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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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凭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凭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就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

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89年1月20日)劳安字〔19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

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知识问答四1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知识问答四1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知识问答四1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避免她们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歧视。

以下是关于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知识的问答。

问: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答: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女性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与男性有所不同,有些工作对女性的身体会有较大影响,比如搬运重物、长时间暴露在有毒有害环境中等。

因此,规定一些劳动不适宜女职工从事,是为了让女性职工在工作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怀。

问:哪些劳动不适宜女职工从事?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劳动不适宜女职工从事:1. 需要长时间站立或站立工作时间占比较大的工作,如经常性站立工作超过六小时;2. 需要搬运重物或器具的工作,如搬运货物重量超过规定标准;3. 需要高空、深水、高温、低温等危险环境下工作的工作,如在高空作业,长时间工作在高温环境中等;4. 对视力、听力、呼吸系统或其他器官有较大伤害的工作,如长时间工作在噪音环境中、粉尘环境中等。

问:如果女职工发现单位安排的劳动不适宜自己从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如果女职工发现单位安排的劳动不适宜自己从事,应该及时与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进行沟通,说明自己的情况并提出合理要求。

可以要求单位安排其他适合自己的工作,或者提出调整工作环境、工作方式等建议。

如果单位不予配合或存在违法情况,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单位可以不考虑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强制安排不适宜的劳动吗?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不得强制女职工从事不适宜自己的生理特点的劳动,必须考虑和尊重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行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宜的劳动,女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女职工应该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劳动权益的维护能力?答:女职工应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解答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解答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解答篇姓名一、单选题(共25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2、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B、生理特点C、疾病与不适D、性别弱势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条件。

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D、收入4、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5、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B、解除劳动合同C、解除聘用合同6、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B、医疗机构的证明C、工会证明女职工身体状况7、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A、56B、90C、98D、1208、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A、10B、15C、20D、259、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A、25B、30C、40D、4210、对哺乳未满(C)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B、9个月C、1周岁D、18个月1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

A、半小时B、45分钟C、1小时D、1.5小时12、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宦饭摈绘脖祭疾靶霖莫致芽烂睛钾淡伎姬鞠挛枢恰沿胳绿桅搔硒鸟厌品镣北炳愈蝶搐良物蔑嫡秋雪梅颇判孰丈躬诌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凭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凭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就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

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问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受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准妈妈一旦怀孕,你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不被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不被降低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

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如果孕妈妈或哺乳妈妈在劳动权利受到了侵犯时,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通过本单位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答问:《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在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

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关于女职工三期的所有问题解答

女员工三期相关名词、问题解析一、女工“三期”是什么“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

二、女工“三期”期间工资发放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女职工三期能降低其工资吗关于单位能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这是因为:(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

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四、单位能限制女职工生育吗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答案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答案全)

---------------------------------------------------------------最新资料推荐------------------------------------------------------1/ 2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答案全答案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知识竞赛试题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含答案))一、单选题(共(共 85 85 题)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国务院第 200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19 619 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 、4 月 28 日B 、5 月 1 日C 、5 月 28 日D 、4 月 30 日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D )。

A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日起施行。

(B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 、1997 年 7 月 1 日B 、1988 年 7 月 1 日C 、1988 年 7 月 21 日D 、1991 年 7 月 1 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 B )条(不含附录)。

A 、12B 12B、、16C 16C、、21D 21D、、28528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 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 )的和谐与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石家庄)

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石家庄)

女职工劳动保护100问解答(石家庄)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1. 问: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依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受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国家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2. 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益?依据《劳动法》,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3. 问: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四期”是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4. 问:什么时间范围内算夜班劳动?这里的夜班劳动是指当日22 点至次日6 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5. 问: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有哪些?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6. 问:女职工矿山井下作业的特殊保护是怎样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矿山井下作业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各类矿山野外露天采矿(如露天煤矿、铁矿开采) 、井下(地下) 采矿、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

矿山井下作业接触多种影响安全健康的因素,如作业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繁重,长时间不良体位,或存在某些化学毒物等,因此,应当禁忌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以保护她们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问题解答前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规,旨在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障。

然而,实际应用中常常出现一些疑问和困惑,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一些常见的问题,结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以期为广大女性劳动者提供帮助。

问题一:女职工是否可以在孕期和产期之间继续工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和产期之间应当停止工作,且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孕期是指妇女怀孕后28周内的时间,产期是指妇女分娩的前后期。

在此期间,女职工有权利享受产假和哺乳假,这是她们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也是有责任应当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和产期之间继续工作,将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发育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落实。

问题二:女职工在工作中遇到性骚扰应该如何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行为,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的侵害。

如果女职工在工作中遇到性骚扰,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汇报,并且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女职工也可以向工会或其他权益保护组织寻求帮助和支持,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女职工在工作中能否请假参加子女的家长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带薪病假、年休假、产假、哺乳假等各种假期。

在法定的节假日和星期休息日以外,女职工还可以享受特殊假期,用于处理紧急事件或个人事务。

因此,如果女职工需要请假参加子女的家长会,可以申请特殊假期或其他合法的假期,用于处理个人事务。

当然,在申请请假期间,女职工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

问题四: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是否可以参加职业培训?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水平,为今后的工作发展打下基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知识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知识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知识问答1 .为什么要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妇女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局部,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不仅关系到女工自身,也关系到子女的健康和发育。

因为女性有其特殊的生理机能与生殖需求,接触某些职业有害因素不仅影响女性自身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其生殖功能,影响到胎儿、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宗旨是保护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尤其是保护女性特殊时期的健康,保证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开展。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女职工的生理心理特点、企业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方面等情况,权衡女性平等就业与健康保护的关系,将不断地开展研究和时俱进地进行调整。

2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平安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平安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并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确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3 .女职工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哪些职业危害因素?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女职工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毒物,如铅、汞、镉等重金属,苯、正已烷、二氯化碳等有机溶剂,还有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如核与放射性物质、高强度噪声、电磁辐射、振动、超高温、超低温等;生物因素,如养殖、皮毛加工、林区作业可能接触到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还有超长时间、超强负荷、人机工效学因素导致的职业危害;高新技术行业可能接触到的一些有害因素。

4 .女职工不得从事什么级别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答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答嗨,姐妹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那些事儿。

这可都是和咱们切身相关的哦,要是不知道,就像在黑夜里走路没带灯,那可容易吃亏的呢!先来说说啥是女职工权益吧。

简单来讲,就是咱们女职工在工作、生活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比如说,同工同酬,这就好比在一个果园里,男职工和女职工都在摘果子,干的活一样多,一样好,那得到的报酬就得一样,总不能因为是女的,就少给几个果子吧?这可不行!有人可能就问了:“那要是在找工作的时候,因为我是女的就不要我,这咋办呢?”这就是赤裸裸的歧视啊!在就业这方面,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因为性别就把咱们拒之门外。

就像一场赛跑,男职工和女职工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啥就不让女的跑呢?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咱们可不能忍气吞声。

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让他们来主持公道。

再说说在孕期的权益。

哎呀,怀孕可是咱们女职工的大事。

这时候,单位可不能随便把咱们开除或者给咱们降薪。

有姐妹可能担心:“我怀孕了,工作干得少了,单位会不会刁难我呀?”按照规定,单位得照顾咱们呢!就像一棵小树苗,刚刚种下,需要呵护,咱们怀孕的女职工就像这小树苗,单位得给咱们创造好的条件。

咱们有产假,而且产假期间还有工资拿。

这是咱们应得的呀!有些单位要是不遵守,那可真是没良心,就像一个守着宝藏却舍不得给一点的小气鬼。

哺乳期的权益也很重要。

咱在哺乳期的时候,单位得给咱们安排哺乳时间。

这就像宝宝饿了要吃奶,咱们得有时间去喂呀。

如果单位不给安排,这不是为难人嘛。

而且,不能安排咱们从事一些对宝宝健康有危害的工作,这就好比不能让宝宝靠近危险的东西一样。

在工作环境方面,女职工也有自己的权益。

有些工作环境可能对咱们身体有特殊的影响,比如一些化学物质比较多的地方,或者噪音特别大的地方。

单位就得采取措施保护咱们。

要是把咱们往那种有害的环境里一扔,不管不顾,这像话吗?这就跟把人往火坑里推似的。

还有,在职业发展方面,女职工也应该有平等的机会。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问答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期刊名称】《实践(党的教育版)》【年(卷),期】2012(000)008【总页数】1页(P38-38)【作者】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作者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正文语种】中文问:《特别规定》与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答:《特别规定》主要从4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特别规定》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了女农民工,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三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答:为了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特别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答: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特别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答: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5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53

一、单选题(共85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年4月18日 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 4月28日B、 5月1日C、 5月28日D、 4月30日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 1997年7月1日B、 1988年7月1日C、 1988年7月21日D、 1991年7月1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 )条(不含附录)。

A、12B、 16 C 、21 D、28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B、劳资关系C、企业关系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 )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B、生理特点C、疾病与不适D、性别弱势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 C)条件。

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D、收入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B)告知女职工。

A、口头B、书面C、正式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 )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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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安字〔1989〕1号1989年1月20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

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三、四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大于15,小于20,为二级;大于20,小于25,为三级;大于25,为五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

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
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

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
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

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89年01月20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20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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