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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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
注2:电池类型、驱动电机型号和电机功率:纯电动汽车填写, 其他车辆不用填写;
注3:排放标准:指国Ⅲ、国Ⅳ、国Ⅴ或其他排放阶段,纯电动车 不用填写;
注4:动力类型:指汽油、柴油、纯电动、液化天然气(LNG)、 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或其他; 注5:请填写或选择有关信息,符合的请在选择项上以“√”表示。
3.4 车辆维修费用定额
cost quota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所需维护与修理耗用的 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
3 术语和定义
3.5车辆小修频率frequency of vehicle current repair 统计期内,企业全部运输车辆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 的次数(不包括维护作业中的小修)。 即:小修频率=1000×小修总次数/车辆总行驶里程, 单位为:次/千车公里。 计算公式:f = 1000 × n / L 式中: f ——车辆小修频率,单位为次 / 千车公里; n ——小修总次数,单位为次; L ——车辆总行驶里程,单位为公里(km)。
3 术语和定义
3.7 维护计划执行率 execution rate of vehicle maintenance plan 统计期内,企业全部运输车辆按照维护计划 要求,实际维护车辆数占计划维护车辆数的 百分比。
3 术语和定义
3.8 车辆完好率vehicle avail ability rate 统计期内,企业全部运输车辆的完好车日占 总车日的百分比。
7
车辆维修
7.6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开展车辆维 护执行情况抽查并建立台账,对抽查中发现 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7.7 车辆修理应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技术 条件应符合GB/T 379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 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 5336《大客 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等标准要求。 7.8 企业应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条件等,制 定车辆维修费用定额指标,并定期进行统计 分析。

工程运输车辆维修制度

工程运输车辆维修制度

工程运输车辆维修制度一、总则1. 本维修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运输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自卸车、搅拌车、平板车等各类专用车辆。

2. 车辆维修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强制保养的原则,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3. 车辆维修工作应遵循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的要求,减少维修成本,提高维修质量。

二、维修管理职责1.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工作。

2.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记录每辆车的使用情况、维修历史和保养计划。

3.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车辆异常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和维修。

三、日常维护与保养1. 驾驶员应在每日出车前后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包括轮胎气压、油水电系统、灯光信号等。

2.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特别是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部件的清洁,防止因杂物进入而引发故障。

3. 车辆在完成一定里程或工作时间后,应按规定进行强制保养,更换必要的易损件和润滑油脂。

四、定期检查与维修1.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查。

2. 定期检查应包括车辆底盘、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和维护。

3.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不得带病作业。

五、故障处理与应急维修1. 车辆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安全标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2. 驾驶员应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并及时报告车辆维修管理部门。

3. 维修人员应迅速响应,携带必要的工具和备件前往现场进行应急维修。

4. 对于无法现场修复的故障,应及时联系专业维修机构或将车辆拖至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六、维修质量与验收1. 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2. 驾驶员应参与维修后的试车,确认车辆恢复正常性能后方可投入使用。

3.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维修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01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word范文 (7页)

201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word范文 (7页)

2019-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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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7章31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X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运输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本制度旨在规范车辆维修流程,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减少故障发生,提升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同时确保车辆维修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组织结构运输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车辆的维护保养计划,监督维修过程,记录维修历史,评估维修效果,并对维修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三、维修分类车辆维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故障修理三类。

日常保养是指每日出车前后对车辆进行的简单检查与维护;定期保养是指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或时间周期进行的全面检查与维护;故障修理是指车辆出现故障时进行的针对性修复。

四、维修流程1. 发现问题:司机在每日检查中发现车辆问题或异常,应立即上报维修管理部门。

2. 判断问题:维修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内容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紧急性,决定是否立即修理或安排在定期保养时处理。

3. 维修执行:根据问题的性质,分配合适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紧急故障应优先处理,非紧急问题可安排在定期保养时一并处理。

4. 质量检验:维修完成后,应由质检人员对维修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维修达到标准。

5. 记录归档:所有维修活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更换零件情况等,并归档保存。

五、维修质量控制为保证维修质量,运输公司应采用合格的维修工具和设备,使用正规渠道采购的零配件。

维修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六、安全管理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人员和司机的安全。

对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费用控制运输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维修预算,对维修费用进行严格控制。

通过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选择性价比高的维修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八、绩效评估定期对车辆维修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包括维修质量、维修效率、成本控制等方面,以此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九、持续改进运输公司应根据车辆维修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维修管理水平,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的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维护、检验和报废管理工作。

二、车辆维护管理1. 车辆维护责任车辆维护责任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细化责任分工,并建立相关的人员配备和考核机制。

2. 维护计划制定每辆车辆都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于每年初进行维护计划的制定和审核。

维护计划应包括维护周期、维护内容和维护责任人等信息。

3. 维护记录在每次维护过程中,维护人员应及时记录维护情况,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结果等信息,并进行归档保存。

4. 维护资料管理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资料档案,对车辆维护记录、维修记录、维修费用等资料进行管理,并设置相关访问权限。

三、车辆检验管理1. 检验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车辆检验周期,并及时通知车辆使用人员进行检验。

2. 检验项目车辆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动力系统检测、制动系统检测、灯光检测等项目,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检验人员培训公司应定期开展车辆检验人员培训,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四、车辆报废管理1. 报废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制定车辆报废标准,并对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2. 报废程序车辆报废程序包括申请报废、评估报废、审核报废、办理报废手续等环节,确保报废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 报废资产管理报废车辆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进行资产处置,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资产信息。

五、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监督责任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2. 考核指标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应包括维护记录的完整性、维护任务的完成情况、检验合格率、报废程序的规范性等。

3. 绩效奖惩对于在车辆维护、检验、报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存在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善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惩罚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版篇一: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电子版)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8]382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客运车辆管理84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客运经营管理111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教练员管理16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从业资格管理174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271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 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统计原则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368第三节统计要求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范本一、前言车辆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生产工具,对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是确保车辆正常运营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关键。

为此,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维修成本、保障车辆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明确车辆维护管理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确保车辆维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二、车辆维护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

在车辆维护管理中,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原则。

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是维护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 科学维护。

根据车辆的运行情况和维护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计划,合理选择维护保养项目和方法,确保维护操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3. 效率优先。

车辆维护管理应当以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为目标,通过合理的预防性维护和及时的故障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车辆故障和停运时间。

4. 预防为主。

加强车辆的预防性维护,通过检查、保养和更换关键零部件,预防和减少车辆故障的发生,提高车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车辆维护管理的内容1. 维护计划的制定月度维护计划:根据车辆的日常运行情况和保养周期,制定每月的维护计划,明确每辆车辆的维护日期和内容。

季度维护计划:根据车辆的季度运行情况和保养周期,制定每季度的维护计划,详细列出每辆车辆需要进行的保养和检查项目。

年度维护计划:根据车辆的年度运行情况和保养周期,制定每年的维护计划,包括全面检查和维护,重点关注车辆的关键部件和系统。

2. 维护记录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车辆维护记录系统,记录并管理每辆车辆的维护和检查情况,包括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维护项目、维护费用等详细信息。

对维护记录进行分类归档和定期审核,确保维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维护作业规范制定车辆维护作业规范,明确维护人员的操作要求和细节,确保维护作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加强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维护保养的水平和专业素质。

4. 维护材料和备件的管理建立车辆维护材料和备件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材料和备件的采购、领用和使用,确保维护材料的质量和备件的可靠性。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模版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模版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车辆管理工作,包括各类机动车辆以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公正执法、优化服务、保障安全。

第四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车辆管理主要任务包括:加强车辆登记、审验和备案管理;完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严格车辆驾驶员的资质管理;做好车辆路检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加强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七条车辆管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意识。

第二章车辆登记、审验和备案管理第九条车辆登记制度是车辆管理的基础,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条车辆登记应当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的技术参数、使用性质等内容。

第十一条车辆登记必须真实、准确,车辆所有人应当主动提供真实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车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车辆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车辆登记机关应当对车辆登记手续进行审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车辆登记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备案管理,及时核实车辆的使用状况和车辆所有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章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第十五条车辆维护和保养是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和增加车辆寿命的重要措施。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确保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七条车辆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外观质量。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绪论1.1 引言车辆维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延长车辆寿命、确保交通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制度旨在明确车辆维护的责任、流程以及监督机制,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提供指导和保障。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所有的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有的载货汽车、乘用车等。

第二章责任分工2.1 维护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制定车辆维护计划,安排车辆保养工作,指导车辆驾驶员进行日常巡检并记录问题,对车辆故障进行及时处理,监督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的执行情况。

2.2 车辆驾驶员职责负责定期对车辆进行巡检,记录并报告车辆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上报车辆故障情况。

2.3 维修保养单位职责负责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对车辆进行期间检查、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对维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维护管理流程3.1 车辆日常巡检车辆驾驶员每天上班前应按照规定的巡检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液位、轮胎状况、灯光、安全带等,并记录检查结果。

3.2 维修保养计划制定维护管理部门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标准制定定期维护保养计划,并将计划通知相关人员。

3.3 维修保养执行车辆驾驶员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机油、滤芯,检查刹车系统等。

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3.4 故障处理维护管理部门及时处理报告的车辆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维修,更换零部件等,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监督机制4.1 车辆维护记录维护管理部门对每辆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记录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4.2 定期检查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情况、车辆状况等。

4.3 考核评估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的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车辆驾驶员和维修保养单位的绩效评价依据。

第五章管理制度的落实5.1 培训教育对车辆驾驶员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巡检标准、维修保养流程等。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模版(2篇)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模版(2篇)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模版一、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土石方运输车辆。

第四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随身携带,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六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八条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九条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第十条应设置车辆使用表,由公司会计于每次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

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行政部稽核。

第十一条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行政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十二条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二、司机管理规定第一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第四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流公司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高车辆使用寿命,保障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物流公司所有的运输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的宗旨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确保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保养,维修合理、维修质量和维修费用受到控制,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条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做到定期维护检修、定期保养,并在车辆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章车辆维修管理人员第六条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车队管理员、维修工、质检员等。

第七条车队管理员是物流公司车队管理中的重要岗位,主要负责车辆的运行和维修管理工作,对车辆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维修工是物流公司维修车辆的技术人员,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质检员是负责检查车辆是否经过维修保养、质量是否合格的人员。

第三章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第十条物流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的使用情况分为定期维护检修、定期保养、故障维修等。

第十一条定期维护检修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工作,主要包括对车辆的机油、轮胎、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电路系统等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定期保养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更换机油、机滤、空气滤清器等必需品,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定期保养可以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生产厂家的建议进行。

第十三条故障维修是指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的维修处理工作,包括对车辆的机械、电路等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四条物流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车辆进行档案登记和管理,包括车辆的维修记录、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第十五条物流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对车辆的维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公路车辆管理规定

公路车辆管理规定

公路车辆管理制度
1.本项目部客车及生产用车统一由项目部设专人管理,具体负责车辆的保养、维护、维修等相关事务和管理车辆的年度审验及车辆保险的购买工作。

2.每旬固定对项目部车辆进行点检,尤其是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及特种车辆,以了解车辆的技术性能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点检范围: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其要求是:车容整洁,确保“四清”(机油、空气、燃油、蓄电池)。

“四不漏”(油、水、电、气);附件齐全。

螺栓、螺母不松动、不缺少;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随车工具(包括灭火器)、证件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新车)及灭火器的配备,车牌照的完好情况,点检不合格者,处以100-500元的处罚,以督促驾驶员对车辆勤维护勤保养,增强其责任心。

3.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制度,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车辆登记表、维修记录;车辆大修、总成大修的资料在维修记录中保存。

4.车辆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应便于检索、查阅,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

5.项目部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季节变化,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计划及车容车貌的日常检查工作,合理用油(定期更换润滑油及液压油),做好车辆消耗件(三滤)的储备及油
品定期更换的登记工作。

6.车辆维护保养以露天机电部下发的车辆维护保养规定为准,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而造成车辆出现故障或机件损坏的,或因消耗件缺少而延误生产的,按相关规定对其责任者进行处罚。

7.车辆消耗件:机滤、柴滤、机油、空滤、防冻液。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车辆运输条例

车辆运输条例

车辆运输条例尊敬的读者:以下是按照《车辆运输条例》的格式为您编写的文章,全文共15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运输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车辆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各类车辆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活动。

第二章车辆运输许可证第三条进行货物、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车辆运输许可证的核发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申请车辆运输许可证的条件:(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资格;(二)个体经营者名义申请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车辆符合道路运输技术标准。

第六条申请车辆运输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三)车辆技术条件合格证明;(四)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凭证;(五)其他依法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车辆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三章车辆运输从业人员第八条车辆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严禁无资格人员从事车辆运输活动。

第九条车辆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试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车辆运输安全第十条车辆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车辆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车辆技术良好,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车辆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车辆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购买车辆责任保险,确保货物、旅客的安全。

第五章违规处罚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车辆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运输违规行为的举报电话和部门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公司货车保养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货车保养维修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货车保养维修管理制度范本制度应明确车辆保养维修的基本方针。

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厂家提供的保养手册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任何发现的问题都应及时记录并处理。

公司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督保养维修工作的实施情况,确保每项工作都能按时按质完成。

制度中应包含详细的保养维修流程。

这包括日常检查、定期保养、季节性维护以及故障修理等方面。

日常检查应由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后进行,包括轮胎气压、油水电量的检查等。

定期保养则应根据里程数或时间周期来执行,涵盖发动机、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检查与维护。

季节性维护则需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进行,如冬季对防冻液的更换,夏季对空调系统的检查等。

对于故障修理,制度应规定一旦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功能故障,必须立即上报并停止使用,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诊断和修复。

所有维修活动都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故障描述、维修过程、更换零件情况以及维修结果等。

制度还应包括对维修保养人员的管理。

要求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认证,定期参加培训以提升技术水平。

同时,鼓励员工之间相互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维护保养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公司应设立监督机制。

比如,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来检查保养维修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不定期的抽查来评估车辆的实际状况与记录是否相符;以及通过奖惩机制来激励员工遵守制度规定。

制度应强调信息反馈的重要性。

任何关于车辆性能、维修质量和保养效果的反馈都应及时收集并分析,以便不断优化保养维修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这份公司货车保养维修管理制度范本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高效服务。

它不仅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还能显著提升公司的物流运输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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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

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

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
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

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校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收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接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

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

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从事驻外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源泉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的原则,主要在车站、货场、驻地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交通稽查站等作业现场进行。

对达到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除车主应自觉接时维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亦应及时督促车主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主要检查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并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

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按以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一)、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作业,漏项或减项的,责令完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并处以每车次500~l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l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可处以警告或30~50元罚款。

(二)、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买卖或伪造结算凭证、出厂合格证等) 、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三)、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l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四)、维修企业未实行出厂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以警告和l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警告和2000~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核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证维护记录拦内伪造签章的,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超过二级维护规定时间1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15日的,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记录,处以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补作二级维护。

(十一)、对累计警告处分三次的有关人员,限期进行上岗培训。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车辆维护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有意刁难,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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