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城乡规划法规ppt课件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91年10月施行)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施行) •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年9月施行)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7月施行)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3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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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 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 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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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的详细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 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土地使用性 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 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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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
个月内向城乡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 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 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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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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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规划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 发,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 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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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原则
• 城乡统筹的原则 • 合理布局的原则 • 节约土地的原则 • 集约发展的原则 •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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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分类及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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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城市和镇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城市规
划和镇规划。这里的规划包括了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ppt课件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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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 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释疑[城乡规划作用\法定性\修改程序性]
精选2021版课件
9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第九条释疑[执行城乡规划的权利与义务] [公众监督]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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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 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 管理的效能。
第十条释疑[用科技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科 技创新]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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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释疑[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管理的行政 主体划分\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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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 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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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1条)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16条)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18条)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5条新增)
第五章 监督检查(7条新增) 第六章 法律责任(12条) 第七章 附 则(1条)
共70条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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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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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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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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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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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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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我国城乡建设实施的是“一法一条例”的制度,但由于社会经济与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和乡村发展逐渐交融,联系逐渐紧密,原来的城市与乡村分开建设的思想已经不足以支撑城乡发展与建设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更好地进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不仅能及时调整城市建设方向跟进国家建设发展,还能随时了解国家动向。
下面本文将从文件的内在伦理、理念逻辑、亮点及不足四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1、内在伦理:1、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本法体现出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注重节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
如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中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也规定了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规定了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的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新区的开发建设还是旧区改建,都体现了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在本法中,最突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尊重民众意见,强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透明性,支持公众参与。
如十八条,在城乡规划送审批前,会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方式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六条)。
在修改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3、分期建设,留有余地的规划思想。
本法强调要根据当地社会的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
4、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规划观念。
在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的过程中,本法都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观念(第十八条、二十九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对其进行建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避免每个城市都是一个样子的情况出现。
发挥规划先导作用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解析
别 规 定 了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市 、 总 城 镇 体规划 , 控制 性详 细 规划 和 乡规 划 的
村, 防止 历史 文 化名 城 、 名镇 、 村保 名
护 的滞后 性 。 因此 , 例规 定 , 条 历史文
化 名城 、 镇 、 名 名村 的保 护 规划 应 当
整体利益 、 经济发 展与环境 保护 、 现代 强 制性 内容 。
本 条例 的规 定 设 置 了相应 的法 律 责
任。 1 有 关人 民政 府 、 乡规划 主管 、 城 部 门 和相 关 行 政 部 门违 反 条 例规 定
专业 性 , 作为 组织 编制 机关 的各 级人 民政 府或 者城 乡 规划 主管 部 门 。 自身 难 以承担 具体 的规划 编制 任务 。 随着 制工作 逐 步走 向市 场化 . 由政府 或者 部 门委 托 市 场 上 的 规 划 编 制单 位 承 担具体 的城 乡规 划编 制工作 。 了提 为 高这些 市 场主 体 的整体 素质 , 证城 保
化建设与历史 文化保护等 关系 ;必须
坚 持依法管理 ,逐步实现城 乡规划 的
与 城 市 总体 规 划 、 总 体 规 划 、 镇 乡规
第 四 , 强 调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划 和 村 庄 规 划 同 步 编 制 ; 关 城 乡 规 相
应 名 镇 、 村 的保 护 规 划 与 相 关 城 划 已经批 准 的 , 当单 独 编制 保护 规 名
第 五 。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实 城 行资质管理 。
和先规 划后建 设 的原 则 重 近期 建 虑 到保 护 好历 史 文化 名 城 、名镇 、 注 名
一
_
~一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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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课件
城乡规划的监督和查处工作主要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以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
五、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处罚和法律追责。
城乡规划法的保障措施
为维护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
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为了
城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
有助于建设宜居、可持续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
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的生活环境。
城乡协调发展。其原则包
法规。
括科学规划、公平公正、
可持续发展等。
二、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的分类
城乡规划可以分为城市总体 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 等不同类型,以满足不同区 域的需求。
六、结语
1 城乡规划法的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能够提升城乡发展水平, 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2 如何合理利用城乡规划法
个人和社会应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 并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的基本内容
城乡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土 地利用、区域布局、建设布 局、环境保护等,旨在优化 空间格局和提升生活质量。
城乡规划图和规划设施
城乡规划图是城乡规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规划设施则包 括交通、水利、公共设施等 基础设施。
三、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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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编制机构
城乡规划的编制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和
《城乡规划法》PPT课件
城乡规划法PPT课件介绍了城乡规划法的概述、组成部分、编制程序、实施和 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帮助大家了解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和应用。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PPT-城市规划依法行政案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章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
第一节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具有全局性、综合性、
复杂性、系统性、长期性、现实性、地方性 和群众性等特点。它的对象是整个城市,是 要通过依法行政把城市规划与当前建设紧密 结合起来,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第一节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
1、系统性
领域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以《城乡规划法》 为核心,建立健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以及行政措施在内 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实现三个方面的配套, 即城乡规划的基本法与各个单项法规的配套, 技术性法规与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配套,国家 立法与地方立法的配套。
一、行政立法
2、法规协调
1、案由
原告:谢良倬 被告: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良倬居住在张家围富安 小区四单元808室。2006年12月27日始原告因房屋漏 水,在未经被告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许可的情 况下在其屋顶擅自搭建40㎡左右的房屋。被告接到举 报后即向原告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要求原告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原告未停止建房行为。 2007年1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并于同年1月8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房。原告不服,以被 告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无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节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特点
7、群众性
城市规划不仅是城市政府意志的体现,也是 全体市民意志的体现。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专家参与 、群众监督,是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的基础 。因此,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应当体现群众性特 征。如实行公开制度,即规划要求公开、规划 审批的政策法规公开、审批管理程序公开、规 划管理人员职责公开和审批结果公开。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 (3)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 5 年 , 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城市人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 ,可以制 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 , 并组织实施。
➢ ⑷强制性内容: 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 依 据城市近
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 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 对规划 年限 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 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 体安 排 , 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 根据城市近 期 建设重点 , 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等相应 的保护措施。
第六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
· 一、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
➢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 定 ,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 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 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 各级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及《城 市规划编 制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 定 , 汇集于表 (表2-1)。
➢ (6)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 (7)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 ,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 期建设规划前 , 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意见。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其中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 的城市 , 报建设部备案。
《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及规划选址管理
(二)规划法律制度的沿革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上世纪50年代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78年 《城市规划条例》 1984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年4月1日
(规划法第47、48条)
先评估,后修改 先论证,后修改 先征求意见,后修改 先报告,后修改 原程序报批,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划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 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 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发表意见,参与决策
– – – –
建设项目批前批后两公告。 (条例第28条)
(四)强化监督原则
人大监督 行政层级监督 公众监督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条例52条)
三、城乡规划选址管理
(一)城乡规划许可“一书两证”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管理范围 (三)城乡规划许可的内容 (四)城乡规划许可的总体流程 (五)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对象 (六)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权限 (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程序 (八)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申请材料 (九)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条件 (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效力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的由来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具体体现:
– – – –
–
有控规才能实施城市、镇规划许可 (规划法第37、38、40等条款)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 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规划法第30条第2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 作出规划许可。 (规划法第42条) 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 作出规划许可。 (条例第26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发放。(条例第37、38条)
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城乡规划法学习辅导讲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一、立法重点(一)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1、健全全省城乡规划技术体系●确立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要求●补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确定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规范城市设计管理2、明确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职责●规划主管部门职责●其他主管部门职责●基层有关单位的义务或责任(二)增强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1、加强城乡空间的规划统筹●城市、镇、乡、村庄不重复划定规划区。
(第五条)●统筹考虑城市、县、乡镇域规划。
(第十条)●明确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市辖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2、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综合协调●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关系。
确保城市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下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1、程序性要求●规划审批前的公告●规划许可前的公示●规划修改和变更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2、实体性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划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规划修改、许可或变更许可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补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强规划严肃性1、限定并规范规划的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乡和村庄规划的修改条件●补充经城乡规划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护类用地的类型2、限制规划条件和许可的变更●限定变更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细化规划核实的规定,强化工程的批后管理●严格规定“住改商”的条件、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1、细化以“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实施管理制度●规划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有效期●“一书三证”适用范围、提交材料和办理程序,许可有效期●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的要求2、完善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规定●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3、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划许可的办理期限●规划验线的办理期限●简化农民个人建房的管理程序(六)保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1、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专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作出具体规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解读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市域总体规划是指由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含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县域总体规划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
市域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以下统称为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乡、村庄不另划规划区;纳入镇规划区的村庄不另划规划区。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规划衔接〕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六条〔规划管理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公开原则〕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在政府网站上长期发布。
城乡规划法解读
解读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 城乡规划法》 些变化? 些变化?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 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 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 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 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 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 检查”两个章节。 检查”两个章节。
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 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 “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 二元结构”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 1993年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 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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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
算。 3 25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 25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及 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
时提供基础资料的责任。 时提供基础资料的责任。 4 选址意见书的应用范围缩小: 选址意见书的应用范围缩小:旧法要求任何
建设的设计任务书申报时都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 建设的设计任务书申报时都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 新法将范围缩小为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和以划拨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地使用权的政人员的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 建设行为的责任; 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 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详细解读
一、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意义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需要更新原有的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通过制定《条例》,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制定城乡规划的职责以及对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需要。
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
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遏制破坏规划、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四)制定《条例》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健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和体制,是保障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
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有效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二、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总体思路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概括为“法制统一、体现特色、充分协调、保障发展”,即:通过对《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我省的实际,体现特色,有所创新,确保国家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原则、管理制度和其他要求得到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于引导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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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 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许可证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验线 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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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倡导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设计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批前审查,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逐步将技术审查责任从行政审查中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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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城乡规划空间引领,发挥综合调控作用
立法目的之一: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 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 意见; 专业或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确保规划之间协调一致 ;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 的交通、消防、电力、通信、广电、管道、水利、防灾、市政、公共等设施 以及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体 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法》讲座—太原
明确上位规划的地位,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
要求深入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 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研究; 转变规划编制方式,采用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 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方式;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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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时城乡规划实施和城乡建设中存在的问 题,中央提出,要抓紧修订《城市规划法》;同时,
要先制定一些文件,强化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保
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规范和指导城乡建设行为,为《城 乡规划法》的修订做一些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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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制定的一 些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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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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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 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 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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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 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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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 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事权
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 布局和原则; 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 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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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 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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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学习辅导讲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一、立法重点(一)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1、健全全省城乡规划技术体系●确立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要求●补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确定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规范城市设计管理2、明确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职责●规划主管部门职责●其他主管部门职责●基层有关单位的义务或责任(二)增强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1、加强城乡空间的规划统筹●城市、镇、乡、村庄不重复划定规划区。
(第五条)●统筹考虑城市、县、乡镇域规划。
(第十条)●明确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市辖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2、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综合协调●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关系。
确保城市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下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1、程序性要求●规划审批前的公告●规划许可前的公示●规划修改和变更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2、实体性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划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规划修改、许可或变更许可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补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强规划严肃性1、限定并规范规划的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乡和村庄规划的修改条件●补充经城乡规划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护类用地的类型2、限制规划条件和许可的变更●限定变更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细化规划核实的规定,强化工程的批后管理●严格规定“住改商”的条件、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1、细化以“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实施管理制度●规划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有效期●“一书三证”适用范围、提交材料和办理程序,许可有效期●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的要求2、完善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规定●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3、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划许可的办理期限●规划验线的办理期限●简化农民个人建房的管理程序(六)保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1、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专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作出具体规定。
2、赋予城市设计法律地位●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并对城市设计规范制定、开展城市设计的主要区域、城市设计的地位和作用等做出规定。
(七)加强人大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的监督1、人大的监督管理●人大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审议●重要事项的决议、决定2、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权、查询权和举报权●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告●规划许可和变更的批前、批后公示●基层组织和机构的监督义务和权力(八)强调部门协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1、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产权登记、工商管理等与规划管理的工作衔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明确有关部门违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2、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和违规行为●明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补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验线、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违法查处二、重要条款解析(一)总则●赋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明确政府职责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明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确定规划区划定原则第五条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规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和其他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和系统支撑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要求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城镇发展战略;(2)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3)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4)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5)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6)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补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和内容要求第九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
●加强区域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第十五条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省政府指定镇总体规划的审批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明确市、县域和乡(镇)域整体规划的要求第十条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明确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要求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乡规划的人大审议要求第十二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审议第十四条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细化修建性详细规划与控详的衔接第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定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十五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加强专项规划的部门协调和规划综合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1)保护规划的人大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第十七条)(1)编制主体和审批机关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规划内容要求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3)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备案管理第十八条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基础资料第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防灾要求第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