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1996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为便于各级外商投资审批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政策,维护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我们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归纳和整理出了《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以及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是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请按我部近期将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各级权限划分目录一、商务部审批权限(一)常规性企业审批投资总额3亿美元(含3亿美元,包括单次增资)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审批。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2、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办理事项3、外商设立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审批许可办理事项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5、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办理事项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7、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8、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办理事项9、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10、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审批办理事项1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独资)12、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13、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14、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办理事项15、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办理事项16、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合同、章程审批办理事项17、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18、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办理事项1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20、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办理事项(a、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b、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成品油、药品、汽车等商品;c、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d、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5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e、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说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者。
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
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外商对于投资中国市场的兴趣也不断增强。
而要想在中国进行外商投资,首先需要完成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的具体流程和相关事项,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过程。
一、前期准备在进行外商投资之前,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了解和研究,确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和合规要求。
此外,还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现状、竞争状况、消费者需求等信息,以便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和商业计划。
同时,还需要确定投资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并准备好相应的经济和财务资料。
二、申请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准入是外商投资审批的第一步。
在申请外商投资准入时,需要根据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商业计划书、申请表格等。
根据投资的不同类别和金额,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也会有所差异。
三、审批机构审核一旦申请材料递交,就需要等待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批机构会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和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提出相关的询问和要求。
一般情况下,审批机构在接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或者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审批时间可能会延长。
四、外商投资审批决定审批机构对于外商投资申请的审批决定分为三种情况,即批准、不批准和要求补充材料。
如果审批机构批准投资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营业执照,并完成相关的注册手续。
如果审批机构不批准投资申请,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诉或者重新递交申请。
如果审批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申请人需要根据要求及时补充相关的材料并重新递交申请。
五、外商投资登记和备案在取得外商投资准入批复后,申请人需要将相关的批复文件进行外商投资登记和备案。
外商投资登记和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和投资类别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登记和备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10772
以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状况,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
获准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申请:(一)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编制在五人以上,其工作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并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受理、初审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辖区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一百户以上。
(三)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
(四)能认真地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应向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验收合格并同意后,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授权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该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报告。
(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报告。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关于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备条件可以授权的报告。
(四)地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其内容包括职务、培训情况、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 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 程序与上述相同。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 (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
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 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 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 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等法 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
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 批。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准入与审批制度
案例二
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成功。苹果公司充分 利用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与中国本土企业 合作,成功打入中国市场,并取得了显著的 市场份额。
失败案例剖析
案例一
谷歌退出中国市场。谷歌公司未能充分适应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市场环境,最终选择 退出中国市场,失去了在这个庞大市场中的竞争机会。
案例二
优步在中国市场的失败。优步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未能与本土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同时受到中国本土竞争对手的强烈挤压,最终退出中国市场。
审批权限
各级审批机关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产业政策等因素,具有不同的审批权限。一般来说,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商务部负责审批涉及外贸、外资、外经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则负责审批其辖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
审批程序及流程
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准入与审批制度中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申请人需向具有 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受理和审查,最终根据审查 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强化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外商投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推动智能化监管
借助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外商投资行为的实时、动 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
THANK YOU
感谢聆听
VS
影响因素
影响外商投资准入和审批制度的因素包括 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法规、产业政策、 技术标准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将直接影响 外商投资准入和审批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04
典型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一
特斯拉在中国投资建厂。特斯拉公司成功利 用中国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在中国建立了 超级工厂,实现了本土化生产和快速市场扩 张。
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
对白云山板蓝根颗粒抗病毒作用进行筛查。而本次
开展筛查的范围十分广泛 , 包括流感病毒 、 禽流感病 毒 、A S 乙肝病毒 、 SR 、 艾滋病毒 、 带状疱疹病毒等 2 O 香港将与内地合作研究禽流感病毒
香 港食 物及卫 生局局 长周 一岳称 ,内地 已发展 第5 代禽流感疫苗 , 香港将与内地专家合作 , 研究最 多个 高致病 性病毒 。该研究 最终将 由 NH及 时提供 I 年在本地街市和农场爆发的禽流感病毒对内地 研究结果和试验数据,白云山和黄进行专利申请与 近 1 国家已通过食品安全法 , 期望 保护。 在 同期由 NH举办的全球抗病毒性流感峰 疫苗的反应。他指出 , I
会上 , 中国工程院院士 、 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做了 内地有关部门可订下标准,以便两地的检查和化验 令化验水平容易作比较及参考。 周一岳 3 《 中国抗病毒联合治疗概述》 的报告。 他指出, 板蓝根 方法一致 , 61 3 商讨香港与 是抗病毒中药的典型代表,在 中国有两干多年的应 月 2 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见面 , 用历史, 临床效果 良好 , 而体外抗病毒筛选也基本证 内地对供港食物的问题 ,并签署补充合作安排的协 并在发放消息作出配合 , 令 实其确切疗效。在西药感 冒药因毒副作用受到质疑 议。双方同意加强沟通 , 的时候 , 美国 NH将中药 白云山板蓝根颗粒纳入研 内地和香港市 民也得到相同信息,也加强节 日期间 I 究范 围, 不但有利于揭开板蓝根的抗病毒机制 , 更有 两地对供港食物的检测和检查。 ( 摘编 自: 香港政府新闻网 20 — 3 2 ) 090 — 7 利于国际中药领域的学术交流。 ( 摘编 自: 中国医药报 20 年 3 3 09 月 1日) 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
作 社 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 体 , 借 鉴 B T 模 式 ( u d O e— 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 、 O B i — pr l 管理权限。 除外商
外资企业审批权限是怎样的?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页眉可删)外资企业审批权限是怎样的?导读:每个地方的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不同,一般根据外商投资审批项目的资金总额判断,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及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须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一、外资企业审批权限一、外资企业审批权限是怎样的?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
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被授权局;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针对近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出观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适应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合同、章程的修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审批
外商投资审批外商投资审批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的过程。
以下是对外商投资审批的详细介绍。
一、外商投资审批的背景外商投资审批起源于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初期,为了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对外商投资进行了审查和管理。
外商投资审批的目的是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外商投资审批的程序外商投资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核准和备案等环节。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2.审查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资格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核准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进行核准,颁发核准文件,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4.备案核准后,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备案手续,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三、外商投资审批的依据和政策外商投资审批的依据是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外商投资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四、外商投资审批的作用和意义外商投资审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外资、推动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1.促进经济发展外商投资审批能够引进外资,增加投资和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并且带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对提升国内产业水平和技术创新起到积极作用。
2.吸引外资通过外商投资审批,能够体现我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和透明度,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
3.推动结构调整外商投资审批可以引导外商投资向高技术、新兴产业、高附加值领域以及中西部地区等重点领域进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4.提升产业升级外商投资审批能够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国内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总结:外商投资审批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项目进行审查、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的过程。
它起源于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初期,通过一系列程序和环节来保证外商投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10.08
【实施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利用外资环境,简化外资项目审批程序,减少管理层次,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及单次增资3亿美元以下(不含3亿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将投资总额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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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文件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商资函[2011]1078号-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11]1078号2011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
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
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
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办理境内投资核准手续,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三)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准文件;(四)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办理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提交的文件;(五)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上述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并出具核准件后,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相应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所投资企业,或先划转至外商投资性公司再转汇至所投资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6•【文号】工商外企字[2003]第1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月6日工商外企字[2003]第1号)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切实规范外资市场准入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适时修改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执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被授权局应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执行,对照《办法》规定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并根据规定时限调整完善自身授权工作,真正做到“机构落实、职能到位、人员合格、工作规范”。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切实履行对辖区范围内其他被授权局上述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自身授权建设,坚持授权标准,强化授权管理。
二、现行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
此前,现有各被授权局应严格按照原有授权文件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二)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三)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及经营管理中央部委审批项目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四)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传播媒体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五)其他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六)为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资并购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二章xx的批准和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的分类,总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许可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应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后,报xx发展改革委。
省内可审批的重大项目,经省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决定;经xx批准,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报xx。
第四条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交通(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信息产业、盐湖资源开发、xx科技型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此类项目的审批权没有下放。
第五条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州、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许可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州、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七条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和投资者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的目标市场、计划从业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消耗情况;(4)环境影响评价;(五)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出资额、各方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拟进口设备及金额。
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
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购买现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为了引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外商投资审批和管理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的审批与管理流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以便顺利进行外商投资活动。
一、审批前阶段在进行外商投资之前,投资者首先需要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投资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投资方案、寻找合作伙伴等。
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国家对于特定领域外商投资的政策,以便确定投资可行性。
二、申请阶段1. 提交申请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外商投资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方案、合同协议范本、企业章程等。
2. 材料审查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
3. 补充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会要求投资者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以完善申请材料。
三、核准阶段1. 审批程序经过初步审查后,相关部门将传真或邮寄审批意见书给投资者,确认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
投资者根据审批意见书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2. 批准文件审批部门将根据审批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发放批准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部核准证明等。
四、备案阶段在取得核准文件后,投资者需要将相关文件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并获得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
五、注册登记阶段1. 营业执照投资者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者还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证明。
六、后续管理阶段1. 财务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并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2.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重要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1. 简介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管理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的重要规定。
该办法旨在鼓励外商投资并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与国内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2. 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原则和条件。
根据该办法,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等方式进行投资。
还规定了外商投资的领域限制和保护措施,以遵循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要求。
3. 外商投资审批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标准。
外商投资者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国家相关部门将根据投资申请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审批,并及时向外商投资者作出合理的决定。
4. 外商投资合同和章程根据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者应与中国境内的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或章程,明确双方在投资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投资合同或章程应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金额、投资领域、投资期限、利润分配等内容。
合同或章程一经签署,即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 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该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者享有与中国境内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如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受到不正当侵害,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维权。
6. 外商投资退出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者退出中国境内投资的程序和条件。
外商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或章程的约定,在合同期满后或提前与合作方协商决定退出。
退出时,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的资金清算和财产处置。
7. 外商投资监督和管理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国家相关部门将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外商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对违法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保护其他投资者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8. 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明确、规范和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1992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吸引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外商来我省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分为省和市(地、州)两级。
第四条省级审批管理机构为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四个组:(一)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及其它业务咨询等工作;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并代为办理报批手续;接受委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业务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综合业务。
(二)项目审批和建设协调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工程评估和扩初设计审查的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
(三)合同审批管理组: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履行。
(四)生产协调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综合统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方面,省与国家及省与市(地、州)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机构相互对口。
第六条项目总投资(含流动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州)有关部门审批;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审批管理机构初审后,由省计经委、经贸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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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分别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的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但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委托太原市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依据:晋发[2006] 号)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
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地市级发改委、经委商务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享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
3、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之前,须先向商务部申请配额、许可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或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
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批。
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国发[1984]138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