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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处罚背景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条规定,为维护教育行业的秩序和正常运作,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经对教育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证据收集和权益保护,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做出如下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二、处罚依据和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条第(X)款、第()条第(X)款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对教育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以下事实得以确认:1. 教育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手续;2. 教育公司提供假证书,涉嫌虚假宣传;3. 教育公司未按规定参加教育行业的课程审批和备案工作。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定教育公司存在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

三、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条第(X)款、第()条第(X)款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教育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教育公司责令立即停止一切违规行为,限期整改;2. 教育公司被罚款万元;3. 教育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将被限制从事教育行业工作X年;4. 教育公司将被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行政处罚法》3. 《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五、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诉途径教育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向我局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该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由教育公司在X日内进行整改和履行。

七、温馨提示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正常秩序,教育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运作。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000 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第5条第4款第1项: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撤销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撤销高等学历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1 —编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000 2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51条有关违法办学行为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标题: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填写具体编号]当事人(单位):[填写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个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填写单位或者个人地址]连系方士:[填写连系方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处核实,对涉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及证据[分别列出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具体违法事实1]证据:[证据1]证据:[证据2]证据:[证据3](附件1:[列出附件名称及编号])2. [具体违法事实2]证据:[证据1]证据:[证据2]证据:[证据3](附件2:[列出附件名称及编号])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及依据[分别列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违法行为的性质:[填写违法行为的性质]2. 违法行为的情况:[填写违法行为的情况]3. 相关依据:[填写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三、法律责任及处理依据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填写具体处罚决定1]原因:[填写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填写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执行方式:[填写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2. [填写具体处罚决定2]原因:[填写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填写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执行方式:[填写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附件:[列出附件清单]附件1:[附件名称1]附件2:[附件名称2]附件3:[附件名称3]...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和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或者申请听证、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逾期不缴纳罚款且未提出合法申请的,将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同时,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本处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填写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1日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按照国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5年年底前,建成具有青岛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

二、厘清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

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审批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请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查,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可通过联合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实行联合执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青政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7日青岛市“互联网+教育”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为大力拓展互联网与教育教学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的要求,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创新人才为根本,以优质教育资源和互联网学习环境建设为基础,以学习方式、教育模式创新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和队伍建设为保障,在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改革、构建学习型社会中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支撑发展和引领创新作用。

(二)基本原则。

1.顶层设计、优先发展。

将教育信息化作为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重点,从体制机制上切实保障基础设施优先建设,财政资金优先投入,公共资源优先配置。

2.统筹规划、均衡发展。

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和不同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做好整体规划,把农村学校特别是农村薄弱学校作为重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3.以人为本、创新发展。

探索互联网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教育改革创新,推进素质教育,努力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学习、终身学习的信息化环境和服务。

2024年教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4年教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4年教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教育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名称、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使用执法文书、执法证件,并遵守执法规范。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教育行政处罚与奖励管理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与奖励管理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与奖励管理规定教育行政处罚与奖励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教育行政方面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教育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高效性,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本规定旨在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从业人员、学校机构和教育资源的处罚与奖励,并明确相关程序和标准。

一、教育行政处罚管理规定1. 处罚的依据和范围:教育行政处罚应依法依规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教育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从业人员、学校机构进行处罚。

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招生、违规考试、违规教学行为等。

2. 处罚的程序:(1)接收投诉、举报和检举: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接受投诉、举报和检举的渠道,并及时处理。

(2)初步调查和取证: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初步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3)听证和陈述申辩:对于初步查证属实的投诉或举报案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涉案人员进行听证,同时允许其提供陈述和申辩。

(4)处罚决定和执行: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执行。

3.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取消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处罚的程度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教育行政奖励管理规定1. 奖励的依据和范围:教育行政奖励应依法依规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队和学校机构进行奖励。

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质量、教学科研、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成绩和先进经验。

2. 奖励的程序:(1)评选和提名: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评选机制,通过公开征集、内部提名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布候选人名单。

(2)评审和表彰: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表彰。

(3)公示和授奖:奖励名单应公示一段时间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授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奖项。

3. 奖励的种类和级别:教育行政奖励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奖金、工作机会等。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对被处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处罚方)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我局决定对被处罚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情概述根据初步调查,被处罚方存在违反教育法和相关法规的行为,违反情况如下:1. 违反课程管理规定,擅自调整和修改教学计划,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2. 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学生管理和教育指导,导致学生纪律松懈,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 未按照规定进行规范的考试、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导致学校教学质量严重下滑。

以上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教育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处罚方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3.要求被处罚方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撤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并向受到影响的学生公开道歉。

4.要求被处罚方对教师进行规范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5.对被处罚方进行正式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三、罚款及处罚执行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方处以罚款人民币X万元。

被处罚方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如未按时缴纳,每逾期一天,按照罚款数额的2‰计算,加收违约金。

被处罚方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相关整改措施,并提供整改情况报告。

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时履行整改措施的情况,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请被处罚方严格遵守教育法和相关法规,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并及时整改,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教育秩序的维护。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人:X。

教育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教育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教育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媒体报道了许多涉及教育行业的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维护教育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教育法和行政处罚法。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教育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责任。

行政处罚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教育行业常见违规行为教育行业的违规行为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招生违规行为:包括虚假招生广告、收取高额招生费用等操作,这些行为严重失信,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2. 教学违规行为:涉及教师违法行为、教学内容违规等,例如教师传授违规教育内容或进行体罚、变相补课等行为。

3. 校园秩序违规行为:包括校园暴力、欺凌行为、违规集资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校园的正常秩序,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

4. 考试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及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例如替考、涂改答题卡等。

这些行为影响了教育评价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业成绩。

5. 资金违规行为:主要指虚报、偷逃、挪用教育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三、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力度教育行业的违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类型和力度因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1. 警告信函:通常适用于违规行为程度较轻的情况,通过书面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和教育。

2. 罚款:主要针对违规行为给予财务惩罚,迫使相关机构或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 暂停资格或停业整顿:适用于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情况。

行政机关可以暂停违规机构的招生、办学资格,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一段时间。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尊敬的各位相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单位对某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审理,现就该机构涉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1. 事发时间:某某年某月某日;2. 被处罚单位:某教育机构;3. 违规行为:某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2)教师使用教材不符合教育部门的核准目录;(3)教师存在资质不齐全的情况;(4)未按照规定履行教育质量监督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要求;(5)未按照规定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

二、违规事实认定1. 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和《教育机构设置登记办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然而,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教师使用教材不符合教育部门的核准目录:根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核准基础教育教材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门核准的教材进行教学。

然而,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处罚单位的教师使用了未经教育部门核准的教材进行教学,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

3. 教师存在资质不齐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和《教育机构设置登记办法》的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资质。

然而,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处罚单位的教师存在资质不齐全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

4. 未按照规定履行教育质量监督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教育质量监督报告和年度报告。

然而,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教育质量监督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要求,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

5. 未按照规定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和《教育机构设置登记办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教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教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教育行业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为了维护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环境的安全、稳定,我国针对教育行业行政处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法律法规,以便广大教育从业者和相关人士对行政处罚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违反教育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类型教育行业行政处罚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对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二是对教育从业者的行政处罚。

1. 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

其中,责令改正是教育行政部门常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要求违规的教育机构限期整改,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警告是一种口头形式的处罚,用于对教育机构进行警示,提醒其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罚款是以经济制裁的形式对教育机构进行处罚,目的是借此惩罚和警示违规行为。

暂停办学和吊销办学许可证是对于违规严重、情节严重的教育机构采取的措施,可以暂时或永久停止其办学活动。

2. 教育从业者的行政处罚教育从业者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检查、吊销教师资格证等。

教育从业者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承担着培养学生的重要责任,因此其行为必须符合教育行业的法规和道德规范。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育从业者,教育行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会根据相关举报或发现的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取证阶段,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询问、勘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听证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相关方面和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和陈述。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模板】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模板】

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教育行政处罚处罚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处罚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处罚条例教育行政处罚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育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学校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教育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第七条教育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职、撤销职务、解除合同等。

第八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听证、调查取证、裁决等。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第十条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款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包括虚假招生广告、超编招生、招生收费不规范等。

第二款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包括违规授课、篡改成绩等。

第三款违反教职工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教师违规辞职、学校违规解聘教师等。

第四款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学生学籍造假、学生未按规定转学等。

第五款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教育经费挪用、财务账目造假等。

......附件:附件一:教育行政处罚的相关表格附件二:教育行政处罚的相关陈述材料模板附件三:教育行政处罚的相关裁决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法等相关法规。

2. 学校规定:指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

3. 违规授课: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规范、教学纪律的行为。

4. 篡改成绩:指学校教务部门或教师对学绩进行任意修改、涂改等行为。

......。

青岛市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青岛市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处罚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处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资源,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行政处罚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范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处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行政处罚档案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业务部门管理,每年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行政处罚档案目录。

第二章行政处罚档案的积累、整理与归档第六条行政处罚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处罚档案归档范围:(一)简易程序1.行政处罚决定书;2.当场处罚备案表;3.缴纳罚款收据。

(二)一般程序1.立(受)案文书;2.案件移送文书;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调查(询问)笔录;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6.检验、监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7.案件处理内部审批文书;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含听证告知)文书;9.陈述申辩材料10.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送达回证;14.罚没款(物)审批表、清单、票据材料;1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16.结案报告;1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8.案件合议记录。

青岛202X年12月中旬将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改

青岛202X年12月中旬将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改

青岛202X年12月中旬将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我为您带来《青岛202X年12月中旬将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给您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本网,!青岛202X年12月中旬将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改近日,各区市教体(育)局陆续公布了辖区内没有办学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引发众多家长和学生关注。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为加快全市校外培训治理整改工作进程,11月7日青岛市教育.局召开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推进会,再次调度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改推进情况。

严查严惩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公益自愿开展课后服务、建立黑白名单制度……会上透露出了一系列举措,将为学生进一步减轻课外负担。

各区市签订专项治理整改责任书在推进会上,市教育.局局长刘鹏照提到,校外培训机构乱象给广大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不是简单的清理整改工作,不是简单的教育问题,是社会问题和政治任务。

他要求各区市教育.部门要列出问题清单,划定责任,做到“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疏堵结合、协同治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确保十二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对慵懒散慢的问题,将严格问责机制。

按照推进会的要求,下一步各区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改工作,层层签订任务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黑白名单制度、台账销号制度。

健全工作台账,针对排查登记的问题,销号管理、挂图作战,整改一项、销号一项。

加强内外联动,要严管师德师风,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及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行为零容忍、严处罚;扎实推进课后服务,坚持公益自愿原则,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

推进会上,刘鹏照还现场与各区市教体(育)局负责人签订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责任书》。

专项行动向五大方面综合施策市教育.局总督学林光琳则在会上透露,下一步市教育.局将采取对区市政府专项督政、专项考核等方式,督查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努力为各区市畅通工作渠道、搭建完善的工作机制。

山东:青岛将教育行政处罚纳入网上管理

山东:青岛将教育行政处罚纳入网上管理

山东:青岛将教育行政处罚纳入网上管理佚名【期刊名称】《教书育人:校长参考》【年(卷),期】2017(0)2【摘要】青岛市教育局出台《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全部纳入其中,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教育局依托行政执法平台,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平台,主要承担市教育局网上行政处罚、网上查询投诉和网上执法监督等功能。

【总页数】1页(P4-4)【关键词】教育行政处罚;青岛市教育局;网上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山东;行政处罚案件;教育行政执法;行政相对人【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526.22【相关文献】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关于印发《关 [J],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J], ;;;;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和推动开展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 [J], 无5.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要求将心肺复苏纳入教育内容/安徽: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河北:12条措施为中小学教师减负/山东:青岛建立中小学视导员制度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对违反教育行政法规、政策、规章的行为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

其目的是维护教育法制的权威性,保护教育资源的公平性,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主管部门履行教育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教育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随意进行。

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必须明确违法事实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2.公正原则:教育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教育主管部门在处理教育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平等对待,不偏不倚,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教育惩戒与教育重建相结合原则:教育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和教育,并通过教育手段对被处罚人进行帮助和引导,使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实现教育的效果。

4.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教育行政处罚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意愿,引导其自愿接受处罚,并通过教育手段促使其自觉遵守教育法规。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类别和具体措施教育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扣减/停发补贴资金、暂停/解除教育许可证、责令停职/降职、开除学籍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在教育行政处罚中,警告是旨在警示和提醒被处罚人注意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防止犯错的类别。

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措施,对于恶意违法行为应予以适度的罚款处罚以示警戒。

扣减/停发补贴资金主要针对接受补贴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对于违规使用或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惩罚。

暂停/解除教育许可证是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一种重要处罚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解除违规办学者的办学资格,以维护教育市场的正常秩序。

责令停职/降职是对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一种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失责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惩罚和警告。

开除学籍是对违反学校纪律、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学生进行的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青岛市行政执法网上服务大厅

青岛市行政执法网上服务大厅

青岛市行政执法网上服务大厅(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引言概述: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它对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含义、内容和执行过程。

正文内容:一、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与作用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用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特点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要求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条款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条款4.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条款5.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方式三、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过程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核与申诉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时效与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与通报5.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追究责任与监督机制四、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司法审查和法律效力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司法审查程序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撤销与更正五、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改进与完善1.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改进方法2.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例分析3.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完善建议总结: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对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维护了教育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从定义与作用、主要内容、执行过程、司法审查和法律效力、改进与完善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各个方面,为读者深入理解该决定书的背景、作用和执行过程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未来,我们应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确保其对教育行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更加有效和可操作。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言概述: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行政文书,用于处理教育领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

它对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维护教育秩序以及保护师生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三部分,详细探讨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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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教育局出台《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全部纳入其中,做到公正、公开、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xxx市教育局依托行政执法平台,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平台,主要承担市教育局网上行政处罚、网上查询投诉和网上执法监督等功能。

教育机关相关处室应当对应违法事实,严格按照执法平台中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流程运行办理,及时、准确、详细填写相关信息,从案源登记、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和结案,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录入。

xxx市细化行政执法平台使用及管理过程,确定了局级领导、处室在行政執法平台使用及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形式、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及责任追究的主体,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网上规范透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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