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0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效果评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应用
0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的收集
• 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 • 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检测
0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的分析
•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 识别水质问题的主要原因
技术创新
• 研发新型的生活饮用水处理技术 • 提高处理效率和水质
技术发展
• 推广先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技术 • 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模式的改进与升级
改进监管模式
•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管模式 • 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升级监管模式
•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 • 实现监管的智能化和自动化
0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管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 划定水源保护区 • 限制水源周边的开发和建设活动 • 加强对水源的监测和评估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
• 建立水源管理档案 • 定期对水源进行检测和评估 • 及时处理水源污染问题
生活饮用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生活饮用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根据监测数据和事件调查结果调整政策
• 针对水质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优化监管政策和手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政策的优化
• 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促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0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未来展望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与国际合作的深化与拓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广大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生活用水的卫生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对象1、饮用水生产企业;2、供水企业;3、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5、饮用水经营场所。
四、卫生监督1、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检验,确保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2、供水企业应当对饮用水供应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3、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检测数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资质,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5、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加强卫生监管,确保经营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五、监督管理措施1、对于生产、供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及饮用水经营场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2、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4、对于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不符合条件或者监测数据不合格的情况,应当暂停其监测资格,并采取整改措施。
六、监督管理职责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和饮用水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饮用水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4、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的水质评估和监测工作;5、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监督检查标准。
七、处罚措施1、对于饮用水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2、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卫生事故或者威胁公共健康安全的情况,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作者:编委会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日期:2010年10月出版开本:16开精装册数:全2册光盘数:0定价:598元优惠价:299元详细介绍: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详细目录饮水安全法律法规篇第一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第一节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节规范性文件一、城市供水与饮水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二、农村供水与饮水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三、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与饮水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灾民安置点应急集中供水技术要点……四、其他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二章地方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第一节地方饮用水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管理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节地方饮用水卫生管理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第三节地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新疆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田地区农村饮水王程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饮水安全标准规范第一章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GB8161-87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GB11729-89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13727-92舰船饮用水净化器GB/T14358-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第二章行业标准测氟仪指示计CJ/T38-1999水处理用滤料CJ/T43-2005水处理用陶瓷配水管CJ/T46-1999……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详细目录饮水安全法律法规篇第一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第一节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节规范性文件一、城市供水与饮水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二、农村供水与饮水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三、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与饮水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灾民安置点应急集中供水技术要点……四、其他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二章地方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第一节地方饮用水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管理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节地方饮用水卫生管理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第三节地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新疆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田地区农村饮水王程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饮水安全标准规范第一章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GB8161-87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GB11729-89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13727-92舰船饮用水净化器GB/T14358-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第二章行业标准测氟仪指示计CJ/T38-1999水处理用滤料CJ/T43-2005水处理用陶瓷配水管CJ/T46-1999……全国货到付款,满300元免运费。
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饮用水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确保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水质处理和检测。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质检测结果。
三、供水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设备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和设备安全、卫生、可靠。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确保供水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和设备档案,记录供水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维护、清洗、消毒等情况。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和设备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供水设施和设备,应当责令供水企业整改。
四、供水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安全饮用水标准
安全饮用水标准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健康的重要保障,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饮用水标准是指对饮用水中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指标进行规定,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全。
在我国,国家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对饮用水的质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首先,安全饮用水标准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对水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比如,水中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物质等的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确保饮用水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对于微生物指标,如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等也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安全饮用水标准要求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
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保障饮用水的安全至关重要,必须确保水源的环境卫生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以免受到污染和破坏。
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水源的清洁和安全。
此外,安全饮用水标准还要求对于饮用水的处理和输配过程进行规范。
饮用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输配管道的材质、安装和维护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免受到二次污染。
同时,对于饮用水的储存和供应也有详细的规定,确保饮用水在输送和使用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最后,安全饮用水标准还要求对于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进行规范。
对于饮用水的监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对于水质不合格的处理和管理也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综上所述,安全饮用水标准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强对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公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对饮用水质量的重视,合理使用和节约用水,共同保护好身边的饮用水资源。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是指对于人类饮用的水质量所规定的标准。
它的制定是为
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
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国家对饮用水质量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法律法规。
首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包括了一系列对水质的指标要求,如PH值、浑浊度、余氯、重金属含量、细菌总数等。
这些指标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和国际水质标准制定的,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依据。
其次,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于水源地、自来水厂、自来水管网和家庭自来水
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要求。
水源地应当保持清洁,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自来水厂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确保生产出的自来水符合国家标准;自来水管网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二次污染;家庭自来水的存储和使用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保证饮用水的安全。
另外,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也规定了相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部
门要定期对自来水进行抽检,并对水质进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同时,也要加强对自来水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饮用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总的来说,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
各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企业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
国家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预防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饮用水卫生管理,包括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二次供水等。
第三条国家饮用水卫生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条国家设立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水质标准、水源保护区标准和供水设施卫生要求等。
第五条饮用水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一)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致病菌等;(二)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三)毒理学指标:砷、镉、铅、汞、氰化物等;(四)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区范围和功能;(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三)加强水源保护区巡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七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一)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安全;(三)供水设施应当具备防止水质污染和保证水质安全的措施。
第三章饮用水卫生监管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饮用水卫生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二)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水质等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饮用水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三)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四)及时报告饮用水卫生事件;(五)配合饮用水卫生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 本标 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 日起实施
▪ 《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自九月一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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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职责:
①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②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验(第53条); ③对违法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 ④发觉被病原体污染水源,能够采取封闭公共饮
平面图、卫生防护图); ⒎ 水处理工艺设计图(制水工艺及设备清单); 8. 水质检验设备及拟开展检验项目; 9. 拟选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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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设计图纸审查
设计图纸很多,但以下列图纸必须要认真审查:
⒈ 水厂总体设计图:关键点: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 ⒉ 水处理设计图:关键点:污水排放口是否在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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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经常性卫生监督
⒈ 检验前准备: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检验之前,要准备好各种 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卫生监 督检验人员穿制服、带监督员证,监督检验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注意:卫生监督员 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 查什么?检验中要看 什么?怎样检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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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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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严重缺水
我国是一个人口 众多水资源缺 乏国家; 人均水量为世界 人均水量1/4; 全国约有4700万 人严重缺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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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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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水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几个: 《传染病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生活饮用水规章制度
生活饮用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水。
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水资源的保护政策。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能违反,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执法打击。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机制,加强监管与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污染生活饮用水资源,不得违反卫生法规使用非法的水源。
第二章生活饮用水的保护第六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是保护饮用水安全最基本的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不得恶意破坏水源保护设施。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区域为水源保护区,禁止进行任何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工业企业、养殖场等易产生水污染的设施。
第八条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建设的农田、养殖场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对水质造成污染。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系统,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质异常问题。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机构,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和管理,确保水源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的利用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的利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供人们饮用。
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水质合格,不得影响人们的健康。
第十四条生活饮用水的运输、储存和分配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的利用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销售不合格的水源。
饮用水法规和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94-1999 ➢2000年3月1日实施
饮用纯水水质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 ------国家技监局
规范和卫生标准的关系
• 应优先推荐应用规范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991年5月3日,全国爱委会、卫生部颁布 ➢1991年7月1日实施 ➢二级、三级:水源和处理条件受限制地区
但应努力达到一级水质要求 ➢水量按《农村生活饮用水水量卫生要求》
GB11730-89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1条 ➢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
则、附则等
与生活饮用水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
➢ 宪法 第五、九、二十六、五十三条
➢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卫生部
➢1999年1月1日实施
饮用矿泉水标准
➢GB 8537-1995
谢 谢!
与生活饮用水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 城市供水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行政规章: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地方性行政规章: ➢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卫生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学校及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学校及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学校和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XX 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的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XX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集中式供水(含管道分质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按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预防水源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并实施的水质标准和水质监测评价标准。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因此,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科学合理、严谨规范,确保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主要包括对水质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等指标的要求。
物理性指标包括水的色度、浑浊度、有机物含量等;化学性指标包括水的酸碱度、氨氮含量、硝酸盐含量等;生物性指标包括水中细菌、病原体等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放射性指标包括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等。
这些指标的要求是根据水的用途和人体对水质的要求而确定的,是保障水质安全的基础。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人口密度等因素,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和饮水习惯等特点确定相应的标准。
同时,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实施也需要有关部门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合作,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科研机构要加强对水质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水质监测评价的水平和能力;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应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水质安全;社会公众要增强对饮水安全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共同维护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实施。
总之,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我们要高度重视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相关工作,确保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
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是指我国国家标准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法规。
该标准是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是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依据。
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主要包括了饮用水的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和放射性等方面的指标。
其中,生物学指标包括大肠菌群、大肠杆菌等微生物指标;物理学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等;化学指标包括重金属、有机物、无机物等;放射性指标包括放射性核素等。
这些指标的设定是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稳定。
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在我国,饮用水是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因此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对保障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水源污染、水质恶化,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的实施对于城乡居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城市,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农村,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改善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
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水务部门需要加强对饮用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广大市民需要增强对饮用水安全的意识,合理使用水资源,保护水源环境。
总之,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饮用水安全问题,共同努力,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改善人民生活贡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饮用水安全、健康饮水的目标。
中国饮用水标准
中国饮用水标准中国饮用水标准是指对于饮用水质量的要求和规定,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
饮用水标准的制定是经过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的,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法规。
首先,中国饮用水标准对于饮用水中的微生物、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于微生物的限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对于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微生物的限量都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化学物质方面,中国饮用水标准也对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物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饮用水中这些物质的含量在安全范围之内。
此外,对于放射性物质的限量也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饮用水的放射性安全。
其次,中国饮用水标准还对饮用水的外观、气味、口感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饮用水的外观应该清澈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物,无色无味,口感清爽。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饮用水的外观、气味、口感符合人们的饮用需求,确保饮用水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另外,中国饮用水标准还对饮用水的生产、供应、储存、运输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生产饮用水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生产条件和卫生要求,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会对饮用水造成污染。
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对于饮用水的储存和运输,也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饮用水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总的来说,中国饮用水标准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其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卫生。
各级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应该严格遵守饮用水标准的要求,加强对饮用水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同时,广大市民也应该增强对饮用水质量的重视,遵循科学的饮水方式,保护自己的健康。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确保中国的饮用水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安全的水。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保护区法律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9日起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起各级保护区(通用)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二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利用污水灌溉;(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一级保护区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年)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制定了以下2023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源水质标准:
1.1 经评估认可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地下水、河流水或湖泊水。
1.2 水源水应经过适当的处理和净化,确保达到以下标准:
-外观:无悬浮物、沉淀物、有色物质等。
-臭味:无任何异常臭味。
- pH值:6.5~8.5之间。
-含氯离子:不超过0.5毫克/升。
-含重金属: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净化处理标准:
2.1 经过水源水和处理工艺,确保水质符合以下标准:
-可溶性无机物:总硬度不超过450毫克/升。
-悬浮物:不超过0.5毫克/升。
-有机物:不超过4毫克/升。
-杀菌效果: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杀菌标准。
管道输送标准:
3.1 输送水应采取合适的管道材质和设备,确保水质不受二次污染。
3.2 公共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无渗漏、腐蚀、生物污染等问题。
水质监测标准:
4.1 监测应覆盖所有供水区域和关键环节,包括水源、水厂、水库、管网等。
4.2 监测项目包括外观、臭味、颜色、浑浊度、温度、pH值、溶解氧、总大肠菌群、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包装饮用水标准:
5.1 包装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水质安全、无污染、无有害物质。
5.2 包装水瓶应具备密封性,无外观破损、变形等问题。
卫生监管标准:
6.1 生产、供应和销售饮用水应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6.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生产、供应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确保卫生标准的执行。
生活饮用水氟化物限值
生活饮用水氟化物限值是指根据不同地区和人群的需求和健康状况,为了保障人类饮用水的质量,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限制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的最大值。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建议: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质量准则》(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氟化物限值应在0.5-1.5毫克/升范围内。
这一限值是根据对氟化物对人体健康的评估和大量科学研究得出的。
2.中国国家标准(GB):中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氟化物的限值为1.0毫克/升。
这个标准是根据中国国情和人体健康状况制定的,并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和科学研究。
3.氟毒症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氟毒症防治法》是中国为控制和预防氟中毒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氟化物在饮用水中的限值应低于1.0毫克/升。
这个限值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而制定的,并且在各地区严格执行。
4.宜人氟化物含量范围:根据各种研究和实践经验,人们普遍认为,在饮用水中,氟化物的含量应在0.5-1.0毫克/升之间为宜。
这个范围既能够保护牙齿健康,又不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5.氟中毒防治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人群的需求,可以制定适宜的氟化物限值。
例如,一些氟中毒严重的地区会将氟化物限值降低到0.5毫克/升以下,以保护当地人民的健康。
总之,生活饮用水氟化物限值的设定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预防氟中毒的考量。
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标准或法律法规,并通过科学研究不断优化和调整限值。
在实践中,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限值,以确保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生活饮用水分级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活饮用水分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分级管理的宗旨是严格规范饮用水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维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分级管理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生活饮用水,包括自来水、井水、地下水和河湖水等,涉及生活饮用水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生活饮用水分级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属地管理、属人管理的原则。
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提高水质监控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生活饮用水分级管理划分第六条生活饮用水分级管理主要分为四级,按照水质优劣和管理责任的不同划分,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特级管理适用于城市供水系统,水质严格遵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水质稳定可靠,管理科学规范,能够全面控制水质安全。
(二)一级管理适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和县级供水系统,水质能够保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管理相对规范,监控措施齐全。
(三)二级管理适用于分散供水和小规模供水系统,水质一般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管理相对落后,需要加强监控和管理。
(四)三级管理适用于自备井水和自供自用水源,水质难以保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管理水平低,需要严格管理和监控。
第七条各级生活饮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水源的水质情况和管理能力划定相应级别,并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特级和一级生活饮用水管理单位须设立专门的水质监测站和专业人员,对饮用水进行全程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二级和三级生活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制定水质监测计划,投入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不因管理不善而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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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4-05-26 生活饮用水就是供人类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一、生活饮用水主要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生活饮用水有关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标准(GB 1721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标准(GB 17219)等。
三、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定义
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出发,对水环境及接触的涉水产品中影响人群健康或感官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生物),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法定行为规范,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的法定形式发布的卫生标准。
四、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
饮用水卫生标准属强制性标准,其法律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006年发布的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特点:
2006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目前我国饮用水卫生方面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与1985年的旧卫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特点有:(1))项目增多:从原有的35项大幅提高至106项,其中有机污染物、农药指标、消毒剂及其副产物增加较多;
(2)对人体危害指标要求趋严,如铅、镉等;
(3)供水行业将微生物有机有毒污染物作为控制的重点;
(4)饮用水水质标准与世界水平接轨,克服了原《标准》存在的水质指标项目少、某些指标值偏宽、水质指标要求一刀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