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efc872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1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教师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法依照宪法规定,结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国家对教师事业实行全面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
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教学能力、道德修养和学科知识等基本条件。
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身尊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为教师提供继续学习、进修和自我提高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发展规划,鼓励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教师培养工作。
第八条:教师的培养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九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提供奖励和资助政策,并引导他们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
第十条:国家鼓励教师职业发展中的跨学科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三章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需求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师编制和教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特点合理安排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机会,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为由歧视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一)](https://img.taocdn.com/s3/m/d3660222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95.png)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守教育事业的伦理规范,争当规范教育教学工作者,发展学生的品格。
第二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遵纪守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教学有序。
第二章教学实践
第三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以学生为本,注重对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教学活动要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积极进取。
第四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素质。
对学生要关心体贴,耐心倾听,细心引导。
第三章师德师风
第五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私利,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
第六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因私人恩怨或其他原因对学生进行歧视。
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要公正评价。
第四章职业发展
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
关心和尊重同行,形成良好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教育教学工作者要关注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评价,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
遇到困难要勇于面对挑战,持之以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者要明了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边界,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要为学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以上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的原文。
希望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严格遵守,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90b7e73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5e.png)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二条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和权限。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员工的责任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指示。
第九条员工应当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员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员工发现生产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扣押违法设备等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f5469ab5ef7ba0d4b733b0e.png)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2678e1f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46.png)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研究生院和成人教育等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推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满足人民对教育的多样需求。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章设立和变更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经营地点,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设立机构的名称、教育层次、办学规模、建设条件、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设立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民办教育机构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其名称、教育层次、办学规模、经营地点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变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办教育机构变更证书》。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发起或者变更的股权和合伙人份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教育质量和管理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招聘具有相应教育教学资格的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进行审查和备案,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b1ff6a6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26.png)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本尊敬的教育主管部门:鉴于近年来还有一些小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我们建议制定一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以保障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以下是一份关于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
第三条体罚指对学生进行肢体上的打击、惩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踢、拽、掐等。
第四条变相体罚指通过非肢体上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罚站、弯腰、引体向上、跑圈等。
第五条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严重违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章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第六条小学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七条任何教育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教师、班主任、校长等,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三章监督责任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政策和规定。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全体教师和工作人员知晓并遵守。
第十条学校应设立相关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学生、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学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育工作者,应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犯罪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学校应及时对受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建立自信和健康心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他们反馈有关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情况,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https://img.taocdn.com/s3/m/495848d4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9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部发布《2023年度中小学生纪律条例》全文
![教育部发布《2023年度中小学生纪律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466cd4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c8.png)
教育部发布《2023年度中小学生纪律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促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学生行为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循社会公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学生有受到平等、公正对待的权利,享受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有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教育资源。
第六条学生有获得安全保护的权利,学校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学生有参与课外活动的权利,学校应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
第三章纪律要求第九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同学。
第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研究,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学生应保持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保护学校的财物和设施,不得损坏或盗窃。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参与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惯,不得影响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纪律管理办法,并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纪律教育机构,负责学生纪律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批评教育、课外劳动等方式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纪律档案,记录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和家长可以对学校的纪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43ac2c27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99.png)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领域中,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以及学生和家长等各方在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履行,有助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保护学生权益,以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质量。
3.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4.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学生纠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1. 教育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资质和专业素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教育工作者应当认真履行教学任务,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
3. 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体罚、虐待或者歧视学生。
4. 教育工作者应当保守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学生的隐私。
5. 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发现和报告学生的学习、行为问题,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干预和处理。
6. 教育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三、学生和家长的法律责任:1.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同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2. 学生应当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参预违法犯罪活动,不进行欺凌和暴力行为。
3. 学生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4. 学生应当保护学校和公共财物,不进行破坏和盗窃行为。
5. 家长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关心和支持子女的学习和成长。
6. 家长应当积极参预学校的家长会议和家校沟通,与学校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问题。
教育法律责任的履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方应当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部《2023年修订:中小学生纪律制度》全文
![教育部《2023年修订:中小学生纪律制度》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d6243362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80.png)
教育部《2023年修订:中小学生纪律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生的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生纪律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纪律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纪律要求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诚实守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不得有以下行为:1.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教师和同学;2. 旷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3. 考试作弊、抄袭作业、伪造证件、欺骗他人;4. 损坏公共设施、浪费公共资源;5. 吸烟、饮酒、赌博、吸毒、贩毒;6.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1. 未经教师许可擅自离开座位;2. 随意讲话、打闹、干扰他人学习;3. 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与学习无关的行为;4. 其他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七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纪律处分的决定由学校作出,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纪律教育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纪律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纪律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培养良好的品德。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社区的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的纪律教育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教育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71083b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1e.png)
教育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教育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
第七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预防和处理校园暴力、欺凌等事件,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政府、家长、社会等方面的监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育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教育政策法规》第五章
![《教育政策法规》第五章](https://img.taocdn.com/s3/m/a464c9b95727a5e9856a61aa.png)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 教师申诉制度 • 学生申诉制度
8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
除《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权规定外,我国《教师
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法>若干
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八条,
专门就教师申述作了规定,明确了教师提出申诉的范围、
立 性
力的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配备相对独立,主要由学校负责
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与学生申
诉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17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二、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2
学生申诉制度的准 司法性主要表现在:
准
司 法 性
申诉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原则等具有与审判机关相 同或类似的特点。
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准
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司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
法 性
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申诉。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
3
行政性又称非诉讼性,是指教师申诉并不是“打官司”,
是非诉讼性的。教师申诉的行政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教师申述不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的,而是由
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
行 政
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教师的申诉作出行政处理,
性
教育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资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0cb6547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79.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三条教育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旨在明确教育机构设立、运行、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确保教育机构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教育机构申请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合法的办学场所;3. 拥有合格的师资队伍;4. 拥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5. 具有完善的办学管理制度;6.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教育机构申请资质,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法人登记证书;2. 办学场所使用权证明;3. 师资队伍基本情况;4. 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清单;5. 办学管理制度;6.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七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教育政策。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教育机构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1.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2. 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3.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设教学点的;4. 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5. 擅自改变办学性质、层次、类别、层次的;6. 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的;7.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6da20f0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解读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我国于XXXX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发展,培养和增强全体公民的爱国情怀和民族觉醒。
本文将围绕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我国的爱国主义教育体系。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总则。
总则规定了教育法的目的、基本原则等。
该章节强调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指出实施爱国主义教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养我国公民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情感和觉悟。
此外,该章还明确了教育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爱国主义教育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和民族觉醒意识。
通过学习国家历史、国家地理、民族文化等课程,使学生深入了解我国的伟大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他们对祖国的热爱之情。
其次是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课堂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培养他们为祖国和人民的利益付出努力的意识。
此外,还包括培养公民的全球视野和国际视野,增强他们的国际交流意识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章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机制和方式。
其中明确了教育部门是主要负责爱国主义教育的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此外,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也被要求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传播爱国主义价值观。
该章节还要求学校和教育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交流,提高教师的爱国主义教育水平。
第四章爱国主义教育的评价和监督第四章主要针对爱国主义教育的评价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在爱国主义教育评价方面,要坚持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全面考察学生对祖国、民族的情感及其行为表现。
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a090d3c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a9.png)
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培训机构、艺术培训机构、语言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学,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定,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情况,解答家长的疑问。
第七条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第八条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保证学生的学习环境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学计划和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适宜性。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组织教师进行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和个人信息,保护学生隐私。
第三章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表,确保教学进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组织教师进行教学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学习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与学生和家长沟通学习进展。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励和惩罚制度,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教育机构的监督与评估第二十条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小学安全教育教育条例
![小学安全教育教育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5f8d678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d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小学及其学生。
第三条小学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确保安全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小学安全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全员参与,共同防范;(四)科学施教,注重实效。
第二章安全教育内容第五条小学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预防交通事故;(二)消防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掌握火灾预防知识,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提高火灾逃生能力;(三)防溺水教育:教育学生了解水域危险,学会游泳安全知识,预防溺水事故;(四)防雷电教育:教育学生了解雷电危害,学会防雷措施,提高防雷意识;(五)防震减灾教育:教育学生了解地震知识,学会地震逃生技巧,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六)食品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预防食物中毒;(七)防欺凌教育:教育学生了解欺凌行为,学会拒绝和应对欺凌;(八)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心理素质,预防心理问题。
第三章安全教育实施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教育主题活动。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
主要包括:(一)课堂教学:将安全教育内容融入各学科教学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二)课外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技能;(三)校园宣传: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电子屏幕等宣传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四)家校合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5d8597dc43323968001c9265.png)
2021年7月25日星期日
第一节 教育Βιβλιοθήκη 律责任概述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1.释义: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 的,是法律规则的因损害法律上的权益义 务关系而招致的相关主体所应承当的强迫 性的不利结果〔否认性结果〕。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严密相连— 只要在发作了违犯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 出现的一种法律结果。 法律结果的承当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严密相连。
«刑法»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许教育教学设备有风 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许不及时报告,致使发作 严重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1]先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
某乡是个远近知名的贫穷乡,该乡的一所小学
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屡次向乡政府反映
第三节 罕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3.«教育法»第80条 违犯本法规则,颁发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许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证书有效,责令收回或许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历。
4.«教育法»第78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犯国 度有关规则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担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3、刑事法律责任
▪
▪ 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制止的行为所 必需承当的法律结果。〔国度只对到达立 功水平的违法行为清查刑事责任,给予刑 事制裁〕
▪
刑罚是承当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
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则,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控制,〔2〕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b3f50d025ef7ba0d4b733b51.png)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1)⑴、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
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
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务,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6052935a3c1ec5da50e27060.png)
第一章导论一、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答: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⑴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⑵表现的形式不同;⑶实施方式不同;⑷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五、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答: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⑴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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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1)⑴、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
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
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务,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问: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张某及其家人应赔偿王校长受伤的各种损失。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2)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对象。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①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②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④教师;⑤就学学生⑥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⑦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⑴、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双项)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人员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⑵、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在义务教育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有:(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案例18:依法维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某校周围皆为居民住家,私房甚多,某日校长发现学校东边围墙被扒开一个豁口,约20平方米空地被丁某占为房基,且打下了基脚。
校长即领人前去察看,丁某毫不掩饰,并说此地原为其祖业,对此校内议论纷纷,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权益不容侵犯,应当夺回;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为当地一小霸,学校难以斗过地头蛇,况且这块空地学校用处不大,且人家说是祖业,难辨真假,让他家占去算了.校长认为,纵是再小一块地方,也不容他人侵犯,于是,组织了四五个人去丁某家再次交涉,希望他停止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并出示当年建校图纸,足以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
但丁妻当即撒泼,又哭又闹,并操起凳子向校长劈去,校长在扭打之中头部受伤,校长回校后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对丁某非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围墙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对丁某和丁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应赔偿医疗费用。
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依法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
问:⑴、村民丁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⑵、村民丁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村民丁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造成了学校围墙被扒开,学校场地被侵占和校长被打伤的危害后果。
根据《教育法》28条7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教育法》72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
在本案中,学校资产是国家所有,所有权在国家,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侵占。
村民丁某应该对学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校长的医疗费用的民事责任。
⑶、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有损害事实。
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②、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教育法。
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就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
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5、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原因各是什么?(4)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⑵、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① 运动伤害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伤害。
②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
③、校外活动事故与学校其他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的最快。
⑶、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这就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于认识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
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于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
⑤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⑦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有些学生自尊心过强,或是心理承受能力低,在家备受宠爱,到校后违反有关纪律,受到教师批评,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
学校和教师按规定办事,没有过失,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19: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问:你认为马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马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6、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5)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一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关系的社会组织;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