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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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缉在案的(通缉令县级上公安在自己辖区发布)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1项必须是即时扭送,除2-4项情形。
2-4项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任何时间扭送
注意:
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立即讯问,再按管辖移送。禁止故意拖延,更不能私设公堂
无法通知:
1、无家属无单位
2、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地址不明,边远交通不便,24时内难以通知到。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检院--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实施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A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强制措施对照表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概念
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5、拘留,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继续侦查,
6、再审在押,可能判无罪,可以取保候审
禁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累犯、集团主犯、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适用对象同取保候审1-5条(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活动范围:多大的空间—固定住处,以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为中心、将其正常工作、学习和医疗地点包括在内。居住地为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合法住处。
指定的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保证正常生活休息、便于监管、安全。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或公安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可先行拘留的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强制力
强制性最小
强制性较小
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行动受到监视(人身自由限制非失去)
剥夺人身自由,短期
最严厉,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绝
扭送
概念:
指公民强制将有法定的紧急情形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
不是强措,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条件:
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
责任:1罚款1000-20000元2追究刑责(窝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3承担民事赔偿(被告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他人--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3随传随到。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B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C直接逮捕
不应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逮捕不当,变更。通知原批准或决定的检法机关。
条件同拘留
本人或保证人义务
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4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居住地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毁灭证据2发现上述情况及时报告
重新计算: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5日内县级公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
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住址,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按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变更
可拘留、逮捕
逮捕-没收保证金:
1、实施新犯罪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离开
5传讯不到案后果严重或两次
6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法定条件丧失;病愈哺乳期满
逮捕--违法规定情节严重:
1实施新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离开5传讯不到案后果严重或两次
A不应拘留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1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不构成犯罪2有犯罪行为不追究刑责3犯罪行为非被拘留人所为4虽为但不具备拘留条件
经两次以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
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如过失犯罪。
3、应逮捕,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或在流产法定休息期妇女
4、羁押期满但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进行查证的,变更为
拘留、逮捕之前应通报
期限
拘传
12时
不超24小时
取保
12月
监视
6月
拘留一般14天3+(1-4)+7
特殊30天3+(1-4)---
检14天10+(1-4)
逮捕:侦查期限2个月。案情犯罪期满不能结公送同级检院提请上级检院批准延长1月。仍不能结案,届满前7日层报省级检院批准延长2月(4种情形),仍不能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层报省级检院延长2月。
撤销(不当):一不该取保,二应采取来自措,但不应取保—逮捕。7、特别程序—人大代表—县级需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乡级-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经办人提出监视居住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宣布、签名、日期,告知义务。后立即将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安,告知公安拟批准犯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正的决定机关同意。
B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C可能自杀
D可能实施打击报复
E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
F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决定机关
公检法
公检法
公检法
公检
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各自执行
公(犯人居住地派出所)
公(犯人居住地派出所)
公
公
审批、执行程序
、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公检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检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发生社会危害性,在一定期间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
未被拘留、逮捕(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一般工作单位)市、县执行。异地执行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协助执行。
3、执行人不少于2人,出示拘传证,签名按指印。若抗拒,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4、到案后填写到案时间,立即讯问。结束无需采取其他措施立即放回。如需拘留、逮捕的,应在拘传期作出决定。
1、公检法依法决定或根据在押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7日内答复。
由决定机关-县级需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经许可,乡级-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异地
委托所属决定机关报告
一逮捕的决定
1、检察院批捕
公安、安全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报请同级检院,检院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可以申请同级复议-上级检院复核。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决定的检院。
2检察院决定逮捕:自行侦查(填逮捕嫌疑人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逮捕嫌疑人审批表)——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逮捕执行
1批准或决定,由县级公安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
2侦查员不少于2人,出示逮捕证签名按指印。拒绝注明
3在24时内讯问,通知家属或单位
4异地逮捕,应当携带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及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5变更为取保监视的,应当通知检院
三、特殊人员拘留
政协委员的拘传取保监居,应当将情况通报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经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3、宣布决定书,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告知义务。
4、审查交保的条件是否成立。交保(财保1000-1万)
5、公—及时通知犯人居住地派出所。检法—通知公—通知派出所。
6、解除:一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期限期满。
先行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碍侦查情形:
1同案犯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伪造证据
2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3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
无法通知情形:
被拘留人不讲真实身份住址或无家属无单位。
有碍侦查情形:
1被逮捕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伪造
2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的人与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3、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3法院阶段逮捕(自诉、公诉)—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检院。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侦查机关已有侦查计划与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予以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1由县级以上公检机关作出决定
(经办人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部门审核)--检决定的将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立即签发拘留证。
2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签名按指印。拒绝应注明。将其羁押于看守所或拘留所。
3在24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被羁押的场所。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
4讯问被拘留人24时内。
5特别程序—人大代表
1项必须是即时扭送,除2-4项情形。
2-4项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任何时间扭送
注意:
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立即讯问,再按管辖移送。禁止故意拖延,更不能私设公堂
无法通知:
1、无家属无单位
2、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地址不明,边远交通不便,24时内难以通知到。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检院--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发生了—实施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A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
强制措施对照表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概念
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5、拘留,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继续侦查,
6、再审在押,可能判无罪,可以取保候审
禁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累犯、集团主犯、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适用对象同取保候审1-5条(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活动范围:多大的空间—固定住处,以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为中心、将其正常工作、学习和医疗地点包括在内。居住地为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合法住处。
指定的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保证正常生活休息、便于监管、安全。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或公安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可先行拘留的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强制力
强制性最小
强制性较小
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行动受到监视(人身自由限制非失去)
剥夺人身自由,短期
最严厉,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绝
扭送
概念:
指公民强制将有法定的紧急情形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
不是强措,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条件:
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
责任:1罚款1000-20000元2追究刑责(窝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3承担民事赔偿(被告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他人--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3随传随到。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B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C直接逮捕
不应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逮捕不当,变更。通知原批准或决定的检法机关。
条件同拘留
本人或保证人义务
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4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居住地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毁灭证据2发现上述情况及时报告
重新计算: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5日内县级公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
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住址,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按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变更
可拘留、逮捕
逮捕-没收保证金:
1、实施新犯罪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离开
5传讯不到案后果严重或两次
6应当逮捕而未逮捕的法定条件丧失;病愈哺乳期满
逮捕--违法规定情节严重:
1实施新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离开5传讯不到案后果严重或两次
A不应拘留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1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不构成犯罪2有犯罪行为不追究刑责3犯罪行为非被拘留人所为4虽为但不具备拘留条件
经两次以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
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如过失犯罪。
3、应逮捕,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或在流产法定休息期妇女
4、羁押期满但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进行查证的,变更为
拘留、逮捕之前应通报
期限
拘传
12时
不超24小时
取保
12月
监视
6月
拘留一般14天3+(1-4)+7
特殊30天3+(1-4)---
检14天10+(1-4)
逮捕:侦查期限2个月。案情犯罪期满不能结公送同级检院提请上级检院批准延长1月。仍不能结案,届满前7日层报省级检院批准延长2月(4种情形),仍不能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层报省级检院延长2月。
撤销(不当):一不该取保,二应采取来自措,但不应取保—逮捕。7、特别程序—人大代表—县级需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乡级-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经办人提出监视居住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宣布、签名、日期,告知义务。后立即将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安,告知公安拟批准犯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正的决定机关同意。
B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C可能自杀
D可能实施打击报复
E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
F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决定机关
公检法
公检法
公检法
公检
检法
执行机关
公检法各自执行
公(犯人居住地派出所)
公(犯人居住地派出所)
公
公
审批、执行程序
、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公检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检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发生社会危害性,在一定期间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
未被拘留、逮捕(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一般工作单位)市、县执行。异地执行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协助执行。
3、执行人不少于2人,出示拘传证,签名按指印。若抗拒,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4、到案后填写到案时间,立即讯问。结束无需采取其他措施立即放回。如需拘留、逮捕的,应在拘传期作出决定。
1、公检法依法决定或根据在押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7日内答复。
由决定机关-县级需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经许可,乡级-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异地
委托所属决定机关报告
一逮捕的决定
1、检察院批捕
公安、安全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报请同级检院,检院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可以申请同级复议-上级检院复核。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决定的检院。
2检察院决定逮捕:自行侦查(填逮捕嫌疑人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逮捕嫌疑人审批表)——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逮捕执行
1批准或决定,由县级公安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
2侦查员不少于2人,出示逮捕证签名按指印。拒绝注明
3在24时内讯问,通知家属或单位
4异地逮捕,应当携带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及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5变更为取保监视的,应当通知检院
三、特殊人员拘留
政协委员的拘传取保监居,应当将情况通报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经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检法负责人批准,签发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3、宣布决定书,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告知义务。
4、审查交保的条件是否成立。交保(财保1000-1万)
5、公—及时通知犯人居住地派出所。检法—通知公—通知派出所。
6、解除:一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期限期满。
先行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碍侦查情形:
1同案犯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伪造证据
2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3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
无法通知情形:
被拘留人不讲真实身份住址或无家属无单位。
有碍侦查情形:
1被逮捕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伪造
2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的人与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3、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3法院阶段逮捕(自诉、公诉)—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检院。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侦查机关已有侦查计划与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予以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1由县级以上公检机关作出决定
(经办人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部门审核)--检决定的将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立即签发拘留证。
2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签名按指印。拒绝应注明。将其羁押于看守所或拘留所。
3在24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被羁押的场所。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
4讯问被拘留人24时内。
5特别程序—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