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9〕69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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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6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省局对2007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苏地税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的自行申报项目、审批(核)和备案管理项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分类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分,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第七条审批类项目是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经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2、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第八条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除审批类、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项目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执行;

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

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

5、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九条自行申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自行申报管理: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亏损弥补;

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境外所得税抵免。

13、过渡扣除项目,包括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动用基金结余。

第三章审批类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条企业涉及审批类项目的,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应以证据确凿并能证明资产损失确已发生的年度为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得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予以同意的书面文书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予以同意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从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销;当年不核销的,应作为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为以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机关出具文书时,应列明债务人、被投资人名称和相应的损失金额,便于以后年度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时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实施审批时,原则上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企业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可现场调查和取证。

税务机关以后年度在纳税评估或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同意的,应对企业报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章备案类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备案类管理项目的,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备案类项目分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十八条事前备案包括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在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均不得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纳税人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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