负有战争罪行的人 员;⑤四大国政府有权在必要时继续向德国提出 政治、军事和其他要求 • 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的主要内容是:①无论在何处 的日本军队均接受无条件投降;②停上军事行动 并交出各种船舶、飞机及军事物资;②释放盟国 的一切战俘及被拘禁的公民;④所有日本公民, 陆海军及其他公职人虽均应固守其岗位,而日本 天皇及日本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则隶属于盟国最 高统帅。
第十六讲 武装冲突法
河南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
主要问题
• • • • • • • 一、武装冲突法概述 二、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三、战争的过程 四、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五、人道主义规则(保护战争和受难者) 六、中立 七、战争责任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一)武装冲突的概念
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法演变 而来的,其含义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 和惯例形式,用来调整交战国和武装冲突各方之 间、交战国和中立国之间关系以及交战行为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现代国际法中,“武 装冲突法”这一概念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国际法意 义上的“战争法”概念。由于这些规则是出于人 道目的制定的,国际法有时还将这样概念称为 “国际人道法”。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战争法与武装冲突法 分为两个体系: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
• 海牙体系:主要规定战争如何开始、进行和结束 • 日内瓦体系(国际人道主义法) :主要是保护那 些不直接参加战争或已退出战争那部分人的人道 主义的法律规则。 • 这两个体系结合起来就构成了现代国际法的“国 际人道法”。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1、敌对行动的停止,一般包括停战和投降两种。
(1)停战
• 停战是交战双方通过相互协议停止战争行动。 • 全面的停战是交战国军事行动的全面停止, • 局部的停战只是交战国的部分军队在一定范围内 停止军事行动。 规定期限的停战,只有期限过后才可再行开战; 不定期限的停战,交战各方可以随时恢复战斗。
第四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作战的基本原则 限制原则(principle of restriction): 在战争中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 以限制。即各交战方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例如,禁止使用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禁止使用 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禁止使用不分青红皂白 作战手段和方法。 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也就是把子民和战斗员与非战斗员, 有战斗能力的战斗虽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 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区别开来,在战争中给以不同的对待。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一)开始战争 战争的开始是一种法律状态。
以宣战(declaration of war)为标志:国家之间的关系由和平状态进 入战争状态的必要/法律程序 作用: 1、宣告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2、使对方和其他国家获悉,这种战争状态已经开始存在
交战国一般在宣战书中声明作战的理由和决心,或提出最后通牒。 最后通牒是一种有条件的宣战书,向对方提出最后的要求,限期答复, 如对方不如期接受要求,即采取战争手段。
已履行完毕的边界、领土等永久状态的条约一般应继 续有效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3、断绝通商往来
4、对敌产(enemy property)/敌国公民(enemy alien)的影响
战争开始,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交战国人民或被允 许在适当期限内撤退,或被允许继续居留。但交 战国一般对居留在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往往实行各 种限制,例如,进行登记,或强制集中居住在一 定地区,甚至拘留。
• 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 仍由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第四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 中立原则(neutrality)武装部队的伤员、病员、
战俘和平民,是武装冲突法保护的对象,通常称为“被保 护人”。武装冲突法的规则,确定了交战各方与被保护人 关系上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后者的安全和利益具 有法律的保障。但是,这些已退出战斗的人员和平民,必 须严守中立,不得参加军事行动。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 《联合国宪章》中所讲的武力或武力威胁, 包括战争。 • 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禁止与 宪章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不符的使用武力 或武力威胁;而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使用武 力是不违背宪章规定的。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 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 1.自卫。 •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 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 权利。(宪章第81条) •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 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的办法为不足或已经 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海陆空军行动,以 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宪章第42条)
第三节 战争的过程
2、战争状态的结束,是指停止战争行动,并对一
切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作出全面的最终 的解决,以恢复和平状态。
缔结和平条约;单方宣布结束战争;联合声明
• 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
交战国恢复正常的国际关系
第四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制服敌人,取得战争的胜利,为此就要对敌人施用 各种武力。但是,并不是说可以无限制的使用武力手段和方法。根据 “人道主义”原则,从古至今的战争法都对作战的规则规定了若干的 限制,尽可能减轻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
作战规则包括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两个方面的内容。 手段主要指所使用的武器;方法主要指如何使用武器及其他作战法。
这些原则集中体现在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其中主要有: 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能接触交战国义务的 原则、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由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确定战争的法律状态和法律后果。战争的开始和结束都将 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2.限制作战的方法和手段。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应当尽可能 降低战争的残酷性,减轻战争灾难,战争法对这方面作了 各种限制。 3.国际人道主义法。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战争受难者必要 的保护,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 4.战时中立法。具体规定战时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5.惩办战争罪犯。规定战争犯罪的罪名和构成要件以及对战 争罪犯的审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