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招生应适当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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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招生应适当照顾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的通知
【文 件 号】[83]侨教会字第022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1983-07-14
【实施时间】1983-07-14
【时 效 性】有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各地技工学校招收新生时,对志愿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包括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不影响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应适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请各省、市、区侨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