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其他应收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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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其他应收款的风险

(一)其他应收款产生的原因

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②企业灰色支出③高管年薪支出

④老板年终个人分红⑤关联方占用资金

在报表中常体现在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较大,有的企业甚至

大于应收账款的金额;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不动。

(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成因、风险及

应对

1、虚假出资的目的

①注册资本的多寡往往是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实力的第一印象;

为了与大企业合作,只好虚增。

②有些行业的经营资质政府明确要求了最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③有关企业对合作方、投标方往往有注册资本最低限的要求。

④银行融资的要求;

⑤为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补贴;

2、虚假出资的原因

一是筹借或由其他企业代为出资。(虚假出资)

二是出资人出资后再将出资额以各种名义抽回或转移(抽逃)。

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由于验资时是借他人的资金,所以验资后要将这部分资金转出企业,所以通常情况企业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是:借:其他应收款—股东,此做法最容易受税务局和工商关注。

3、涉税风险分析

方案1: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委托银行贷款(转贷对象形式上不是关联企业)、成立财务公司及结算中心等办法将资金调走。

方案2:注册资本不大的话可以提现出来,再找费用票回来冲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借:相关费用

贷:库存现金

(三)灰色支出的财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三)高管年薪、买车房支出

在年度发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四)老板个人分红处理

民营企业个人投资者从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得税后

利润,切记不要通过“其他应收款”。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①费用化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

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的身份代替个人出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然后再在

限公司中消化。

③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利润

转移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其税负相

对公司制企业而言较低,而且在全国各地对此类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一般个人所得税税负为收入的0.4%,营业税及附加最高仅为5.55%,综合税率为6%左右。而在公司制企业中则可以抵扣25%,相差达19%左右

④设立核定征收企业,将利润转移

通过设立核定征收的企业达到税负的转移。

(五)其它应收款的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

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实际并未收取资金占用费要交营业税及所得税?

1.关联方往来的税收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解决思路

(1)签订借款合同

[案例]母公司向子公司汇入1000万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3000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财税(2008)121号]

①母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1000万

贷:银行存款1000万

②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1000万

财务费用每年为60万。

(2)通过正常的货物转移;

【案例】子公司与A公司存有购销关系,正常的售价每吨为1000元,成本每吨为800元。

现改为母公司销售,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的价格为900元。

子公司---母公司---A公司,子公司把每吨的利润转移到母

公司

此交易增加了营业收入,转移了利润,同时增加

了税前抵扣基数!

(3)企业集团成员关联方构筑成“统借统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采用“统借统贷”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是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之间方能采取此方式

第二,是必须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能仅是母子借贷

第三,凭证可以是母公司还款的利息凭证复印件,同时附上母公司的借款合同。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

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部分地区明确除房地产外其他行业也可适用统借统还

①苏州市在解答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②辽地税发[2010]3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③津地税企所〔2010〕5号〈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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