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收付汇名录登记申请
【精品】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53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者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要紧包含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有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有关数据。
1.核心要素包含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与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含贸易方式与币种。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者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题一、名录登记问题1: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 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问题2: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 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
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 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 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问题3: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20 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答: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 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深圳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手册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中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
现场对照填写);
3.
现场对照填写);
4.
5.
6.15位;
7.
8.
附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
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
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
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办理指南【模板】
(三)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
无(企业直接登陆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咨询方式
********
办公时间
工作日9点——17点
办公地址
河南省XX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1号
申请材料
(1)新办申请材料清单: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受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四)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许可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办理:1、新办。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设置辅导期标识,并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进口付汇流程
进口付汇流程:1.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2.付汇流程:<一>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业需备齐下材料:1.进口合同;2.发票;3.正本报关单;4.提单;5.进口付汇核销单;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7.登记表第三联;8.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9.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10.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二>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合同,IC 卡(7)进口核销登记表。
企业录入
一、老名录企业(进入名录时间在3个月以上)1、安装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端。
2、登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端,提取数据;日常工作中需每日及时进行数据提取,以及时收到外汇局发出的公告信息、分类考核信息、现场核查通知书等信息。
3、新政策下,企业进口付汇直接在银行办理。
当出现下列情况,需在付汇前到外汇局登记:①被外汇局分类为“三类进口单位”的需提供:申请书、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若报关单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还需根据贸易方式提交相关凭证。
②付汇单位与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需提供:申请书、进口合同、报关单、商业发票、代理协议、根据不同贸易方式提交相关单证(与在银行付汇需提交单证相同)、电子口岸IC卡、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有关批准文件4、当出现下列情况,需在到货后30个自然日内持相应单证向外汇局逐笔报告:①被外汇局分类为“二类进口单位”的需提供:《进口付汇逐笔报告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进口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除外)、根据报关单贸易方式提交相关单证(与在银行付汇需提交单证相同)②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进口付汇逐笔报告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进口合同、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根据报关单贸易方式提交相关单证(与在银行付汇需提交单证相同)③进口项下退汇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进口付汇逐笔报告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进口合同、发票、收汇凭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部分到货的提供)5、逐笔报告流程:登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端进入“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处理》正处理业务》网上进口逐笔报告”点击“新增”,从左侧选择需报告的付汇、报关单或收汇数据,保存(此处的保存仅将信息保存在企业的电脑上)打印《进口付汇逐笔报告表》从“数据交换》数据保送》进口逐笔数据报送”进入报送环节,点击“开始”,完成向外汇局报送持《进口付汇逐笔报告表》及相应单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二、新名录企业(进入名录时间在3个月以内)1、安装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端。
外汇名录注销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外汇管理局:我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特此向贵局申请注销外汇名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公司基本信息1.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2. 成立时间:××年××月××日3. 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4. 经营范围:×××、×××、×××等5. 法人代表:×××6. 营业执照号:××××××××××××××××7. 税务登记证号:××××××××××××××××二、外汇名录登记情况1. 登记时间:××年××月××日2. 登记编号:××××××××××××××××3. 外汇账户开立银行:×××银行4. 外汇账户号码:××××××××××××××××5. 外汇收支情况:最近一年内无外汇收支业务三、注销理由1. 业务发展调整:我司近期对业务进行了调整,外汇业务不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故无需继续保留外汇名录。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业务流程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业务流程发文号:发布日期:2006-10-14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进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进口付汇”子系统中的业务流程为: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入网认证手续→上网提交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上网交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入网认证手续。
新成立进出口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前需到南宁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申请,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申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2、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企业开立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只须提供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和上述第1、2项材料即可。
注意事项:(1)只有在办妥以上手续后,企业才能开展进口业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为30个工作日,如企业在领到登记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过期无效,需到商务部门重新办理。
如企业只办理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而未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要尽快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进出口业务造成影响。
二、上网提交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目前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进口付汇”子系统中的主要操作是对进口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处理。
企业既可选择自行进行网上交单处理,也可不进行网上交单处理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
网上交单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将企业操作员IC卡插入读卡器,输入密码,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点击进入子系统“进口付汇”——点击进入“交单”/“批量交单”(需同时提交2份以上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的可选择“批量交单”)——输入进口报关单“预录入编号”,回车——点击“开始查找”——查找到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后,点击进入报关单电子底账,在“提交到银行/外汇局”一栏输入“450000000000”(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的外汇局代码,如企业需提交到银行,可从下拉菜单中进行选择),回车——点击“交单”。
外管证申请报告
外管证申请报告一、背景介绍外管证,又称外汇经常账户结算核准证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发的一种特殊证件。
外管证的主要作用是管理企业与境外公司进行结算和支付的外汇资金。
二、申请条件申请外管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中国境内企业或机构;2.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3.申请人有与境外公司进行结算和支付的外汇需求;4.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境外结算。
三、申请材料1.《外汇管理申请表》;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3.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4.申请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5.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人的公司章程;7.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8.申请人的境内结算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明;9.申请人与境外公司的合同或协议;10.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所需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2.审核申请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完善之处,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3.预审阶段:外汇管理局会对申请人进行预审,确保申请人满足申请条件;4.实地考察:外汇管理局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以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情况;5.批准申请: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外汇管理局将批准申请,并发放外管证。
五、申请费用申请外管证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费用根据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而定。
六、注意事项1.在申请外管证之前,申请人需要确保帐户中的资金是从合法来源获得的;2.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并确保所提交的材料是准确无误的;3.申请人需要严格遵守外管证的使用规定,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目的;4.外管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以上是关于外管证申请的报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申请流程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