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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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人保、平安车险条款对比

太保、人保、平安车险条款对比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是除外责任
盗抢险增加免赔(无法免除)
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太保、人保、平安条款对比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对比
比较项目
C款(太保)
A款(人保)
B款(平安)
车损责任
受车上人员、货物意外撞击;营运车的火灾爆炸;非营运用车的自燃;含台风,热带风暴;超载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不含台风、热带风暴;营业车超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为责任免除,否则加扣免赔。
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
自燃险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和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责任已包含在车损险责任范围之内,无需另外投保。
除特种车外需单独购买,免赔20%。
需单独购买。
涉水损失险
不含自燃,不含台风,热带风暴;营业车超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时为责任免除,否则加扣免赔。
三者责任
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不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不含车下的驾驶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盗抢险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与否不会影响赔偿。
出险时驾驶人饮酒是除外责任
赔偿限额为车险保险金额,免赔15%,可以免除。
免赔20%,可以免除。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最新版)目录一、人民保险商业险概述二、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内容三、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特点四、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注意事项正文【一、人民保险商业险概述】人民保险商业险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被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的商业保险。

人民保险商业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个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内容】人民保险商业险的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害的赔偿等。

2.责任免除: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车辆的故意损坏、第三者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3.保险金额:确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和第三者的赔偿限额。

4.保险期限: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5.保险费用:明确了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三、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特点】1.保障全面:人民保险商业险涵盖了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多个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2.灵活选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和保险金额。

3.条款明确:人民保险商业险的条款内容明确,便于被保险人理解和操作。

【四、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条款:在购买人民保险商业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正确操作。

2.选择合适的险种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和保险金额,以获得最佳的保障效果。

3.及时续保: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被保险人应及时续保,以保证保险保障的持续性。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一、定义
1.保险责任: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保险事故:指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包括行驶车辆在内的发生的、突然而自然的事件(突发性事故)。

3.保险期间:指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日起至本保险合同生效期止(含保险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二、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汽车(包含增加的附加设备,除另有明确约定外)。

三、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购买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被保险车辆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

四、免赔额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按照各险种免赔额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保险人只负责承担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各险种的具体金额以
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五、责任免除
在以下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承担: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4)被保险人擅自将被保险车辆以租、借、赠送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被保险车辆因行驶在非法、未经许可的赛车场上或技术性比赛中发生事故;
(6)被保险车辆因参加特别行为而发生事故。

六、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5-05-07本条款适用于以下地区:广西、黑龙江、青岛、山东、陕西、重庆,其它地区请查阅《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种针对机动车辆的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为车辆提供了一系列保障,包括车辆盗抢、碰撞、自然灾害等方面的风险。

一、保费计算保费的计算主要基于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辆购买价格、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保险险种、投保地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保险责任1、车辆盗抢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可以为车辆提供盗抢险,即在车辆被盗抢时赔偿损失。

在投保该险种时,需提供警方立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车辆碰撞该险种分为单车事故险和车损险,针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碰撞、刮蹭、倾覆等情况,为车辆提供必要的赔偿。

投保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3、自然灾害该险种包括风灾、雪灾、洪涝、地震、泥石流等情况,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可以为车辆提供保险赔付服务。

4、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赔偿车辆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三、保险条款在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保险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以详细了解每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和赔付规则。

四、投保须知在投保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投保前一定要对车辆做好全面检查,确保车辆使用正常。

2、根据车辆型号和保险需要进行险种选择。

3、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

4、如果车辆发生损失,及时报案,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五、总结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作为一项保障车辆安全的商业保险,可以为车主提供全面的保障。

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每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和赔付规则。

在驾驶车辆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减少车辆的风险,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摘要:I.引言- 介绍人民保险商业险II.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III.理赔流程- 理赔条件- 理赔申请- 理赔处理IV.客户服务- 客户咨询- 保单查询- 投诉处理V.结论- 总结人民保险商业险的优势正文:人民保险商业险,作为我国保险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确保客户在面临突发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民保险商业险的保险条款、理赔流程以及客户服务等内容。

一、保险条款1.保险责任人民保险商业险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疾病医疗等方面的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2.责任免除人民保险商业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部分免除责任,如战争、恐怖袭击、政治动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等。

此外,保险合同中还可能约定其他免除责任事项,具体以合同为准。

3.保险期间人民保险商业险的保险期间根据不同险种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内,客户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即可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越高,保险保障力度越大。

二、理赔流程1.理赔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事故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即可申请理赔。

客户在申请理赔时,需提供保险合同、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以保险公司要求为准。

2.理赔申请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并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审核。

3.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保险金额进行理赔。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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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最新版)目录一、保险商业险垫付条件二、交强险退保保险法规定三、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四、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五、保险商业险条款正文一、保险商业险垫付条件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垫付抢救费用的是交强险,而不是商业险。

交强险中的抢救费用有 1 万元垫付额度,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申请。

这些条件包括:发生的交通事故范畴在交强险责任范畴以内;垫付目的主要是为了抢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费用;需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以及抢救医院的抢救费用和药品清单等明细单据。

此外,垫付限额也要适用于交强险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限额以内。

二、交强险退保保险法规定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险种,其退保情况相对较少。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或投保人死亡等,可以申请退保。

退保时,投保人需注意相关保险法规定,确保退保流程的合法性。

三、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产生、消亡、各项经营要求等方面。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满足一定的经营要求,如注册资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四、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五、保险商业险条款保险商业险是指除交强险以外的其他保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这些险种的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是指人民保险公司对商业险产品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条款。

商业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企业和商户提供的各类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标的:明确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财产或责任。

2.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责任范
围和程度。

3.免责条款:列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保险期间: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

5.保险费用:说明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6.保险条款:包括特别约定和一般条件,详细说明保险的具体
规定和限制。

7.理赔申请:说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提出理赔
申请。

8.保险条例:列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仅为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的一般内容,具体内容可能根据
不同险种和产品而有所不同。

投保人在购买商业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顺利获得保险赔付。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

人民保险商业险条款摘要:一、人民保险商业险概述二、人民保险商业险的条款三、人民保险商业险的垫付条件四、人民保险商业险的责任范畴五、人民保险商业险的退保规定正文:【一、人民保险商业险概述】人民保险商业险是指除交强险以外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权益。

人民保险商业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险种,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人民保险商业险的条款】人民保险商业险的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商业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理赔条件等内容。

被保险人在购买商业险时,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

【三、人民保险商业险的垫付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垫付抢救费用的是交强险,而不是商业险。

只有交强险中的抢救费用有1 万元垫付额度,这个必须是拿到医院或警方的材料才可以申请。

保险商业险的垫付条件主要包括:1.发生的交通事故范畴是在交强险责任范畴以内的。

2.垫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抢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费用。

3.需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

4.能提供抢救医院的抢救费用明细以及药品清单等明细单据。

【四、人民保险商业险的责任范畴】人民保险商业险的责任范畴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其中,财产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人寿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权益。

【五、人民保险商业险的退保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退保时,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费。

人保车险合同

人保车险合同

人保车险合同合同范本。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车辆进行保险合同的订立,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名下的车辆,具体信息如下: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险责任:1. 交强险,乙方承诺依法为甲方的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商业险,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为车辆投保商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种,具体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条款。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五、理赔及保险金给付,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的理赔程序及时给付保险金。

六、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如有续保需求,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前提出续保申请。

七、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说到车险,大家都会觉得它是个麻烦事,保险条款一大堆,看的眼花缭乱,真是不知道从哪里开始。

但其实呢,车险这个东西就像是你车子的“隐形保镖”,有了它,遇到意外时才能放心,毕竟谁也不能预料下一秒会发生什么。

今天咱们聊聊人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简单点说,就是你上车险这趟船,应该了解点啥,怎么才能保证自己在发生事故时不慌不乱,平平安安的。

好吧,废话不多说,直接开聊。

你要知道,车险有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必须买,不买可不行,买了之后车主和驾驶员才不会被罚款。

但商业险嘛,就不一样了,主要是为了弥补那些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

有人说“车有了交强险就够了,干嘛还要商业险”,这话说得不完全对。

你想啊,如果撞了别人,光有交强险赔不了多少,尤其是涉及到自己车损或者更复杂的情况,商业险才是真正的“保护伞”。

人保的车险条款就挺简单明了的,啥都不复杂,像是一张保险单,细致到每个小细节,基本能保障你车子和驾驶员的一切问题。

首先呢,商业险的核心部分就是车损险。

你想想,万一撞了别人或者不小心让自己车受损,这时候车损险就能帮你修车了。

修车的钱可是不能少,尤其是现在的车,配件贵的要命。

所以,车损险几乎是每个车主都得有的,它能帮你把车子修复到原样,损失的费用大部分能覆盖。

很多人都觉得车损险没那么重要,等出了问题才后悔:“哎呀,我当初咋没买呢?”这时候才明白“早买早安心,晚买哭断肠”啊。

再有就是第三者责任险。

简单点说,就是当你开车不小心撞了别人,撞坏了别人的车或者伤到别人,这个险种就派上用场了。

如果你啥都没有,那你可得赔偿大笔的钱,简直是一场灾难。

而人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基本是随你选的,通常会有一个上限。

你想保少点,出事了赔得少点;你想保多点,出事了赔得多点,保障更全面,心里才会踏实。

然后就是全车盗抢险。

别看名字这么“恐怖”,其实就是保障你车子在丢失或者被盗时,能够尽量赔偿你损失的一项险种。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专门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

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

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

人保车险商业险条款
一.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的车险商业险(以下简称“本保险”)二.定义保险车辆:指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指定及确定的被保险人拥有并登记使用的机动车辆以及它的附属装置、配件三.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2.责任免除:在本保险合同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起至—————止。

五.费用本保险的保险费等于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其中保险费率由保险
人根据保险协议确定。

六.终止1.本保险合同未及时支付保险费;2.保
险车辆发生抵押或受让;3.保险车辆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性质、所有人、技术参数、登记地等;4.保险期间届满七.其他1.本保险合同
项下的任何索赔,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合理及必要的证据;2.保险人应在收到满足索赔要求的申请和相关证据后,在30日内
处理给付理赔金;3.本保险合同以中文文本为准。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专门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根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群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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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二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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