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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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工程分类)按照投资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两大类。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分为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适用阶段)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获得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
第六条(环节流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对于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工业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对于小型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评审评估事项,缩短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的时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结果。建设单位可向各审批部门进行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在线平台)西安政务服务网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在线平台,必须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
需求,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办理的跨部门协作平台,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查询、信息共享、集成服务。同时,加快推进省、市、区县三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逐步运用CA(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和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全过程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
第八条(办理方式)建设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域名或IP117.35.182.232),审批人员通过电子政务外网http://10.16.154.77:8090进行登陆。实行申请材料和证照电子化,在申请、受理、审批、答复、发证等全流程做到一码录入、一码查询。行政许可结果(采用电子证书的除外)采用窗口领取或者快递送件服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和企业申请登陆统一在西安政务服务网公开和设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事权划分)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除涉及跨区域项目、中省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目录明确
由市以上审批的项目外,凡是在市级立项(备案)的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均在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凡是在西咸新区和区县、开发区立项(备案)的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均在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相关部门实行同级化、全链条审批。
第十条(用地规划)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国土、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用地规划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用地立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用地立项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规划许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规划许可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本区域施工许可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防、消防、规划、城管、气象、水务、市政(供气供热企业)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竣工验收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精简事项
第十五条(取消事项)取消10个审批(前置)事项,分别是:①建设项目报建②房地产开发条件核准③施工(监理)合同备案④城建费用缴纳证书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⑥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⑧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⑨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公示⑩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六条(合并事项)将9个审批事项合并为4个,分别是:①“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②“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合并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③“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最高限价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④“人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核”合并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七条(承诺事项)将6个事项调整为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分别是:①建筑物定线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③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④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特殊情况)⑥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文件审核(事中事后监管)。上述事项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调整事项)将4个事项在施工许可全流程中调整审批时序,分别是:①环境影响评价②节能评价③土地出让金缴纳④城建费用缴纳,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土地出让金缴纳在工程规划许可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城建费用缴纳等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第四章土地整理
第十九条(供给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净地出让、市场运作、资金集中”的原则,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土地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