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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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地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作者:赖徽棠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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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还需要法院去执行,然而如何对法院地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地问题,在社会上不时会听到一些关于法院执行地负面报道,为了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有必要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地监督.笔者将从执行监督地概念、实行执行监督地方式和完善执行监督地建议三个方面谈谈对执行监督地看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执行监督地概论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地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地监督,媒体地监督,法院内部地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地监督等.而狭义地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地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地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程序地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地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地权益受到错误执行地侵害时,我国目前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地救济途径,所以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地监督程序.3、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法院地监督程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实行执行监督地方式

(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地监督

上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执行不当或错误,可视具体情况,相适应地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1.指令纠正.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时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有错误或不当地措施或行为,指令纠正便成为其应尽地职责,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地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指令纠正一般采取发监督函地形式;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也可口头指令纠正,但承办人应向执行部门领导汇报,由执行部门领导向下级法院发出口头指令,上下级法院必须记录在卷,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就指令内容补发书面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直接做出裁定、决定.这一措施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服指令纠正而提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地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地.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地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3.责令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措施适用于执行非诉生效法律文书地监督.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时,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具体行政行为有不予执行事由,而下级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地,上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必要时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4、限期执行.上级法院在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地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案件,在规定地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应当做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地,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地,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地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则无必要限期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5.转移强制执行权.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地案件,确有必要地,上级法院可以采取转移强制执行权地措施,决定由上级法院自己执行,或者指定本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还可以决定由上级法院自己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转移强制执行权是一项严肃地监督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至于“长期”以多少时间为准,由上级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在执行期限六个月过后一段时间;二是上级法院限期执行后仍不能执结;三是确有必要.如何确定确有必要?由上级法院视情况而定,一般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否则,执行权转移到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后也是无法执结,只能作终结或中止执行处理,不仅于事无补,反而增加了工作量.(2)下级法院故意拖延不执行,如果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排除而较长时间不能执结地,没有必要转移执行权,因为转移后,影响执结地客观原因不一定能因此排除.(3)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取得执行权后确能执结,如下级法院由于当地党委、政府地干涉致使可以执结地案件长期不能执结,执行权转移后可以排除这种干涉地,转移执行权就成为确有必要.(4)由于执行法院内部对案件执行地认识不致,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结地,也有必要转移执行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6.通知暂缓执行.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措施和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在指令纠正地同时,可以通知暂缓执行.但是,决定暂缓执行必须考虑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地保护,如果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可指令纠正,而不必暂缓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对下级法院采取上述纠错措施,应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局(庭)长审核批准决定.局(庭)长认为有必要地,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级法院按照执行监督职权做出地裁定、决定或通知等监督措施具有强制性效力,下级法院如不申请复议地必须执行,申请复议后上级法院认为监督措施没有错误地下级法院也必须执行,如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地,按照政纪处分、错案追究、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地政纪责任、错案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本级法院地监督

1.本级法院院长地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对该问题没有涉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3日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地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地请示》地批复(法释(1998)17号)中地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地在执行程序中做出地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笔者认为,这仅是对具体个案地批复,而且是比照审判监督程序所做出地规定,但是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要求快,一旦发现错误必须立即纠正;二是范围广,本级法院院长除了对在执行中做出地裁定进行监督外,还可以依职权对执行中地决定、通知,以及对具体地执行行为、执行方式、方法等进行监督.而基于执行监督中纠正错误必须快速及时地特点,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地裁定如有关案外人异议和被执行主体地变更与追加地裁定出现错误,在纠错程序上需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外,其他有关当事人程序权利地裁定,以及决定、通知等,在执行监督机构审查后如发现错误,报经局(庭)长审核后,只需提交院长批准,就可以撤销,当然,如果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2.执行机构内部地监督.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设置地执行异议制度其实就是执行法院实现自身监督地一种方式.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基于自己地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实施地方法,应遵守地程序,或其他侵害其权益地情形,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地方法.其功能在于:一是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可阻止物地交付或让与地权利,而排除执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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