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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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1、参保登记

①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②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特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③具有高新区户籍(因高新区无行政区划,需具体落实是否为高新区公安部门管理户籍中户口所在地村居为高新区村居)。

2、死亡注销

①参保人死亡;

②参保人失踪被宣告死亡。

3、待遇核定拨付

①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②重度残疾参保人年满55周岁后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可自愿申请提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③参保人员待遇登记时应满足政策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

4、关系转入

①户口已经迁移入高新区所属村居或社区,归高新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户籍管理;

②已在我市其他县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属于缴费状态

办理材料

1、参保登记:

①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同时复印于A4纸同一面);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两份

2、死亡注销:

①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

②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民政部门)

③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待遇核定拨付

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参保人户口簿原件;

③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拨付银行发行的储蓄卡

4、关系转入

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参保人户口簿原件;

办理流程

1、参保登记:

①申请参保阶段

参保人持参保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人社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

②系统录入阶段

街道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对村居(或参保人)提交的参保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2、死亡注销:

①注销登记申报阶段

参保人继承人携带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前往进行注销登记申报

②注销登记初审录入阶段

街道人社中心按照系统操作要求在基层操作系统内进行注销登记

③区级复核确认阶段

区级经办机构及时核对统计表信息并对死亡日期为上月的死亡退保申报、待遇终止申报进行集中批复确认。

3、待遇核定支付

①街道初审登记阶段

街道人社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到龄人员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后,对通过审核的参保人在基层信息系统内根据材料维护

②区级待遇登记及复核阶段

区级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对待遇领取人逐一进行信息系统待遇登记操作,核算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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