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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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
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2.03
•【字号】京国税[1995]30号
•【施行日期】1995.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1995]30号1995年2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发票承印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66号)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日起,在市局印制或经各区县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由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发票)上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章。

原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印章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暂继续使用。

同时,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由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发票承印厂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

市局在核发准印证时,对现有的承印厂根据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海淀1201印刷厂调整为海丰印刷厂。

调整后的发票承印厂为京华印刷总厂、平谷印刷厂、龙潭印刷厂、商标印刷分厂、朝阳印刷厂、海丰印刷厂、丰台印刷厂。

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所在地承印厂的发票准印证和旧发票监制章收回,到市局征管处换领新的准印证和监制章。

各局应加强对各用票单位的发票检查,堵塞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发现重大发票违章案件应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全国统一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式样。

(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凡属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手续。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五条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购票资格,经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经审核纳税人不具备领购专用发票资格的,应先责令其限期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再行批准购买专用发票。

第六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2.主管税务机关专办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严格核定其领购专用发票的版式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三、注意事项
1.税收分类中没有批发和零售业,需要根据具体货物分别确认分类 编码,并开具。 2.对于品种较多的,一张发票上无法开具的,按照规定可以采用清 单方式开具。 3. 对于提供服务、劳务中所使用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兼营标准的, 应该按照服务、劳务征税的,在开具发票选择编码时,只需选择对 应的服务、劳务就可以,不需要过度分明细分别开具。 4.对于常见的价外费用,按照该价外费用对应的应税品名开具。 5.纳税人在选择编码,特别是智能选码中一定要记得对自己应税项 目与所选编码是否对应进行核对,不可指鹿为马
从现行编码表看,细化到篇、类、章、节、条、款、项7个细类, 目、子目和细目尚未细化。税收分类6个篇。
二、主要内容
1 货物 01 农、林、牧、渔业类产品 02 矿产品 03 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04 纺织、服装、皮革类产品 05 木制品、家具类产品 06 纸、印刷品、软件、文教、工艺品类产品 07 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0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03 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04 稀土化合物 01 氧化稀土 01 氧化镧 08 金属及非金属制品 09 机械、设备类产品 10 电力、热力、水、燃气类产品
二、主要内容
三、编码的识别和选择 1.层层查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编码的识别,便于纳税人如何选择,将最细
化分类之一的氧化镧进行列举说明: 篇1货物 类07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章0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节03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条04稀土化合物 款01氧化稀土 项01氧化镧
二、主要内容
2..智能选码 系统中也提供查找功能,更增加了智能选码的功能(在上方菜 单中“智能编码”),虽然比较快捷,但是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 主要是在输入检索词时,如果没有能够采用比较规范的名称,会导 致检索的名称与实际相去甚远,比如实际是“马”,输入不规范或 者不接近的相关词后,结果有可能检索出“鹿”,这时就需要认真 的分析,是否符合上一层的归类,如果不是,就需要重新进行选码, 不能一选了之,指鹿为马。因此,采用智能选码的,一定不能随手 确定结果,需要对照上层的分类进行判断,特别是与“商品和服务 分类简称”要匹配,否则就有被税局认定涉嫌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可 能

2021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1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考试题库(含答案)
15.对走逃(失联)企业送达执法文书,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采 取的送达方式是()。 A、留置送达 B、委托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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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对走逃(失联)企业,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公 告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执法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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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立案查处的涉嫌骗税案件(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移送外),应当பைடு நூலகம்实施检查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20.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B、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C、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D、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是被告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21 年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含答案)
单选题 1.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免税收入的是()。 A、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D、非营利组织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答案:B 解析:选项 AD,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 C,属于不征税收入。
21.收集使用视频或者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的格式是()。 A、XML、RTF、TXT B、JPEG、TIFF C、MPEG、AVI D、WAV、MP3 答案:C 解析:根据《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第三条之规定,收集使用视 频或者多媒体设备获得的电子文件以及使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应 当采用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通用的 MPEG、AVI 格式;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 应当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代开普通发票办理手续进行简化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的有关要求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其中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简化和规范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一)申请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1)一份。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3.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即选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CA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一)申请人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生成并下载《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经付款方签章确认后,将《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同时将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标 签】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信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发文日期】2016-05-19【实施时间】2016-06-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根据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20日起我市电信行业启动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范围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三家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三家电信运营商)。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含自印)。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19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政策解读一、背景和目的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适用范围2016年6月20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三家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三家电信运营商)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2001年2月9日)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1、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2、对现行的《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四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3、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

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23日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纳税人分类第五条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4.13•【字号】京税一[1994]228号•【施行日期】199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228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1号《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3号《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六个文件转发给你们。

上述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税明电[1994]023号、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六个明传电报的正式文件,市局已分别以京税一(93)783号、京税一(94)84号、京税一(94)13号、京税一(94)14号、京税一(94)65号5个文件转发,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请继续依照执行。

附件: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对照表。

1994年4月13日附件: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对照表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市局转发文号1、国税明电[1993]052号京税一(93)783号2、国税明电[1994]023号京税一(94)84号3、国税明电[1993]070号京税一(94)13号4、国税明电[1993]072号京税一(94)13号5、国税明电[1994]001号京税一(94)14号6、国税明电[1993]075号京税一(94)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能够获得哪些优质便捷的服务?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提升发票管理质效,税务部门对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升级,打造形成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这一平台,纳税人能够获得以下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是“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

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是“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

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三是“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纳税人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

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部门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按照《公告》要求,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根据确认结果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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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2.纳税人税控机发票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业务属于填单业务B.纳税人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C.纳税人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D.纳税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3.下列举措中,能体现税务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是( ) 。

A.税务行政许可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提出B.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仍需向内部业务部门报送资料C.多次要求纳税人补充相关资料D.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4.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3%B.6%C.11%D.17%5.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6.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A.5B.10C.15D.30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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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A.视申请的开票限额高低,分别由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税务机关分级审批B.县(区)级税务机关C.地市级税务机关D.省级税务机关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3.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A.税收减免优惠B.税收优惠日常核实C.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D.税收优惠资格取消4.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A.目录与程序B.程序与限额C.限额与数额D.目录与限额5.为解决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的服务内容不一致、服务流程不统一、文明服务要求不规范等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日在全国推行()。

A.全国税收征管规范B.全国纳税服务规范C.全国出口退税规范D.全国国地税合作规范6.《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颁布的时间是:()。

A.2001年2月B.2002年2月C.2003年2月D.2004年2月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几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下列正确的是()。

A.3.0B.7.0C.15D.308.按照绩效管理“三步走”总布局,2015年是()。

A.试行年B.推进年C.提升年D.见效年9.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应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备案。

A.国家B.省C.地市D.县市10.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
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2.10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4号
•【施行日期】201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印制有关事
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4号)为满足部分行业纳税人使用热敏发票打印设备开具普通发票的需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部分普通发票使用热敏纸进行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热敏纸印制普通发票的范围
使用热敏发票打印设备开具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联)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用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热敏纸印制。

该纸的荧光正反变色防伪纤维在紫外光下可见,当紫外光从纸张正面移动到反面时,同一根纤维有橙-蓝的变色效果。

二、使用热敏纸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其他防伪措施
使用热敏纸印制的普通发票除用纸防伪措施外,采用的其他防伪措施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为准。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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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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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

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偶然发生大额业务,申领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当前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

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一倍;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每次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如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三倍以上,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确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作为经办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三个月内有两次办理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记录且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即满足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的条件,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位人员应当依纳税人申请即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纳税人月临时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总和。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领用发票数量达到最高持票数量并已全部开具完毕,且当月仍有开票需要时,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

每次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不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的三倍,如增加的最高持票数量超过当前最高持票数量三倍以上,应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确认。

(七)以下纳税人申请增加最高持票数量,可直接办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并可一次领用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普通发票。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2.区县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之日前两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八)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21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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