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邹兵建内容摘要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
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
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
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为此,刑法逃逸要求行为人具有“两次违规性”,并且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逃避救助义务。
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跑。
其中的“逃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的空间概念。
刑法逃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和中止的问题。
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法逃逸行政法逃逸逃避法律责任说逃避救助义务说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一类事故。
据统计,在2014-2018年五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20万起交通事故,平均每年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①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比重很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在所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出现“逃逸”一词的判决书占据45%左右。
②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仅会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且还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因而需要认真对待。
然而,关于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误区,理论研究中也存在很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做专题研究,以期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合理的标准。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TJFXQN18-002)阶段性成果+感谢张文教授、白岫云老师、孙运梁教授、王华伟博士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另,邹宏建、侯艳婷、焦璇、陈月、赵星天、熊秦敏、吴梦涵、刘明昱、王雨欢、刘懿丹、张昕怡、龚科羽、余怡、薛碧洁等14位同学协助笔者研读整理了3457份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为本文写作提供了重要的案例素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①参见《中国统计年鉴'015年至2019年的数据,载“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tjsj/?Isj/.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4日+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数量为344357份,其中,出现了“逃逸”一词的判决书数量为154977份,后者占据前者的45%,检索日期:2020年6月14日+107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一、逃逸的分类逃逸的基本含义是逃跑,它不一定与交通事故有关。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而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肇事逃逸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及理解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区别
交通事故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区别
交通事故逃逸和交通肇事逃逸的区别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是交通事故逃逸,离开现场且
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是逃逸,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不停车、不报警、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因此,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对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1.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如果有监控录像或者照片显示肇事者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这是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2. 目击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可以提供肇事逃逸的证言,也是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肇事车辆残留痕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可以找到肇事车辆的残留痕迹,比如车漆、车灯碎片等,这些痕迹可以帮助确定肇事车辆的型号和车主身份。
其次,针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 行政处罚,肇事逃逸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处以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行政处罚。
2. 刑事处罚,如果肇事逃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肇事逃逸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报警并尽力救助伤者,配合交警和相关部门的调查。
希望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总之,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肇事者出于逃避责任的故意或者其他原因会逃离事故现场,可能会导致事故伤害更加严重。
对于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惩罚也会更加严厉。
什么样的行为才叫肇事逃逸呢?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其它特别恶劣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
【作者简介】汤三红(1962— ),男,汉族,江苏丹阳市人,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交通管理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硕士。
2008年第4期No 142008 Journal of Chinese Peop le π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总第134期Su m134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汤 三 红(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 交通肇事逃逸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应具备认知、行为、目的三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不应限于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在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无论当事人是否从交通事故现场逃离,均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驶离等疑难情形,应依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析认定。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认定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8)04-0140-05 交通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活动中极为恶劣的负面现象之一,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为公安机关预防、查缉和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形的复杂性,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尚存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
本文着重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位、构成要件和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若干疑难情形的认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位 何谓交通肇事逃逸?尽管学界有不同的表述,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此已作了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论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逃逸的区别
肇事逃逸 又明显属 于量刑情节而非犯罪构成要件 。史际上按照最 高法 院 的司法解释 ,本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如果肇事人逃逸 r就有 可能 构成 犯罪 ;本来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如果肇事 人逃逸 _ 『,就将 受到加重处 刑 ; 2 .解释上比较 困难 ,刑法规 定加 重处罚 的情 况 ,结果加重 犯 ・ 只是 般 单一 的行为 ,或者说加重结果并不是新的行为引起 的,而交通肇事 逃逸 则是肇事行为加逃逸行 为的复合行为 ,显然不 同于结果加 重犯 的单 一 行
2 2.人文法 制 7
论 交 通 肇事 与交 通 肇事 逃逸 的区别
秦 洁
( 明理 工 大 学 云 南 昆明 昆 600 ) 55 0 摘 要 :19 9 7年我国刑法第 13奈规定交通肇事 罪,20 3 0 0年 3月最高法院公布 ≮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 解释 》 ( 以下简称 《 解释》 )将交通肇事逃逸和 交通肇 事致人死亡规定为交通肇事 的一个加重情节。但在 司法 实践 中很 多交通 肇事逃逸案件 的罪刑 不是的一种加 重情 节、因为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逃逸有 着本质的 区别。
为 ;。 ”、
19 9 7年我 国刑法第 13条规定 交通肇 事罪 ,违 反交通 运输 管理 法 3 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 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 的,处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别恶 劣情 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 ,处 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 20 0 0年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交 通肇事 刑事案 件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解释》 )第 5条 “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 指行 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 因得 不到救 助而死亡 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 ,单位 主管人 员、机动车辆所有人 、承包 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 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 ,以 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第 6 条行 为人在 交通肇事后为逃 避法律追 究 ,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 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而死 亡或 者严重残疾的 ,应当分别 依照刑法第 24条 、第 24条第 2款 的规 3 3 定 ,以故意杀人罪 或者 故意伤 害罪 定罪 处罚 ;第 7条 单 位主 管人 员 、 机动 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 、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 成重大 交通 事故 ,具有本解 释第二 条规定 情形之 一 的,以交通 肇事 罪定 罪处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求教同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逃逸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简单明了。
但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形式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公安机关关于逃逸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实际操作中会因客观归罪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1、主观上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
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
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
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在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现场的紧急情况从现场的紧急情况看,法律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不注重救助伤者的性命。
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眼见伤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为肇事者,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伤者。
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无妨。
因此,当肇事者逃跑的时候,他首先背弃的是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义务。
况且,就两种义务的重要性而言,显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
3、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律也不应当把追究责任放在首位。
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
为什么要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为什么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人权。
可见,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正是因为造成了伤害。
交通肇事罪中两个“逃逸”含义的新解读
【 收稿 日期]2 1 0 0—0 6—2 9
[ 作者简介]陈洪兵( 9 0一 ) 男 , 17 , 湖北荆 门人 , 法学博士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 基金项 目】本文受南京师范大学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 目“ 公共危险犯研究” 00 0 5 课题资助 。 ( 9 94 )
J n ,2 1 a. 0 1
交通 肇 事 罪 中两个 “ 逸 " 义 的新 解 读 逃 含
陈 洪 兵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 04 ) 10 6
[ 摘
要 ]加重处罚肇事逃逸 的 目的是保护初 次及后续 事故 中被害人 的生命 、 健康 权法益 。除能证 明不救助
第2 4卷 第 1 期
21年 1 01 月
烟 台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unl f ati nvr t P i spyadSca S i c ) ora o na U ies y(hl oh n oil ce e Y i o n
Vo12 No. .4 1
烟 台大 学学报 ( 学社会 科 学版 ) 哲
死 。 最 让 人 困 惑 的 是 , 为 《 释 》和 通 说 均 认 为 , 因 解
第2 4卷
条性 质上 属抽象 的财产 危 险 犯类 型 。 对 通说 的立 ③
认 定 肇 事 逃 逸 和 逃 逸 致 死 的 前 提 是 初 次 肇 事 已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而 能 成 立 逃 逸 致 死 的 , 限 于 初 次 肇 因 仅
款 六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换 言 之 , 才 由 于 肇 事 仅 导 致 一 人 重 伤 通 常 达 不 到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定 罪 标 准 , 肇 事 仅 导 致 一 人 重 伤 后 逃 逸 因 而 致 人 死 若 亡 的 , 不 能 认 定 为 肇 事 逃 逸 , 不 能 认 定 为 逃 逸 致 既 也 死 。 按 照 《 释 》的逻 辑 , 初 次 肇 事 虽 没 有 致 人 死 解 若 伤 但 导致 电线杆 横 在路 上 , 使 后 续 车辆 发 生事 故 致 因而致 人死 伤 的 , 不 能 认 定 为肇 事 逃 逸 和 逃逸 致 也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什么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什么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1、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3、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报警。
2、存在不能抗拒原因,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随着经济的发展,车流量的增大,因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有些司机因为怕承担法律责任而肇事后逃逸,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那大家知道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1、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
如:被告人王某负主要责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驾驶的一重型汽车的左侧与行驶摩托车的右侧相刮,摩托车及驾驶人(当场死亡)倒地,汽车的左后轮将摩托车的后轮碾压,被告人王某听到自己驾驶的车辆发出异常声响,且继续行驶二十米后,方停车查看车辆与摩托车是否相刮。
其虽发现汽车二十米后有一摩托车及人员于地倒躺,因其未发现所驾车辆有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现场。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为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则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则是什么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规则是什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如何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情况,在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得到的刑法都比没有逃逸严重的多,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为大家提供帮助。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法律后果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事件之一,尽管颁布了一系列严厉的交通法规,但仍有部分人选择逃逸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而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还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探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一、肇事逃逸的定义和表现形式肇事逃逸,顾名思义,指的是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遵守法律规定,逃离事故现场或未及时报警、报告相关部门。
肇事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无视他人人身安全,不顾事故受害人的伤势,迅速逃离现场;2. 不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和车辆信息等;3. 未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事故现场,未及时报警或通知交警部门。
二、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肇事逃逸可能面临的法律惩罚: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可以被判处刑罚;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将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追责。
对于肇事逃逸者,其故意逃逸行为无疑将被视为加重的犯罪事实,将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加重处罚。
2.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逃逸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逃逸者的过错程度如何,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损害情况,依法赔偿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
3. 行政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将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逃逸者可能面临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肇事逃逸的社会影响与道德责任肇事逃逸行为除了会受到法律制裁外,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
逃逸行为首先伤害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事故后果;其次,也给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作为社会成员,每个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赔偿措施。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底线,更加剧了社会的冷漠与不信任。
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另一种观 点认为 , 非机动 车驾驶 员 、 人不 属于 交通肇事 罪 行
的行为加 重情 节 , 于 “ 别恶 劣情 节” 一 , 以直接适 用三 年 属 特 之 可
情况, 其损 害范围 也极其 有限 , 足 以危及到 不特 定 多数 人 的生 成犯 罪为前 提 。 不 命、 健康 和财产 安全 。 因此 , 把非 机动 车驾驶 员 、 人也视 为交通 行
第三种 观 点认为 : 如果 行为人 的先 行为构 成交通 肇事 罪的 ,
肇事 罪主体 的做 法有悖 于立法 原意和 罪责相适 应 的原则 , 也不合 行为 人有逃逸 情 节的 , 以适 用 “ 可 交通运 输肇 事后逃 逸 ” 加重情 乎逻 辑与 常理 。 笔者个 人的倾 向性 意 见: 节: 如行 为人 的先行 为不 构成交通 肇事 罪 , 行为人 的事 后逃逸 则 行为可 以作为其 构成交通肇 事罪 的一项依 据 , 但不 可再 次认定其
国道路交 通安全 法》 以下简称 《 全法》第 二条 、中华人 民共和 罪 , ( 安 ) 《 只要其 具有交通 事故发 生后逃逸 的行为 , 即构成 该加重情节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第二条明确: ) 车 主 要理 由 : 刑法规 定 , 交通 运输 肇事后 逃逸 或者有 其它特 别恶 劣
笔者拟就交通肇事中一些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一 : 非机动车 驾驶 员 、 人能 否成为 交通肇 事罪 的犯罪 差 异 。 目前 创建和 谐社会 的大 环境 下 , 于弱势 群体犯 罪司法 行 在 对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
(交通运输)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比较研究许成磊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
从中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来看,肇事后逃逸占有很大的比重。
由于肇事者的逃逸,往往使得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同时也使许多本可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概率,因而无论是从伦理的评价出发,还是从结果的无价值考虑,肇事逃逸的行为皆值得法律的非难。
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定性与处理上的不同规定使得该问题不仅受到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也倍受刑法理论界的重视。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各国的规定不同,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同。
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罪行而规定为单独的罪名。
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即是,但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
从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在于保全道路交通,也不是基于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而主要是为了防护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罪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预防对依法受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而且包括排除损害或减轻可能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同时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
因而如果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便不存在该罪的构成。
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典对该罪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对被害者的救助义务。
[①]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该罪是新增的罪名,增设理由是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
[②]日本刑法中没有对这类行为的直接规定,但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违反救护负伤者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事故义务罪。
道路交通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车辆,救护受伤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不过,关于这类义务的性质,通常的理论和判例都认为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而规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
第 2 第 5期 5卷 21 0 0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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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留即驾车离 开 了现 场 。被 害人 被 撞 后 流产 构成
辆, 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
其 行为构 成交通 肇事 罪无 疑 。事 故发生 后 , 昌某某
从翻转的汽车内爬 出徒步离开现场, 在距离现场 1 公里左右被人发现带 回事故现场交给了警方。昌 某某辩解称当时其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 超过醉酒
议 , 中逃逸情 节的认 定也成 为争议之 一。本 文结合真 实 其 案例 阐述 了在 司法实践 中应如何正确认定是否具有逃逸情
节, 并对存在争议 的情形从 理论上进 行探 讨 , 出进一步完 提 善相 关法律法规 的建议 。
Hale Waihona Puke 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案 件的通知》 中指出 : 犯交通肇事罪, 畏罪潜逃的, 应
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 ”刑 法 针对 一 般 交通 肇事 、 交通
交通肇事是世界各国共 同面对 的一个社会难 题, 近年来 , 我国的交通肇事案件也逐渐处于高发
状态 。以浙江省 为例 , 全省人 民法 院每 年审理 的一
审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约 40 50件左右 , 数量排在盗 窃、 意伤害、 故 抢劫之后 , 居刑 事案件第 四位。 但 ① 是, 由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复杂性和我 国立法和司法
体应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司法解 ( 释)第三条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 行为 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交通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
交通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交通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及时停车并向相关人员报告和处理,而是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逃逸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秩序,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应该受到严惩。
然而,我国法律对于交通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有着一定的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扭停车辆,并对事故进行救护、报警或者求助,并按照规定填写交通事故信息协议书。
如果驾驶人自行逃离现场,或者无故拖延救助、报警等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对于交通逃逸的行为,常常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
但是,如果行为的情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被撞车辆或者其他财产受损,且被撞方同意当事人离去;二、造成轻微损坏或者轻微伤害,且事故现场被围观人员表示释然,无归案举报;三、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向公安、交警等执法单位报告事故,并按照相关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和处置情况;四、造成轻微损坏且属于被害方未严格要求追究责任人的情况。
在这四种情形下,逃逸者不需面临刑事处罚,而是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交通逃逸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一、警告:在交通逃逸行为显著性、交通事故情节轻微等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先给予警告处罚,以教育意义居多;二、罚款:在轻微交通事故中,交通逃逸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方维权困难,商业保险赔偿不足等情况。
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交通逃逸行为开出罚款处罚,以取得合理的经济赔偿;三、吊销驾驶证:在严重交通事故中,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后果恶劣且被害方严格要求追究责任人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会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吊销处理;四、其他:根据具体情形,交通管理部门还可能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暂扣车辆等。
交通事故逃逸认定书
交通事故逃逸认定书如果我们不小心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伤害,我们应该及时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逸,逃避自己的相应责任,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交通事故逃逸认定书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为《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
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
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
《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在发⽣肇事事故之后⼀些⼈会逃逸,他们逃逸是因为害怕,对于事故造成的伤害根本就不清楚。
⼀些肇事者逃逸的事故其实根本就没有构成犯罪,如果肇事者不同逃逸的话,可能根本就不会受到处罚。
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1、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后,对肇事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下拘留。
2、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九条 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通⾏,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财产损失的。
⾏为⼈有前款第⼆项、第四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之⼀的,可以并处⼗五⽇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违法⾏为之⼀,⼀次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超过核定⼈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但因为逃逸的关系,当事⼈也需要为⾃⼰的⾏为承担⼀部分的法律后果,请肇事者必须要清楚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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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此“逃逸”,其前提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与能够确定肇事者具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一般性违章行为,但因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致使事故责任难以划分而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完全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发生了特定的情况,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当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人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清,而只能依法推定事故责任。
在此情况下,事故责任不是根据当事人事故发生时的违法行为及因果关系认定的,而是由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违反报案、保护现场等行政义务,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推定事故责任的。
但这种行政责任中的逃逸不同于刑事责任领域的逃逸。
行政管理意义上的推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责任的确定。
出于交通秩序的维持,交通管理、驾驶人员管理的需要,推定交通事故中逃逸的驾驶人员行政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任的承担是合适的。
然而,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却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
“事故责任”显然只能是针对刑事责任而言,因为一般情形
而言,事故中的当事人完全可能害怕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报废或未审验车辆承担行政责任,而在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所导致的情况下逃逸。
这种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
情况下,行为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就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就无从由行政责任推定违章者刑事责任的存在。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害人的违规行为产生,车辆驾驶者由于恐惧、害怕而逃离现场,就不能要其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不能以“违章行为”和交警部门认定的“全部责任”对这种情形下的逃逸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否则就有客观归罪的嫌疑,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
因此交通肇事罪都不能成立了,就更不能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犯罪后的“逃逸”行为了。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