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合集下载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服务的。统治阶级是具体的,法律也是具体的。一定的法律,总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律的强烈的阶级性,决定了我们在执法时,必须首先解决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也就是必须站在党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所谓“司法至上”的超阶级立场上,必须以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所谓的维护抽象的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坚决做到司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职能作用,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正是办案法律效果的本质反映。通过审理案件,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顺利实施,则是办案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应当是统一的。
2.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
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处于大变革的时期,我们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适用法律时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否则“公正”的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执行重庆特钢厂债务的案例是颇能说明问题的。重庆特钢厂是一家生产特殊钢材的企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90年代后由于种种原因,这家钢厂发生严重亏损,债务额达5—6个亿,国家从战略利益考虑,决定不使这家钢厂破产,而在1997年注入了解困资金,生产有了起色。有16家法院得悉后,立即赶赴重庆,冻结了近1千万元的资金,使这家钢厂又重新陷入了资金不足的困境。应当说,这16家法院的生效实体判决是公正的,连这家钢厂都服判,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注入封闭管理的解困资金是国家为实现三年内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脱困目标而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这16家法院置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于不顾,贸然采取查封划拨措施,虽然迅速满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要求,但却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社会效果是不好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这些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采取暂缓执行措施,待国家注入资金“放水养鱼”后,同样会逐步收回债权。这是一个在执行时应该按照政策主动采取法定措施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案例。但是实际生活是复杂的,我们在考虑政策因素时,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政策,防止因适用政策而影响法律效果。辽宁七家有色金属矿山实施行政关闭的案例也能说明这个问题。今年初,有关方面决定,不用诉讼途径,参照企业破产办法,将七家亏损严重的有色金属矿山实施行政关闭,并要求法院保护这七家企业的财产。这项决策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经过深入研究,我们向国务院写了报告,全面陈述了实施这项措施的弊病。最后,国务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用企业破产办法,不适用行政关闭的办法,将这七家企业退出市场。这是一个防止因适用政策措施,影响办案的法律效果的成功案例。它充分说明人民法院不仅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而且要有很高的政策水平,适用法律既要考虑政策因素,但在考虑政策因素时,又应当防止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一些看法佟猛2012-05-04 23:09:24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专业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是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

两者相统一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必须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注重调解、重视法律解释重要作用、正确自由裁量权、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坚持法治原则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两者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与司法理念。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被贯彻执行,它是就法律规范的本身而言。

社会效果,是指司法除却法律效果之外,实现实质正义,取得当事人、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利益。

社会效果通常以案结事了、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提升、良好的社会利益等为评判标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其中就涉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

一、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经常出现,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首先,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导致的。

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运动的,而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可预测性、权威性,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不变的,所以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其适用时必然会有不足与滞后之处。

同时,法律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法律规定不可能对社会生活详加规定、面面俱到,这也影响了两者的统一。

并且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所差异。

法治是程序之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就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而在司法程序中,案件所追寻的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一般是与“客观真实”相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偏离。

当两者出现偏离时,就有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

其次,与法律本身的专业化有关。

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丰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是一个专业化发展的道路,“隔行如隔山”便是这一情况的写照。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全力以赴做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全力以赴做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效 率 相结 合 , 为行 政审 作
判 工作 的重要 原 则 ; 坚 把 持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于 提 高议 案 、 议 办 理 的质 量 , 利 于调 建 有
动 代表 提议 案 、 议 的积极 性 。 建
三是 实行 大会 “ 个报 告票 决 制” 四 。4
要 快 , 计 、 纳 要 准 ; 是 抓 好 分 流 环 统 归 二
正 确 执 行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重 要前 提 ; 坚持 公 正与 把
办 理 满 意 度 、办 结 满 意 度 “ 度分 开 统 较 为实 用 的工 作 程 序 ,具 体 说 就 是抓 好 三
计 ” 答 复 时满 意 的 , , 并不 代 表 承 办 、 办结 时代表仍 然 满意 。这 项 工作 抓好 了 , 有利
区人 大 常 委 会 领 导 督 办 、工 委催 办 的机
判 工作 的基本 要求 ; 真 求
务 实 、 革 创 新 、 意 进 改 锐 取 、 实 工 作 , 力 以赴 扎 全
把 毫 卅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I 行 政 审 判 工 作 推 上 新 台 阶!

年 来 , 区人 大一 直 坚 持 对 政府 工 作 报 我 察 院工 作报 告进 行票 决 。 全体代 表用 无记 名 投 票 的形 式 对 4个 报 告 表 达 自己 的真 实 意 志 , 不 仅 是 民主政 治 的进 步 , 这 而且 为 政 府依 法 行 政 ・ 委 会 积极 履 职 、 两 、常 “ 院” 法 办 案 增 加 了压 力 和 动 力 , 依 使被 票 决 的机关 更 注意 提 高 自身 素 质 ,维 护 形 象, 加强 自身 建 设 , 利 于 推 进 民主 和法 有 制 进步 。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所必须追求的工作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确保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1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从大局的高度研究每一个案件,因地制宜,因案施策。

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也同样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

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防止与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于不顾,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向党委汇报情况,孤立办案,用这样的办法审理案子,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执行时容易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孤掌难鸣”的被动局面。

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抵制,不斗争,不向上级党委和法院反映,盲目迁就,甚至无原则迎合,而作出不公正裁判,不公正执行。

以上两种倾向都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破坏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

司法审判的最终目标

司法审判的最终目标
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以及涉及的本国法律文化等,需要从法的价值
、目的和作用、法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道德准则等方面运用经
验方法综合考虑,权衡选择。
审判的法律效果强调的是法律证明的严谨性、法律条文适用的贴切和准确
,侧重于法律和事实推理的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而审判的社会效果则强调法
在司法实践中,僵化的司法教条主义是不可取的,它不能公平地处理案件
,实现社会正义。但是,仅凭激情、良知、经验来处理案件,也同样应当反对
,我们切忌把社会效果庸俗化。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注意和纠
正两种倾向:一是只讲法律适应社会,不讲法律的稳定性;二是只讲忠于法律
,不顾社会对法律的发展要求。前者产生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后者则产生法律
坚持中立原则时,不可忘记司法为民是我们的根本宗旨;在强调克服重实体、
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时,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当的位置,损害实质正义,案结事
了、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我们的重要目标。如果不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
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
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
持,这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破坏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
反之,就能够救济权利、恢复秩序和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能够使社会井然有
序,进入良性的运转,步入法治社会之门。
显然,在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人民法院要负担的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根据
教条主义。
法律是世俗的学问,整个法律制度都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虽然法律构筑
了精密的理论殿堂,法律职业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但法律不能自绝于社会

浅谈如何在检察办案中实现三个统一

浅谈如何在检察办案中实现三个统一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隧固譬翟譬。

竺兰!型圭2f叁塑!圭塾盒浅谈岔。

何在检察办案中实现三个统一王倩摘要2007年岁末,胡锦涛,6-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也规定:“……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就对我们检察工作和检察官提出了新要求和新希望,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三个统一的认识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职业道德检察工作三个统一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14-02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根本一致性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适用的效果,即秉承“法律至上”的观念,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实现的效果,即通过法律的适用,对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保障绝大多数守法群众的利益,规范指引人们行为,其结果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

政治效果是指坚持党的领导,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法律实施的过程、结果与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实际上,这三个效果在根本上是一致。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而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所以它也是将人民群众的意识通过立法活动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

在这三个效果中,笔者认为法律效果是基础,法律效果的本质在于将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实现,没有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无从谈起。

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工作心得:多措并举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案件处理结果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近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重要经验。

坚持“三个效果”的统一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指导思路,也是人民群众检验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更是当前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我院在办案中坚持贯彻“三个效果”统一的方针,不断总结历年来的办案经验,并借鉴上级院和其他县区院的优秀工作经验,力争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以我院办理的蔡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反映了我院办理该案中为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为切实解决该案被害方的实际困难,而做出的坚持不懈的努力。

总结了我院在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统一方面的成功经验,为今后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较好的参考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背景201X年10月6日9时许,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的变形拖拉机,行驶至225省道与潘二矿路交叉路口时与泥河镇瓦房村村民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与乘坐摩托车的妻子谢某被当场碾压致死。

经XX市交通管理局鉴定,蔡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潘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发现,李某某夫妇死亡后,家中只剩下两个尚在上学、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孩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案发后也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任何赔偿,让这个本来就比较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两个小孩更是沉浸在突然失去父母的悲痛之中,家庭笼罩在一层阴影之下。

二、做法公诉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随即联系两个孩子的近亲属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和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

承办检察官向其近亲属表示,检察机关会尽最大的努力,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两个孩子解决部分困难。

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检察官主动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商请他们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帮助两个孩子进行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应有的赔偿。

办案中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办案中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办案中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邓家塘乡司法所如何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使二者有机统一起来,是司法机关在履行司法职能中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正在向纵深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形成过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家已成为我们的共识和重大战略举措,在这样的形势下,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就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办案的法律效果是指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以及案件的处理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否得以实现。

办案的社会效果是指依照法律办理案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评价。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领导人民制订法律,把人民愿望和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我国的法律从本质上讲与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是一致的。

同时,在制订法律的过程,党紧密结合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实际,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吸收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由此制订出的法律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明的发展要求也是一致的。

这些决定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

办案有很好的法律效果,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只有严格执法,严格依法男人事、文明办案,有较好的法律效果,才能有利于形成追求法治、平等、公正、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当前最重要的就是严格执行高检院制订的“九条硬性规定”、“九卡死”是新形势下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集中体现。

不能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或者变通。

只有这样才能把法治精神内化成人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治、经济、文明的健康发展,赢得人民群众的赞赏和支持。

二、要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就必须胸怀全局,着眼长远办案的法律效果关键是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否得以实现。

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预测性 、 等性 、 平 程序性 等强 烈 的法律 其 有害的 。因此 , 二者 是辩证统一 的整 生 的不 良社会效果 。
G D N I E 0 9 ’ I5 0L E TM S2 0 ・0 3

思 维思 考 -
( ) 权执 法或 滥 用执 法权 。主 要 伤害类案件 , 的民警 因取证过程复 杂 社 会 效 果 的不 统 一 。 二 越 有
果 有机 统 一 的 意 义
公安执法 , 是指公安机关依 照国家 实施 , 视法律对社会 秩序 的综合调整 简单 。认 为 强调严 格执 法 就是横 眉立 忽
使生动鲜活 的监督错误 地驶入 为 目, 不讲情 面 ; 为强调 服 务就 是削 弱 认 的法律规 范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活动。它 职能 ,
公安 执法 中产生 法律 效果 与社 会
的则按低限处理,造成明显 的过罚不相 使报警者 、 害者在心理上受到 了极 大 效果 相背离 的症结和原 因是多方面 的, 受 当。 有的案件 因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 的伤害 , 造成 了社会大众对公安 机关 执 既有 主 观 上 的 也有 客 观 上 的 因 素 。 往往大事化小'、 /事化 了, j 或者没有根据 法公 信力认 同的下 降 , 产生 “ 报警不 如
律 实施 中的社会效果 。那种 只注重法律 在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异 位的情形 , 归

公 安执法 中法律 效果和社 会效 效 果 , 略社 会效果 的监督必然 导致法 纳 起 来 主 要 有 以下 几方 面 : 忽 律 制度 和法 律规 范 的机械 执行 和 盲 目
( ) 些 民警 素 质 不 高 , 作 方 法 一 一 工
金色 年华
-思维 思考 一
●郝 炳云 王贺

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冲突和争议,如果这些冲突和争议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将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矛盾加剧。

而司法公正正是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和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存在的。

首先,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平等的权益保障。

在一个有司法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审判结果,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民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异。

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也包括了司法机构对待每个案件的态度和行为上。

只有当人们认为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和维护时,他们才会对司法制度充满信心,从而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司法公正还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在一个不公正的司法环境中,由于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他们往往会寻求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可能包括暴力行为、私自制定规则、或是与司法机构对抗。

这些行为将会加剧社会的紧张气氛,使社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

而司法公正的存在,则能够有效地化解冲突,给予每个人公平的裁决,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对立和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此外,司法公正还有助于建立社会文明和信任体系。

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更是包括整个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司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工作情况,接受舆论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通过这样的公开透明,人们对司法机构的工作能够有更多的理解和认同,同时也能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

一个有信任体系的社会,更容易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社会和谐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易事。

它需要司法机构具备独立、公正的判断能力,也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

同时,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只有当全社会都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维护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简析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

维护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简析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三个效果”的辩证统一

思, 双方就 民事赔偿等方面在平等 自 愿的基础上达
成 了协 议并 切 实得 到履行 , 害人 与被告 人握 手 言 被
和。
收到了良好 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 四, 兼顾效 率与公正 ,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 在保证办
案 质量 的前 提 下 , 简化 办 案 工作 流 程 , 缩短 办 案 时
律 效 果 、社 会 效果 和 政 治效 果 的辩 证 统一 对 构 建
和 谐 社会 有 着 重要 的推 进作 用 。笔 者 就检 察 机 关
为打击 的重中之重 ,着力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第
二, 以人为 本 , 当宽则 宽 , 现 社会 宽 容 性 , 律 有 体 法 情 可言 。对 于未成 年人 犯罪 案件 、 次实 施轻 微 刑 初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亲友关系 ,因家庭琐事在 某火车站相互厮打 , 导致被害人左腿骨折 , 经法 医 学鉴定为轻伤害 。本案 由于被告人 始终不承认 被 害人身体所受伤害是其所为 ,按照以往对此类 案 件的处理方法 ,也就是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审查 移
送法 院进 行 判决 。但 是 , 过去 这种 审理 方 法 只是 治
认 罪 态度 好 以及 案发 后 及 时将 被 害 人送 往 医院 进
宗 旨强调惩罚不是 目的 , 教育 、 挽救才是法律追求
的结 果 。经 过办 案人 员 的努力 工作 , 告人 对给 被 被 害人 造成 的伤 害表示 忏悔 ,并 向被 害人 真诚 道歉 ,
行治疗并向其赔礼道歉 ,积极赔偿损失等情况 , 我 们多次与被害人沟通 , 使被害人放弃了坚决要把被
间, 提高办案效率 , 也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办
理案 件 的过 程 中得 以充 分体现 。 第 三 , 要通 过 贯彻 “ 是 宽严 相济 ” 事 司法政 策 刑

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坚持能动司法,构建和谐司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内容摘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人民法官应正确认识“两个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和关系,充分认识“两个效果”统一的现实意义,认真分析审判工作中“两个效果”不同步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

积极构建和谐司法,处理“六个关系”;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五个转变”;把握司法规律,强化“五项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正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明确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期待。

这些新要求、新期待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从构建和谐司法的角度,以更积极的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面笔者从“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内涵分析、构建意义以及实现途径展开初步探讨。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臵的后果,这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涵,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审判实体必须公正合理。

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更高层次的追求。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

社会效果是法律的依据和驱动力,决定着法律效果的社会认可度和法律对社会的实际调控作用程度。

而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得以实现的基础和途径,决定着社会效果的实现可能性及其范围。

因此,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和境界。

这对法官的职责、才能和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必须将“两个效果”有机统一,使自己所裁判的案件既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能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

如何认识和把握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何认识和把握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何认识和把握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审判和执行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

为什么要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的学者和法官可能不接受甚至反感“两个效果统一”的提法,觉得强调社会效果,是不是就是要我们不要依法办事?其实,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口号,而是司法的本质和规律的要求。

审判的法律效果即法律适用的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执行等活动,使实体法和程序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审判的社会效果即法律实现的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执行等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自由、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从而使办案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

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体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从本质上讲,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该是统一的。

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体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对具体纠纷的解决,客观上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则又体现了审判的社会效果。

因此,良好的法律效果是良好的社会效果的基础,而公正高效的裁判,必然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

审判实践中,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功能的局限性、法官个人素质的差异性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所致。

在当今严格执法观念已成为共识的时代背景下,“两个效果相统一”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旨在强调审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同时必须注重社会效果。

之所以如此强调,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的本质的要求。

法律是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审判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带来秩序、安全和福利,没有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就失去了意义。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指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下是关于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标的一些详细说明:
1. 政治效果:政治效果强调司法办案要与国家的政治大局相一致,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发展战略。

这意味着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利益等因素,确保司法活动与国家的整体利益相协调。

2. 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关注司法办案对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影响。

通过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社会效果还包括对社会风气的引导和塑造,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3. 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指司法办案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法律效果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为了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和法律因素,做到以下几点:
1. 坚持法治原则: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注重社会影响:在办案中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强化政治意识:司法人员要具备政治意识,自觉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大局。

4. 加强沟通协调:司法机关要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通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可以使司法办案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坚持和谐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和谐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和谐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弓建明
【期刊名称】《江南论坛》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坚持和谐司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者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就必须要坚持"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强化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大局意识,努力构建和谐的司法运行机制,创新和谐的司法方法,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以和谐司法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强法官队伍和谐司法的能力和服务大局的本领.
【总页数】2页(P37-38)
【作者】弓建明
【作者单位】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全力以赴做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J], 孙光华
2.案件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J],
3.为什么法律的魅力挡不住社会效果的诱惑?——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论的反思 [J], 陈金钊
4.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J], 陈林林;许杨勇
5.坚持“五个多一点”办案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J], 崔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和谐审判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

和谐审判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

和谐审判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陈彦审判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运用法律或者审判活动,使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从而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

审判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或者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和效果,从而使审判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

审判工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

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使所办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是我们办案追求的最佳效果、最高目标,但如何能使所办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作为法官我们每天都要思考、探索。

我的体会是和谐审判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

一、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和谐司法的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办案质量。

当前在政法队伍中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这五大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办案法官不仅要熟练的适用法律,还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二、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奠定和谐司法基础。

新的历史形势与司法事业的发展要求新时期的法官不断提高审判业务素质,钻研法律,做专家型法官,法官的使命是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的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为法官如果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不成为自己业务领域内的专家,那么将不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在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面前将束手无策,司法公正也无法得到保证。

因此作为法官,只有不断地学习,给自己充电,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社会知识、自然知识,对知识及时更新,全面提高审判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服务。

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坚持能动司法,构建和谐司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内容摘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人民法官应正确认识“两个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和关系,充分认识“两个效果”统一的现实意义,认真分析审判工作中“两个效果”不同步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

积极构建和谐司法,处理“六个关系”;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五个转变”;把握司法规律,强化“五项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正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明确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期待。

这些新要求、新期待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从构建和谐司法的角度,以更积极的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面笔者从“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内涵分析、构建意义以及实现途径展开初步探讨。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臵的后果,这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涵,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审判实体必须公正合理。

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更高层次的追求。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

社会效果是法律的依据和驱动力,决定着法律效果的社会认可度和法律对社会的实际调控作用程度。

而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得以实现的基础和途径,决定着社会效果的实现可能性及其范围。

因此,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和境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 具 有 独 特 职 业 意 识 、 娴 熟 职 业 技 能 、 崇 高 职 业

种 本 能 的 “ 大 ” 效 应 : 司 法 公 正 不 会 成 为 新 放
闻 ,司 法 不 公 一 定 会 成 为 新 闻 ,这 说 明 我 们 的 宣 传
道 德 、 相 应 职 业 地 位 及 职 业 保 障 的 职 业 化 群 体 。 但 是 ,应 注 意 防 止 一 味 追 求 法 官 职 业 化 所 带 来 的脱 离 社 会 、脱 离 民 众 的现 象 。 因 此 , 法 官 要 善 于 从 “ 职 业 化 ” 向 “ 性 化 ” 转 变 ,从 “ 判 者 ” 向 “ 审 人 审 被 判 者 ” 的 转 变 ,而 实现 从 “ 理 案 件 ” 到 “ 决 纠 审 解

利 或 责 任 ,是 希 望 法 官
根 据 情 势 所 需 ,充 分 地 运 用 其 专 业 知 识 和 智 慧 。在 某 一 种 法律 状 况 下 从 多种 合 法 的选 择 中
名 法 院 领 导 干 部 要
紧 紧 围 绕 党 员 最 合 乎 法 律 和情 理 的 实体 处 理 结 果 。 因此 , 法 官
在 行 使 自 由裁 量 权 时要 在 遵 循 法 定 原 则 的基 础
教 育 、科 学 发 展 上 水 平 、人 民 群 众 得 实 惠
的总 要 求 ,正 确 处 理 各 种 矛 盾 ,协 调 不 同 群 体 的 利 益 关 系 ,进 一 步 树 立 “ 民 爱 民 为 民 、公 正 文 明 司 法 ” 的 意 识 ,落 实 司 亲 法 为 民 的 工 作 要 求 ,丰 富 司 法 为 民 的 各 项 举 措 ,把
作为一名法院领导干部要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树立亲民爱民为民公正文明司法的意识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做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好审判工作
2009. 0 1
刻 的社 会 根 源 和 学 理
依 据 。人 民 法 院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应 当 适 应 和
二 、准 确 适 用法 律 ,合 理 行使 自由裁 量 权
立 法 不 能 穷 尽 社
谐 社 会 建 设 的 客 观 要
求 , 努 力 追 求 审 判 工
会 生 活 中 的各 种 现 象 ,
上 尽 量 地 考 虑 社 情 民 意 ,尽 量 地 使 裁 判 结 果 既 能 体 现 公 平 正 义 ,又 能 饱 含 法 官 对 社 会 和 民 众 的深 刻 理
解 与 同情 ,实 现 情 、理 、法 三 者 的完 美 结 合 。
司 法 为 民 实 实 在 在 体 现 在 案 件 审理 中 ,做 到 体 察 民
用科 学发展 观 指导 审 判工 作 ,落 实 司法 为 民


酌 定 情 节 ,这 需 要 法 官 运 用 法 律 和 智 慧 , 准确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行 使 自 由裁 量 权 。法 律 之 所 以 赋 予 法 官 自 由裁 量 的权
科 学 发 展 观 这 一 重 大 战 略 思 想 的 提 出 , 既 为 法 院 自 身 建 设提供 了新的思路 , 又 对 法 院 审 判 工作 提 出 了新 的 要 求 。作 为
在 法 律 规 定 庞 杂 而 不 系
作 的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统 一 ,真 正 成 为 社 会 矛 盾 的 化 解
器 ,维 护 社 会 正 义 , 促 进 社会 和谐 。
统 的 情 形 下 ,难 免 有 立 法 不 完 善 的地 方 或 存 在
法 律 适 用 中 的冲 突 。在 法 律 不 能 穷 尽 的 情 形 下 , 一 般 都 有 兜 底 条 款 ,或 者 是 法 定 情 节 和
的 转 变 。 法 院 判 决 的对 象 不 是 法 官 自 己 , 而 是 不 精
通 法 律 的 老 百 姓 ,只 有 贴 近 百 姓 生 活 的 判决 结 论 , 才 能 被 普 通 公 众 所 接 受 ,才 能 获 得 正 当 性 。 也 就 是 说 ,法 官 不 能 老 是 站 在 审 判 者 的 角度 看 问题 ,而 应
坚持法 律效 果 与社会 效 果相 统 一
以 司法 公 正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文◎ 马清彬 杜广伟
司 法 公 正 是 社 会 和 谐 的基 本 条 件 和 重 要 内容 , 化 解 社 会 矛盾 ,增 进 社 会 和 谐 ,人 民 法 院 负 有 重 大 的历 史 责 任 。 坚 持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统 一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近 年 来 提 出 的 一 项 重 要 司 法 政 策 ,也 是 指 导 建设 和 谐 望 奎 中 人 民法 院 审 判 工 作 的
司 法 方法 论 ,具 有 深
兰 天字
好 事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 要 把 实 现 好 、维 护 好 、 发 展 好 人 民 利 益 作 为 法 院 工 作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切 实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
情 ,了解 民意 ,带 着深厚 的感情 去做好 审判 工作。 要坚 持 以人 为本 ,切 实 为群 众办 实事 、解 难事 、办
三 、 转变 法官 观 念 ,倡 导 换位 思考
法 官 职 业 的 高 门 槛 , 使 得 法 官 队伍 逐 步 成 为 了
NOTES 一53—
Z A LN U N A
工 作 ,增 加 正 面 舆 论 效 应 ,这 也 是 为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的 重 要 内容 和 职 责 。 尽 管 当 前 法 院 规 范 办 案 ,某 种 程 度 上 没 有 得 到 社 会 公 众 的 认 同 。 法
院 要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树 立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信 仰 ,提 高 法
纷 ” 的 转 变 ,实 现 从 “ 判 轻 调 ” 到 “ 判 结 合 ” 重 调
工 作 还 不 够 深 入 ,还 达 不 到 “ 贴 近 ” 的要 求 。 要 三 充 分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通 过 审 判 活 动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职 能 ,紧 密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努 力 做 好 司 法 宣 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