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查溜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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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善意相对人来说;

a、主张其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b、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3.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租赁合同诉讼时效

并非所有租赁合同均适用1年诉讼时效,只要延付和拒付租金适用1年。6.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两审

①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7. 再审VS二审

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可能是一审判决、裁定,也有可能是二审判决、裁定);二审程序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8.裁定上诉

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三个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法定限制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限制);(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3.合伙事务的执行(★我这个乱啊★)

◆严格法定:

①普通合伙人不能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

②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

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百分百盈亏承担)

③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

④将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除名)

⑤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普通转有限)

⑥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清算人)

◆只需通知:

①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对内)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对外)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一致同意:

①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独资:经投资人同意)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独资:管理人严格禁止)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④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⑤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⑦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个人理解:需要反复理解记忆。约定很自由,法定要卡死,上述一致外,一般过半数。

4.竞业禁止、关联交易及财产份额出质

个人理解:有限合伙人的无限权力:竞业不禁止,关联不限制。前提:约定很重要。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发现自己很烦这样的内容)

◆限制类: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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