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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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案例分析案例(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
A公司是由专业从事高档住宅开发的房地产上市企业B和民营企业C共同出资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上海青浦区某地块的开发。
A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其中上市公司B企业出资3亿元,占注册资本金的60%,民营企业C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014年7月,信托公司P与上市公司B以及民营企业C共同签署关于A公司的增资协议,同意信托公司P对A公司增资,上市公司B和民营企业C放弃对A公司的优先增资权。
信托公司P通过发起“A公司XX项目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XX信托计划),向A公司增资5亿元。
A公司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0亿元,其中上市公司B持有A公司的30%股权,民营企业C持有A公司的20%股权,信托公司P持有A公司的50%股权。
该信托规模为10亿元。
根据相关计划安排,房地产上市公司B仍然控制着项目公司A,公司A按照某信托计划要求定期向信托公司支付固定的利息,且3年后,由房地产公司B和民营企业C按照原始投资5亿元收回P 信托公司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
问题:
1、上市公司B企业合并报表中对A公司的合并比例应该是60%还是30%?
2、A公司向信托公司P支付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1、A公司需要定期向信托公司P支付固定的利息,且信托计划
是有固定期限的,到期需要收回全部本金。
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上述信托计划是以股权形式投资,但是交易实质是A公司通过P信托公司从外部引入新的债权人。
A公司应该将该信托计划分类为一项负债处理。
因此,房地产上市公司仍然享有A公司60%股权,合并报表中对A公司的合并比例应该是60%。
2、该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的5个条件,A公司应于应付利息日向P信托公司支付固定利息,并确认利息支出。
鉴于P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故A公司向P信托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受比例限制,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案例(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A公司是由专业从事高档住宅的房地产上市企业B和民营企业C 共同出资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上海青浦区某地块的开发。
A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其中上市公司B企业出资3亿元,占注册资本金的60%,民营企业C出资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014年7月,房地产上市公司B与某房地产D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将A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总价款2亿元,D公司分2次支付,2014年8月支付了第一笔款1亿元。
为了保证D 公司的权益,房地产上市公司B在2014年10月31日将其持有的A公司1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为D公司持有,但同时双方约定D公司暂时不拥有与该1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也不拥有与该5%股权对应的利润分配权。
问题:
1、房地产上市公司B是否应该在2014年确认该10%股权的处置收益?
2、房地产上市公司B在计算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