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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

[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

[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 1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 ............................... 2 第二节播出系统 ..................................... 2 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 2 第七条数据库 ................................... 3 第八条计算机网络 ................................ 3 第九条播出切换设备 .............................. 3 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 3 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 4 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 4 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 4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 4 第十五条备用播出系统 ............................ 5 第三节直播演播室系统 ............................... 5 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 5 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 5 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 6 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 6 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 6 第二十一条视音频系统设备用电 .................... 6 第二十二条延时和切断装置 ........................ 6 第二十三条非编设备 .............................. 7 第二十四条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 ............ 7 第四节外场转播系统 .................................7 第二十五条供配电系统 ............................ 7 第二十六条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 .................... 8 第二十七条辅助设备 .............................. 8 第二十八条传输链路 .............................. 8 第二十九条卫星传输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规章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规章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其下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要秉承以人为本、注重创新、服务社会、弘扬中华文化的宗旨,推动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原则是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引导正确、服务人民,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设有综合部、节目部、新闻部、宣传部、外宣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广播电视工作。

第六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设有党委、纪委、工会等党团组织,负责领导和监督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设有总编辑、总记、总裁等高级领导,负责全局工作的策划和决策。

第八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设有编辑、记者、策划、技术等各类岗位,招聘人员品行端正、专业技能过硬、工作积极主动。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职责是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推广,宣传党的主张、国家政策、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第十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权利是享有独立的编审权和播出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和限制。

第十一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享有言论和新闻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言论干扰和审查。

第十二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要以民族荣誉为己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信息准确、道德端正。

第十四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广播电视行业的最新发展,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保持工作热情和创造性,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六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不得私自泄露单位机密和内部信息。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6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17日广发办字[2001]1476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广电部令第16号)、〈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就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发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监控制、分级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一级社团所属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

地方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

二、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80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0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聘用制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单位与职工聘用关系的建立、延续或解除,以职工与岗位的双向需求关系和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考核情况为依据。

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严格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各类所需人员。

要制定招聘考试的程序和办法,采用集体评审、投票表决、组织批准的方式做出聘用决定。

招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有专家参加,保证各类人才公平竞争的机会。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在前述程序的基础上,还要通过专家考核推荐。

三、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地设置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不同的岗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岗位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需设岗,分工明确,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按岗付酬,合约管理。

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聘用条件、考核指标、薪酬标准,并加强岗位聘后管理,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对各类岗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目标职责,确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的业绩考核指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附件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四)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五)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第五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一节发射系统第六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七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八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9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9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需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相配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干部队伍状况的新变化,加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前瞻性、动态性和培训方式的灵活性、多样性;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必须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努力实现干部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规模化、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二、干部培训要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为核心,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尤其是反映时代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充实干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专门业务培训和岗位实践锻炼;注重现代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干部的开拓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干部培训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善经营、会管理、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良好的广播影视队伍;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养一批有水平、有影响的名编辑、名记者、名播音员主持人、名导演、名制片人等高层次专业人才和在广播影视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学术带头人和权威专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5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4日广发办字[2001]1495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号令),就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试点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适应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需求等发展状况,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市场条件,确保广电部门负责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和经营管理。

二、有线电视网上视频点播业务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在保证播出机构负责节目的组织、播出和宣传管理的前提下,各级网络公司分工负责、利益共享。

开办单位应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视频点播的技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四、建立视频点播节目库,做到内容丰富、导向正确、信息量大、版权合法,能多方面满足群众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应将播出的视频点播节目实时传送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节目单利用网络传送到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2号2001年12月13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积极推进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集团化改革,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着眼于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

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坚持广播影视的特殊性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影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外的有益做法,有利于确保党对广播影视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有利于广播电影电视共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广大广播影视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广播影视集团是党的重要喉舌和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拥有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公司)、传输网络公司、互联网站以及报刊、出版、科技开发、广告经营、物业管理的综合性传媒集团。

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

集团应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主业,以新闻宣传为中心,以繁荣创作为重点,同时可兼营其他相关产业。

集团承担完成宣传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集团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广播影视业原有的优惠政策。

三、广播影视集团由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组建集团坚持先试点后推广、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重点是搞好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和省(区、市)广播影视集团的组建试点工作。

广电总局61号令

广电总局61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02•【文号】广发人字[2002]671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7月2日广发人字[2002]671号)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

总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上岗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颁证、考核换证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办公室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电视剧制片人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资格考试报名审查、换证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截止二00二年二月一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总局领导小组认证合格,可直接获得《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一)已取得制片经济专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二)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满十年,在三部以上获全国性文艺奖电视剧作品中任制片人且已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电视剧制片人直接向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全国电视剧制片入资格考试从二00三年起实行,首次考试时间为二00三年二月。

报名时间定为上年十一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5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75号2001年12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必须着眼于解放和发展广播电视生产力,着眼于加强和改善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工作者的积极性,着眼于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调整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推动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把工作任务转到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上来,工作重心转移到扩大广播电视覆盖和提高广播电视服务水平上来,工作精力转移到改造、完善广播电视网络、发展有线广播电视用户、拓展广播电视业务上来。

二、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的主要任务是:(1)调整市(地)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数量,调整县(市)广播电视台自办频道向播出时段的转变,完成省级和部分市级电视台公共频道的设立;(2)完成省、市、县三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的垂直贯通,统一经营,统一管理;(3)逐步实行对县(市)及乡镇广播电视的集中管理,已实现县乡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联网的地方,应尽快实行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乡镇广播电视站“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模式。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22施行日期2002.11.22文号主题类别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11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做好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考试及上岗资格管理,11月22日,广电总局印发了《<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播音主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非专职播音员主持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常规性栏目、节目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也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领导小组”),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确定考试标准,组织审定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负责考务指导和协调及其他日常事务。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提名,总局领导小组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成立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颁证和考核换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12-1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有利于优秀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占领市场的有效机制,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

改革要坚持既提高微观运行的竞争力,又确保增强宏观管理控制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主渠道的骨干作用,增强对市场的影响力、辐射力。

二、继续坚持进口影片“统一进口,以进带出”,“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

以考核国产影片发行、放映为前提,调整进口影片的供片机制,实行影片进口与发行分离。

组建中影集团影片进出口公司,受委托承担对外国及港澳台影片的统一进口,同时履行选片、初审、送审、合同洽谈、报关缴税、支付结算、影片供应、票房统计及市场监管等部分管理职能。

从每部进口分帐影片总票房收入中提取适当费用,用于扶持农村电影、儿童电影和科教电影的发展以及进出口影片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拓展国有主渠道,建立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

保留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再组建一个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

新组建的进口影片股份制发行公司,由电影系统内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

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两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第一年分别发行各自通过分配与竞价相结合获得的进口影片(原则上各50%),以后每年发行进口影片的节目数量取决于上一年度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尤其是推荐国产影片的发行业绩。

要认真贯彻执行进口影片与国产影片按比例发行的规定,积极支持国产影片的生产发行和放映。

四、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组建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院线;鼓励有实力的院线跨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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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项目编码:27029,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立项/完成片)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立项/完成片)
1.审查环节。

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专家评审、签批等6个环节。

2.审查人员。

各级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总局领导等。

(三)审查方式
立项:书面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剧本,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完成片:书面审查和节目样片内容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样片内容,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分管总局负责人等审核、会签、签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按照总局既定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附表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经办人审查表(立项/完成片)
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接受咨询
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

(三)受理申请
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

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经办人应及时接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四)审查办理
要严格落实授权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

1.逐级审核。

各级审查人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2.结果送达。

在批准文件或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出具完成后,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

3.资料归档。

经办人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并保证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五)服务人员工作纪律要求
服务人员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接受培训、收悉流程。

工作中应言行礼仪得当、热情大方;接待服务、接听电话、遇到服务对象投诉时,要认真耐心、真诚服务,必要时做好记录。

服务人员应能灵活运用政策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服务。

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办理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

服务人员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秘密,维护服务对象权益。

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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