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品保质期及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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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保质期及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商品保质期和临期品处理的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商品品质,提高顾客满意度。
2.范围
适用于温州国光名购中心。
3.职责
3.1仓库部: 负责对商品保质期标准和验收管理要求的执行;
3.2营运部:负责对临期品处理标准和对仓库部验收的督促;
3.2采购部:负责配合营运部的执行与督促。
4.具体规定
4.1商品根据供应商合作模式或地域分类:
4.1.1厂商联销商品:生产商或供应商放在本店销售的商品,实销实结类的;
4.1.2本店经销商品:本店从生产商或供应商购买的商品,批结、月结、先款后货和先货后款;
4.2厂商采购商品的保质期管理:
4.2.1厂商采购商品的保质期控制标准:
4.2.2仓库部应按验收入库最低期限的要求控制厂商发来的商品保质期;
4.2.3营运部应及时对处理商品的统计和处理工作;
4.2.4营运部严格按临期品处理标准执行;
4.2.5保质期3个月以下的商品原则上是不进行处理,采购部联系厂家退货;
4.3仓库部和营运部应按4.2的要求做好商品保质期的检验工作,具体按商品保质期控制标准执行;
4.4采购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从严控制保质期方面的条款,写明对供应商品保质期的要求及出现争议
时的处理方法,确保商品保质期满足顾客要求。
4.5商品在储存和销售中的保质期控制:
4.5.1仓库部和营运部应对储存的商品定期检查保质期,确保商品符合要求:
4.5.1.1仓库部储存的商品保质期按4.2.1表中的仓库部验收入库最低期限要求,对达到以上时间期限
的商品应拒收,或根据采购部和副总经理的指示执行,否则发生损失时由仓库部全部承担;4.5.1.2商品的储存和销售按下表控制:
商品保质期:门店营业员随时监控所售商品的保质期状况,在表二报告期限按退货标准将商品退到仓库部,再由仓库部统计到采购部,安排退回厂家。
4.6商品近保质期且不能退货的,应按下表标准进行削价处理:
4.6.1食品削价期限及标准:
4.6.1削价程序
4.6.1.1对近保质期的商品应由各营业员根据以上标准上报营运主管,经批准后进行削价处理,填制《商
品促销单》,每月1号、10号、20号仓管员根据表格填制《商品报损单》,通过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报损;
4.6.1.2削价处理的商品应突出陈列,并打印商品促销价格牌,进行销售;
4.6.1.3营运部、采购部及财务部应对仓库部商品损耗核对,发现有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应当制止并上报
处理;
4.6.1.4营运部应注意削价处理商品的销售情况,跟踪检查削价处理品的保质期限,在到达保质期限前
24小时撤离货架,由仓库部进行登记,携入残次库;
4.6.1.5营运部应根据商品库存及销售情况等一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削价,无须按削价标准处理时应做
好商品登记;
4.6.2过期商品处理
4.6.2.1未变质商品应在7天内以1-10元处理给本公司员工。
4.6.2.2对在公司员工内无法处理的未变质商品,应由仓库部先行报损后通过其它渠道处理,处理后金
额应对商品进行调价后录入POS机;
4.6.2.3其它已有变质现象的商品由仓库部自行报损,及时清理。
5.附件
《商品促销单》
《商品报损单》
撰稿人:刘志荣
201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