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案例(4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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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是我国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处理的涉及法律解释和裁判要点的案件对于法律的普及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以下是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最高法案例。

一、王某盗窃案当事人王某在朋友家偷走了其笔记本电脑和现金,而这一行为被其朋友发现,并向警方报案。

警方经过追查后将王某抓获,并在当事人的作证下将电脑和现金找回。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发表了重要的法律规定,即在涉及盗窃罪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如下原则:犯罪主观故意的确认应当依据事实依法采信,如果证据不足,则应以非犯罪主观故意作为裁决。

至此,最高法院推动了刑事犯罪问题的更好解决。

二、龙某侵犯著作权案龙某是一名摄影师,他将自己创作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发布,让所有人都可以下载和使用。

这一行为被其它网站所利用,并在盈利来源中大量使用了龙某制作的照片。

龙某因此起诉相关网站的所有人,声称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创作物。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原则: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单独承担。

此判决推动了著作权法的更好实施和维护。

三、张某陷害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被害人胡某都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但张某因为意见不合而憎恨胡某,故意向公司汇报胡某的职业素质问题,并编造谎言诋毁胡某的名誉。

结果,胡某被公司辞退,并遭到社会谴责。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如下原则:在侵犯他人名誉实体前,应当对所谓披露的准确性负责。

如果披露是虚假的,并且破坏了被告人的名誉,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和实际造成的伤害。

这样的裁决有助于推动名誉权的保护和诚实信用的培养。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都展示了最高法院在构建司法公正和继承法治传统中所做的努力。

它们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法律的解释以及法律的执行。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 《保护海洋环境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追究。

2. 《福建违法建筑案》:最高院判决此案时,提醒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审批和管理,严禁违法建筑的出现,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

3. 《电信诈骗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电信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 《环境资源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观点和立场进行了明确表态,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5. 《婚姻法执法案》:最高院借助此案对婚姻法的执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婚姻家庭的意见和建议。

6. 《网络侵权案》:在此案中,最高院判决了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

7. 《知识产权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推动,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8. 《劳动保障案件》:最高院通过此案对劳动法的理解和适用,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规范。

9. 《刑事司法改革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将司法改革要求具体应用到刑事审判实践中,推动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行。

10. 《国有企业改革案》:此案中,最高院对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答,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辑
2019年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变革的一年,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审理了大量各类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涌现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案例,展现了司法实践的成果和特点。

以下是2019年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辑的部分案例内容:
1.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贪污案,被告人是当地知名企业家,涉案金额巨大。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通过虚假合同和财务造假手段,侵吞了大量国有资产。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责令返还全部财产,维护了国家财产和社会公平。

2. 某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跨国诈骗案,被告人是一名外籍人士,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和证据搜集,最终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对其进行了有力制裁,维护了国际法律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

3. 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被告人是一家知名化工企业,其生产活动导致当地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人赔偿环境损失,并责令停止生产,为当地环境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仅为2019年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辑中的部分内容,展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丰硕成果和审判特点。

在新的一年里,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 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 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摘要: 民告官案,一个也没有;热点案件,还没出现;入选案例,适用范围有点小,甚至有些“多余”。

学界公众期待很高,法官亟需鲜活经验,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已决的公正判例,将开始发挥效力。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在出台相关规定一年以后,谨慎低调地公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

这意味着,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除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有先例判决作为裁判依据。

人们是否会等来渴盼已久的“同案同判”?这些年法官在拆迁、名誉权等领域摸索出来的裁判规则,是否能够得到普遍确认?最高法此举给社会各界带来诸多期待。

该指导的还没指导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迟至一年,首批指导性案例才得以出炉。

最高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处长吴光侠介绍,遴选过程“慎之又慎”。

他们从各级法院报上来一百多个案例中,提出备选案例,然后征求业务部门和学者的意见,再报主管院长,最后经审委会讨论,同意后才公之于众。

“数量少了点,不解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说。

他设想的理想状态是:规定出台后,每三个月出台一次,每次七八个案例,一年就有几十个。

“这样才能对普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起到立竿见影的解决效果。

”广东省珠海中院行政庭庭长唐文感到有点遗憾:4个指导性案例,两个民事案、两个刑事案,没有一个行政案。

民告官案件被认为是“最难啃的骨头”,法官们亟需先例判决的指导。

4个案例中,一号案例涉及房屋买卖中的“跳单”纠纷,二号涉及民事诉讼中二审和解协议效力问题,三号案例涉及新型受贿的认定,四号案例涉及婚恋纠纷中的杀人罪免死问题。

“总体来说,对社会热点回应度不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轩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他发现,这几年几个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例都没有选上,比如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案、辽宁张剑杀死拆迁者被判正当防卫案等。

李轩曾和最高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合作研究案例指导制度。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人社部与最高院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此推进司法解释的统一和规范,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该批典型案例涵盖了拖欠工资、合同解除、岗位争议等多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就此作进一步介绍。

1. 拖欠工资案例北京一农业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自2018年开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致使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庭认定,该公司未能给予员工应得的工资报酬,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支付拖欠工资等款项。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2. 合同解除案例陕西一化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最多可以解除合同两次。

但该公司已经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员工要求解除合同。

公司拒绝,员工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公司无法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上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岗位争议案例湖南某企业的一名员工转岗后,工资水平发生变化。

员工认为,企业未经充分协商就擅自调整岗位和工资,应当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企业认为,该员工转岗后职责有变化,应当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仲裁庭判决,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原来工资水平支付工资,因为企业未经充分协商,不应该一方单方面决定调整工资水平。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在保护职工基本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状况下,判决出的合理结果。

这些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将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开展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此外,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推进劳动保障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劳动法治建设。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氛围,使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 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 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 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 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 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 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 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 “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 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 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 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 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 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 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 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 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 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 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 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 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在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姜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依法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要主动加强对本批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结合案例深入思考、全面把握准确适用的具体方法,切实提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的能力水平。

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大力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共同做好不捕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和启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旨在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1.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2.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3.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4.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5.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6.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7....(以下省略)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行政管理、税务处理、无主财产上缴、经营权侵犯、行政处理决定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审理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这些案例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2.维护公民权益。

通过审理这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促进法治建设。

这些案例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推动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法治建设。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涉医案例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涉医案例

最高院公布第一批杀医典型案例一、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依法从严惩处。

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案例1----王英生故意杀人案——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

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之念。

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二楼康红千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王英生作案后从该诊室窗户跳下,受伤倒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英生无端怀疑其病症未缓解系医生治疗不当所致,蓄意行凶报复,持斧闯入医院杀死诊治医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王运生故意杀人案—因不满治疗效果杀死主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王运生,男, 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担任主治医生。

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

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

1. 被解除劳动合同索赔案:员工在年终奖未发放的情况下,被公司以违规使用公司资源为由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年终奖、未享受的带薪年假和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2. 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使用招聘广告中的“未尝一败”造假,引发员工提起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支持员工辞退赔偿、加班工资和未调整的工资。

3. 无合同劳动者工资案: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未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临时工多次要求工资未果。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临时工应有的薪资及加班工资。

4. 离职补偿案: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提出离职补偿。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欠款,并按照规定支付离职补偿金。

5. 工伤赔偿案: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公司未及时报告和赔偿工伤。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和相应医疗费用。

这些案例为劳动人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同时,也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8•【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案例2:侨胞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案例3:陈某某等124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信访案案例4:宋某申请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信访案案例5: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信访案案例6:艾某申请强制执行工伤赔偿信访案案例7: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办证信访案案例8: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企业偿还欠款信访案案例9: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村小组支付工程款信访案案例10: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信访案案例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龚某不服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江西法院“院领导接访”制度促化解。

【基本案情】龚某与王某英、涂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王某某偿还83万元及利息,涂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涂某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9年7月,龚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约还款90万元。

2021年7月,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以该案未执行到位为由信访。

江西高院通过院领导接访,耐心倾听其诉求,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的诉求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江西高院立即督促指导下级法院对该案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迅速行动,上门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

经过不懈努力再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该案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西法院“院领导接访”制度成功化解涉执信访,减轻群众诉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二、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四、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六、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七、楼某熙诉杜某峰、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八、苏某甲诉李某田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九、欧某士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十一、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十三、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一)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

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

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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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案例(4个案例)这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并发布,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关注和保障民生,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介服务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和教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倡导恪守规则、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道德;三是准确认定新类型受贿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厉惩治贿赂犯罪的期待,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四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有效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提供指导: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这样既可以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为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提供指导: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这样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这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为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案例指导工作,形成重视、支持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氛围,使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更好地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

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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