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练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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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练习3
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
小组认为作为国家公务员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经济和公文方面的知识,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然而这些内容通过针对性的复习,是可以短时间掌握的。因此,专家提示考生在复习时,可以将这些内容作为重点,进行复习。像科技、语文等内容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其备考依靠的是平时的“积累”,并非一日之功,在复习过程中考生要注意时间,注重效率,不应在这些方面花过多的时间。
1. 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前提条件是()。
A. 法律主体
B. 法律事实
C. 法律客体
D. 法律规范
2. 我国宪法规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主体是()。
A. 国务院
B.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3. 公民赵理在乘车出差途中,因翻车而下落不明,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期限最早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4. 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受到欺诈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A. 是无效合同
B. 未成立
C. 是可撤销合同
D. 效力待定
5.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每类犯罪划分的依据是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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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接客体
B. 同类客体
C. 一般客体
D. 复杂客体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 D[解析]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故选D。
2. B[解析]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选B。
3. B[解析]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之一就是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故选B。
4. C[解析](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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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应选C。
5. B[解析]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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