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图文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及基建主要程序-图文1、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由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计划。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发出《西安市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资金到帐后,当日发出《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缴纳证书》、《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和合法财务票据。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用统一征收标准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主城区150元/㎡(备注:住宅建设配套费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9层以下按总面积14元/㎡10层以上按一层面积1500元易地“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核准);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1.3‰已监理1.0‰未监理1.8‰砖混1.4元/㎡;框架8层以下1.8元/㎡;框架8层以上2元/㎡3.55%6元/㎡1.5元/㎡甲乙级300丙丁级250申报费20收费依据市政办发[2005]159号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已作废)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平方米市人防函(2004)27号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总造价建安总造价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已作废)陕价行发[2005]208号陕建政发(1993)483号陕建政发(1995)389号陕政发(1998)60号陕政办发(2003)74号市政办发(2003)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641号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面积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其它费用劳动合同签证费建安合同签证费元/人元/人3.5万分之一点四,最高2100元,最低1.40元建安总造价平方米平方米元/次各文件详细内容附后《工程造价表》2附件1-A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7号文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
西安建设工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管理机构。
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合署运行,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评标专家库和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诚信评价体系,管理维护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预选承包商名录是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在定期、集中、规范的综合性资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出一批可以供招标人优先选择的企业名单;对其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规范化施工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作为中国一线城市,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来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例内容展开论述。
第一章总则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的科学、规范和倡导绿色施工理念。
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管理要求以及处罚措施等内容,保证了施工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章施工许可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前提条件。
施工单位在开展施工活动前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许可。
同时,条例明确了施工许可申请的流程和时限,为施工单位提供了便利。
第三章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施工活动中的核心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并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材料选用标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环境友好。
第四章施工合同和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求,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执行。
第五章施工质量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定期进行自检和整改。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及时予以整改或返工。
第六章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施工安全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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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人事与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函〔2019〕58号2019年5月14日(注:详细内文请查阅原文件(市政函〔2019〕58号),或登录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cn—政务—政府公报—2019年第六期。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田征西安市教育局副巡视员职务(市政任字〔2019〕79号2019年5月7日)。
张建华西安市体育局副巡视员职务(市政任字〔2019〕80号2019年5月7日)。
李诚弟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副巡视员职务(市政任字〔2019〕81号2019年5月7日)。
人事任免组长:李明远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徐明非副市长成员:陈长春市政府秘书长王西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伟市政府副秘书长樊军荣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化旅游局、碑林区政府、临潼区政府、曲江新区管委会、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解决西安碑林等三大博物馆改造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开发区完成工作任务,统筹推进三大博物馆改造提升工作。
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曲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樊军荣、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姚立军(负责日常事务)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曲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孙超、碑林区副区长杨珩、临潼区副区长刘春来、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副主任丁学俊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做好与省级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各单位做好落实工作;按照省三馆办的要求,定期向省三馆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工作推进中有关问题,认真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扎实开展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即行撤销。
36。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基地)经发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省发改委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企业投资项⽬核准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企业投资项⽬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核准制,制定了西安市企业投资项⽬核准管理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西安市企业投资项⽬核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陕西省⼈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决定的实施意见》、《西安市⼈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精神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发改委《陕西省企业投资项⽬核准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录》(以下简称《⽬录》) 明确了实⾏核准制项⽬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其中,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报市政府核准;属国家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申请报告及有关附带⽂件。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核准制实⾏国家、省、市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委员会。
西安市区县管理的企业拟实施属核准制范围的项⽬,由企业先按核准制的有关规定将项⽬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报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申请报告及有关附带⽂件。
第四条西安市⾏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录》范围内的项⽬,应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核准⼿续,建设项⽬应先核准、再建设。
其中,在西安的中央和省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申请报告,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企业应提交完整的项⽬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第五条项⽬申请报告应按《办法》的要求,由具备相应⼯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达到项⽬可⾏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一、概述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和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西安市实行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一种行政许可,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二、审批依据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西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是《西安市建筑市场监管办法》和《西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需要向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建设单位已经依法取得了建筑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2. 建设单位已经完成了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3. 建设单位已经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确定了施工期限。
4. 建设单位已经购买了建筑工程施工保险,并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
5. 建设单位已经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6. 建设单位已经完成了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取得了中标通知书。
三、审批流程西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中标通知书等。
2. 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
3. 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4. 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结束后,对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理由。
5.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5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2.25施行日期2016.02.25文号市政办函〔2016〕5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2016年2月16日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5日西安市房地产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为落实《西安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5〕110号)有关要求,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促进我市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房地产项目审批,要坚持依法、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以压缩审批时限为目标,将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立项、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通过“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等改革方式和建立材料移交、联合审图、集中会签、联合查验等制度,明确审批主体、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创新审批方式,推行并联审批,大幅度提高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审批效率。
二、用地立项阶段审批流程(20个工作日)此阶段共办理各类事项12项,涉及8个部门(单位)。
主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一)建设项目未报建的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二)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0815(颁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标底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的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差价、工程取费标准、税率及工期定额有关规定编制。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经批准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编制的标底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能作为正式标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出卖、转借或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从事工程承包、中介服务的。
第五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营商环境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营商环境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市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营商环境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西安市“十四五”营商环境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2日西安市“十四五”营商环境发展规划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是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着力打造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审批事项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四最”营商环境西安品牌,全面提升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支撑西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西安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中提出的“追赶超越”目标和“五项要求”“五个扎实”,坚持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升城市竞争力的“一号工程”和“关键一招”,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互联网+政务服务”三位一体协同推进,系统部署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主攻方向和主要任务,聚力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
经过全市上下锐意进取、不懈努力,西安市营商环境明显优化,关键指标领域工作加快提升、政务服务环境持续优化、涉企监管执法不断完善,获评“中国营商环境标杆城市”,蝉联“中国国际化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并获评“2020年度营商环境创新创优标杆城市”。
1.关键指标领域工作加快提升参照国家、陕西省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着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成本”改革。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5]6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西部开发办公室、市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调整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交通运输和邮电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人口发展战略、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权内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职责。
2.取消人才引进落户核准职责。
3.取消投资纳税落户核准职责。
4.取消高校新生落户、外地大学生落户核准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在区、县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3.将区县申请中央、省、市投资补助的且补助额占总投资不足30%的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市政办发[2009]255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挂市西部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区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我市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市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和省、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区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区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级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市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带动社会投资活力,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西安市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审批手续。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统建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统建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统建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通知各统建项目使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统建项目是市政府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为保证统建项目建设的健康顺利实施,提高建设效率,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按照市发改委党组《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的要求,针对统建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统建项目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申,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并相互监督。
一、暂定价格材料、设备的采购和认质认价工程的暂定价格材料、设备,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为规范投标报价、避免恶意竞争行为,对材质和价格差别较大的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暂定价格,由投标人统一按照暂定价格组价的材料和设备,该部分的材料设备属施工总承包范围,由工程的承包人负责采购和质量担保,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在材料设备采购时,必须由发包人认质认价。
认质认价是对暂定价格材料、设备实际采购材质和价格的重新确认,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由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参数和性能要求,提出暂定价格材料使用计划,提前一个月报监理审核;2、监理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性能、参数进行符合性审核,经监理审核后上报市统建办;3、对于有特殊使用功能和参数、规格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清单报统建办;4、统建办对经监理审核的暂定材料使用计划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材料、设备清单进行归纳汇总,商项目使用单位确定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和价格档次并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5、施工单位根据统建办批准的暂定材料使用计划,在满足设计参数和使用功能要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暂定价格材料进行采购,并填写暂定价格材料询价表,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参数注明,经总监工程师审核后报统建办;6、暂定价格材料询价表经统建办审核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询价认价;7、统建办根据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询价的认价表,下发暂定价格材料、设备认价表,分别送施工、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作为工程决算调价依据;8、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统建办批准下发的暂定价格材料、设备认价表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参数采购材料和设备,并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报验程序提供质检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监理检验,经监理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和使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陕建发〔2017〕377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7〕37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经第11次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5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即为备案机关。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
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11
【摘要】市政办函[2018]252号2018年10月23日《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总页数】3页(P33-35)
【关键词】停车位;人民政府;西安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F299.24
【相关文献】
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06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J], ;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0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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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通知 [J],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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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工程分类)按照投资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两大类。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分为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适用阶段)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获得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
第六条(环节流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环节。
对于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工业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设计方案免于审核。
对于小型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评审评估事项,缩短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的时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结果。
建设单位可向各审批部门进行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在线平台)西安政务服务网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在线平台,必须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需求,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办理的跨部门协作平台,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查询、信息共享、集成服务。
同时,加快推进省、市、区县三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
逐步运用CA(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和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全过程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
第八条(办理方式)建设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域名或IP117.35.182.232),审批人员通过电子政务外网http://10.16.154.77:8090进行登陆。
实行申请材料和证照电子化,在申请、受理、审批、答复、发证等全流程做到一码录入、一码查询。
行政许可结果(采用电子证书的除外)采用窗口领取或者快递送件服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和企业申请登陆统一在西安政务服务网公开和设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事权划分)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除涉及跨区域项目、中省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目录明确由市以上审批的项目外,凡是在市级立项(备案)的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均在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凡是在西咸新区和区县、开发区立项(备案)的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均在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相关部门实行同级化、全链条审批。
第十条(用地规划)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国土、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用地规划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用地立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用地立项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规划许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规划许可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本区域施工许可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防、消防、规划、城管、气象、水务、市政(供气供热企业)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竣工验收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精简事项第十五条(取消事项)取消10个审批(前置)事项,分别是:①建设项目报建②房地产开发条件核准③施工(监理)合同备案④城建费用缴纳证书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⑥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⑧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⑨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公示⑩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六条(合并事项)将9个审批事项合并为4个,分别是:①“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②“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合并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③“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最高限价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④“人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核”合并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七条(承诺事项)将6个事项调整为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分别是:①建筑物定线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③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④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特殊情况)⑥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文件审核(事中事后监管)。
上述事项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调整事项)将4个事项在施工许可全流程中调整审批时序,分别是:①环境影响评价②节能评价③土地出让金缴纳④城建费用缴纳,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土地出让金缴纳在工程规划许可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城建费用缴纳等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第四章土地整理第十九条(供给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净地出让、市场运作、资金集中”的原则,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土地供给模式,前置土地整理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办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的用地相关手续。
土地供应时,应达到宗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
土地整理期间,应将已完成的评价事项和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规划条件、地籍调查等有关事项、数据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十条(多评合一)土地整理期间,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土地评估、用地审批、文物(人防)勘查和交通影响评价(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工业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相关事项,在土地出让前全面实行事先评价,实施“多评合一”, 其中交通影响评价(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工业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相关事项在土地整理期间开始评价,同步推进至相应的审批环节前完成即可,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基础。
第二十一条(区域评估)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加快推行地质灾害、防洪影响、水土保持、选址论证、环境影响、交通影响、节能评价、地震安全、雷电灾害、文物保护、安全预评估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和前置服务,依据区域评估结果,明确项目准入和要求,纳入用地建设条件。
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审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二条(新增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改进和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和审查报批,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涉及到政府投资立项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缴清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进入用地立项阶段审批流程。
第五章联合会审第二十三条(联合审批)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建设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上传相关承诺和申请资料,确认真实无误后提交。
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一口进件、同步传送、联合审批、一口出件”,审批部门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共享共用,同步开展联合(并联)审批,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一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一次)。
第二十四条(联合踏勘)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建设单位在西安政务服务网提交现场踏勘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联合踏勘意见后,由牵头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联合踏勘意见。
第二十五条(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后,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防、消防、规划、城管、气象、水务、市政(供气供热企业)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在西安政务服务网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完成相关竣工联合验收。
第六章施工图多审合一第二十六条(总体目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数字化“多审合一”制度,实现“一套标准、一家机构、一次审查、一个结果、多方监督”的改革目标,解决各部门之间重复审查、意见矛盾的问题,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查效率。
第二十七条(审查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合并由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涉及公众安全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查标准)多审合一实行标准清单制,由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内容,并对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综合审查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审查流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将数字化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多审合一”平台。
建设单位通过“中介超市”选取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人防、防雷专项设计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并载明设计文件符合消防、人防、气象等审批部门的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审查时限)施工图多审合一用时纳入用地规划和规划许可环节中的中介服务事项累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