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诫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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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是指在党委、政府等组织中,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不当进行警示和谈话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及时纠正错误、引导干部改正行为,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诫勉谈话的对象:针对违反党纪国法、违反组织规定、工作失职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 诫勉谈话的程序:通常由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通过面谈、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

3. 诫勉谈话的内容:主要是对干部存在的错误行为或工作中的不当做法进行批评和警示,明确问题所在,要求干部改正错误。

4. 诫勉谈话的效果:通过诫勉谈话,使干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自我约束,引导干部重新调整态度、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诫勉谈话制度应该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对干部的评判公正客观,同时要注重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惩罚和扩大化处理。

此外,相关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适时向相关部门报备,以便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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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人民的日益需求,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也在不断创新和改进。

其中,领导干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部分,他们的作用不仅在于领导和管理工作,在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前行的过程中也尤为重要。

面对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制定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已成为一个越来越注重的问题。

因此,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以期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

一、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概念和意义首先,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指的是党委和政府对领导干部的不规范、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存在着许多因自身能力、素质等方面的不足而导致的不规范行为。

如果不能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对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工作效率、形象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

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保证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流程1、掌握信息:在实施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信息,清楚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其不规范行为的情况。

此外,必须搜集证据,确保所作出的决定有明确的依据。

2、进行调查:在掌握信息后,必须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搞清楚权责范围和有关规定。

3、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为了方便了解事实真相、依规程序和公正处置事项。

通常听证会由受听证人、听证员、认定人组成,听证人有权利解释与辩驳,认定人要做出相应的认定结论。

4、作出决定:在召开听证会后,由组织部门对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然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这个过程所需时间比较长,且各项程序都需要严格执行。

5、实施措施:根据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工作安排。

对于紧急情况,必须在领导干部召开会议,主要是听取领导干部的解释,最终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取得的进步1、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通过实施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的行为得到了规范,维护了制度的公平性。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进行警告、教育、激励、提醒等方式的谈话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纠正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加强作风,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的成长和进步。

诫勉谈话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明确的诫勉谈话程序和标准,确保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公正、公开、有依据。

2. 主要领导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强调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

3. 谈话内容和方式应当注重教育和激励,鼓励干部认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4. 诫勉谈话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具体问题的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诫勉谈话应当严格保密,尊重干部的人格尊严,注重帮助干部解决问题,促进进步。

6.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还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

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原则是公正、公开、依法、依纪,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建设。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机制,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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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巴州特教学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中反映的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2024年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2024年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____年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引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党的形象的塑造。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难免会遇到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不良行为和工作不力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来惩治和引导这些行为,以确保领导干部的风清气正和工作高效。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和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着工作不力、懈怠敷衍、贪污腐败等问题,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诫勉谈话制度势在必行。

二、诫勉谈话制度的内涵: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以诫勉谈话为方式的处分制度,旨在通过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来引导他们认识自身的不足,改正错误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作风,进一步提高党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形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具体内涵如下:1. 诫勉谈话的对象:主要是在工作中表现不力、懈怠敷衍、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的领导干部。

2. 诫勉谈话的程序:包括情况调查、评估和决策的过程。

对于被诫勉的领导干部,首先需要通过调查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包括过失和责任的程度;然后进行评估,判断他们是否具备改正错误的能力;最后,组织决策,确认是否给予诫勉谈话。

3. 诫勉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面对面的谈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诫勉谈话中,要严肃告诫被诫勉的领导干部,指出他们的不足和错误,并对他们提出明确的改进要求。

4. 诫勉谈话的目的:要引导被诫勉的领导干部认识自身的不足,及时改正错误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作风,并确保不良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纠正。

5. 诫勉谈话的效果检查与监督:诫勉谈话不仅仅是一种警示和教育手段,更需要通过监督和检查来确保被诫勉的领导干部真正改正错误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作风。

三、诫勉谈话制度的意义:1. 促进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通过诫勉谈话制度,可以及时纠正领导干部的不良行为,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改正错误,提升工作能力和作风,进而实现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五条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提醒谈话应当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县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详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三章函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3]3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10.15
【实施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3]33号2003年10月15日)
为加强我部机关、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谈话对象
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司级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以下违纪行为,经核查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进行诫勉谈话予以提醒、警示,并限期改正。

(一)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部党组有关决议决定等方面,态度消极、工作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分管部门及人员发生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决策失误、领导班子不团结等,给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它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2、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
3、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闹不团结的;
4、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2、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
3、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
4、明确限期改正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
1、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2、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

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纪检监察部门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2、诫勉谈话由局党组指派的党组成员进行,指定一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3、谈话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归入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二篇)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范文一、背景领导干部是党和政府机关中的重要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道德品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我单位决定制定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纠正其不良行为,确保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增强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领导干部,包括正职和副职。

四、诫勉谈话的形式1. 诫勉谈话由单位领导或纪检组织负责,由一名或多名人员进行,可以采用集体或个别形式。

2. 诫勉谈话一般在会议室或办公室进行,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场合。

3. 诫勉谈话的时间和地点由谈话人员确定,要保证谈话的私密性和严肃性。

五、诫勉谈话的内容1.对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明确指出其问题,并提出批评和教育。

2.对于领导干部在言行举止中的不当行为,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批评,引导其改正错误。

3.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过程中,要注意语言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任何形式的辱骂。

六、诫勉谈话的程序1.诫勉谈话的发起可以由上级领导或纪检组织提出,并向被谈话人下发书面通知。

2.被谈话人应在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参加谈话,并按照谈话安排准时到达。

3.谈话一般由主谈人主持,其他人员参与,对被谈话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4.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解释,并要求听取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词。

5.谈话结束后,主谈人应当向被谈话人清楚地说明诫勉的内容,并要求被谈话人签署诫勉书。

七、诫勉书的内容和保存1.诫勉书应当明确记录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

2.诫勉书应当签署日期,并由主谈人和其他参与谈话的人员签名。

3.诫勉书应当由主谈人保管,并存档备查。

八、谈话后的跟进1.被谈话人应当按照诫勉书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2.相关部门应当对被谈话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可继续进行诫勉谈话或采取其他纪律措施。

《干部诫勉管理办法》

《干部诫勉管理办法》

《干部诫勉管理办法》一、诫勉管理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诫勉管理,是对少数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处于法纪处分边缘的组织或个人,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并责成限期整改的一种管理方式。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镇机关(含主任、副主任科员)和村两委在职干部。

诫勉管理由镇党委负责实施。

二、诫勉对象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两委班子应予诫勉:1、执行政令不力,甚至自行其是、不顾大局、小团体主义严重,酿成不良后果的;xiexiebang【xiexiebang】2、民主生活不健全,集体领导乏力,软弱涣散,影响班子正常运转的;3、弄虚作假,作风漂浮,形式主义严重,影响较大的;4、为政不廉,对本单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纠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5、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纪律松驰、队伍涣散、影响职能发挥,完成任务较差的;6、对本单位热点、焦点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应予诫勉:1、长期理论学习松懈,理想信念滑坡,不明大是大非,思想上、政治上不能与中央和党组织保持一致的;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或个人意气,影响班子团结,损伤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的;3、严重,不遵守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作风散漫,自行其是,造成较大影响的;4、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虽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干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5、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工作被动,难以胜任领导工作,给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6、经常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7、出入不正当场所,从事不正当娱乐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8、不守社会公德,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影响他人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后果的;9、在年度考核、组织考察、党员民主评议,群众公认程度低且工作任务完成差,满意率(不含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足百分之八十,经组织考察确定需要进行诫勉的;10、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诫勉管理的。

三、诫勉管理的组织实施1、确定诫勉对象。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廉洁从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及《xxx集团员工奖惩条例》、《xxx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坚持教育帮助与预防警示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矿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开展。

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干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减少违规违纪和不正之风发生的目的。

第三条诫勉谈话是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诫勉教育。

第四条诫勉范围:全矿党员、干部和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诫勉谈话的对象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分层分级谈话的原则。

1、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党委书记或矿长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2、各单位党政正职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和分管矿领导与其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承办;3、其他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情形第七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决议、决定;2、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3、不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存在一定问题的;4、因工作失职失责或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5、作风不扎实,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慢现象的,职工群众评价满意度较低的;6、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导致班子不团结的;7、在年度考核或民主测评中“不合格”、“不称职”的班子和个人;8、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9、配偶、子女或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10、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11、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12、信访举报查证属实,但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13、有损于企业声誉和干部队伍形象的言行,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1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不落实、不执行的;15、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情节轻微的;1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公司领导干部诫勉和函询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干部诫勉和函询管理办法

XXXXXXXXXX公司领导干部诫勉和函询管理办法1 目的增强领导干部自律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

2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3 定义3.1 诫勉制度: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3.2 函询制度:是指组织部门以函询方式向领导干部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答复的一项组织监督措施。

4 职责4.1 公司党组负责领导干部诫勉和函询的统一领导及研究决定有关事宜。

4.2 公司党组纪检组负责领导干部诫勉和函询的具体组织领导。

4.3 人资部归口负责提出诫勉和函询的建议,并负责具体实施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工作。

5 管理内容和程序5.1 诫勉对象5.1.1 在对领导干部考察时,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较高,经考察认定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干部。

5.1.2 对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并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或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干部。

5.1.3 发生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情况的领导干部。

5.2 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5.2.1 根据公司党组的决定确定参加诫勉谈话的谈话人。

谈话人一般由公司领导、人资部、政工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

5.2.2 诫勉谈话程序5.2.2.1 由主持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指出问题,说明谈话目的;5.2.2.2 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5.2.2.3 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5.2.2.4 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态度。

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诫勉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报送公司人资部;5.2.2.5 主持谈话人将谈话结果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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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诫勉管理办法》一、诫勉管理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诫勉管理,是对少数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处于法纪处分边缘的组织或个人,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并责成限期整改的一种管理方式。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镇机关(含主任、副主任科员)和村两委在职干部。

诫勉管理由镇党委负责实施。

二、诫勉对象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两委班子应予诫勉:1、执行政令不力,甚至自行其是、不顾大局、小团体主义严重,酿成不良后果的;xiexiebang【xiexiebang】2、民主生活不健全,集体领导乏力,软弱涣散,影响班子正常运转的;3、弄虚作假,作风漂浮,形式主义严重,影响较大的;4、为政不廉,对本单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纠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5、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纪律松驰、队伍涣散、影响职能发挥,完成任务较差的;6、对本单位热点、焦点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应予诫勉:1、长期理论学习松懈,理想信念滑坡,不明大是大非,思想上、政治上不能与中央和党组织保持一致的;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或个人意气,影响班子团结,损伤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的;3、严重,不遵守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作风散漫,自行其是,造成较大影响的;4、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虽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干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5、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工作被动,难以胜任领导工作,给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6、经常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7、出入不正当场所,从事不正当娱乐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8、不守社会公德,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影响他人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后果的;9、在年度考核、组织考察、党员民主评议,群众公认程度低且工作任务完成差,满意率(不含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足百分之八十,经组织考察确定需要进行诫勉的;10、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诫勉管理的。

三、诫勉管理的组织实施1、确定诫勉对象。

由镇纪委及其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镇党委会审定。

2、进行诫勉谈话。

根据诫勉对象及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由镇纪委、镇分管或挂点领导、镇党委主要领导负责集体或个别谈话,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方向。

3、下达《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由镇纪委下达。

诫勉期一般为三个月,自诫勉谈话之日起计算。

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后,村级领导班子必须在一周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向镇党委提交整改方案;个人必须在五天内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交镇纪委。

4、诫勉期满考察。

诫勉期满,诫勉对象要写好自查报告。

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诫勉对象诫勉期间的整改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向镇党委会提出考察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镇党委会作处出处置决定。

四、诫勉结果的运用1、诫勉期间,干部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变换工作岗位;村(居)集体不得评先评优。

2、根据考察结果,酌情区别处理。

(1)整改较好的,按期解除诫勉。

(2)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延长诫勉期(一期为三个月)。

(3)诫勉期内,整改无效,又发现其它必须诫勉问题的,或在延长诫勉期内仍未改正错误的,必须接受组织处理。

(4)诫勉期内,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诫勉自行终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处置。

(5)干部在任职期间,被诫勉两次以上(含两次),必须接受组织处理。

3、干部接受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应根据首次诫勉考察结果确定等次。

按期解除诫勉的,可定为称职;延长诫勉期或一年内被二次诫勉的,则应定为不称职;跨年度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待诫勉考察结果确定后,再补定等次。

第二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1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4、进行诫勉的事由;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条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3理。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

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彬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1月1日第三篇: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鄂尔多斯分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助理级人员),由公司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公司基层管理干部(主管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检部门或所属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1、对职工群众有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须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职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

3、工作不在状态,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有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5、未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现存在可能酿成的苗头性问题的。

7、其它问题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对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与其党政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程序(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

公司会议或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平时考察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提出诫勉谈话名单。

(二)诫勉谈话名单确定后,由进行谈话的部门提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严格期满考核。

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诫勉期满,被诫勉干部写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意见,书面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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