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报告
在实践应用方面,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公共服 务和法治建设等领域。例如,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执 法等方面,行政法学的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研究重点
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当前,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如行政程序法制化程度不高、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因此,加强行政法律制
中国行政法学在未来发展中有着广阔的空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对行政法学的需求将不断增长。未来, 行政法学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方案。同时,行政法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学科的交流与互动,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为构建完善的法 律体系做出贡献。
三十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经历了许多标志性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 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
的规定,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此外,中国行政法 学界还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里程碑人物,如应松年、马怀德等,他们 的学术研究成果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内容二
稳健发展的中国行政法学:行政 法学研究综述
本次演示旨在回顾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 析前人研究的主要成果和不足,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路径。我们希望通过梳理 和评价行政法学的基础概念、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 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论中国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时代条件
制之沿革得 失) ( 载于< 饮冰 室合 集) 上海中华书局 ) 的观点为代表认 为,
行 政法与行政权总是相伴生 的。 有国家 。 就 必然有政府 . 有 政 府 就 会 有 管理 。 有管 理 就会 有 管理 规 则 即行 政 法 : 其二. 以陈国平在< 明代 行 政 法
作 者简 介 :李 林 ( J
海 上行 政 法
) , 男 ,湖 南衡 阳人 ,公 安 海 警 学院 行 政法 学研 究 中 心主 任 ,教 授 ,研 究 方 向为 公 安 行 政 法 、
一
、
新 中国建 立前 国家 行政 机构 独立 主体 资格地
的结束 时期相 较 欧美 国家要 晚约数 百年 .相 当于清 朝
建 立 后 以1 9 7 8 年 改 革 开 放 为分 水 岭 的 前 后 阶 段 等 各 个 时 期 。 ‘ ‘ 法 治 ” 理 念 是 在 曲折 中得 以 不 断提 升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独 立 资 格 地 位 也 在 不 断发 展 .但 中 国现 代 行 政 法 及 以其 为 研 究对 象的 中 国行 政 法理 论 研 究 的 成 熟 期 是 在 1 9 7 8 年 改 革
作 指导 ,但 若 没有行 政法 的 客观存 在则 其理 论研 究就 犹 如无 源 之水 。故 国际上 现代 行政法 的理论研 究 应起 步 于资 产 阶级 三权 分立 时期 。 ⑦
以 中国行 政法 为研 究对 象 的中 国行 政法 理论 研究
研究' ( 法律出版社1 9 9 8 年版 ) 的观点为代表认 为 。 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并
法律 规 范 的总称 。 … z , ) 在 奴隶社 会 和封建 社会 中 , 立
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在上世纪末,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全面深入的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学者越来越关注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并对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作了宏观预测,期待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学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也逐渐趋向成熟;第三个阶段: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是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
硕果累累首先是行政法学研究研究领域大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扩大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领域;其次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
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区分等专题上都有了重要的突破。
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进步背后,仍存在不少问题,(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
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
对于各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
在研究方法上,很有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
现就有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
(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
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
回顾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
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
中国行政法学二十年研究报告
中国行政法学二十年研究报告篇一:行政法本土生成一、问题及其研究方法我国改革开放、重建法制以来,法学学说与法治进程相伴相生。
早期以法治理念的传播为主,呼唤制定法律;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处于后发位置,因此着眼于立法进行的研究,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学说的述评也是重要内容。
随着立法的发展,逐渐增加了对成文法的注释。
在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回顾时,何海波教授曾借助朱苏力教授的研究框架对中国行政法学的“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研究状况做过实然的述评,对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二十年的“立法法学”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对“小荷才露尖尖角”的“社科法学”则饱含期许;但是,基本上无视了成文法国家通常都极其发达的“诠释法学”。
对此,他坦率地说:“‘诠释法学’从未主导过中国行政法学,因此本研究没有覆盖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分析,也不涉及通常所说的‘诠释法学’。
”[1]从应然角度来说,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可存在多个研究进路或分支学科,例如“行政法政策学”、“行政法社会学”、“行政法史学”、“比较行政法学”和“行政法释义学”。
[2]其中,行政法释义学,是对现行行政法规范的客观内容进行概念性、系统性的考察和说明。
李洪雷教授直截了当地提出,狭义的行政法学就是行政法释义学。
[3]其实,自行政诉讼借1982年《民事诉讼法》起步始,我国行政法治的新进程已历时三十余年。
[4]行政诉讼的运作产生了解释的需求,催生了法释义学的萌芽、促成了它的发展。
以改革开放后第一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于1983年出版为起点,行政法学的新发展也已走过三十年,其中不乏法释义学方面的研究努力与积累。
“行政行为形式论是行政法释义学中历史最悠久的部分,是行政行为体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构成了行政法释义学思考的典范”。
[5]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正是以此概念为核心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学体系,从而使行政法学脱离国家学、行政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使行政法学成为规范的法学。
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行政组织的构成、职权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问题。
它是一门基础学科,是公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体现。
行政法学主要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行政的程序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等问题。
它研究的核心问题包括行政法律的规范性、行政法律的权威性和行政法律的效力。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还涉及到行政法治、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行政编制等重要问题。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历史法、理论法和实证法等。
比较法主要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行政法规定和实践,来分析行政法的异同和发展趋势。
历史法主要通过研究不同历史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和实践,来了解行政法的发展轨迹和演变过程。
理论法主要通过理论分析和逻辑推演,来探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实证法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来验证行政法规定的适用性和效果。
行政法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作为行政法律的参考依据,为制定和完善行政法律提供理论支持。
总之,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提高行政法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行政法治的建设。
它是法学研究中的
一个重要分支,对于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国家法制和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论文关键词: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比较论文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1](P17)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建设应当从学科培养目标出发,关注现实,注重基本训练,并着眼于独立研究能力与批判学术意识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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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论文篇一摘要:党的刚刚召开,依法治国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的特点、高等教育目标与高等教育内容等方面分别论述了宪法对于高等教育的意义,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应当把宪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通识课程,让学生在大学阶段除了学习专业技能知识之外也应树立起良好的法治信念,这对于建立法治国家、实现宪政和民主必将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高等教育通识课程12月4号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的日子,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日”。
每年12月初全国各地就会展开形式各异的法制宣传活动,向民众宣传法治、宪政、民主、共和的理念。
高等教育作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手段,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是否具备法治意识,是否理解宪政、共和等理念会关系到社会主义目标能否实现。
故而,笔者主张宪法不仅应作为法科学生的必修科目,在高等教育领域,宪法也应作为通识课程让所有的学生都接受。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主要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各种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它调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而一个“高度富强、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应是怎样的社会,起码应该是权利得到尊重、权力得到制约、法律是制定良好、实行良好的社会。
我国自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以来,一直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围绕这一主题,先后颁布了400多部法律,上万个规范性文件。
虽然在“”期间发生了政策的断层,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目标的重中之重。
从一五普法到现今的六五普法,国家向普通民众宣传法律的脚步一直都没有停止。
但作为执法者的机关干部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不都如想象中那么到位。
我作为绵阳市四五普法、五五普法、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也屡次面对不同的受众作过各种类型的法律讲座,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不得不看到,很多人甚至执法者本身对于法律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我国行政法治化的中国特色
比较成熟的行政法治化观念、制度与实践, 相比而言, 我国的行政法治化进程起始于改革开放初期,
现在仍处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阶段。本文以中国特色为视角, 具体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
法治化进程在缘起、理念、制度、执行以及进一步推进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特征, 通过这些特征折射
出的成功与不足, 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有益的经验, 从而为推进行政法治化不断走向深入提供一些
三、制度上的中国特色
尽管我国的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大量吸收了 ·141·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西方优秀法律制度的建设成果, 而且现已形成相当规 模, 但其中受我国传统法制和现实国情的影响仍然非 常明显。
1、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特色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原 因, 也有现实的需要。纵观我国数千年的法制发展史, 重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制和运作而忽视程序正义 的存在是其突出的特征之一。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不 可能不影响现代行政法治化过程, 而且也不可能短时 间内就得到根除。改革开放后, 我国人大和国务院制 定了大量的行政法律和法规, 但迄今为止, 仍然没有 颁布一部独立的行政程序类法律和法规, 相关行政程 序的要求多散见于实体法律和法规中 , 不统一、不规 范, 缺乏权威性, 相比之下, 美国在1946年就制定了独 立的《行政程序法》。当然, 我国行政法治化制度建设 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也有其现实需要。十一届三中 全会后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 后来 的 经 济 建 设 长 期 遵 循“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的 基 本 要 求。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充分说明, 程序法治更多追 求的是公平, 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尤其从短期和局部 看, 它往往以牺牲部分效率为代价, 而实体法更多追 求的是结果, 体现的是效率。我国的行政法治化过程 不可能独立于经济建设之外, 相反, 它必须为经济建 设提供服务, 所以, 自然表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 当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程序正义将 逐步突出是必然的趋势。
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范文
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范文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
这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范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范文篇一:《浅谈从信任法律到信仰法律》【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文章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
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
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
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
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
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
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思考
人 们 使 用 权 力 一 直 到 遇 有 界 限 的 地 方 才 休 止 。—— 我们 不难 得 出 要对 行 政 权 进 行 法 律 规 控 ” 的结论 。1 l 而我 国行 政 法 治 建 设 向前 推 进 的 核 [P2 JO 心 问题就 是对行 政 权力进 行 有效 规控 , 使其 在 法 治
根本性 原则 。如果 不 能在 宪 法 中规 定 这 一根 本
性 的原则 , 么行政 程 序对行 政权 的控 制 是缺少 根 那 基的, 行政 程序 就是 无本 之木 , 源之 水 , 以向前 无 难
发展 。
其次, 政程序立法仍 然没有一 部统一 的法 行 典 。虽 然在 一些单 行 的法 律 、 法规 中 已存 在 大量 的
行政 权力 几乎 充斥 了社 会 的每个 角 落 , 行政 程序 虚 无 主义 盛行 。我 国大 力 推 进 市 场经 济 和 倡 导 依法
了举世 瞩 目的成就 , 但是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 , 国行政 法 我
治 建 设 在 新 时期 也 曝 露 出种 种 问题 。应 当针 对 制 定 行 政 程
广 西政 法 管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第 2 第 1期 5卷 21 0 0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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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法 的正 当程 序理 念缺 失 。正 当程序原 宪
则 已经在理 论上 获得 了认 可 , 别 法律 中也 把该原 个
根据权 力滥 用规 律— — “ 一切 有权 力 的人 都容 易滥用 权力 , 这是 万古 不 易 的一条 经验 。有 权力 的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比较特殊的附属学科,不仅具有固定的研究对象,而且具有科学齐全的理论体系,其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规范、意识、实践和理论等共五个方面。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受人文精神的影响和支配,能够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发展规律进行相关的分析。
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起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却比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下面本文就不同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状况,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详细论述。
一、我国行政法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初始阶段。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构新型民主集中制,明确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制的任务和概念,有效管理国家行政,规范立法。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开始了对行政立法理论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由于此时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受苏联的影响,导致我国行政法理论在初始阶段的研究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苏联模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行政法的最终研究成果只是一个空壳,忽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阐述。
众所周知,行政法学的重点内容是法制监督和法制保障,而此时的行政救济理论却完全不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法律从属于管理,仅是行政和管理的一种方式,直到九十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导致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被行政学取代,法律文化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体现。
初步发展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是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发展的时期。
其中,《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成功地迈出了重要一步,全新定义了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构建了相对健全的控权机制,从此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和独立性,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约束组织和行政机关,以此达到约束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
浅论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
浅论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摘要:概述了行政和法分别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分析论证了两者的关系及其历史发展,阐述了误解两者关系的危害及其处理方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如何在当前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合理处理行政与法的关系,积极地同时推进法制工作与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切实达到推动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与法的相互促进关系将推动社会的进步,把握不好这种关系便会影响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进步,只有在思想上正确认识行政与法的关系,立法工作坚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提升并规范行政水平以及加大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才能使行政和法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依法行政一、行政与法关系的争论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所以可以说法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过程。
法与行政的关系,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如何应用法及哪个优先的问题,是让法来规范行政行为还是让行政行为来左右法的实行。
“法律优先还是行政优先”这是问题的焦点。
[1]在封建专制时代,行政行为几乎全由个人意志决定,具体说就是封建君主的意志或命令决定行政行为的实施,法的作用很小,君主的意志和命令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所以,在封建专制时代是专治而非法治。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民主意识逐步深入人心,法在社会生活及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现今,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是各国行政法关注的焦点,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限制权力观念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依法行政观念都旨在确立和有效处理二者的关系。
其实,行政概念与法本无关系,行政即是政策的实施,它与国家同时产生,并不是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行政。
实际上,行政(机关)能够根据自己的主动权实现其固有的意思。
比如近代以前的专制时代,封建领主、专制君主以布告、赦令等所谓的“法规”行政。
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日益成为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地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实施方法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全面阐述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立与规范。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涵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事先明确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具体地说,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在于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合理性审查则强调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公平性、公正性、效率性等方面的合理性。
综合起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循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实施和评价行政行为的最高准则。
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核心,遵循宪法规定并在宪法基础上进行。
同时,还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程序合法性原则程序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其中包括听证、征询、公示、决定、执行等程序步骤。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不仅包括是否依法严格执行程序,还涉及公示、听证等程序是否规范以及决策的合法性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三)适当性原则适当性是指行政行为的措施、标准、方法,应当与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内容相适应,既不过分严厉,也不能过分宽松。
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当考虑行政行为的措施是否合适、方法是否得当、标准是否合理。
(四)必要性原则必要性是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行政机关应当采用符合实际需要、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最大的行政措施。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当考虑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要、措施是否得当和是否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监督的方式
• 行政监察: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 行政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机关的财务活动 • 行政问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 任
04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其分类
行政行为的定义
•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行为规范 •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措施,如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 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保障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的知情权 • 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 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法学发展趋势的原因
• 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推动行政法制 的完善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 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学的发展 • 国际交往的加强:国际交往的加强要求我国行政法学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 政法学的发展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比较特殊的附属学科,不仅具有固定的研究对象,而且具有科学齐全的理论体系,其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规范、意识、实践和理论等共五个方面。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受人文精神的影响和支配,能够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发展规律进行相关的分析。
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起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却比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下面本文就不同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状况,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详细论述。
一、我国行政法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初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初始阶段。
由于文化***的影响,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构新型民主集中制,明确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制的任务和概念,有效管理国家行政,规范立法。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开始了对行政立法理论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由于此时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受苏联的影响,导致我国行政法理论在初始阶段的研究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苏联模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行政法的最终研究成果只是一个空壳,忽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阐述。
众所周知,行政法学的重点内容是法制监督和法制保障,而此时的行政救济理论却完全不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法律从属于管理,仅是行政和管理的一种方式,直到九十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导致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被行政学取代,法律文化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体现。
(二)初步发展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是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发展的时期。
其中,《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成功地迈出了重要一步,全新定义了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构建了相对健全的控权机制,从此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和独立性,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约束组织和行政机关,以此达到约束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
从人治走向法治——中国行政法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从人治走向法治Biblioteka —中国行政法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十年的发展变化
1986年到1996年十年间,中国继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前期所进行的重大变革以来,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发生了将对下一世纪产生深远影响的两个转变:即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对于后一个转变(前一个转变不是本文研究的范围),我们仅从下述几个方面的事实即可窥其概貌。 (一)行政机关从主要依政策办事到主要依法办事 八十年代以前,中国行政管理基本是以人治为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1。至八十年代前期,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法规,逐步以依法办事取代行政仅依政策、依领导人指示办事*2。但这个进程很艰难。这个时期,整个社会虽然较为重视法制,但对法制的认识却有片面性:当时人们大多只知刑法、民法和经济法,而不知行政法,只知司法的依法办案,而不知行政的依法办事。直至八十年代中期,中国尚缺乏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基本法律,行政管理的大多数领域尚无法律调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遵循的仍然主要是政策性文件。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根据国家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认识到要在国家管理领域加强法制的特殊重要性,提出国家管理“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3。行政法学者更是在八十年代初就呼吁国家应重视和加强行政法制,在行政管理领域实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4。但大多数学者和国民就依法行政达成共识,并将依法行政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则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的事。1986年笔者曾在所著《行政法概论》一书中提出了行政管理法制化(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并将其内容概括为“在行政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1989年,罗豪才教授应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之约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合法性原则(亦即依法行政原则),并将该原则分解为四项具体要求:(1) 任何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4)任何违反上述要求的行政活动非经立法机关事后认许,均应宣告无效*6。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李鹏同志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则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报告》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7,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更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决议》指出:“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立法,严格
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现状及其完善
治论 》 ( 中国方 正出版社 20 年版 ),高家 伟主编 《 07 教育行 政法 》 ( 北京 大学 出版社20年版 ) 07 ,王敬波 《 高等教育领域里 的行政法 问 题研究 》 ( 中国法制 出版社2 0 年版 ),吕艳辉 、康琳娜 《 07 行政法视 野 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 》 ( 黑龙江人 民出版社2 0 年版 ) 。 07 等
( )海关和海事行政 法 。这方 面的行政法 学研究与 海事法相互 2 交叉 ,出现的论文较 多,主要从行政 法视 角进行研究的专著有 :严励 主编 《 海关行政法 》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 社20年版 ),郑 中义 、李 08 国平编著 《 海事行政法 》 ( 大连海 事大学 出版社20年版 ),张红编 08 著 《 海关行政法 > ( 中国商务出版社20 年版 ) 。 07 等 ( )经济 行政 法 。这是 一个 范 围不确 定 的研 究领 域 ,诸如 税 3 务 、自然资源 、环境 保护等 ,在相当部分 以 “ 济行政 法”为名的专 经 著中均将 其列 入 , 杂而宽泛 ,这些著作主要有 : 保英主编 《 驳 关 自然 资源行政 法新 论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年版 ),刘志坚 《 08 环境 行政法 》 ( 州大学 出版社2 0 年版 ),曾金渊编 著 《 兰 07 税务行政 法
多元 化 ”的发 展轨道 ,学术性 和科 学性 大大提 高 ,逐 渐步入 成熟阶 段 。其 中一个显著变化就是 ,行政 法学不再仅仅围绕立法对行政法学 总论部分进行精雕细琢 ,开始 以实 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导 向,通过对 问 题背后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一般或特 殊情况进 行梳理 ,进而抽象 出一 般行政法原则或规则的部门行政法研究 。
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研究论文
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研究论文内容提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但以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认识及分析经济法的性质及地位。
因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又称经济管理关系论)为目前经济法学界主张的基本观点,因而,本文围绕这一观点展开分析。
文章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都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以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为部门行政法;在内容上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国土资源及国有资产管理法三部分所组成。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经济管理关系行政关系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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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研究论文「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制研究中心主编:《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宪政与行政监察法治评论》按北京大学学理北京师范大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罗豪才先生担任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两届会长。
2003年8月10日至12日在宁夏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3选聘年年会进行了理事会换届在工作中,泰苏老师坚持卸去研究会会长一职,后经新一届研究会及其领导机构一致推举,身兼了研究会的名誉会长。
在盛况空前的西宁年会开幕式上,罗老师发表文章了重要讲话。
这篇讲话系统地总结了发展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我国的成绩和经验,马小平分析展望了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研究重点,并对行政法学者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
现经罗老师授意,特由《宪政与行政监察法治评论》创刊号前言发表这篇讲话,以飨读者。
行政监察行政法学界一年一度的盛会,今天在银川隆重召开了。
这次会议,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第三次年会。
本次大会,上承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研究稳步发展的势头,十五下启二十一世纪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对于总结十多年历练来的发展战略经验,凝聚力量,在新的世纪里推进行政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完成三个诸多方面的任务:第一个是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第二个是讨论准备分会以研究会名义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的《推动国务院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
过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才之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行政法学研究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述说要求,顺应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努力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我国宪政与行政法治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起到了应积极的作用,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下面,我就十余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做一简要回顾,并就今后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十余年来我国行政和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主要成绩(一)行政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制建设一直得到了党和国家的。
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最终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行政依法治理取得了长足进步。
与以前相比,这一时期行政依法治理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第一,法治观念逐步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在反思传统人治执法监督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的观念,进入90年代之后,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且上升为宪法纲领。
第二,国际私法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司法权和权利审判权并重转变。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权力结构的重心极化开始发生偏转,9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促进了这一调整,初步形成了权力和权利良性互动的境况。
第三,政府职能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限制服务型政府转变。
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海外市场的急剧深化,州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职能,将部分职能让渡于社会。
第四,行政法机制从单纯的制约机制转变为制约和激励兼顾。
第五,行政手令行为方式从纯粹的命令-服从模式发展成为强制与非强制手段并用的多样化局面。
第六,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从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发展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
第七,在对行政的监督上,从单纯的权力监督,发展到权利救济和特权监督并重。
当然,行政管理辉煌成就法制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行政法制体系尚不完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影响到的统一;公民参与除了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日益蓬勃在行政法制建设的驱动下,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无论是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比前一阶段都有较大的发展。
1.从形式上看,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各个方面几乎取得了很大马小平的成绩。
首先,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
早期由于受“管理论”的影响比较深,将伎俩行政法作为实现行政管理的手段,反映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救济”。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对行政法的性质、地位、作用等认识的深入,体制学术界虽然对于结构体系的具体安排尚存在争议,但是基本认同行政法学赞同应该包括补遗和分论,总论应包括概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这些行为法制监督救济等内容。
与80年代相比,行政法制监督和权利救济以及行政赈济程序的地位更加突出,这一点在80年代和90年代教科书的体例安排上得比较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结构安排,应该从对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入手。
对行政法本质特征刑事法律认识不同,结构安排就可能不同。
与早期相比,现在的行政法学体系在内容上更加充实,但是二者主要二者的逻辑结构却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强调行政活动本身的特征、围绕行政活动的过程来安排行政法行政法学的框架,并没有超越行政学的思路。
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具体安排,还需要逐步的研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有待创新。
第二,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的创新。
早期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单一,思路相对狭窄。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分子生物学方法逐渐多元化、多样化,在注意运用传统的法学研究算法之外,还逐渐开拓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乃至方法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均衡论等。
另外,早期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思路比较狭窄,偏重于行政法学封闭管理体制的研究,要么将行政法当作实现行政行政管理的工具,要么将行政法完全当作控制行政权职权的工具。
90年代以来,由于本体论的革新,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逐步放宽,把行政法置于西欧国家与社会、政府机构与市场关系以及社会结构变迁等大背景下,将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结合起来,注意模式选择,提出以行政法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改变了传统的单极模式。
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更加重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考察行政法制运行的实际态势,对行政法所研究从静态研究转向镜像研究。
第三,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创办了数以千计的行政法学专业刊物、网站以及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学术服务平台,会议、互访、系列讲座、资料交换等地区技术交流和国际交流的学术通道也逐渐增多。
目前,在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大多领域,几乎都有相关的专著出版。
仅2002年一年发表的行政法方面的论文就超过了1978年至1989年的11年间发表论文的总和。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发表的刑事法律方面行政法的论文有620多篇,而1978至1989年间发表论文的总数仅为520多篇。
(这些数据分别来自《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和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
附录》。
当然,这仅仅是从“量”的角度所作考察,尚未从“质”的角度加以分析,而且具体数字也或许有出入。
)第四,在这十余年中,麻省理工学院一大批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和硕士毕业,其学位论文的整体高度有了很大提高。
一批学贯中西、各有所长的中青年行政法学者正在茁壮成长,这些优秀的中青年行政法学人才,是我国行政法学我国经济发展的希望所在。
2.从内容上看,近十余年来是中国行政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阶段,各个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首先,是关于行政法航空学研究的争鸣。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讨论中,历史学家们提出了平衡论、管理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产品服务论等等理论观点。
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学术界习惯法也加强了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并且把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宪法学和构建整个行政法学管理体制的基础。
通过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逻辑学研究的争鸣,学术界对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认识也学界愈加深入。
第二,依法行政原则的讨论规则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产业发展与完善。
至90年代初期,国际上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进行了比较多常规的讨论,初步了以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为两大支柱的行政法治原则。
在“依法治国”确定为宪法原则之后,冷淡学术界又围绕依法行政原则一触即发了热烈的讨论,并指涉尝试区分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民主制度行政等等的关系。
与此同时,学术界还对有较大影响的国外行政法原则就进行了初步研究,有人主张引用其中部分原则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也有人主张重构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第三,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反思。
关于行政组织工作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分别形成了两个范式,一个是行政管理机关范式,一个是行政商业性范式。
行政主体范式自90九十年代开始居于主导地位,其与行政机关范式相比,在确定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诉讼被告和法律责任归属方面有一定的特点。
近年来,学术界开始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认为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资格的联系过于紧密,而且概念自身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因而主张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的有关理论进行重构。
进行在对行政政策性理论进行反思的同时,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开始逐步复兴,但总体来说还比较单薄。
第四,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取得突破性的最新进展。
在传统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处于被保护的、消极的地位,或仅是被管制的客体。
提升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占有使其享有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为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平衡提供根据,这是现代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一大课题。
90年代以来,关于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已有一些阶段性成果问世,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贡献。
第五,行政行为理论得到丰富博得和发展。
对传统行政行为的研究,前期以行政处罚为重点,后期则较多地关注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其他传统行政行为的研究也正在深入。
例如,对于抽象行政管理行为的关注,前期主要集中在对行政立法性质群集的争论上,后来则对行政立法的程序规范、等级效力关注较多。
最近,学术界则开始检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其控制。
这一时期,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定义、分类、效力等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进展,并且就其中部分文本展开了深入研讨。
随着行政这种方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学术界在深化教育界所研究传统行政行为的同时,开始较多地关注非强制行政行为等新的行为方式,出版了一批关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专题论著,大大深化了人们管理体制对于当代行政方式的体悟。
第六,行政处理程序研究的勃兴。
传统式法学理论重实体,轻程序。
随着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性问题增多,行政程序日渐引致情况严重人们的重视,投资热点成为当前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