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宣传奖励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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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传奖励办法(修改稿)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拓展宣传阵地,切实加强我院对外宣传报道及对上级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增强学校的凝聚力,为把我院建设成为示范性高职院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经研究决定,对学院《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奖励办法》予以修改,重新下发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奖励范围
1.凡正面宣传报道我院教学科研、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就业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管理等方面的成果经验、典型人物和重要事件的新闻报道、电视片、新闻图片一经国家、省、市级报刊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采用,学院给予其作者(本院师生员工)一定的奖励。
2.凡支付赞助费、广告费、版面费的作品、非新闻性的其它各类作品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供稿人在市级新闻媒体(如衡阳日报、衡阳晚报等)发表宣传我院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30元。市级各类网站(如中共衡阳党建网、衡阳新闻网等)发表的奖励20元。
2.供稿人在省内各大新闻媒体(如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等)发表宣传我院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150元。在省级各类网站(如湖南教育网、红网等)发表的奖励50元。
3.供稿人在国家级各大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发表宣传我院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300元。在国家级网站(如新华网、中国教育网等)上发表的奖励100元。
4.对在上述媒体的头条、报眼、头版位置发表或份量重(超1000字)、影响大的稿件,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加1倍给予奖励。
三、奖励实施
1.文章或其它作品刊用后,请供稿人携带刊登的报刊、简报或电台、电视台采用通知单及其原件,及时到院宣传统战处办理核实及登记手续。
2.同一篇文章被不同级别新闻单位采用或转载,可分别得奖。
3. 此项奖励经费从学校宣传经费列支,每年年底核发一次。
4.上述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工作由宣传统战处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和处理。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