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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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人文社会科学类)
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动力,提升研究质量,扩大学术影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和学校发展目标,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的类别:
(一)政府奖后奖
(二)学术创新奖
(三)咨政服务贡献奖
第三条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教师和离退休人员,以深圳大学为署名单位的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的原则:
(一)反对学术泡沫,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
(二)公开、公正、简约、高效
(三)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并重
第五条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的确定方式:坚持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协调、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衔接、当前评
价和长远评价相补充的理念,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
第二章政府奖后奖
第六条政府奖后奖是指学术成果(包括文艺作品)获得由国家行政权力机构颁发且奖励证书有国徽章的各级政府奖励后,学校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追加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以下比例奖励:
1.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学校按400%奖励,最高50万元。
2.获得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200%奖励,最高25万元。
3.获得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王力语言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学校按200%奖励,最高25万元。
(二)我校为第二、第三署名单位的,按以下比例奖励:
1.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第一署名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
2.我校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第一署名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三)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如果获得其他省部级的政
府科学成果奖且没有奖金的,由我校奖励1万元。
第八条奖励程序
1.政府奖后奖每年认定一次,申报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员会审定。
2.同一科研成果获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的,学校只奖励一次(取最高)。
第三章学术创新奖
第九条学术创新奖是对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具有标志性、创新性和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著作、文艺作品等优秀成果的奖励。
第十条学术创新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奖励额度分别为6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第十一条学术论文的奖励
(一)认定范围
1.在《Journal of Philosophy》、《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Econometrica》、《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Harvard law review》、《Journal of Management Science》、《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New Literary History》、《Art Criticism》及《中国社会科学》(含《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为特等奖。
2.在SSCI一区、A&HCI刊物及《经济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管理世界》(正文)、《文学评论》、《教育研究》、《文艺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等刊物上发的论文为一等奖。
3.在SSCI二区刊物、学校认定的中文顶级学术期刊(见附件)以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的论文为二等奖。
4. 在SSCI三区刊物及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学术期刊(见附件)上发表的论文为三等奖。
(二)奖励程序
学术论文每年奖励一次,申报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图书馆核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的奖励
(一)评定范围
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的评定,以代表性成果为评价对象、以学术影响和社会贡献为评价标准,延长评价时限。
1.申报成果不受出版(发表)的时间限制。
2.同一成果限申报两次。凡已获得政府奖后奖或往届学术创新奖的不再受理申报。
(二)评定程序
1.学术著作、文艺作品奖励的评定每三年组织一次,名额根据当年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而定。
2.申报人须自行提供反映学术成果社会影响、学术贡献和创
新程度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咨政服务贡献奖
第十三条咨政服务贡献奖,即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奖,是对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的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在服务党政部门决策、服务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第十四条咨政服务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额度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第十五条咨政服务贡献奖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咨政服务贡献奖的认定
咨政服务贡献奖的认定,以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被各级党政部门采纳为基础。
(一)认定的范围
1.咨询报告或调查研究报告被中央党政部门采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认定为一等奖。
2.咨询报告或调查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或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上刊发的研究报告,可认定为二等奖。
3.咨询报告或应用对策研究报告被省级党政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采纳或产生重要影响,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认定为三等奖。
(二)认定的程序
1.咨政服务贡献奖每年认定一次,申报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学术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