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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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作用
(文法学院行政管理08-2班毕崇明 0801070901)
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在近几年已成为世界性话题。小到社区的邻里纠纷垃圾分类,大到各种国际纷争和区域冲突,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几乎都涉及到这些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影响也渗透到了千家万户。本文将在中国国情下探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
关键词:组织非营利发展作用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1]。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非营利组织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定义中国非营利组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并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观而动态地加以观察和理解。在当前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历史条件下,较宽泛的界定标准将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相比较于发达国家的还很不成熟,但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也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有着自己的发展特点和特色。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
1、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
在这一阶段,由于中国社会力量复杂,出现了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诸如行业协会、各种互助与慈善组织、学术性组织、政治性组织、文艺性组织以及一些比较隐蔽的“会党”或者秘密结社,如洪帮青帮等。
这一时期,为了规范民间组织的管理,1932年10月,国民党曾公布过一部名为《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的法规。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法规。
2、第二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后,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对民间结社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和整顿。在整个过程中,有两方面的变化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是一部分民间组织的政治化,另一方面是一部分民间组织被加以取缔,包括反动帮派和封建落后的组织等。经过这次整顿,中国的社会团体在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据统计,1965年全国性社会团体由解放初期的44个增加到近1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展到6000多个。
然而,“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断了社会团体在法制基础上的健康发展。
3、第三阶段,改革开放至今。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很快反映到民间组织的发
展上来。在整个80年代,社会团体的数量增长呈现出空前的势头。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团体得到了长远发展。
进入90年代后,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广的空间,社会团体的发展在9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迅速发展。
随着民间组织的大量涌现,国家又根据需要调整公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使中国的民间组织的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此外,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的国情,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大量的非营利组织还很难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自治组织,尤其进入法律登记体系的非营利组织,许多还保留着政府或事业单位的色彩;而一些具有独立性的社会自发组织,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生存空间受限。第二,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很不健全,存在较严重的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这些都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三、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地位及作用
1、非营利组织是多元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中国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治理理念已开始渗透到国家的社会政治观念中来,新型的公共管理范式正在逐步形成,大量的公共管理职能可以由非营利组织承担下来,由此可以逐步使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多元主体产生互动,形成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自治化的新的社会治理格局。在多元治理结构中,非营利组织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非营利组织在政治生活中既制约政府权力,又提供政府的合法性,是政府的政治合作者。
非营利组织的成长不仅推动了国家和政府不断禅让社会权力,而且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承载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成为政府职能或工作的重要补充。它能够很好地制约政府权力,促使政府增加责任感和透明度,保持廉洁和效率,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另外,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政府合法性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政府过去的大包大揽必然导致公民对国家给予完全的政治与经济预期,既然国家不可能是全能的,则预期与现实的差距就必然出现,从而会导致公民对政府合法性的怀疑。要克服政府合法性的危机,出路在于让自发的、非政治化的社会有机体健康发展起来,非营利组织在此方面可以扮演政府的政治合作者角色。
3、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与公众信息的沟通者。
由于中国国情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很多民间不同群体的需求很难及时准确地传递到政府决策层面。同时,作为政府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政策,也很难由决策层制定之后准确无误地贯彻到基层民众当中,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媒介作为传播沟通的使者,而非营利组织就可以很好的完成这项工作,成为政府与公众的中介和桥梁。
4、非营利组织是公共物品的重要提供者。
实践证明,政府包办一切的供给模式,不能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还会造成效率低下。在西方掀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主张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多元化,而非营利组织成为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之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向国外学习,提高供给效率。另外,在社会保障方面,非营利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捐赠、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真正履行了社会责任。
5、非营利组织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共行政价值理念的普遍公正,它要求以人为本作为公共行政的价值取向,以公共参与作为公共行政的政治前提,以服务性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模式,以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