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建设及道德建设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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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
【摘要】
一直以来,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界不断争论的话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道德与阶级基础是紧密相联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一致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相同,所以,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道德是法传播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规X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并且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或虽然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作出规定,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尤其是在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凸显的更明显,充分应用二者之间的一致性治理国家,对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笔者以本文为载体,从法与道德的含义,法与道德的一致性、互动性,及如何处理法与道德的协调性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提出粗略的观点,以供进一步的研究学习。
【关键词】
法律与道德;一致性;协调性;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法与道德是法理学中的一对基本X畴,它们的关系是法学中的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以及法学观念的不同,法学家们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与探讨也是众说纷纭。在西方先后出现了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争论,理论观点互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原理,法与道德具有实切关系,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都是社会控制的方式与手段,内容上都体现了某种社会要求,二者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仍然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X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律是进行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提出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就是法律与道德一致性,互动性与协调性的实质体现,我们充分认识、掌握、运用法与道德的关系,有利于推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向前发展,有利于提高全国公民的道德素养,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法与道德的含义
(一)、法的概念
法在中国古汉字中写作“灋”。据《说文解字》中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着去之,从去。”据说,廌是一种独角兽,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1]这就是最早的“神兽裁判”思想。汉字中的“法”具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思想。同时,与汉字中的“法”相应的拉丁文JUS、德文Das Recht、意大利文Diritto等也都有“平”、“正”、“直”的意思。可见,“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
随后,各国学者也都不同角度给法下了一个定义。例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法者,天下程式,万事之仪表”。[2]1912年12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指导原则》这一文件中指出:“法是与统治阶级利益相适应的、由该统治阶级有组织的力量保护着的社会关系体系(或秩序)”。为维辛斯基在《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科学的基本任务》的报告中指出:“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性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3]有学者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指导下,并结合具体的法律实践给法下了一个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X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相比之下,笔者更加赞同后者定义,该定义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角度指出了法的物质制约性、阶级性、国家强制性、规X性等特征,正确的指出了法与其他社会规X的不同之处,并毫不避讳地承认法具有阶级性,这是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阶级性相符的,是迄今为止对法相对最正确的定义。
(二)、道德的概念
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钱穆先生的注解;“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可见,“道”是人关于世界的看法,应属于世界观
的X畴。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道德经》一书。通说认为,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意识形态,是由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并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X、行为活动的总和。诚如思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的依据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5]。道德由道德意识、道德规X和道德实践(道德活动)三个部分构成。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
由此概念中也可以明显看出,法与道德共同具有评价公正与非公正、正义与非正义的功能。但同时两者在维持自身运转方式上具有巨大不同,前者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后者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
二、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作为调整人们行为规X的两种主要方式,法与道德犹如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有许多一致之处:
(一)、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法律是一国统治阶级制订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X,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乃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一定社会统治的价值观念基础[6]。封建社会的法律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整体意志,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现的是无产阶级即广大人民的整体意志。统治阶级所提倡的道德,必然会为统治阶级服务,是当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例如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三纲五常”正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的阶级秩序。而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如“八荣八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正是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整体意志。法与道德同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任何社会的法与道德都必须体现当时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二)、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渗透的,有其相同之处。一般而言,符合法律的行为也是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对法律规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