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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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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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e47012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34.png)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31
•【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就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毗邻城市范围、部分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1. 第十三条第五项中“毗邻城市”范围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省内城市。
2.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
3. 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月提取限额为3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7b8807a6c30c2259019e6b.png)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知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cd8a98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46.png)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沪房规范〔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7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2月17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
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一)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三)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四)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d27f58d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82.png)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为了解决上海市居民住房问题,满足居民对住房的需求,上海市制定并实施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
该细则具体规定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供应方式等,旨在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
首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超过上海市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80%,家庭人口不超过上海市户籍户数限制,无房或仅有共有产权住房,满足相应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要求等。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复退军人、优抚对象等,有额外的照顾政策。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购买以及政府组织开发;另一类是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开发。
政府购买及政府组织开发主要是由政府投资或委托开发企业进行开发,政府保留一定比例的产权,并按一定比例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则是政府将土地进行划拨,与开发商共同投资开发,按一定比例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这样既保证了住房供应的多样性,也提高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的建设质量。
总的来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的出台,一方面解决了一部分上海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促进了城市住房制度的进一步深化。
然而,也要意识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执行不规范、审核程序繁琐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希望上海市能够不断优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bef3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9.png)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8c81f1f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04.png)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等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三条(共同申请人)本市户籍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包括以下人员:(一)配偶;(二)配偶与未婚子女;(三)丧偶单身与未婚子女。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上海出台经适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出台经适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71a8728192e45361066f54d.png)
将对物业实行 属地 区域 管理,并将建 成由、街道办事 处和 社区居委会组 成的三级 管理体系 ,实现全 市物业管
李德水 : 房价大幅度降 期待 下来是误解
全 国政协 经济委员 会副主任 李 德水 日前表示 :市场上有一种误解 , “ 期待政府把 房价大幅度降下来 。 这种
上 海 出台 经适 房 公 积金 贷 理 的全 覆 盖 。各 区政 府 将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物 业 管 理 工 作 负 总责 ,成 立相 款实施细则
适 用房 的贷 款政策扩 大 了共 同借 款 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并同时发 界 经 济 的影 响也 是 不 可 低 估 的 , 就 , 这 人 的范 围。 比如, 买普通 商品住 房 布 《 购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 善商 是 大 局 。 公积金 贷款 的共 同借 款人只 能是配 品房 预 售 管 理工 作 的通 知》 其 中 规定 。 偶和同户 一年 以上直系血 亲, 而经济 整 治 捂 盘 惜 售 , 必 须 按 栋 出售 ,不 得
的土 地 价 格 , 国土 房 管 部 门 接 受 承 诺 后 包 租 的方 式 预 售 商 品住 房 , 得 进 不
行虚假交易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 要全 部纳入监管账户 , 由监管机构负责监 确保预售 资金用于商 品房项 目工 哈尔滨将对物业实行属地化 管 ,
程 建 设 ; 售 资金 可 按 建 设 进 度 进 行 预 哈 尔 滨 市 出 台 了 《 于 强化 物 业 核 拨 。 关
款 限 额 为 6 元 、若 有 补 充 住 房 公 O万 积 金 的 ,每 户 家 庭 可 再增 加 2 元 0万
体定价的职能。 如果房价上涨过快 的
势 头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 地 产 市 场 房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f5e103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7b.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上海经适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确定每户最高可贷80万
![上海经适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确定每户最高可贷80万](https://img.taocdn.com/s3/m/b96fd78b02d276a200292e63.png)
手 房 贷 款 年 限 最 长 不超 过 1 年 ,5 内 5 年
首付 比例不低 于2 % 0
针 对 市 民 关 注 的 公 积 金 购 经 适 房
竣 工 的 次 新 房 除 外 ),并 不 长 于 借 款
人 法定 退 休 时 间后 的5 。 年 此 外 ,若 原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适 房 贷 款的借 款人 因离异 或死亡 等特殊原 因
积 金 中 心提 出增加 借 款 人 的 血 亲 ( 款 借
积金 贷款额 度 , 《 实施 细则 》将共 同
借 款 人 从 购 买 普 通 商 品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规 定 的 配 偶 和 同 户 一 年 以 上 直 系 血 亲 , 扩 大 到 除 借 款 人 之 外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共 同 产权 人 作 为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济 适 用 房 贷 款 的 共 同 借 款 人 : 同 时 ,产 权 人 之外 的 经济 适 用 房 共 同 申请 人 ,经 本人 同意 也 可作 为 住 房 公积 金 经 济 适用
房贷 款 的 共 同借 款 人 ,共 同借 款人 应 同
时符 合 住房 公积 金 贷 款 申请 条 件 。 此 外 , 细 则 还 明 确 扩 大 借 款 家 庭
的补 充还 款 渠 道 。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 当 借 款 人 在 还 款 过 程 中 发 生 困
难 , 出现 三 期 以上 贷 款逾 期 ,可 向市 公
《 上海市 住房 公积金 个人购 买经 济适 充 还 款 人 ,经 补 充 还 款 人 同 意 ,可 将
用 住 房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 行 )》 , 明 试
确 每 户 家 庭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适 房 贷 款 额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5f5b57a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66.png)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3)33号)各区管理部、建行市分行公积金业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机构:现将《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4月27日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为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本市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二、提取支持政策(一)对象及条件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者按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租赁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4、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提取额度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登记租金为准;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
(三)提取时间和方式申请人可按季度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三个月,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
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四)提取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2、多子女家庭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3、租金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4、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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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办理流程有哪些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一、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资料;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上海公积金中心;上海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3、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二、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需携带的资料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业务预约提示要求的所有共同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须到场签字;如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面签手续的,应出具相关公证证明。
(一)申请贷款需提供如下材料: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2、身世分量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3份)注: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出生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证明;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整本全部1份);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民政局单身(未婚)证明等)或其他关系证明原件(民政局、派出所等开具);5、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私章;6、提供房屋及开发商相关贷款材料7、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存折(建设银行或上海农商银行)(二)办理贷前提取需提供如下材料:若申请人需办理贷前提取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办理提取手续:1、提取申请人的身世分量证明;2、《上海市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房价20%以上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4、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5、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共同提取人的身世分量证明和共同提取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注: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适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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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一、公积金贷款政策1. 提高贷款额度: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原先的60万元/户提高到80万元/户。
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户。
2. 降低首付比例:对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例由原先的30%调整为2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维持在30%不变。
3. 调整还款方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增了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二、公积金提取政策1. 扩大提取范围: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置换自住住房时,均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期间,也可按年度提取公积金。
2. 提高提取额度: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由原先的不超过购房款的30%,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款的50%。
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还款额的20%。
三、公积金转移政策1. 简化转移流程:职工在上海市范围内转移公积金账户时,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转移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2. 同步转移贷款信息:职工在转移公积金账户的同时,其公积金贷款信息也将同步转移至新单位,便于职工继续还款。
四、公积金账户管理政策1. 放宽账户合并条件:职工可将原先在不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账户合并到一个账户中,便于管理。
合并账户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纸质材料,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2. 延长账户封存期限:职工账户封存满两年后,可申请重新激活账户,继续缴纳公积金。
五、扶持政策1. 支持职工住房租赁:上海市政府鼓励职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于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月租金的50%。
2. 扶持人才住房:对于上海市认定的各类人才,公积金政策将给予一定的优惠,如提高贷款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
上海市公积金最新政策在贷款、提取、转移、账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24年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95390a96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f1.png)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贷款概述1.1 住房公积金贷款定义1.2 贷款目的与原则1.3 贷款政策依据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2.1 贷款申请人资格2.2 贷款条件2.3 禁贷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与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3.2 贷款期限的规定3.3 额度与期限的调整第四章: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标准4.2 利率调整机制4.3 还款方式选择第五章: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5.1 申请材料准备5.2 贷款申请流程5.3 贷款审批流程第六章:贷款发放与使用6.1 贷款发放条件6.2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6.3 贷款资金监管第七章:贷款担保与保险7.1 贷款担保方式7.2 担保责任与解除7.3 贷款保险要求第八章:贷款偿还8.1 还款计划制定8.2 还款方式与时间8.3 提前还款与逾期处理第九章:合同变更与转让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转让规定9.3 变更与转让的程序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处理10.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解释权12.3 其他补充规定第十三章:签字盖章13.1 贷款人签字盖章13.2 借款人签字13.3 签订时间与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贷款概述1.1 住房公积金贷款定义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
1.2 贷款目的与原则本贷款旨在帮助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3 贷款政策依据本贷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2.1 贷款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 贷款条件申请人应满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等条件。
2.3 禁贷情形申请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形的,不得申请贷款。
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b58930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1.png)
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171号文所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三条申请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有关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规定。
第四条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商业银行凭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受托银行经审核,书面向借款人承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期限等,同时通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经审核,书面向借款人承诺商业性贷款额度、期限等。
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
第五条组合贷款的贷款人为同一银行的,借贷双方可以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也可以合并签订一份住房担保贷款合同,组合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贷款合同必须约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为该组合贷款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条组合贷款的贷款人为非同一银行的,分别由公积金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同时由提供商业性贷款的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由提供商业性贷款的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商业性贷款合同、住房担保合同。
第七条商业银行在成为抵押权人的同时,必须向公积金受托银行作出承诺,保证当借款人没有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和组合贷款,其具体手续可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另定)。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487f605d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66.png)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转让和使用行为管理(以下简称“供后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牵头审核本区建设筹措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对供后房屋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供后房屋违规使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四)供后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协助核查购房人、同住人的审核分配、社会关系等信息,并配合对购房人、同住人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相关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将供后管理工作纳入本区、乡镇社区综合管理范围。
第三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以下供后管理事务性工作,具体包括:(一)进行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等合同管理;(二)组织住房回购、上市转让、优先购买以及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等转让管理;(三)组织供后管理巡查、收回住房等使用行为管理;(四)进行供后管理档案以及信息化管理;(五)其他事务性管理工作。
上海夫妻公积金共同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上海夫妻公积金共同贷款的条件和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ed12ba08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fd.png)
为了获得上海市的RD联合住房预留基金贷款资格,两个合伙人必须
有一个上海户口(户口登记)。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是合法的上海居民。
他们两个都已经为住房基金捐款了一分钟,通常至少一年。
这意味
着他们把一些现金从他们的薪水扔到基金在条例。
捐款的确切时间可能因上海住房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振动而异。
关键是
两位合伙人先检查一下具体要求确定在跳进联合贷款之前正在跳下所有箱子干杯,上海爱鸟!
除了住宅区域和贡献外,在购物合租房时还有其他一些事情需要考虑。
房产必须在上海,并满足一定的大小,类型,使用方式等要求。
一定
要跟贷款人和房地产代理商商量一下这样你就可以确定你想要的房子
有资格获得联合住房储备基金贷款满足这些财产要求对贷款获得批准
非常重要。
配偶双方必须按照既定的政策和准则,达到共同贷款的经济资格标准。
这就需要表明有能力根据贷款情况和财政稳定性偿还贷款。
由上海住
房储备基金管理中心对配偶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
贷款。
这一过程可能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如银行对账单、报税单和就
业核查。
夫妻双方必须事先认真准备这些财务记录,并与贷款人密切
合作,以确保在共同贷款的所有必要财务先决条件下充分使用。
上海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是什么?
![上海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2423a0ee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78.png)
上海公积⾦贷款年限规定是什么?《上海市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条市公积⾦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法定退休后5年。
⼀、:(⼀)、购买住房1、购买上海城镇具有所有权的⾃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连续正常缴存;3、借款⼈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
(⼆)、购买保障房1、符合购买住房的上述条件;2、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
(三)、建造、翻建、⼤修⾃住住房:1、申请贷款前六个⽉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2、借款申请⼈是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产权⼈;3、建造、翻建⾃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件;4、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筹资⾦不低于建造、翻建、⼤修住房全部的30%(需另⾏提供证明材料);5、与施⼯单位签订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6、有稳定的经济收⼊和偿还贷款的能⼒,⽆债务并且⽆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可能影响偿还能⼒的其他债务。
⼆、贷款年限:1、购买新建,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2、购买的,如⼆⼿房房龄低于5年(含),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如⼆⼿房房龄为6年⾄19年,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5年与房龄之差;如⼆⼿房房龄超过20年(含),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
3、⽆论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还是⼆⼿房,公积⾦贷款最长期限均不超过借款⼈法定离后5年。
公积⾦贷款年限关系到我们的⽣产⽣活,学会计算公积⾦的贷款年限有助于资⾦的预算、周转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公积⾦贷款年限的计算还需要注意⼆⼿房房龄以及申请⼈的年龄,在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也应该符合相关的规定,如有违约可能会影响贷款年限及个⼈公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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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9-21 类别:贷款> 个人贷款字体大小[ 大中小]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5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
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
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受托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款。
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