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
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取消、下放、暂停317项审批事项
省教育厅
取消
15
设立医药、政法类和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 审批
一、《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 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53号)
省教育厅
暂停实施
- 3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处理决定
6
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 理单位资质认定
省工信委
取消
7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省工信委
取消
8
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 研成果验收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号)
省政府(省工信 委承办)
取消
2个子项:1.民爆科 研立项备案;2.民爆 科技成果鉴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实施主体
处理决定
备注
2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 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公安厅
暂停实施
24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2年8月24日通过)
省公安厅
暂停实施
25
弩的制造、销售、进 口、运输、使用审批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 核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质检监联〔2006〕632号)
假肢生产
第三节假肢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有少数个体从事假肢生产的工艺社和修理假肢的店铺。
1956年,哈尔滨市成立了义肢生产合作社。
1958年,省民政厅以义肢生产合作社为主体,成立了国营黑龙江省金星假肢厂,承担全省革命残废军人安装制做假肢任务。
齐齐哈尔市、合江专区和佳木斯市民政局成立了修理性质的假肢厂,为本地区革命残废军人修理假肢。
1959年,哈尔滨市民政局接收华侨装肢厂,改为哈尔滨市假肢厂,担负本市假肢修理任务。
1962年,合江专区假肢厂并入佳木斯市假肢厂。
1965年,省编制委员会核定省假肢厂民政事业编制92人。
这一时期,全省4假肢厂主要是为革命残废军人服务,生产上下假肢、矫正鞋、矫形辅助器、钢背心等产品,并承担假肢修理任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假肢厂隶属关系几经变化,假肢生产受到影响。
省假肢厂,1968年4月,交给哈尔滨市由太平区革命委员会领导,1970年转由哈尔滨市民政工业公司领导,并把哈尔滨市假肢厂(27名职工)并入省假肢厂。
1973年1月归回省民政局直属。
齐齐哈尔市假肢厂曾一度划归市冶金局领导,1969年春由市民政局收回。
为了适应全省假肢生产发展和方便残疾人员装配修理假肢需要,1974年省民政局从民政事业费中拨款19.2万元,资助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两个假肢厂改建、扩建厂房,改善了这两个假肢厂的生产条件。
1976年,省假肢厂更名为黑龙江省革命残废军人假肢厂。
根据假肢生产发展的需要,1977年省编制委员会核定全省民政系统事业编制时,给省假肢厂核定事业编制200人,齐齐哈尔市假肢厂核定30人,佳木斯市假肢厂核定40人。
全省假肢厂除生产假肢产品外,利用多余的生产能力生产一些辅助性产品。
省假肢厂生产胶圈、自行车气门芯、医疗手套等乳胶和橡胶产品以及手摇三轮车等作为假肢生产的辅助。
佳木斯市假肢厂生产的千斤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1977年至1979年,省民政局拨款36.2万元,对省假肢厂进行了扩建,购置了工程车和车床等设备,新安装了大容量的生产锅炉和供电设备,为扩大生产提供了条件。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
摘要:
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意义
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限额标准
四、总结
正文: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意义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来说,辅助器具能够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和恢复工作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保障,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这些辅助器具都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进行日常生活和恢复工作能力。
例如,假肢可以帮助截肢的职工恢复行走能力,矫形器可以帮助职工恢复身体姿势和减轻疼痛,假眼和假牙可以帮助职工恢复容貌和咀嚼功能,配置轮椅可以帮助行动不便的职工进行移动。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限额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不同的辅助器具项目和伤残等级,有不同的限额。
例如,假肢的限额标准为15000 元,矫形器的限额标准为12000 元,假眼和假牙的限额标准为10000 元,配置轮椅
的限额标准为8000 元。
这些限额标准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兼顾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来说,辅助器具能够帮助他们进行日常生活和恢复工作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保障,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丹政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民政局:《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丹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1号),设立丹东市民政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取消法律法规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6.取消市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7.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8.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9.取消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年检。
10.取消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核。
11.市政府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身份确认下放至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各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将对养老机构因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委托下放至各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2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中国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残疾人康复项目,是国家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推动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
各省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创造条件,切实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实施办法,落实地方配套投入。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要严格项目管理,提高实施质量,确保贫困残疾人能够实实在在受益。
2012年11月28日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加大救助力度,使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单项救助条件详见附件),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人。
假肢与矫形器适配服务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
附件6假肢与矫形器适配服务定点(承接)机构准入标准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假肢矫形器适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基本条件、专业条件和服务能力的要求。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6432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GT/T24431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设施设备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CLB/T0001.2假肢与矫形器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三、术语、定义GB/T16432、GT/T2443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一)假肢与矫形器适配服务根据残疾人的功能状况、潜在能力、环境因素等进行分析、考量和判断,为肢体残疾人或者各种原因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的残疾人提供假肢或矫形器的咨询指导、评估测量、装配、功能训练、调试维修、使用指导、跟踪回访等服务。
(二)假肢矫形器适配服务对象有假肢矫形器适配服务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或者各种原因导致肢体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三)残疾人假肢矫形器适配服务定点机构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鼓励各级残联组织所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适配服务工作。
四、服务内容(一)咨询指导服务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关于假肢矫形器行业发展、服务政策、产品信息、服务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二)假肢与矫形器适配评估服务通过对残疾人的功能状况、潜在能力、环境因素进行检查、分析、测量和判断,制定假肢或矫形器设计、装配方案和设定应用效果的过程。
(三)装配服务依据设计方案,完成假肢或矫形器的模型加工、修整装饰、对线组装及调试的过程。
(四)功能训练服务对残疾人进行假肢或矫形器穿脱训练、功能代偿训练、步态训练和康复训练。
(五)使用指导服务对残疾人进行假肢或矫形器使用、存放、维护等事项进行说明和指导。
(六)调试维修服务对假肢或矫形器进行调整修改、更换配件、维修配件、维护保养等服务。
中国康复器具会员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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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残疾人康复用品开发服务中心270 贵州省肢体康复中心271 牡丹江市康复假肢厂272 青岛祥和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273 北京顺达康假肢科贸有限公司274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275 山西九九肢残辅助器具康复有限公司276 茂名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277 沈阳康宁兴华假肢厂278 重庆市万州假肢康复中心279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重康义肢矫形康复部280 洛阳市西工区康惠残疾人康复中心281 太原市腾悦假肢矫形康复有限公司282 英中耐(南昌)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283 英中耐(成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284 济南军区总医院全军创伤骨科中心康复部285 唐山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286 衡阳健力客假肢矫形康复有限公司287 徐州市中心医院康复器具部288 卫美恒(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89 济宁市天健假肢矫形科技有限公司290 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291 内蒙古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292 长沙健力客假肢矫形康复有限公司293 玉溪博爱康复医院294 中国美邦假肢配件销售公司295 郴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296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297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98 吉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299 哈尔滨浩然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300 济南升阳康复器材有限公司301 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302 北京安瑞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3 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304 泰安市民政社区服务中心假肢装配中心305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306 湘潭市杰昭假肢矫形有限责任公司307 十堰博易扬假肢矫形康复器具有限公司308 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309 佛山市足迹鞋业有限公司310 贵阳残疾人事业服务中心假肢矫形器康复中心311 江西省复康医疗康复器具有限公司3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支具室313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314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315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316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317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 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318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 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319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 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320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 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321 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 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322 安吉宏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323 梅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324 卫美恒(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25 大连翱泰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26 湖南株洲佳满假肢矫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27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康复医学科328 中国康复科学所(康工所)329 江西省残疾人假肢矫形技术中心330 北京圣佳天淇科技有限公司331 成都龙康人体仿真科技有限公司332 安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333 北京康亚特假肢医疗用品有限公司334 北京国康联盟康复器械有限公司335 天津市长静康复器具有限公司336 成都龙康人体仿真科技有限公司337 广州市海鸿利康复设备有限公司338 银川友善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339 云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340 海南省人民医院复康中心341 佳木斯市假肢矫形中心342 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假肢科343 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344 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345 沈阳市康立假肢厂346 昆明安的好假肢有限公司347 武汉启威假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348 梅州市残联康复医院349 厦门杰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50 百色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351 包头市康健假肢装配服务中心352 徐州市慧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353 宁波市鄞州区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54 晋城市康复医院355 佛山市东方医疗设备厂有限公司356 厦门丞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助听器人工耳蜗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357 斯达克听力技术(苏州)有限公司358 西门子听力仪器(苏州)有限公司359 奥迪康(上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360 北京宝迪康中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361 优利康听力技术(苏州)有限公司362 丽声助听器(福州)有限公司363 瑞声达听力技术有限公司364 厦门新声科技有限公司康复器材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365 上海睿健实业有限公司366浙江春风健身器材有限公司367英维康康复器械(苏州)有限公司368 上海康帝康复器材有限公司369 北京康复之家医疗器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370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71 深圳铭泰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足部辅具专业委员会372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373 香港Dr.Kong健康鞋公司374北京依露西康复工程技术开发中心375 深圳市残疾人用品服务站376美国Sunrise公司377 北京博爱医院378北京同仁医院足踝专科轮椅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379 上海民政集团公司380天津市长静康复辅具公司381 天津市泰斯特仪器公司382 天津市嘉宝轮椅公司383江苏卫美恒(苏州)医疗器材公司384 江苏常州中进医疗器材公司385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86 三贵康复器材(上海)公司387 上海互邦医疗器材公司388 上海立翔昌兴业进出口公司389 湖北武汉太升医疗器械公司390 佛山市东方医疗设备厂有限公司391 广东凯洋医疗科技公司392 中国残疾人辅具中心393 国家康复辅具质检中心。
中国假肢矫形器产品指导价格目录(公布)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
注:1、未注明产地的材料和部件均属国产(包括台湾、香港地区)材料和部件;
2、上肢假肢的功能一般特指假手的功能,三自由度是指假手二自由度、肘关节一个自由度;
3、大腿假肢除气压、液压膝关节外,均按结构分类。
本《目录》大腿假肢价格中的接受腔指单层接受腔;
4、硅(凝)胶制产品使用寿命不低于6个月,一般正常使用1至1.5年;
5、假脚使用寿命不低于24个月,一般正常使用2至3年;
6、假肢主要零部件使用寿命不低于36个月,一般正常使用36至60个月
7、本《目录》中的下肢假肢连接管是指常用的铝管
8、矫形器的是按人体使用部位分类;
9、矫形器的塑料板材和金属材料使用寿命一般正常使用分别是6至12个月和36至60个月,矫形器的穿戴时间必须谨遵医嘱;
10、假肢矫形器种类繁多,本目录不可能尽收于内,各装配机构可在大类别中选择接近的产品价格参考。
民政部关于《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1.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政部关于《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我部拟修订《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并研究起草了《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1),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
民政部2015年11月17日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以下简称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是指对肢体功能障碍者进行评估,为其设计、制作、适配假肢和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企业。
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种类】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的种类由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规定,不包括矫形鞋和其他假体。
第四条【资格认定】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活动的企业,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2014版)
小腿矫形器
弹力小腿护腿、小腿固定护套、模塑成型 小腿固定托
髋矫形器
髋固定矫形器、锁定式髋外展矫形器、可 调 内 收 外 展 的 髋 固 定 矫 形 器、 蛙 式 支 架、 儿童先天性髋脱位矫形器
髋膝矫形器
大腿矫形器
弹力大腿护腿、大腿固定护套、模塑成型 大腿固定托
髋膝踝足矫形器
金属支条式髋大腿矫形器、塑料制髋大腿 矫形器、坐骨承重髋大腿矫形器
01 24 48
下肢临时假肢
石膏接受腔临时假肢、采用接受腔调节架 的临时假肢、树脂接受腔临时假肢、短桩 临时假肢
01 30 不同于假肢的假体
代码
名称
01 30 03
假发
01 30 18
假乳房
品名举例 胸罩式假乳房、仿真假乳房
说明
-6-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
2014.6
代码
01 30 21
01 30 24 01 30 27 01 30 30 01 30 33 01 30 36
名称
假眼
假耳 假鼻 面部合成假体 假腭 假牙
品名举例
说明
配制硬性假眼、定制硬性假眼、软性假眼、 薄体假眼、特制活动假眼
硅胶假耳
硅胶假鼻
单颗牙、全口牙
01 33 矫形鞋
代码
名称
01 33 07
控制畸形的矫形 鞋
01 33 18
01 33 21 01 33 30 01 33 33
补高鞋
补缺鞋 免荷鞋 保护用矫形鞋
说明
-4-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
2014.6
代码 01 18 09
01 18 12
01 18 15
01 18 18 01 18 21 01 18 24 01 18 25 01 18 26 01 18 30 01 18 33 01 18 36 01 18 40 01 18 41
康复辅助器具—矫形器和假肢
增材制造/3D打印手指矫形器
I
Ol0612
腕手矫形器
围绕腕关节和全部或部分手部的矫形器。主材质为高弹性复合材料等。
适用于腕部的外伤及骨折的保护及外固定。
弹力护腕
I
围绕腕关节和全部或部分手部的矫形器。主材质为合金钢支条等。
高度可调式颈托、三片组合式颈托
I
围绕颈椎区域全部或部分的矫形器。主材质为橡胶等。
适用于颈椎病的防护及牵引治疗。
充气式颈托
I
围绕颈椎区域全部或部分的矫形器。增材制造/3D打印。
适用于矫正预防颈椎的变形,固定保护颈椎。
增材制造/3D打印颈部矫形器
I
围绕颈椎区域全部或部分的矫形器。主材质为金属等。
适用于颈椎病的防护及牵引治疗。
I
适用于指间关节(IP)伸展辅助和掌指关节(MP)伸展限位的长对掌矫正。
带指间关节(IP)伸展辅助和掌指关节(MP)伸展限位的长对掌矫形器
I
适用于指间关节(IP)伸展辅助的长对掌矫正及固定。
带指间关节(IP)伸展辅助的长对掌矫形器
I
围绕腕关节、手和一个或多个手指的矫形器。增材制造/3D打印。
适用于矫正预防腕-手一手指各关节的伸展、屈曲挛缩,以及固定保护腕-手一手指各关节,促进腕-手一手指各关节相关疾患的康复。
增材制造/3D打印指矫形器
I
Ol0606
手矫形器
围绕手部全部或部分的矫形器,多用热塑性塑料和一些弹性材料制成。主材质为高温热塑板材。
适用于手的掌指关节的矫正及外固定。
掌指关节固定矫形器、短对掌矫形器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行政许可机关:受理人姓名: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一、许可依据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2.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5.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见附件1);2.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3.本告知书第二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4.本告知书第二条第4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文件及场地功能说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还需提供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5.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黑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补贴标准元
8000
20
0633矫形鞋
足矫形器
取型定制,围绕全部或部分足的矫形器,包括鞋垫、和鞋内托、垫子、足弓托、后跟垫、足跟托。用于改善足部功能。
扁平足、高弓足、内外翻足、糖尿病足、足弓部扭伤受压迫,胫骨后肌腱疼痛及前脚底疼痛等,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1
2年
只
200
21
矫形鞋
通过定制方式在鞋内加装材料,用于改善足部功能。
需提供躯干支撑以保持坐姿及进行体位变化,经评估需适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者。
4年
辆
2500
序
号
主类
次类
名称
产品功能及说明
适用对象
使用年限(年)
单位
补贴标准(元)
49
12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12个人移动辅助器具
1231
转移和翻身辅助器具
抓梯
一端固定,用于辅助功能障碍者起床或改变体位。阶梯形状(固定于床尾,方便功能障碍者卧位到坐位的转移)。
部分足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3年
件
3000
15
赛姆假肢
代偿踝部截肢者部分结构和功能。
踝部截肢、赛姆截肢或小腿残肢过长,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3年
件
3000
16
小腿假肢
代偿小腿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小腿截肢,经评估适合装配的肢体功能障碍者。
3年
件
5500
17
膝部假肢
代偿膝部截肢者缺失部分的结构和功能。
下肢肌力减弱,经评估需适配的肢体功能障碍
2年
支
150
助器具
以作为折叠椅供障碍者随时坐下来休息。
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黑民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18〕13号各市(地)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2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从2018年11月10日起,对在我省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认定的企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资格认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8年11月9日黑龙江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二)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康复辅具政策
康复辅具政策一、分类与采购康复辅具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康复器械:包括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等。
2. 康复辅助器具:如轮椅、假肢、矫形器等。
3. 康复训练设备:如康复训练床、训练阶梯等。
采购康复辅具需遵循以下原则:1. 满足康复需求:根据患者病情和康复目标,选择适合的康复辅具。
2. 质量可靠:采购的康复辅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有效。
3. 价格合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产品。
4. 采购流程规范:制定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公开招标,签订合同,严格验收。
二、适配与调配康复辅具的适配与调配是确保其使用效果的关键环节。
具体措施如下:1. 专业评估:由专业医生或康复师对患者进行评估,确定其所需的康复辅具类型及规格。
2. 个体化调配: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结合康复辅具的特点,进行个体化的调配。
3. 使用培训: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康复辅具使用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
4. 定期评估与调整:对患者使用康复辅具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方案。
三、补贴与租赁为减轻患者及家庭的负担,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1. 购买补贴:对购买康复辅具的个人或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 租赁服务:设立康复辅具租赁服务点,提供各类康复辅具的租赁服务。
3. 公益活动: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如义卖、捐赠等,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康复辅具。
四、研发与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康复辅具的升级换代和功能创新。
政府可采取以下措施:1. 提供研发资金支持: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研发新型康复辅具给予支持。
2. 税收优惠:对从事康复辅具研发和生产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3. 技术转化支持: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落地。
4.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培训与宣传加强康复辅具的培训与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康复辅具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具体措施如下:1. 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对从事康复辅具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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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二)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布提交以下材料:(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二)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件;(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及场地功能说明;(四)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第五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可以到各市(地)民政局,或者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地)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市(地)民政局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给《** 市(地)民政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告知下列内容:(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和具体条款内容;(二)准予资格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当场发给《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市(地)民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并自签章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市(地)民政局。
承诺如下:(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市(地)民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满足市(地)民政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人员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市(地)民政局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申请人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市(地)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办理许可。
第九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向市(地)民政局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在约定期限内,被许可人不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市(地)民政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市(地)民政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市(地)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市(地)民政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方式:(一)被许可人未按《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材料的;(二)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三)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格式文本材料,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和各市(地)民政局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实施。
附件: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样表)2.《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样表)附件1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样表)附件2* *市(地)民政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样表)〔年〕第号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机关:**市(地)民政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告知书按照《黑龙江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67项:项目名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62项:项目名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处理决定改为后置审批。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9号)第三条第二款: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22条第二款:《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9号)省民政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行政许可。
二、法定条件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2.拥有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5.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申请人公章);2.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3.本告知书第二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加盖申请人公章);4.本告知书第二条第4项规定的企业场地证明及场地功能说明(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5.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本条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诚信管理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