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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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顾问业务行为,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根据提出咨询事宜的法人单位(称为咨询人)的需求,利用银行专业知识提供金融信息、分析和建议、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供咨询人参考的业务。

我行为咨询人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的,财务顾问业务不包括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本身。

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国内行。

各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积极发展财务顾问业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财务顾问业务的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大型建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银团贷款安排、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现金管理、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的顾问服务,以及企业财务分析与建议、金融信息提供与评述、金融产品推介、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五条财务顾问业务可按服务期间和服务内容分为常年财务顾问和专项财务顾问两种服务方式。

第六条常年财务顾问指在约定的期间里,我行提供相对标准化、长期持续的日常性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信息资讯: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国内外金融咨询,如定期的金融行业政策、相关行业分析、外汇资金市场行情,不定期的投融资最新产品信息、国家最新金融政策、金融热点评述、推介适合咨询人的创新金融产品等;2、财务咨询:根据咨询人需求,为咨询人提供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融资咨询、理财和债务管理建议;3、财务分析:根据咨询人需求,就咨询人提供的半年、全年财务报表,从银行的角度提出融资分析和财务改进建议;4、金融知识培训: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七条专项财务顾问指对咨询人提出的单项、相对复杂的项目提供个性化、专门性的咨询顾问与方案设计,如:l、项目融资顾问:我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比较不同融资方式,协助客户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在项目各参与方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内,达到企业融资成本低、时间短的目标;2、并购财务顾问:为企业兼并与收购涉及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并可参与全程,为公司资产结构调整、重组事项等的策划和操作提出建议;3、银团贷款安排:我行可担任财务顾问行,协助客户选择银行贷款牵头行和参与行、确定银团贷款结构和核心条款等;4、理财顾问:为客户在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5、现金管理顾问:为客户设计现金管理方案或提供咨询;6、为客户在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

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履行投行顾问服务职能的思考

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履行投行顾问服务职能的思考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2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履行投行顾问服务职能的思考李 昂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 100052摘要:本文从国内外财务公司的模式、业务范围对比出发,基于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内部人”优势,提出了现阶段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投行业务的主要方向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投行顾问;服务职能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19)19-0122-02自1987年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东风汽车财务公司)成立以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群体逐步发展壮大。

目前已注册成立的财务公司超过240家,行业资产规模合计已超过5万亿,部分实力雄厚财务公司的资产规模已同部分股份制银行相当。

在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发展中的财务公司为应对利率市场的推进也在不断调整业务结构,不再简单依靠利差维持经营,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整体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财务公司开始设立以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部门,重点推进各类债券承销、金融咨询服务等投行业务。

然而,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行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财务公司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且面临严监管等诸多问题,亟待发掘出可行的、可持续的投行业务路径。

一、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国外财务公司投行业务的差异财务公司的概念始于20世纪初期,主流是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

美国模式下的财务公司以加速货物流通为特色,基本隶属于制造业,是一些大型耐用消费品制造商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其零售商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英国模式下的财务公司则背靠商业银行成立,因为不允许混业经营,为了规模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所以利用不属于银行业的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而中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立的目的是加强企业集团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加速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流转速度,避免大量货币资金的分散和闲置,是由银保监会统一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监管标准参照银行业执行。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的职业生涯提供发展的阶梯和目标,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的证券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为公司开展金融产品营销业务,向客户提供一般基础服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其他产品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投资顾问工作外,必须指定专职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司统一招聘和营业部自主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同城营业部投资顾问的公开招聘由区域经纪业务部统一组织。

第五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由公司培训中心与经纪业务总部共同确定培训目标,并根据培训目标,共同设计培训大纲,由公司和营业部对不同级别的投资顾问分层次培训。

第六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主要有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

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招收的投资顾问学员,培训时间为三个月,主要由营业部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投资顾问业务纪律与职业操守、风险控制、投资顾问服务理念、营销实务知识与技巧、投资顾问职业发展规划、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专业课程等。

在岗持续培训的开展是岗前培训结束之后持续进行,其主要形式与内容:通过团队的晨会、周会、业务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交流研讨(一般由营业部组织);公司推出的各项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知识与技巧培训(一般由经纪业务总部、区域经纪业务部和培训中心组织);投资顾问学习证券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并取得资格;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系列课程。

第七条投资顾问学员三个月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并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同意后,营业部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一年一签。

培训不合格及未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的学员予以淘汰。

培训考核由营业部自行负责。

对离、退休人员、内退、兼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签订《同信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30【实施日期】2000.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000年六月三十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三章业务范围及风险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第四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下称“顾问”)是指在银行业务中从事专业金融咨询服务的人员。

顾问应当熟练掌握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财务会计、金融理论等知识,并以客观、专业、诚信为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顾问的业务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顾问的业务范围1. 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融资产品的推荐与方案设计、融资费用计算、资信评级等。

2. 提供企业财务管理咨询,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量管理、成本优化、财务风险防范等。

3. 提供企业投资咨询,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分析、股票投资建议、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等。

4. 提供企业税务咨询,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筹划、税务稽查防范等。

二、顾问的职责和义务1. 顾问应当尽职尽责,为客户提供优质、可行的咨询服务。

2. 顾问应当客观、真实地向客户提供有关金融市场的信息,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充分的说明。

3. 顾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自律规范,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避免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

4. 顾问应当定期向银行提交业务报告,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为银行提供有关业务的参考。

5. 顾问应当维护自身的职业形象和声誉,避免利用职务侵害客户或银行的利益。

6. 对于违规行为,银行将对顾问做出相应的惩处和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其职务资格。

三、顾问的业务管理流程1. 业务开展前(1)提出业务申请:顾问首先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业务种类、业务目标、业务方案、风险评估等要素。

(2)银行论证初审:银行根据顾问提出的业务申请进行初审,包括业务方案的可行性、顾问资质等因素。

(3)顾问撰写业务方案:顾问根据银行初审反馈意见撰写业务方案,包括详细的业务目标、方案细节、风险点等因素。

(4)银行论证终审:银行根据顾问提出的业务方案进行终审,对业务的可行性、风险控制等进行确认,并决定是否开展业务。

2. 业务开展中(1)顾问实施业务方案:顾问按照业务方案的要求进行实施,并及时向银行反馈业务进展情况。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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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8•【文号】银保监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0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28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第四条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中间业务

中国银行中间业务

中国银行中间业务公司金融服务:1、传统贷款融资:①固定资产贷款②流动资金贷款③房地产企业贷款④法人账户透支⑤委托贷款2、特色贷款融资:①全球统一授信②银团贷款③出口买方信贷④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融资3、金融市场融资:①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③财务顾问: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近年来随着市场和企业需求发展应运而生的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财务顾问业务。

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企业并购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我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以及对陷于破产和困境局面的公司重组事项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银行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顾问服务,为企业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提供银行法律法规咨询、行业发展情况、财务报表分析、投融资咨询等顾问服务,并根据国内外金融热点等问题,为企业提供相关评述及分析。

④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国银行受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的委托,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的、企业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⑤企业融资评标贸易金融服务:1、国际贸易结算:①信用证开立:中国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

我行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通知:信用证通知是指中国银行对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通知给受益人。

③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保兑是指我行在开证行之外独立地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审单/议付:信用证审单是指中国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为出口商提供的集单据审核、寄单索汇于一体的综合服务⑤进口代收:我行接受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商业单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07.04)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七条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金融衍生业务;(六)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七)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八)代理证券业务;(九)代理保险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审批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八条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七)代理资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九)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十)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四)保管箱业务;(十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备案制的其他业务品种。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收购人应自依法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A.10B.15C.30D.60【答案】 B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中的必备内容有()。

A.Ⅰ、Ⅱ、ⅢB.Ⅱ、Ⅳ、ⅤC.Ⅰ、Ⅱ、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3、以下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C.Ⅰ.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B4、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银行存款出资8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了A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

2013年1月1日,乙公司对A公司增资400万元,增资后占A公司股权的比例为30%。

增资完成后,甲公司仍然控制A公司,A公司自成立至增资前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上述事项的影响,甲公司2013年度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列示金额为1680万元B.由于上述事项的影响,甲公司2013年度个别报表中资本公积增加80万元C.由于上述事项的影响,甲公司2013年度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增加80万元D.由于上述事项的影响,甲公司2013年度合并报表中盈余公积增加80万元【答案】 C5、以下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表外项目余额中,属于信贷承诺事项的有()。

A.Ⅱ、Ⅳ、ⅤB.Ⅰ、Ⅲ、Ⅳ、ⅤC.Ⅰ、Ⅳ、ⅤD.Ⅰ、Ⅲ、Ⅳ【答案】 C6、以下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障碍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A.Ⅰ、ⅡB.Ⅰ、Ⅱ、ⅣC.ⅣD.Ⅰ、Ⅱ、Ⅲ、Ⅳ【答案】 B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A.Ⅱ、ⅣB.Ⅱ、Ⅲ、ⅣC.Ⅰ、Ⅲ、ⅤD.Ⅱ、Ⅳ、Ⅴ【答案】 A8、甲公司2016年7月份A商品有关的收、发、存的记录如下:(1)7月1日结存300件,单位成本为2万元。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0•【文号】银监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1号)各银监局: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实现风险预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三、本指引所称风险评价是指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经营状况及所属集团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并就财务公司风险作出总体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四、本指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措施的监管安排。

五、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评价一、管理状况评价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一)公司治理评价1.组织架构:(1)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3)董事会、监事会应下设必要的专业委员会(或相应的执行机构)。

2.决策体系:(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并完整保留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纪要和记录等档案资料;(2)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和完善;(3)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因素予以调整和完善;(4)监事会或其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或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理财顾问管理制度

理财顾问管理制度

理财顾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理财顾问的行为,保障客户权益,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理财顾问。

第三条公司理财顾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客户利益,忠实履行职务。

第二章理财顾问的资格和条件第四条理财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二)遵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有责任心和良好职业道德;(三)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背景;(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理财顾问应当持有相关证书,并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理财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第六条理财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咨询和服务;(二)根据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三)定期跟踪客户投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四)积极开拓客户资源,提高业绩。

第七条理财顾问有权利享有公司提供的培训和资源支持,获得相关奖励和福利。

第四章理财顾问的管理和考核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理财顾问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理财顾问应当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评估理财顾问的绩效,制定相应激励和惩罚措施。

第五章理财顾问的监督和问责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理财顾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若发现理财顾问有违规行为或失职情况,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对理财顾问管理制度的一份简要描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加强对理财顾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57题)1、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以下关于证券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可以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开展同类业务B.证券公司控制其他证券公司的,可以开展与该证券公司相同的同类业务,以竞争的形式促进双方发展C.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可以一定程度牺牲证券公司的利益D.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答案】 D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 C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答案】 B4、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具有证券从业资格B.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C.最近36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D.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答案】 C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A.董事;2B.实际控制人;2C.高级管理人员;5D.实际控制人;5,【答案】 D6、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则对规范投行与证券研究的关系的措施不包括()。

A.禁止分析师向投行部门报告B.禁止将分析师的薪酬与具体的投行交易挂钩C.禁止投行部门审查研究报告及其观点D.禁止投行人员影响投资分析师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影响或控制分析师的考核和薪酬【答案】 D7、下列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保密与培训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而设立的外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跨国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登记的跨国企业集团。

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资跨国集团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

乐考网2019题库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8

乐考网2019题库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8

乐考网题库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36[单选题]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不包括()A.谨慎、诚实、勤勉尽责B.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严格保密信息资料来源C.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D.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参考答案:B知识点:第3章>第2节>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掌握)材料页码:P289参考解析: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 1.谨慎、诚实、勤勉尽责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完整、客观、准确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4.禁止行为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37[单选题]最近36个月内()的人不得申请财务顾问主办人资格。

公司类文件目录

公司类文件目录

文件目录:公司信贷部分一、基础公司信贷业务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管理办法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操作管理办法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修订)7、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代理金融租赁业务管理办法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法人理财产品质押管理办法9、《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穗农信发[2007]572号)10、《贷款通则》11、《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穗农信发〔2008〕193号)二、中小企及个人经营性业务1、《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村民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农商【2010】152号)2、《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村社高管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农商【2011】330号)3、《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度的通知》(穗农商【2012】183号)4、《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客户内部标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穗农商【2012】146号)5、《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标准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商【2012】286号)6、《关于修订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操作管理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商发【2012】68号)7、《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商发【2012】93号)8、《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三旧”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农商发【2010】209号)三、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1、《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穗农信发【2009】283号)2、《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穗农信发【2009】214号)3、《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口TT 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穗农信发【2009】397号)4、《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穗农信发【2008】198号)5、《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通知》(穗农商发【2011】442号)6、《关于南沙支行开展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业务的批复》(穗农商复【2010】85号)7、《关于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有关操作要求的通知》(穗农商发【2010】418号)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穗农商发【2011】27号)9、《2011年公司金融产品手册》及总行组织的有关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的培训课件四、投资银行业务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公司金融产品手册》第四篇投资银行类P155-190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类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穗农商发[2010]135号)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穗农商发[2010]160号)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穗农商发[2011]39号)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选择权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选择权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穗农商发[2011]35号)6、《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穗农商发[2009]242号)7、《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穗农商发[2011]244号)8、《关于正式推出标准财务顾问等系列服务产品的通知》(公司金融部邮件2012年第223号)9、《关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通知》(公司金融部邮件2012年第269号)10、《关于做好财务顾问服务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司金融部邮件2012年第257号)1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营销指引》1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14、《关于加强我行联合贷款放款审核的通知》(公司金融部邮件2012年第321号)贸易融资部分1、《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商【2010】339号)2、《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货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穗农商【2011】31号)3、《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商【2010】262号)4、《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商【2010】300号)5、《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穗农商【2010】389号)6、《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穗农商【2011】32号)7、《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商【2011】36号)8、《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农商【2012】234号)9、《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基本授信政策》的通知(穗农商【2012】298号)10、《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类重点客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商【2012】367号)合规与风险部分1、关于加强和改进2012年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2011-2013年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3、构建全方位贷后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4、升级优化垂直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5、2011年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6、广州农村商业银行2011年度村社经济组织授信政策7、关于部分调整2012年贷款利率基本定价政策和审批权限的通知(穗农商发〔2012〕195号)8、关于印发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信发〔2007〕572号)9、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客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信发〔2007〕424号)10、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农商发〔2008〕193号)11、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信发〔2008〕242号)12、关于印发《广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定资产贷款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农信发〔2009〕420号)13、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农商发〔2010〕145号)14、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的通知(穗农商发〔2010〕149号)15、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商发〔2010〕236号)16、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17、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1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19、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客户内部标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穗农商发〔2012〕146号)20、关于调整部份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的通知(穗农商发〔2011〕406号)21、关于明确授信审批有效期相关事宜的通知(穗农商发〔2011〕428号)22、关于印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2012年度房地产类贷款授信政策》的通知(穗农商发〔2012〕114号)23、关于印发《2012年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穗农商发〔2012〕81号)24、财务分析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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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财务顾问业务服务水平,促进我行中间业务发展,提高综合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利用我行的资金结算网络及各种金融服务手段及人力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综合的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我行应选择资质较好,经营稳健,有合作潜力,能给我行带来较高综合效益的客户作为我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合作对象。

第二章财务顾问业务的内容
第四条我行可为企业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法规咨询:利用我行掌握的与企业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利用我行日常发布的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客户提供有关商业银行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三)财务咨询:为客户财务管理、财务成本、财务筹划、融资安排等方面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为客户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咨询。

(四)投融资咨询:当企业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我行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五)公司理财顾问:根据企业闲置资金状况,对企业闲置资金的使用、增值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信托理财、委托贷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六)应收、应付款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状况,对企业的应收款安排、盘活和应付款安排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七)资产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的资产配置、使用和计量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公司理财、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现金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现金流状况,对企业的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账户管理,短期投资管理和资金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资金结算、网上银行、短期公司理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九)负债管理顾问:根据企业的债务状况,对企业的筹资安排、负债结构和融资手段等提出建议,并可为企业提供贷款、银团贷款等。

(十)其他由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顾问服务。

第三章财务顾问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五条业务发起
财务顾问业务由分、支行发起,各分、支行在业务营销中应选择资信较好、经营稳健、合作潜力较大的企业客户,推介我行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条业务审批
分支行与客户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填制《xx银行公司类业务三级审批表》,并向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上报审批,一并通过信贷系统报送电子审批。

第七条协议签订
经审批后的项目由分、支行按照我行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由公司金融业务部牵头,分、支行配合制定财务顾问方案。

第八条收费标准
按照我行对该项交易的介入程度和交易本身的复杂程度,日常财务顾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年/户,临时性财务顾问顾问费双方另行协商,原则上不低于2千元/年/户。

第九条会计入账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中收取的各项费用,按照我行会计科目管理规定,计入相对应会计科目中。

第十条业务日常维护
对于客户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咨询由分、支行负责制定落实,定期信息通报由公司金融业务部牵头制定。

第四章财务顾问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我行财务顾问服务的基本形式为信息发布,包括对所有财务顾问客户提供的日常信息发布及专项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我行财务顾问信息服务应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有效免责”的原则,即财务顾问的信息服务由总行统一发布,由各分、支行专人与客户沟通,我行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各分、支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时,应注意搜集客户的有关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以及客户的需求信息,如所在行业、关注内容等,及时提供给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

第十四条我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应根据订阅的有关报纸、刊物、行业分析报告和总行内网中搜集的相关信息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建立分层次、大容量的财务顾问信息库,做好日常更新,保证财务顾问信息的丰富性、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我行在为客户提供对另一个客户的资信评估时,如果涉及被评估的企业内部信息时,必须征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并泄露被评估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我行在提供与咨询业务相关的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客户保证资金的用途合规,防止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尤其不得进入股市。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客户:(下称“客户”〕
银行:xx银行分行支行(下称“银行”)
鉴于:
本协议客户拟委托银行提供题述顾问服务,银行拟接受前述委托,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特别条款
第一条服务内容
(一)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所提供的服务为常年财务顾问服务。

(二)服务范围。

1.咨询
(1)咨询。

解答客户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财务、经济、金融问题;
(2)接受客户的书面委托,就相关事项出具咨询意见。

2.财务管理
(1)协助客户制定财务管理方案;
(2)协助集团客户实现集团化财务管理整合。

3.融资方案
协助制定融资方案,使客户能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最大限度地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资本和货币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4.理财服务
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帮助客户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获得理想的投资收益。

5.资讯服务
(1)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提供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经济政策、外贸动向及其他客户感兴趣的经济金融信息;
(2)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由银行专业领域研究人员撰写的当期热点重点经济金融问题专题报告。

6.培训服务
针对客户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财务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财务知识普及性培训。

7.其他服务
第二条费用及其支付
(一)基本费用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银行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以定额方式收取基本服务费用,该基本服务费为每年元整(RMB )人民币。

双方约定,本协议的具体服务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其他费用
银行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基本费用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

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长途电信费用:;
2.文件快递费用:;
3.复印费用:;
4.市内交通费:;
5.外埠或境外差旅费:;
6.其他为提供服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支付
根据以上第一款所确定的基本费用,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第三条联系信息
有关银行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银行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客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四条其他约定及协议文本
(一)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银行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其中客户执份,银行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一)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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