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进度款付款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红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高新管办[2011]20号颁布时间:2011-4-2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工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新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青岛高新区《关于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高新管[201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高新区管委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本级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财政性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青岛高新技术产业新城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高新区内三大主导产业(生物与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与节能环保)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具备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竣工结算评审报告
(红头及文号)XXXXXXXXX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厅 _______处:根据贵处下达的对_________ 项目(以立项批准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为准)竣工结算进行评审的任务,我中心组织评审人员,按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实、单价取费审查等必要的工作程序,对送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现将评审结论报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项目立项、概算及调概情况:(二)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实际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装修情况等)(三)建设时间、工期等(合同及实际建设时间)(四)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勘探、代理机构、施工、监理等)二、评审依据(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闽财建[2003]58 号)等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有关规定;(二)(立项批文文号)等立项及概算批复文件(不必每个文件一一列举);(三)施工、竣工图纸、会审纪要、招投标文件、合同、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书等;(四)规范、定额、信息价、取费标准、税金标准等;(五)其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
三、评审方式、范围和内容(一)评审方式: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基本建设程序、各项管理制度等内容采用查询、核对等以合规性审查方式为主;对项目投资采用现场勘察、量价核对、征求会商等以实质性审查方式为主。
(二)评审范围和内容:XX项目(含XX单项工程)的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
四、评审结论(一)基本建设程序性评审:项目从立项批复(估算)、初步设计批复(概算)、调概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审批(预算)、开工审批(或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基本建设组织管理情况评审:1. “四制”执行情况评审:(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监理制,应适当展开);2. 资质评审:代建单位、设计单位、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等;3. 工程质量、工期评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保障第六章项目服务第七章项目激励第八章附则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前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市重点准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合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青建规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8〕51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采〔2019〕10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制订了《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9日公布的《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中提出的“2020年,全省依法推动取消施工图审查。
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100%抽查”的要求,并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全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工作落实后,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服务期内,通过政府采购承接“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单位可以承接改革后“施工图抽查”中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施工图审查的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要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环节中给予落实。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的要求,三个试点片区在试点期内,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后实行“施工图抽查”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另行制订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政办字[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31日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3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保障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实现39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
(一)项目备案阶段(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登录“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发改部门核对后完成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二)规划及用地阶段(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3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国土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2个工作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青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4日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本方案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事项。
水利、交通、能源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本方案,结合行业实际同步推进实施。
(三)改革目标。
全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全过程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大型、复杂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全过程审批时间。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内含五个流程图)
海域使用权审核
3个工作日
市水务管 理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3个工作日
市水务管 理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审批
3个工作日
市水务管 理局
取水许可审批
3个工作日
市民族宗 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新建建筑物审批
3个工作日
市生态环 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
3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 批局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
附件1-1
项目 策划 阶段
建设 工程 审批 主流
程
并行 推进 事项
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出建设意见, 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
确定建设条件、规划条件
立项规划用地许可阶段(20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时限
市发展改 革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含专家评审)
8个工作日
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
市行政审 批局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1个工作日
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
市气象局
核
1个工作日
水务集团
用水报装
3个工作日
供电公司
能源集团
能源集团 市通信管
理局
供电报装 燃气报装 暖气报装 通信报装
5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6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 批局
市行政审 批局
市行政审 批局
市行政审 批局
市行政审 批局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时限
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
局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9个工作日
市发展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革委、市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4日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投资的社会公共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公路交通、轨道交通、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市建筑工务局代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相关工程项目统计、调度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代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基本建设各项手续,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和竣工移交等全过程建设工作,实施“交钥匙”工程。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与市建筑工务局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项目交接后,市建筑工务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申报材料只需加盖青岛市建筑工务局工程专用章,以项目主管部门名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机关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出具的审批意见,由市建筑工务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市建筑工务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报批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青政办字[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50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前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增加不同梯次的项目储备,根据《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9〕25号),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投资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梳理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提前做好安排,避免因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影响项目实施。
二、坚持规划指导,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效应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编制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凡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需来源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规的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建设时序逐步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达到预可研深度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基础。
三、提高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质量和水平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应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时机和选址、功能、内容、规模、融资等进行全面研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项目立项,控制价、承发包、竣工结算备案流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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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备案办理(西区)
申办流程
控制价备案所需格式资料下载
1. 承办机构: 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招标科(3个工作日) 2./登陆青岛市黄岛区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中间部位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相关表格下载”-- 下载最新“控制价登记备案所 需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审核资料如下 :
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咨询单位公章、资质章、法人章 、各专业执业印章并 签字); 3.竣工结算书扉页(咨询单位公章、资质章、法人章 、各专业执业印章并签字)、 三级复核质量控制流程单;
项目立项申请
网上申请流程
项目立项
我国现阶段的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分三种方式,即: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 每个项目只适用其中一种方式。 审批制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 备案制和核准制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 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本规定自2017年2月 1日起实行。青岛市的在线监管平台是“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所需
申报资料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咨询单位公章、资质章、法人章 、各专业执业印章并 签字); 3.竣工结算书扉页(咨询单位公章、资质章、法人章 、各专业执业印章并签字)、 三级复核质量控制流程单; 4. (甲方盖公章);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 ; 7.竣工验收内部会签表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上报; 8.单项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每个单位工程一份); 9.结算审核登记申请书(盖甲方公章、法人章,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章); 10.结算文件受理申请书(盖施工单位公章及编制人章,咨询单位加盖公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改项目)管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除外)实施的技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技改项目包括:(一)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试验、检测需要的技术装备和条件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二)为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生产线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三)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对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四)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五)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改项目。
第四条市、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加强对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改项目管理的政策指导,在服务具体企业技改项目的同时,做好全市和各区(市)企业技改投资的监测工作,依法公开技改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活动,推进技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青财农〔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2024〕18号各区(市)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制度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对《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青财农〔2021〕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转移支付。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2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计划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日202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送审时间:2020年3月3.修订《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送审时间:2020年4月4.青岛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办法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送审时间:2020年4月5.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2020年6月二、适时送审项目1.修订《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2.修订《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根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适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规章。
三、调研项目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部分功能区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3.青岛市外国人在青工作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4.青岛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修订《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7.修订《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8.青岛市农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办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9.修订《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应急局10.修订《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字[2017]10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有效期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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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青政字[2017]1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2012年12月26日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2〕61号)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各区(市)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加强本区(市)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明确稽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市稽察办应当加强对各区(市)稽察工作的指导。
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稽察机构应当不断提高稽察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稽察工作。
对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或者公开曝光。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工作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字[2011]8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工作管理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工作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字〔2011〕8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实现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绩效预算管理的意见》(青政发〔2009〕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青政字〔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资金预算评审的重要意义预算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和程序,将预算事前评审与事后绩效评价有机结合,能够为科学安排财政预算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决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促进财政资金预算评审工作规范开展。
二、预算评审的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实施预算评审,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对预算评审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予以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科学规范原则。
评审工作应当标准统一、依据可靠,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按照规范的评审程序进行。
(三)绩效优先原则。
以绩效为导向,评审结果应当清晰反映财政投入和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预算评审应当以实现最优绩效为目标,择优安排项目。
(四)细化预算原则。
通过预算评审,实现项目预算按照支出经济分类进行细化,促进项目预算做实做细做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2]6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6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有效期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2〕61号2012年12月26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
日常工作由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承担。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第六条稽察工作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预防为先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要范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青政办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下同),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以自有资金付款的房价款和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以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网络监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第七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缴纳法定税费、偿还本工程开发贷款及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
二、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市备案。
其中,不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包括土地、规划、减免税确认等)的项目,由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直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要建立备案项目库,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备案情况,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备案类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主要说明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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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文件青高新财〔2011〕47号签发人:陈铭传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进度款
付款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经
与管委有关部门沟通研讨,我局制定了《青岛高新区财政投资项
目进度款付款审查工作流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青岛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进度款付款审查工作流程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投资审查流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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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财政局 20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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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进度款付款审查
工作流程
为加强对工程付款的控制,核实工程投资进度,财政局在建设付款环节实施投资进度审核把关,安排中介机构核实每月工程建设付款的投资进度,并提出审核意见,作为工程付款的依据。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进度款申请
建设单位需填报经单位负责人、管委分管领导签字的《青岛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和《青岛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拨款计划明细表》,并附项目资金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资金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项目批复的概算、预算;
3.项目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投标答疑、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和商务标书(仅限中标单位)要提供纸质资料和相对应的电子文档;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或协议;
6.施工图纸、地勘报告、现场签证资料及涉及变更的资料和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
7.施工单位进度款申请及相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及费用明细;
8.经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的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资金需求情况核实、签章的监理支付证书(包括对总进度和当期进度详细、准确的书面描述);
9.建设单位对项目进度款申请的核实意见;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1-5项申请资料可在合同备案时一次性提供。
二、项目进度款审核与批复
财政部门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原则上进度款审核和竣工结算审查为同一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参照审核结果,根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提出对该项目资金申请的审核意见,报管委领导审批。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地踏勘,组织相关单位提供项目进度款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项目进度款审核应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1.项目是否已列入投资计划,并下达了概、预算;
2.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合同备案;
3.项目进度款申请是否与项目的形象进度相一致;
4.资金申请内容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内容需要;
5.资金申请条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6.完成工程量的认定是否合理、准确,施工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7.新增或变更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合理;
8.清单描述的分项工程的项目特征是否与现场施工内容相吻合;
9.设计变更及现场发生的经济签证是否规范合理;
10.工程进度申报及审核资料是否规范、完整,资格证章及签字是否齐全;
11.其他有关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事项。
三、时间要求
建设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进度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组织中介机构完成对项目进度款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管委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