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司法体制简介之一美国的司法体制
美国司法制度
联邦上诉法院没有初审权,只有上诉管辖权。它不进行事实审, 只进行法律审。上诉法院对其他法庭的裁决予以确认、推翻或 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改。
c.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的终审法院,拥有违宪 审查权和联邦法院规则的制定权。
其受理的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宪侵 权案件,一类是依法上诉案件。
其中,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有两种方式:直 接依据上诉权的上诉和获得调取案件复审 令状的上诉。
制 度
前者由非政府组织提供,后者由政府
机构或私人律师提供。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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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
陪审团制度
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制 度
证据制度
在美国,证据规则的存在 及发展与陪审团审判存在 非常紧密的关联。
实物证据 02
司法认知 03
言词证据 01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是美国司法 体制中的特有机制。美国 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 的审理,法官则负责法律 方面的审理。
律师制度
1.美国律师提出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2.律师主导诉讼程序。因为美国的法官 离不开律师。 3.美国律师分为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
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
美国宪法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修正案:“被告有获得律
法 律
师帮助的权利。”美国的法律援助由两
援
个完全独立的体系构成:一是民事法
助
律援助体系;二是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工(作 二完 )成 情法况官与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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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美国法官的产生: (1)联邦法院的法官: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2)州法院的法官:大多数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选举法官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背景概述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
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其独特性,但现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1.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跨州的管辖权,负责解决重大的联邦和国家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拥有彻底处理联邦问题的权力和职责。
2. 州法院州法院是美国各州的独立法院,负责处理各州的法律问题。
州法院通常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等。
3.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是各州的地区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通常成立在县或市级别,因为它们主要处理本地案件。
三、美国司法制度现状分析尽管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该制度也经历了很多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目前美国司法制度面临的几个难题。
1. 法官任命美国司法制度的存在之一是依靠高度独立的法官,然而这些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
一些人认为,这样会导致法官偏袒任命他们的总统。
此外,法官的政治观点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以及有争议的裁决。
2. 法律费用访问美国司法制度可能需要支付价值昂贵的律师费,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仅对那些有足够财力的人开放。
对于贫困的人来说,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访问司法制度的能力。
3. 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美国司法制度还面临着少数族裔不公正的问题。
一份2016年的研究发现,非裔美国人比白人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同样的案件对白人和非裔美国人的判决结果也有差异。
4. 对司法制度的质疑美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面临了质疑和挑战。
很多人认为,司法制度已经变得过于政治化,并且无法保证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特别是在过去几年中,许多高调的事件,如警察枪杀事件和政治干预司法制度等等,导致一些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套法律和政府机构体系,旨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首要任务,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审判和裁决。
下面将探讨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1. 法律的统治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律的统治。
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并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政府机构。
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平等的审理,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司法机构的判断不应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
2. 公正和平等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审判。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判断。
司法机构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确保每个被告和原告都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的程序。
3. 权力分立与制衡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原则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而平等的机构: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这种分权的设计旨在防止某一机构或个人滥用权力。
司法部门的职责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并进行审判,以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
4. 被控人的权利保障美国司法制度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公正的审判,有权保持沉默、聘请辩护律师以及与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此外,被告人有权利不受非法搜查和逮捕,并保有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庭审和审判是公众的权力和监督对象。
开庭审理和判决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公众也有权利访问司法文件和决策,以保证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意见表达和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保障了言论自由和意见表达的权利。
公众对司法判决和司法政策有权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和平等待遇。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浅介美国司法体制
根据互联网资料编制2010.11点击鼠标翻页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没有提及的权力全部留给州和地方。
正是美国人基于对国家机器的深刻恐惧而设计出来的复杂的宪政制度,决定了美国的司法体制异常混乱。
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
独立战争期间,由于对君主制的痛恨,联邦一级的政府,只有一个大陆议会,或称“邦盟政府”,开始根本不设独立的行政部门。
President一词,那时指“议长”。
议长既然被赋予掌握会议程序的大权和尊荣,他就没有表决权。
而且,议长的任期,一届不得超过半年,实行轮流坐庄制。
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
数个州的代表1787年召开了费城制宪会议,谋求订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
制宪会议召开时,所谓的“美利坚合众国”还不存在。
严格说来,费城制宪会议并不是为一个已存在的国家制定宪法,而是通过制定宪法,把13个各自独立的“邦”联合起来,组建一个国家。
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具有约束力。
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邦案件的终审权。
•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有明确分工的。
美国纽约联邦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美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由联邦和州法院负责执行和解释。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
一、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适用于各个州内部。
美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最高的权威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职责等。
在宪法之下,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而州法律则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用来管理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土地使用、婚姻与家庭法、交通规则等。
同时,联邦和州法律之间有一种层级关系,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司法和州司法。
联邦司法负责解决联邦事务,而州司法则解决州内事务。
在联邦司法中,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除了最高法院外,联邦法院还包括上级法院、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
上级法院是区域性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则是联邦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特殊法院则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移民法院和海军军事法庭等。
州司法体系由各个州的法院组成,包括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州最高法院是每个州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各州法律和宪法。
上诉法院则是各州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递上来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各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三、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美国的司法体系采用了审判制度,即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交换和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庭诉讼。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关键的执法者和决策者。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由三个独立的机构组成,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最高机关。
它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
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裁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此外,最高法院还可以接受上诉,并监督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
其次,联邦法院是负责审理联邦法律事务的法院。
这些法院根据联邦法律,处理与联邦政府、联邦机构和联邦法律有关的案件。
联邦法院一共分为十三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座联邦法院,并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决定案件的判罚。
最后,州法院是负责审理州法律事务的法院。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根据其州法律处理和解决案件。
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和其他与州法律有关的案件。
州法院的判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上诉,如果上诉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审理。
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都应该在法庭上受到平等对待。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基于法律和证据做出裁决,而不受个人偏见或政治干预的影响。
此外,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且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护律师和面对自己的控告人。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制度是一个自由、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
通过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司法制度在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改进的空间,但它仍然是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制度,为美国人民提供了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美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美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 -(一)立法建议权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合众国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
”总统根据宪法的此项规定,以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国家预算咨文、年度经济报告等形式,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力。
(二)法案签署权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公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据统计,美国从1947年至1988年,共向国会提出法案362697件,其中一般法案338764件,占提案总数的93.4%;联合法案23933件,占6.6%。
获得国会通过并经过总统签署的24006件,占提案总数的6.61%,其中有关公共立法15227件,分别占提案总数的4.19%和通过法案的63.42%;有关个人利益的立法8779件, 分别占提案总数的2.42%和通过法案的36.58%。
[15] (三)立法否决权与法案签署权相连带,总统如果同意法案,才可能签署公布;如果不同意,则可以两种方式行使立法否决权。
其一,对法案不予签署而退回国会,如果国会不能以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法案就不能通过生效。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所谓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是指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而不是指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在10天内,总统对该法案既不签署,又不退回国会,法案则自动生效。
这就是正式否决。
但是,其二,在国会送交总统签署法案的10天内,国会行将闭会,总统就可用保留不签的方式予以否决(这种方式亦称”口袋否决”或”搁置否决”),而此时国会已无机会推翻总统的否决,所以”口袋否决”比上述正式否决更为有效。
美国第27任总统威廉·H·塔夫特曾说,虽然总统的”否决权仅仅是消极的否定法案,但事实证明此一权力具有立法性质,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占重要的地位。
”[16] 据统计,从1789年到1988年,美国历届总统共行使立法否决权2469次,其中正式否决1419次,口袋否决1050次,否决被国会推翻103次。
美国司法制度
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美国司法制度.
6.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 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 步提升。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 却是步履维艰。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 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导致人民忽视了自己的“主
美国司法制度
1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2 美国司法系统 3 陪审团制度 4 司法审查制度 5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及启示
一
美国司法制度概述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法 律传统,根据自身需要,自成法律体系。 独立后,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司法条 例》,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逐步 形成现有的司法制度。
4.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 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 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中美陪审团制度对比
◆ 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 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5.司法审查制度对比
◆司法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当事人制度 ◆审查原则和标准
3.내美용国을联입邦력最하高세法요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
州最高法院 中级上诉法院
初审法院
내용을 입력하세요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 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简言之,由12位非法 律专业的普通公民在听取案件审理过程后投票决定案件的 事实甚至是一个人的生死。
最高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一)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
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理各种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国家机构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构成美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正当的、非法的行为进行裁决。
其宗旨在于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正义,确立秩序和规范社会风气。
美国司法制度分为国家司法部,联邦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和局机关的司法制度。
国
家司法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指派检察官对案件进行
起诉和审查,并通过法庭进行审判。
联邦司法制度由联邦法院、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和联邦调查局等构成,负责处理涉及联
邦利益的案件。
联邦法院作为最高司法级别,负责审理和判定所有起诉案件和联邦政府进
行对诉案进行上诉。
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则负责起诉、审查和最终判断。
联邦调查局负责调
查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案件。
州司法制度分为三级,最高级是州最高法院,其次是州法院和地方法院,负责审理州
立案的所有案件,并依照州法逐级上诉至州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则负责审理地方案件,各
州法院内会有一般法庭、小额诉讼法庭和家庭法庭组成。
较于国家和联邦法院,局机关司法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根据有关机关的职责和规定,解
决由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矛盾而产生的满意分歧的纠纷。
在美国,法官以司法独立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公众权利与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司法独立是宪法提供给司法制度的最根本保护,其宗旨在于保护法官、以及司法判断所受
到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也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当事方提供了保障。
司法制度不但为公民
权利和保护提供司法层面的支持,同时也为保护公众权益抗争,促进正义而不断努力,促
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努力。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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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美国司法系统篇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简介要打官司,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院系统,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五十个州各有各的法院系统,在这五十个法院系统之外,又有联邦法院系统。
简单地说,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级,从上到下是: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白宫、国会一起都在首都,最高法院的法官叫Justice,就是中文通俗翻译的大法官,其直接的意思就是正义,法官本身就用正义称呼之,法官就是正义,可见社会、法律给其地位是多么崇高,何其重要,事实上也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最新的一个简单例证就是,最高法院宣判酒醉驾车的外国人不能因此而被移民局递解出境,这个判决一宣判后,写在书本上的移民法与此判决不符的规定都被此判决而取代之,变得无效,移民局也只得按此判决办事,甚至连法律都得随之修改。
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 (Senate)同意后方可担任的,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政治性的决定,甚至可影响到总统选举谁胜谁败的问题。
总统一般任命与自己同党派的人(几乎都是知名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或法学院的教授)到最高法院的席位上。
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 (Chief Justice),任职终身制,所以有空缺的时候,通常是其中一位死亡或自愿退下来的时候。
请注意,他们不是到了一个年纪一定要退休的,只要他还能判案,只要他还想当,没有人可赶他下去。
为什么要终身制?因为这是为了保证他们完全按正义办案,依法判案,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甚至不受国会,不受任命他的总统的影响,也不怕担心得罪了谁,也不用担心这辈子的衣食生活,是个名副其实的“铁饭碗” 。
(完整word版)美国司法
(完整word版)美国司法美国司法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
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
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编辑本段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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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位于北美洲中部。
美国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总统的命令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无具体决策的权利。
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
议员均属专职,不能担任政府职务。
(一)、美国的司法行政体制美国司法部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之一,它是美国司法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美国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执法机关。
司法部长是联邦政府法律事务的主要官员,由总统经参议院任命,司法部长兼任联邦总检察长,也是联邦政府法律事务首脑,在法律上代表美国并充当总统和政府行政首长的法律顾问,向总统和政府行政首长提出法律咨询意见,监督司法行政管理,指导有关国家安全法律问题的解决,监督监狱和其他惩办机关以及各地区检察系统的工作,作为联邦总检察长,在联邦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参加诉讼。
1.美国司法部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法官选任的具体工作,民事、行政裁决的强制执行,以及部分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2)管理和监督联邦检察系统;(3)管理和监督联邦警察系统;(4)管理和监督联邦所属的全国监狱及其他惩罚机构;(5)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罪犯活动包括颠覆活动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6)负责调查并向总统汇报有关假释、缓刑、赦免的请求;(7)执行移民法、国籍法和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8)协助起草联邦法律规程,应总统或政府首脑的请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9)依法对公民予以法律上的保护和帮助;(10)保护商业正常竞争;(11)归口管理对外司法协助与交流。
在美国司法部内,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负责并受其监督,下级官员作出决定时可以求助上级官员。
工作人员分为文职和非文职两类。
2.机构设置:司法部除执行官局外还设有反托拉斯司、刑事司、民事司、民权司、国内安全司、土地和自然资源司、税务司、移民归化局、联邦调查局、监狱管理局、行政强制署、毒品管理局、法律顾问局、立法事务局、司法援助局、司法统计局、移民检查执行局、美国假释委员会、国家申请局、联络服务局等。
3.监狱美国的监狱系统负责关押经法院刑事审判的罪犯和羁押未决犯。
关押已决犯的监狱和羁押未决犯的看守所统称为监狱。
美国的监狱系统分为联邦监狱、州监狱和市县监狱,有的称之为看守所,有的称为矫正院。
联邦监狱负责关押根据形式法律而被定罪的罪犯,州监狱负责关押根据州刑法而被定罪的罪犯,县市监狱负责羁押未决犯和关押刑期较短的罪犯。
联邦监狱不负责关押未决犯,通过签定合同委托县市监狱羁押未决犯。
美国的监狱系统由司法部的监狱局负责管理,监狱系统通过自己的工作实现三个基本目标: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