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是以我省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支撑,以提高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厅是全省院士工作站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创新平台等方面对院士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四条河南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院士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全省院士工作站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具体负责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省辖市(直管县)科技局,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申请
审核工作;协调工作站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企业或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服务企事业单位及产业发展,以项目为核心,针对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开发新产品;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建设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申请单位若属企业,其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3%以上。
(二)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三)与相关领域1名或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任务已顺利开展一年以上。双方在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标明确,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申请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
(五)进入工作站工作的院士及其团队,其服务时间、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申请单位和院士及其团队自主协商。牵头院士在我省设立院士工作站原则上不超过3个,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八条建站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程序是:(一)填写《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新型研发机构可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二)审核评估。根据申请单位涉及的学科领域,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评估通过后提出院士工作站建设建议名单。
(三)批准及授牌。按程序研究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并颁发院士工作站牌匾。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以设站单位或学科方向,统一格式命名:河南省××××(建站单位简称)院士工作站或河南省××××(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建设院士工作站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不符合院士工作站建设条件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建院士工作站:
(一)连续2次绩效评估不合格;
(二)院士因故中止与建站单位的合作;
(三)建站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院士办审核后批准撤销。
第五章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
经费和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常年受理院士工作站申报材料,实时组织审核评估。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对合作期满仍需要继续运行的院士工作站,经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院士工作办公室绩效评估合格后,可予以重新设立。
第十五条实行院士工作站年度报告制度。建站单位每年12月份要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并填写《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院士办。
第十六条运行满三年的工作站进行建设目标绩效评估,填写《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估申请书》。绩效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设站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20日发布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