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及中直驻穗单位团职干部选调安置及技术9级以上干部选调双选安置流程
广东军转选调和双选安置温馨提示
广东军转选调和双选安置温馨提示有关军转干部:
现就近日省直及中直驻穗单位行政团职军转干部选调安置及技术9级以上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安置工作提示如下:
一、9月14日开放安置系统,请尽快登录完成注册。
不能完成注册的请与所在部队转业移交部门核实认证信息。
二、军转干部于9月18日17时前填报8个岗位,17时后不再接受填报岗位。
三、个别岗位有岗位要求的,请认真查阅备注信息,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填报。
四、各接收单位在9月23日前查看军转干部报名情况,物色酝酿接收人选,9月24日至9月28日上传确定人选。
省军转办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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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选调录取流程
广东选调录取流程
广东选调的录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报名和推荐:采取网络公开报名的方式,报考者需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填写《广东省2024年度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表》,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2. 资格初审:报名系统将对报考者提交的报名登记表进行初审。
在报名截止前,报考者可改报其他职位。
3. 考试:通过初审的报考者需参加考试,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
4. 体检和考察: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拟录取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5. 公示和录取: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正式录取。
以上是广东选调的录取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考生及时关注官方通知和公告,按照要求进行报考和准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穗府办规〔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7年以后(含2017年)当年度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二)坚持主体责任、属地管理;(三)坚持指令安置、一次就业;(四)坚持公平公开、平等竞选。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2015〕3号)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积极主动、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
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录用、选调暂行办法[作者:省人事厅来源:省人事厅点击数:更新时间:]──(广东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年月日发粤人发[]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劳教系统)干警录用、选调工作,保证录用、选调干警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粤发[]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录用正科级以下(不含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干警(包括调任、转任非本省政法系统人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干部);从非司法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选调为司法行政干警:(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吸毒、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六)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个人操守品行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
第二章录用第一节录用原则、程序第四条录用司法行政干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录用司法行政干警,主要面向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监狱、劳教所的部分职位可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员中招考。
地级以上司法局(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机关录用的司法行政干警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解读
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解读《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下发后,广东省迅即行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5月19日,制定并出台了《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对进入广东省安置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
《办法》充分体现了中央文件精神,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受到军转干部的欢迎和国转办负责同志的肯定。
为帮助转业干部了解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近期,我们专访了广东省军转办和广东省军区转业办主要负责同志。
广东省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解读Q:为什么要实行考试安置办法?A:为贯彻落实《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以下简称国转联1号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广东省实际,对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制定并实行《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
这样做,一方面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现象,实现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资格考试向按岗位进行竞争性考试安置的转变。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应用,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
Q:《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A:国转联1号文件规定:“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考核量化赋分办法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
根据上述规定,明确考试工作由省统一部署安排,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评卷,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各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接收安置单位不得再组织考试。
Q:考试考核安置的对象有哪些?A: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含正科级以下文职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
不到公务员法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不参加考试。
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市顺德区)军转安置⼯作⼩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东省军区转业办:现将《⼴东省军转⼲部考试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〇⼀⼆年五⽉⼗九⽇⼴东省军转⼲部考试安置办法为建⽴健全军转⼲部科学考试安置制度,避免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考试,军转⼲部反复参加考试,根据中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部安置办法若⼲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对象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作的营级以下军转⼲部(含科级以下⽂职军转⼲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部,下同)。
⼆、考试(⼀)组织管理。
省军转安置⼯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部考试的综合管理⼯作,统⼀考试时间、统⼀命题、统⼀印卷、统⼀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
省⼈事考试局协助做好考务⼯作。
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部考试的综合管理⼯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发布公告。
省军转安置⼯作主管部门统⼀发布考试公告。
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
接收计划的⼈数和岗位⼀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
(三)受理报名。
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
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考试。
(四)组织笔试。
原则上笔试科⽬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要素。
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写作或专业科⽬等。
笔试实⾏百分制计分。
省军转办负责统⼀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
笔试考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笔试考务组织办法执⾏。
(五)考试监督。
省军转安置⼯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试组织⼯作和考务⼯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员赴各考区巡考,监督检查履⾏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3年10月17日发粤人发[2003]26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效劳管理工作的及配套文件的》(穗府〔xx〕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
本细那么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一)及立户1. 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登记。
2. 人事户头立户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
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1. 申报主体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效劳机构签订代理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效劳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广东广州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政策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广东广州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政策
(穗军转〔2008〕32号)
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穗军转〔2008〕32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8〕149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到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应安排好其职务:技术6级、任职满3年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7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调研员;技术7级、任职满3年的技术8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主任科员;任职不满3年的技术8级或技术9级专业技术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应不低于副主任科员。
二、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职务。
安置相应管理岗位职务确有困难的,职级安排可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办理。
三、历年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安置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现职专业技术干部,至今尚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安置职务的,应尽快调整到最低职务(受行政处分的除外)。
区(县级市)如安置单位无法解决的,由区(县级市)组织人事部门统筹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黄小莉,联系电话:83551138)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2•【字号】穗府[1996]94号•【施行日期】1996.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9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人事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穗单位)应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
第五条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原则,使转业干部各得其所,人尽其才。
第六条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须执行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市统一下达的安置任务。
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专业人才的,必须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市统一分配计划。
第七条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应坚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共同承担的原则,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
在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实行推荐、选用相结合分配办法。
第八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应结合本市经济形势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确定。
其中,县级市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第九条尚未满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已经满编而需要接收转业干部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其编制可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关于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调入职工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
2
、
按收单位或主 管部门凭省劳动厅 的 《 职工 调动 (转
一安排内调的西 藏
青 海汉族职 工 和经 省政府专项 批准安
。
移 ) 通 知》 或 《 职 工 交流调 动 ( 转移 ) 通知 》 连同调人 人 员的户 口
、
置 的职 工 )
7
、
。
粮食迁移证
、
套 准予迁入证 明 》 到省劳动厅原 审
。
定的配偶
) 4 (
。
夫妻乡
,
稀 七年 以 上 的配偶
指婚后 一 方 在穗 定居 七
年以 上 ( 含七 年 以 户 口 为准 ) 仍夫妻两地分居的配 偶
( 5 ) 夫妻 分 居 五 年 以上 不 足 七 年的配偶
。
家庭 确有实
,
际困难
,
、
或调 入 一 方具有 一 定业务
,
技 术专长
。
并是调 入
单位所急需的
2
、
.
) 以上 医院诊断证 明的
驻稚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 管部门负责审核调入者的
.
解决夫妻分居 申请调 入 的
。
,
调入 单位应 报送 双方的身
.
档案
、
《 职工商调登记 表》 或《 职工 交流登记表 》 及 有关材料
、 ,
份证 和 结 婚 证
(1 )
、
住 穗 一 方 的户 口 簿 原 件
, 、
符合本 条 第
生活 不能 自理 的
。
,
可 申请其 一 名子 女 ( 含子 女的 配
个月内回 复处理 意见
经 批准调
,
偶 ) 调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4.07.16•【字号】粤人发[2004]181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81号)省直和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国发[1993]43号)和省政府《批转〈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粤府[1997]29号),多年来,各单位认真落实,坚持以大局为重,克服就业压力大等各种困难,想方设法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支持军队建设,受到部队和随军家属的赞誉。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帮助军人解决夫妻分居、子女生活投靠、解除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
各单位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大局为重,坚持适当照顾就近和与原工作单位性质、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
否则,将按照省政府批转《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粤府[1997]29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驻穗各部队政治部须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已经批准随军家属中的原在省直和中央直属单位工作需要省人事部门安置就业的在职干部情况,按照《20××年随军家属(干部)安置名册表》和《拟调随军家属(干部)登记表》的要求填写各1式2份,连同《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1份报送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
逾期报送的转下一年度就业安置。
三、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
对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非个人原因除外),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第二次就业安置。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17•【字号】穗府[1995]133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颁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广州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广州市随军家属的义务,并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广州市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劳动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人事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家属;市劳动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工人身份以及无工作的家属。
各级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
飞行员、潜水员以及基层单位的随军家属应优先安置。
第五条驻穗部队各大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要广州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写登记表并经汇总之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
属四个县级市的,分别报送所在县级市的人事局、劳动局。
第六条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指令性为主与自谋职业、自找接收单位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随军家属的行政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资源开发中心。
第七条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在半年内由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
对随军前在所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可按其原单位的工作确认其工种和专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08•【字号】粤府[1998]62号•【施行日期】199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8日粤府〔1998〕6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今年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和精简整编部队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和精简整编部队服现役满8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于12月离队(精简整编部队于9月离队,省民政厅已通知各地),由各地自行接收。
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
退役士兵返乡途中,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接待运送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对退役士兵返乡途中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中转换乘等要予以优先,并要留出机动车(船、机)票,确保零散退役士兵及时返乡。
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
各级政府要安排好接待经费,确保接待运送工作顺利进行。
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热烈欢迎,热情接待。
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向他们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传在乡退伍军人建功立业事迹,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珍惜军人的荣誉,顾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对退役士兵回乡后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
二、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完成(一)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含三资、股份制、集体和私营企业)、人民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粤发[1999]18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粤发〔1999〕18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11月25日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为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对象与条件我省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粤单位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特别是在机械与运载,信息与电子,化工、冶金与材料,能源与矿业,土木、水利与建筑,农业、轻纺与环境,医药卫生等工程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省管优秀专家选拔对象: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完成人;或获得部、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2、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者;3、在宏观发展战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4、长期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或边远地区和山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技服务,推广科技成果,为发展当地经济、改变贫穷面貌作出突出贡献者;5、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工作者;6、获得部、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7、在教育、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专业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内同行业最高奖励,或出版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被同行所公认,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0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做好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在本市城镇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法,在上级安置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安置部门开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推荐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和岗前培训。
第七条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分配安置任务安排就业的,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分配计划,在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前,允许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找单位或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安置。
(二)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穗府办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0日广州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引进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入户(以下简称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支持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发展,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二)总量控制、人才优先;(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入户指标申请、资格审查、相关手续办理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退役士兵入户指标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统筹安排年度入户指标。
市公安机关负责协调办理入户手续。
广州警备区负责引进退役士兵入户工作政策宣传等。
其他市直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引进退役士兵入户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是指在驻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海军广州舰)部队累计服役时间不少于2年,且服役期间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六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可申请办理引进退役士兵入户手续:(一)退役接收安置地非广州市,已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返回退役安置地办理入户,且享受相关安置待遇;(二)退出现役两年以内,且退役时获得师(旅)及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所开具的引进退役士兵入户推荐函(附件1);(三)在我市就业,并与我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四)获得优秀士兵(官)、个人三等功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军队)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之一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28•【字号】粤府[1997]94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94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7〕32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接收工作今年士兵退役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13年以上和因军队精简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于12月离队,由各地自行接收。
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
伤病残士兵严格按照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接收。
退役士兵返家途中的接待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使转运工作正常运转。
严防途中打架斗殴,严禁携带和托运危险品。
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中的饮食供应。
各级政府要安排好接待安置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抓好教育培训退役士兵返乡,各级政府要组织热烈欢迎,热情接待。
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标语、板报等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扬在乡退役军人建功立业事迹。
要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思想教育,鼓励他们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服从分配。
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他们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各接收安置单位应组织安置对象进行岗前培训,以适应行业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