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援助台账通知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台账

附件2: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台账乡(镇)场社区(村)
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时间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参加培训情况□未参加□已参加创业培训□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他
跟踪服务记录管辖劳保所(劳保站)跟踪服务人员服务日期
服务地点跟踪服务方式□电话□上门□其他服务内容:
跟踪服务记录管辖劳保所(劳保站)跟踪服务人员服务日期
服务地点跟踪服务方式□电话□上门□其他服务内容:
跟踪服务记录管辖劳保所(劳保站)跟踪服务人员服务日期
服务地点跟踪服务方式□电话□上门□其他服务内容:
说明:本表由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收集、存档。
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青劳社[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28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和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㈠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㈣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㈥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㈦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㈧失地失业人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皖人社秘[2009]3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皖人社秘〔2009〕3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残联: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92号)和我省《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59号)的安排,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于1月10日至2月10日在全省开展。
这次活动确定以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为重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残联共同推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就业援助进家入户,帮您解决就业困难。
二、启动时间2010年全省就业援助月活动的统一启动时间为1月10日。
各地同时启动当地的就业援助月活动。
三、援助对象(一)未就业和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
(三)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四)本地区确定的其他援助对象。
四、工作目标(一)宣传到位。
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了解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时间、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登记到位。
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信息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三)家访到位。
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性帮扶和援助。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河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部署,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社会资源,促进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一)积极拓展市场化岗位。
加强14个分市场的管理和建设,研究出台《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省级分市场管理办法》,建立分市场考核评价机制,动态调整承办高校和经费支持额度,发挥分市场示范引领作用。
联合人社部门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等。
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校园招聘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就业资源开发机制,充分调动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和党政干部、专业教师、校友等各方面积极性,千方百计拓展岗位信息来源。
要加强重点领域就业引导,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国际组织等领域就业创业。
(二)持续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
面向全省高校建设一体化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对接网上签约平台,集成毕业生求职、签约、登记、查询、统计、反馈等功能,建立企业招聘资质全省高校互认机制,实现省校、校校就业信息互通共享。
各高校要主动对接教育部“24365校园招聘服务平台”“24365智慧就业平台”“国聘行动”等,在学校就业网站显著位置建立河南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链接,引导毕业生关注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公众号(微信号:hnsbys),及时了解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及岗位信息,加强线上服务联动。
2022年工会“金秋助学帮扶活动通知范文

2022年工会“金秋助学帮扶活动通知范文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高新区工会、经开区工会、平原示范区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市属各基层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问题,帮助困难职工大学生子女能够顺利入学、顺利完成学业,市总工会决定在2022年7月至9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秋助学”帮扶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二、救助对象凡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详见新工字[2022]1号文《某某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手册》规定)的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家庭,其子女在2022年应届高中毕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在某某市以外的城市参加高考的不列入救助范围,复读生不列入救助范围〕,被国家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正式录取,均可通过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金秋助学”救助申请;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在校就读的子女,均可通过基层工会组织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请跟踪帮扶。
三、救助原那么和标准“金秋助学”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协调行动原那么开展。
1、市属基层单位的困难职工,可通过基层单位工会向所属产业工会递交“金秋助学”申请,各产业工会在核查整理后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交“金秋助学”申请;市直机关所属单位的困难职工向市直机关工会递交申请,市直机关工会在核查整理后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交“金秋助学”申请;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单位的困难职工向所在工业园区工会提出申请,由工业园区工会集中向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交“金秋助学”申请。
2、各县(市)、区属单位的困难职工,可通过基层单位工会向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金秋助学”申请。
3、全市实行统一的“金秋助学”标准,不得多头申报。
被全日制大学本科院校录取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被全日制大专、高职高专录取的原那么上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全部按照被全日制大学本科院校录取的标准予以救助。
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

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为提高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以下简称援助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援助工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贫困生人数不断增多,他们的就业问题日益突显,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解决好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学校与教育的使命,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构建和谐辽宁的全局,关系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援助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最终摆脱家庭贫困,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严格坚持政府援助、社会帮扶;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满足数量、注重质量、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目标(一)设立就业援助资金。
2007年,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0万元,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粤人社办[2010]493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0〕493号2010年11月5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8号),切实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我省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和建立就业实名制台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查,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台账。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数据,截至8月底,全省高校尚有2.41万名2010届高校毕业生未实现就业。
省厅已将该信息数据导入全省高校毕业生资源信息库中。
各地要通过“高校毕业生综合信息系统”筛选出本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组织专人通过电话、家访等方式联系本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摸清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并对照《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信息,建立实名制台账。
同时,及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更新到“高校毕业生综合信息系统”,综合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见附件2。
二、强化服务,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推荐就业等,实施“一对一”的就业帮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
凡是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三次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本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1〕2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本溪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省人社厅《转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0〕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援助工作指导思想。
就业援助工作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主动服务和贴心服务为理念,以服务对象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以专业化服务项目为手段,使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三条就业援助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将符合就业援助条件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实现稳定就业。
第二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第四条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主要包括:(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成员。
就业援助活动方案

就业援助活动方案就业援助活动方案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
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就业援助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就业援助活动方案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xx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x社部函[20xx]x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决定于元旦、春节期间,在全省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集中帮扶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创业,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活动主题就业帮扶,真情相助,不让一个困难群众掉队。
二、活动时间20xx年1月5日至2月5日三、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去产能中登记失业人员、长期停产停工企业职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等人员。
四、工作目标实名登记建册。
对辖区内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上门走访,精准认定、登记建册,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就业需求清、就业情况清。
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送政策等集中帮扶活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建立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通过摸清底数,及时掌握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情况、问题困难、意见诉求,进行动态跟踪帮扶,建立长效就业援助工作机制,为全年开展就业援助工作打好基础。
五、活动内容(一)逐户调查,摸清底数。
省、市就业服务与残联机构统筹指导,县(市、区)就业服务和残联机构组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人员分片包干,深入街道(乡镇)、社区开展逐户走访登记,准确掌握其家庭情况、个人现状、就业意愿、困难问题,建立实名制台账,做到走访到户、登记到人、信息到库。
(责任单位:县级人社部门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残联就业服务机构。
皖人社发〔201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1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要求,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顺应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和体面劳动的新期待,突出富民优先的新导向,以服务困难人员就业需求、增加困难人员工资收入为出发点,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以专业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为手段,积极提供主动服务、贴心服务、优先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就业困难人员。
(二)目标任务:按人本服务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用制度化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全面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管理、动态服务;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已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享受政策扶持得以稳定就业、增加收入,就业困难人员幸福指数显著提升。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三)明确就业援助范围。
就业援助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人员。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失地(失林)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新人社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目前,我区各地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日政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日政发[2007]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精神,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解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援助城乡“双零”家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综合运用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手段,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推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明确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援助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城镇家庭。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核发《山东省再就业优惠证》。
《问题排查台帐建立及销号制度》

《问题排查台帐建立及销号制度》为加强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监督管理,保证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对平时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排查登记台账。
二、问题排查台账内容。
查摆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及承诺情况,整改完成时限,责任人,整改情况,销号时间等内容。
三、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教师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四、排查发现的问题按期限整改完成后,由单位负责人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在问题排查台账上签字,进行销号。
五、问题整改责任人在整改过程中,要及时向学校责任人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负责人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限完成整改。
寿光市上口镇南邵小学第二篇:问题台帐销号制度xx自xx局建立解决问题台帐销号制度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求实效为充分体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良好成果,切实把活动中查摆出的突出问题有效解决,xx局采取“解决问题台帐销号”这一制度,实行“三步法”,积极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取得实效。
第一步,分类建帐,规范问题解决基础。
分类逐项建立解决问题整改台帐。
将学习实践活动中制定的整改落实方案与建立解决问题整改台帐有机结合,按照“一个问题一个帐号”原则,对具体问题统一编号,分类逐项建立《xx局学习实践活动整改台帐》,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整改措施、办结时限,由局党务办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备案,并根据问题解决完结程度予以统一销号。
第二步,跟踪督办,加快问题解决进程。
实行问题解决动态管理,加强督办力度。
在支部醒目位置,就整改落实的目标任务、责任领导、责任股室、整改时限、整改进度等内容进行公示;对于限期内已经完成的事项,责任领导及时向股室发办提出销号请示,经过验收通过的予以销号,通不过的除进行通报、追究相关责任外,仍将继续挂号、限期整改销号,直至挂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总结范文(3篇)

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总结范文(3篇)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总结范文(通用3篇)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总结范文篇1在这一年中,我始终坚持一个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耐心细致的为求职人员做好登记、就业指导以及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解答和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认真记录好分类台账信息,全面掌握就业人员的信息和状态,并对劳动保障部门下发的文件和相关政策做到了及时有效的宣传和解释,让村民了解和知晓就业优惠政策,为他们在就业和求职过程中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援助。
为一部分求职人员推荐了工作岗位,还为一位村民提供了自主创业的相关信息和帮助,使他成功创业,现将20__年的就业援助工作总结如下:一、村内劳动年龄段人员信息总体情况:我村总人口1679人。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1001人,已就业人员共771人,其中隐性有201人。
未就业人员共230人,其中积极求职有151人,无意向有16人,在校生63人。
二、未就业村民总体就业意向:我村未就业人员90%希望在本岛、附近就业。
尤其是“4050”的再就业人员,他们除年龄偏大外,大都历经挫折,往往缺乏良好的学历和与市场竞争对口的专业技能,而且他们都是一个个家庭的“顶梁柱”,又恰恰最需要工作。
三、就业援助情况:一年来,我进行走访、调查、登记、职业介绍。
未就业人员来登记的有136人,其中已有72人上岗就业。
已上岗的26人由我给予援助,还有46人自己找到了理想的岗位。
有14人给予网外推荐,其中成功录用有3个。
四、收集信息、就业岗位推荐、扶持自主创业全年共收集招聘信息61条,其中县网下发26次,通过各种渠道自行收集35个招聘信息。
累计为85人次提供就业岗位推荐,按时完成就业服务社下达的援助指标,全年援助26人次成功就业。
扶持创业人员成功了一位,协助社保中心创业扶持办理窗口帮助他办理人员录用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手续。
以上的四点总结,我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建立了信息维护、援助记录、劳动力资源调查、扶持自主创业、维权记录等分类台账。
教育援助工作台帐

教育援助工作台帐
教育援助工作台账
概述
本文档旨在记录教育援助项目的台账信息,包括项目资金使用
情况、教育援助对象、支出明细等内容。
通过详尽记录和整理信息,可以帮助相关方了解项目进展、核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评估援助效果。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来源
- 捐款:xxxx 元
- 政府拨款:xxxx 元
资金分配
- 学费资助:xxxx 元
- 书籍和研究材料购置:xxxx 元- 奖学金发放:xxxx 元
- 教育咨询服务支出:xxxx 元- 其他支出:xxxx 元
教育援助对象
名单
1. 张三
2. 李四
3. 王五
援助类型
- 学费资助
- 奖学金发放
- 书籍购置援助
- 研究材料购置援助
支出明细
学费资助
1. 张三:xxxx 元
2. 李四:xxxx 元
3. 王五:xxxx 元
书籍和研究材料购置
1. 张三:xxxx 元
2. 李四:xxxx 元
3. 王五:xxxx 元
奖学金发放
1. 张三:xxxx 元
2. 李四:xxxx 元
3. 王五:xxxx 元
教育咨询服务支出
- 机构 A:xxxx 元
- 机构 B:xxxx 元
- 机构 C:xxxx 元
其他支出
- 活动费用:xxxx 元
- 交通费用:xxxx 元
结语
以上为教育援助工作台账的内容摘要。
通过记录和整理台账信息,可以更好地了解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教育援助对象以及支出明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相关方对教育援助项目的了解和监督提供帮助。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认定和援助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02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认定和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认定和援助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零就业家庭认定和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认定标准条件零就业家庭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需均为城镇户籍人员(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婚,如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未婚、离异(或丧偶),如户籍为单人单户,其父母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三)其他特殊情形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一)自愿申请。
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及援助申请表》(见附件)。
还可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登记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二)初审公示。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依托全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线上比对、线下走访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核实无误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确认。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人员相关信息及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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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师专关于建立辽宁省2014届
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台账的通知
各教学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我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工程工作。
现将建立我校2014年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台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贫困生评选范围:我校2014届辽宁籍生源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
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需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张),并在复印件右上角写淸系别、班级、两个有效联系方式,并本人签字。
(2)贫困证明材料。
要求: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中需体现学生本人信息[必须提供原件1张,复印件2张,开
具证明材料落款日期应为2013年1月1日之后。
])
(3)若无法提供贫困证明材料,可提供《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
要求:提供户口复印件、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复印件(复印学生本
人户口页和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持证人户口页及户口首页,体现家庭
关系,各复印2张),并且低保证需经过2012年或2013年年检审核
通过的有审核章的,(若有的地区不年审核的需提供每月领取低保费
用的存折复印件或领取证明)。
2.残疾人家庭需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张,并在复印件右上角写清系别、班级、两个有效联系方式,并本人签字。
)
(2)提供《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张。
(复印学生本人户口页和残疾证持证人户口页及户主页,体现家庭关系。
)
三、各系在上交申报学生材料同时交申报名单。
(详见附件)
四、注意事项:
1、上交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残疾人证的同学,必须上交低保证、残疾
证持证人的户口页和本人户口页及户主页复印件。
2、上报材料顺序请各系按申报表名单顺序自然排列。
具体证件排列顺序为:
(1)身份证
(2)县区民政证明
低保证(后附户主页、持证人户口复印件和本人户口复印件)
残疾人证(后附户主页持证人户口复印件和本人户口复印件)
(4)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开装订。
3、所有上交的复印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
4、上交低保证、残疾人证的同学请自行保管好原件材料,学校、辽宁省教
育厅将随时进行抽查,核实情况。
如有弄虚作假的同学,学校将追究责任,将取消贫困生援助资格,收回已发放相关资金,并按学生管理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5、各系在建立困难家庭毕业生台账过程中若出现无人参评情况,请各系自行上交本系无学生参评的书面文字材料并说明原因,并加盖所在系公章,由辅导员、系学生主任签字。
6、各系初评后,对评选出的贫困生要进行系内公示。
7、学校审核无误后,于2013年10月17日对审核合格的贫困毕业生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请各系认真做好贫困生材料的申报工作,落实并通知每名毕业生。
各系评选过程中严格遵守“诚实守信”、“自愿申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责任落实到人,规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我校2014届贫困毕业生评选工作。
注:申报截止日期:2013年10月17日(周三)15:00前交到招生就业处胡老师处,由学校统一报送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过期不再办理。
招生就业指导处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