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关庇护和引渡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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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庇护和引渡的实践:

(1)政治原因要求避难。尽管中国对遭受迫害的外国人进行领土庇护,但很长时期在国内立法中并没有使用“庇护”这一概念。例如,1978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1982年宪法对庇护权予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2)引渡条约。中国自1993年8月26日和泰国缔结引渡的双边条约以来,已相继和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缔结了引渡的双边条约。

中国在未缔结引渡的双边条约之前,已参加了一系列含有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例如:

1980年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8年12月20日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9年

9月4日批准该公约,并于1989年10月25日交存批准书。

在缺乏条约的情况下,中国通常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引渡。例如,1989年8月10日,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在菲律宾移民局等有关方面的合作下,将在中国犯罪后潜逃至菲律宾马尼拉的中国公民张振忠从菲律宾引渡回国交付审判。在有条约的情况下,中国则按照条约规定,处理有关引渡问题。1989年12月16日,中国公民张振海以暴力劫持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客机到日本。尽管中日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但上述公约可以作为引渡张振海的法律根据。日本于1990年4月28日同意中国的请求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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