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 号文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闽建建【2017】30号文附件
13
4.上下碗扣
4.1上碗扣能上下窜动、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全数
目测
14
4.2碗扣的铸造件表面平整光滑,无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清除干净
全数
目测
15
4.3各焊缝饱满,无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
全数
目测
搭设部位
搭设高度
序号
果
搭设高度
序号
检查项目
质量要求
抽检数量
检查方法与工具
抽检结果
6
2.钢管外径及壁厚
2.1扣件式钢管:外径48.3mm,允许偏差±0.5mm;壁厚3.6mm,允许偏差±0.36mm
3%
游标卡尺
7
2.2碗扣式钢管:外径48.3mm,允许偏差±0.5mm;壁厚3.5mm,不应为负偏差
8
2.3承插型盘扣式钢管:外径33mm、38mm、42mm、48mm,允许偏差+0.2,-0.1mm;外径60mm,允许偏差+0.3,-0.1mm。壁厚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附录A表A-1的规定,壁厚允许偏差±0.1mm
5.5可调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小于5mm。螺杆与支托板焊接要牢固,焊缝高度不小于6mm
21
5.6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严禁使用
全数
目测
验收结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附件2
标准节上出厂日期的规定位置
钢印出厂日期应在标准节四根横腹杆中间位置上分别标注,格式如20170809
扭力扳手
11
3.3严禁使用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扣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闽建建【2013】40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 (3)第三章设备安装与拆卸 (5)第四章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7)第五章设备使用与检查 (9)第六章设备保养与修理 (11)第七章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13)第八章设备资料管理 (13)第九章设备报废与处置 (14)附录: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市场租赁或工程施工的需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机械选型原则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
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五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
收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
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2-2)。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建[2015]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建建[2015]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建〔2014〕1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15〕3号),现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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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 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10-12 文号:闽建建[2017]3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530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脚手架1.檐口高度超过24m或层数超过6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外脚手架不得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当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时,原则上应从2层楼面开始悬挑搭设。
2.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建筑结构悬挑梁(板)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固定段长度、固定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第条规定。
4.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间隙必须采用硬质材料隔断防护,铺设应牢靠严密。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非作业层脚手板可隔步满铺;架体与建筑物间隙应采用安全平网等有效防护措施封闭。
二、模板支撑脚手架(简称“模板支架”)1.不得采用木支架和门式钢管支架。
2.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时,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的槽钢。
3.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应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应不大于。
三、脚手架材料和构配件脚手架(含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下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场时,钢管和扣件等构配件应有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的标志,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填写《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1)。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
脚手架工程的材料和构配件质量要求、荷载选定与设计计算、构造要求、施工和检查验收等尚应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等现行标准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文件要求。
闽建建〔2010〕41号
闽建建[2010]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对《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八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 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闽建建38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建[2005]38号发布日期:2005-8-3执行日期:2005-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工程施工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第七章附则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三日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闽建筑[2010]39号
闽建筑[2010]39号关于妥善处理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闽建筑[2010]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项目水泥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0]189号)精神,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闽政办发明电[2010]189号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砼的质量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存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杜绝不合格水泥、商品砼等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确保工程质量。
二、要加强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不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要责令纠正。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对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力度,对水泥及商品砼等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布每周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发布每日价格信息;对于哄抬价格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予刊登相关价格信息。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预算价(控制价)时,应当及时向市场询价,并根据水泥、商品砼、管桩、砼管等材料的最新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三、水泥制品和商品砼生产企业要严格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供货质量,要积极组织水泥货源,提高供应能力,严禁借水泥供应紧张之机哄抬价格,并认真履行已签订的合同,保证重点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风险包干幅度条款的管理,结合企业自身能力做出经营决策,提高履约能力;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或用于工程上。
四、在2010年10月中旬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水泥、商品砼、水泥制品等主要建筑材料(以下简称水泥等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属于承包工程范围, 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闽建设[XXXX]18号《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
关于印发《##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立[2011]18号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消防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立局:为规X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组织专家,研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形成了《##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时反应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和省消防总队。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消防总队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1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1.2消防车道:1.2.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可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1.2.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1.2.3消防车道距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
1.2.4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作为消防车道。
1.3消防救援场地:1.3.1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X围内应确定一块或假设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1.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1.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1.3.4公共建筑登高施救面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宜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闽建筑[2010]32号
闽建筑[2010]32号|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闽建筑[2010]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设备由施工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应当计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得计取其他费用;建设工程设备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不得计取各项费用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常用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
闽建建【2013】40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 (3)第三章设备安装与拆卸 (5)第四章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7)第五章设备使用与检查 (9)第六章设备保养与修理 (11)第七章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13)第八章设备资料管理 (13)第九章设备报废与处置 (14)附录: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根据市场租赁或工程施工的需要,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机械选型原则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
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
第五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
收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
新机要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开箱验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1)、《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2-2)。
闽建建[20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01-05 文号:闽建建[2017]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针对规范标准对桩基检测未予以明确的事项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桩基检测样本的选定基桩检测的受检桩原则上应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一)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质量必须预埋声测管的,预埋声测管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
(二)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后随机选择不少于3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5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
二、桩基检测方法及其数量(一)承载力静载检测。
符合JGJ106-2014第3.3.4条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的桩基检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 1 -检测方法,并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
(二)桩身完整性检测。
对采用PHC管桩的桩基工程和采用灌注桩基础的市政桥梁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当设计要求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声波透射法的,应采用钻芯法而不能采用低应变法代替声波透射法。
桩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桩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3(当只能采用高应变法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6且不少于5根)。
闽建建[2011]14号: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质量控制资料--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桥梁载荷试验报告)(质量控制资料—淋水(蓄水)试验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水池满水试验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质量控制资料--风管严密性检测记录)(质量控制资料--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质量控制资料--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质量控制资料—道路弯沉试验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市政污水管道闭水试验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混凝土强度评定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钢筋安装分项—城市桥梁工程结构承重构件钢筋安装)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 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 金属栏杆(栏板))(验收监督--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行为—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行为—设计单位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工程质量行为—勘察单位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机械连接接头力学性能)(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接头力学性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砼结构性能--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厚)- 41 -(城镇道路基层—压实度)- 42 -(城镇道路沥青混合料面层—压实度、总厚度和上面层厚度)- 43 -。
闽建建[2011]51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质量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安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经会省发改委、安监局同意,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施行“远程监控系统”:(一)房屋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二)构筑物:高度70米及其以上的高耸构筑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50米及其以上或长度超过100米的桥梁单位工程;隧道和地铁轻轨单位工程;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给水厂和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四)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施行“远程监控系统”的其他单位工程。
二、安装与运营维护(一)安装(拆除)程序。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或具有同等信息技术条件的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商”)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并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通信运营商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拆除)工作。
(二)设备及安装要求。
“远程监控系统”配套设备应符合附件1要求。
摄像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并有防碰撞保护措施,与工作面有安全距离。
闽建建[2011]51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浏览次数:1401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质量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安委[201 0]12号)等文件精神,经会省发改委、安监局同意,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施行“远程监控系统”:(一)房屋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二)构筑物:高度70米及其以上的高耸构筑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50米及其以上或长度超过100米的桥梁单位工程;隧道和地铁轻轨单位工程;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给水厂和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四)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施行“远程监控系统”的其他单位工程。
二、安装与运营维护(一)安装(拆除)程序。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或具有同等信息技术条件的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商”)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并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通信运营商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拆除)工作。
(二)设备及安装要求。
“远程监控系统”配套设备应符合附件1要求。
摄像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并有防碰撞保护措施,与工作面有安全距离。
闽建建(2017)5号文
提醒一下: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文————当工程施工至以下节点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监控设备生成的图像等资料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项目部改正,并在“项目监管系统”记录检查及改正情况(检查及改正记录应附上相应的图像资料),同时下载检查和改正记录作为施工文件资料存档:
1.对首层、转换层和最后一层的钢筋混凝土楼板,每个楼层至少检查5个梁柱节点处柱纵向钢筋及节点区加密箍筋的根数、间距和5根悬挑梁的负弯矩钢筋位置(指上下位置是否正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对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应检查施工方法、安全步距、支(防)护情况、现场作业人数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要求,逃生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每个隧道施工过程随机检查不少于2次。
3.对所有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均应重点检查立柱基础、立柱纵距、立柱横距和立柱顶托等影响模板强度、刚度以及稳定性的构件设置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4.对施工电梯、塔吊安全生产情况每个月进行不少于1次抽查。
各家企业要按照要求做好此类工作了。
闽建建[2008]23号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8]23号浏览次数:3878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除《规定》第三条(一)~(六)确定的六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外,我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还包括: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桩工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机械操作工和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等六种工种。
工种类别代码及证书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
二、省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考核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题库、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统一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牵头,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协助。
三、申请参加特种作业考核人员,应符合《规定》中第八条条件,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详见附件3),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4)。
省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操作拆装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实行过渡期一年(有效期至2009年5月31日)。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详见附件5),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实行过渡期一年(有效期至2009年5月31日)。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详见附件5),经继续教育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附件: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表》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请下载浏览附件:1-5。
闽建建号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福建省建筑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背景福建省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市场波动性较大,许多建筑公司不愿意承担购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风险,因此选择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为了规范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的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合同。
合同条款租赁设备1.闽建建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以下列设备出租给福建省建筑(以下简称“承租方”):–设备名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型号:ACME-001–数量:1 台–管理号码:0012.设备完好无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承租方收到设备时,应当认真检查,如有损坏或运输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出租方。
租赁期限1.设备租赁期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至租赁期满日止。
2.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租金及支付方式1.承租方应当支付租金,租金金额为20000元/月。
2.租金计算周期为一个月,计算方式按照月日计算,即每月按照30天计算。
3.承租方应当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给出租方。
设备归还1.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将设备全部归还给出租方。
2.承租方应当自行负责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并对设备损坏、丢失、毁损或损坏的零部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1.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2.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设备损坏的,出租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3.如因租赁期限结束后承租方未按要求归还设备的,出租方可以收回设备并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其他条款1.本合同签署后即生效。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设备出租或借出给任何第三方。
2.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修改或解除合同。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按照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执行。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存在必须要修改合同的情况,则双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修改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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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脚手架
1.檐口高度超过24m或层数超过6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外脚手架不得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当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时,原则上应从2层楼面开始悬挑搭设。
2.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建筑结构悬挑梁(板)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间隙必须采用硬质材料隔断防护,铺设应牢靠严密。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非作业层脚手板可隔步满铺;架体与建筑物间隙应采用安全平网等有效防护措施封闭。
二、模板支撑脚手架(简称“模板支架”)
1.不得采用木支架和门式钢管支架。
2.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时,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的槽钢。
3.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应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应不大于。
三、脚手架材料和构配件
脚手架(含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下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场时,钢管和扣件等构配件应有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的标志,监理单
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填写《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1)。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
脚手架工程的材料和构配件质量要求、荷载选定与设计计算、构造要求、施工和检查验收等尚应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201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等现行标准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文件要求。
四、建筑起重机械
1.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规定位置(详见附件2)用钢印打上准确的设备出厂日期,否则监督机构不得予以安装告知确认。
严禁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标准节。
2.高层建筑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须待型钢悬挑脚手架拆除完毕方可报停并组织拆除。
外脚手架拆除时长钢管、型钢等必须由塔机吊运至地面,禁止使用施工升降机运送。
4.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
起重机械还应符合《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等现行标准要求。
五、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对脚手架、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时,抽取的样本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要求,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的,除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以及监管记分和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外,在施工现场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责令责任单位改正,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局部停工拆除重搭,责任主体应留视频备查。
1.随机抽查10处外脚手架间距(步距、纵距和横距),发现有5处及以上的间距不符合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3.采用木支架和门式钢管作为模板支架的。
4.模板支架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时,底座垫板未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的槽钢的。
5.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未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的。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步距大于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局部停工整改,拆除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并重新搭设安装,责任主体应留视频备查。
模板支架出现上述第1、第2、第3种情况时,主次梁钢筋已安装就位无法拆除的,必须责令编制加固补强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予以实施。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局部停工整改。
通过整改仍无法满足要求的,拆除重新搭设安装,责任主体应留视频备查。
4.塔机起重臂端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2m的。
(四)监管部门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辖区范围内出现2次及以上上述同一问题时,应责令该企业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停工,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并经监管部门按照动态监管办法复查后方可复工。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基础混凝土垫层尚未施工的单位工程和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应按本通知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3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查验收表
2.标准节上出厂日期的规定位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6日
附件1
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查验收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编号:
附件2
标准节上出厂日期的规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