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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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备案工艺开展制剂配制。

第六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可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

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配制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配制制剂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配制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公告附件 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告附件 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保健食品新功能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的技术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健食品新功能的技术评价工作,应当以满足消费者健康需求为宗旨,遵循促进健康、科学合理、真实可信、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议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或联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

新功能建议人为个人的,应当联合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资质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上市新功能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提出保健食品新功能建议。

第四条新功能建议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应当通过新功能验证评价和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

第五条建议人应当同步研发申请新功能和申报新功能保健食品,审评机构应当同步接收新功能建议和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并开展关联审评。

第二章验证评价第六条新功能定位应当明确,分为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或改善机体健康状况、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三类。

第七条建议人开展的新功能研究和验证评价应当首先确保食用安全。

新功能研究样品可以是新研发的新功能保健食品,也可以是经研究发现具有新功能的已上市的普通食品、已注册备案的保健食品等,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要求,具备开展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评价条件。

第八条新功能研究应当充分开展新功能评价方法研究和方法学论证。

新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在提出新功能建议前,应当通过至少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评价;在新功能保健食品上市监测期间,应当通过至少二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验证评价。

第九条新功能建议的验证评价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中随机选取,验证评价试验应当符合保健食品人体试验伦理审查和试验管理相关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查阅评审周期相关资料, 并抽查 2 项具体措施的落 实情况。
不符合,不得分。 1
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计
划中无具体措施,不得分;工作计划 未落实,扣 1 分;未提供工作记录、 2
相关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实施过程
的原始资料,扣 1 分。
无具体措施,每项扣 1 分;无资金投
入,每项扣 1 分;措施未落实,每项
未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扣 1 分;未 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扣 1 分;无 确定的对口支援单位,扣 1 分;无鼓 2 励措施,扣 0.5 分;措施未落实,扣 0.5 分。
人事 医务 药剂 护理
医务 牵头 (财务 人事 药剂 护理 临床)
医务 (财务 院办 临床)
财务牵 头
(人事 医务 院办)
医务 临床
5 每低于标准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5
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 1 分。 7
每低于标准 10 个百分点,扣 1 分。 2
院长不符合要求,扣 2 分;其他人员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 1 分 。
4
责任 科室 人事
5
人事
人事
人事 护理
人事 医务
人事
人事 医务 护理 药剂 科教
6
2.1.8 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 每低于标准 5 个百分点,扣 1 分。
★2.1.1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 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
2.1.2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 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临床科 室(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不得招聘非中 医类别执业医师。 2.1.3 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总数的比例≥60%。 2.1.4 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 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 学时)的比例 ≥70%。 2.1.5 每个临床科室中(口腔科、麻醉科除 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 例≥60%,同时应符合《临床科室建设与管 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2.1.6 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 比例≥60%。 2.1.7 医院院领导和医务、护理、药剂、教 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过省级以上 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 统培训。院长应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 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科主任 经过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

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实施细则征求

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实施细则征求

韶关市新建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本市小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有关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旳告知》(粤建房〔〕122号)、《都市小区服务站建设原则》(建标167-),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都市新建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实行细则。

一、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是小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旳活动场所,重要包括小区党组织和小区居委会旳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二、全市范围内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不含村、居民以居住为目旳、自建自用旳私有住宅)必须配建小区公共服务用房。

三、新建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免费配建。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小区公共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建设计划。

四、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单元1、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单个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为一种配建单元。

2、当项目用地由多种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构成旳,应将不一样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划分为多种不一样配建单元。

3、当单个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旳住宅顾客超过3000户时,则该封闭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区域按每3000户划分为多种配建单元。

五、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方式1、配建方式分为实物配建和以资代建两种。

2、实物配建旳,小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以资代建旳,所在住宅物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签定小区公共服务用房以资代建协议。

以资代建协议签定:浈江区和武江区,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定;县(市)及曲江区,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县(市)及曲江区政府指定单位(如下简称县区指定单位)签定。

4、配建方式核定⑴本细则实行前已签定土地出让协议(含未签定土地出让协议但已公开交易出让旳)旳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小区公共服务用房布点规划(如下简称布点规划)核定配建方式。

绿地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绿地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绿地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背景为了进一步激励和引导绿地项目团队积极投入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绿地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的实施目的是确保项目团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以及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一、收益分红激励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红激励应基于绿地项目的绩效和贡献,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

2. 激励机制原则:通过设定明确的收益分红激励机制,激发绿地项目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其与公司共同分享项目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3. 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绿地项目团队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效益等可持续发展因素,并将其纳入收益分红考核范围。

二、收益分配比例1. 收益分配比例应根据绿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项目预期收益、利润率以及市场潜力;- 项目团队的绩效和贡献;- 公司整体绩效等。

2. 具体的收益分配比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项目团队协商确定,并将其明确写入相关合同文件。

三、收益分红激励方式1. 收益分红激励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之一,具体方式由公司与项目团队协商确定:- 绩效奖金:根据个人或团队的绩效指标,提供相应的奖金激励;- 股权激励:将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作为激励给予项目团队,以鼓励其长期参与项目的发展;- 项目收益分红:将项目实际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红,使项目团队与公司共享项目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2. 具体的收益分红激励方式将在项目启动前与项目团队进行深入讨论和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写明。

四、收益分红激励管理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负责收益分红激励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收益分红方式的协商以及奖金或股权的发放等工作。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和评估体系,定期对项目团队进行绩效评估,确定他们的收益分红情况。

3. 公司应确保收益分红激励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相关方面的监督和评议。

关于《辽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关于《辽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关于《辽宁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起草了《辽宁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5月3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lnwjzwgk@。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辽宁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物价局2018年5月10日辽宁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下简称制定价格)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辽宁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辽宁省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红海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红海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红海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红海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红海项目的参与者制定收益分红激励实施细则,以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将在试行阶段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正式实施前进行修订和完善。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 激励团队成员创造性地推动红海项目的发展;- 促使团队成员形成合作共赢的意识;- 确保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合理。

2.2 原则:- 个人贡献与成功成果挂钩;- 鼓励团队合作与知识共享;- 分配方式透明化和监督制约。

3. 激励机制3.1 个人贡献团队成员的贡献将作为分配收益的主要依据。

贡献度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进展:参与者对项目进展的贡献程度;- 项目质量:参与者对项目质量的提升程度;- 创新能力:参与者的创新能力和创造性表现;- 团队合作:参与者在团队中的协同能力。

3.2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个人贡献程度的评估结果,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具体比例将在后续报告中详细说明。

3.3 团队补助为了激励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知识共享,同时鼓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本细则还设立了团队补助机制。

团队补助的比例将参考个人贡献和团队整体表现。

4. 分配流程4.1 评估周期收益分红将按照项目的评估周期进行,每个周期为三个月。

评估周期结束后,将进行绩效评估、分配比例确定和收益分配总结。

4.2 绩效评估每个评估周期结束后,将对团队成员的个人贡献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由项目组织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公布。

4.3 分配比例确定根据个人贡献的评估结果,项目组织委员会将确定每个团队成员的收益分配比例。

4.4 收益分配总结项目组织委员会将对每个评估周期的收益分配进行总结汇总,并向项目团队公布。

5. 监督和修订5.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收益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项目组织委员会将设立监督机制,接受项目参与者的监督和建议。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细则》
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细则》意见的

社会各界人士:
为推动落实《石家庄市关于支持完善社区便民服务网络的政策措施》(石政办发〔2021〕3号),进一步推进主城区社区便民服务网络建设,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满足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我们起草了《〈石家庄市关于支持完善社区便民服务网络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3日17:00前反馈给我们。

附件:《石家庄市关于支持完善社区便民服务网络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11日(联系人:杨艳玲86688785;邮箱:**************)
附件:《石家庄市关于支持完善社区便民服务网络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4.10.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
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及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结合新修订颁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组织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进行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及修订情况说明(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

附件:
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说明
国家铁路局
2024年10月9日。

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10.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
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发展,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21〕1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意见寄送至哈尔滨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1号,邮编:150010),或者将意见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49234043 。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哈尔滨市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DOC
哈尔滨市财政局2022年10月28日。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航空地质调查。

(二)矿产勘查: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钻探,地质坑(槽)探,岩矿测试。

(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第三条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全省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省内地质勘查单位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二)设立“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共享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信息以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

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监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也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全国监管平台”和“省级监管平台”公示。

(五)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处有关地质勘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 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 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二)申报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取得时间自高评委评审
⑶编著出版(标准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本
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承担5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编制人(限排名前三)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省部级(行业)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 ,并发布实施;
(5)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获得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奖励(限三等奖及以 上)或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发布的指导案例1例;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 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二)申报司法鉴定人正高级职称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 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期
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论著2篇;
3.应当至少取得下列2项业绩成果:
(1)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并完成司法鉴定本专业领域相关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者厅局级研究课题2项;
(2)主编出版(标准书号ISBN)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承担8万字以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冷轧带肋钢筋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冷轧带肋钢筋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冷轧带肋钢筋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4.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冷轧带肋钢筋等6种产品生产许
可证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5日。

附件: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26日。

《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衢州市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衢政发〔2020〕X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我市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保征缴第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按规定向单位、就业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当地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证所在地)或原参保地参加职工医保。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在校学生在学籍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

未办理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可凭第一监护人本市居住证参加所在地居民医保。

需要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大中专院校中非本市户籍的当年新生和毕业生可按50%缴纳,新生的参保时间为9月1日,毕业生的停保时间为8月31日。

第三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参保。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或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新增、调动、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辞职、退休、死亡等变动时,应按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核销或变动登记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登记。

第五条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缴费基数保留到元。

第六条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人员,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可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申报调整下年度缴费基数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下年度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当月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第八条暂行办法实施前未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五年的缴费过渡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稿)20123月12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稿)20123月12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机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服务系统,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新的娱乐品种;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娱乐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居民楼是指含有住宅的建筑;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五十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二)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三)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的标准和操作流程,市发改委起草了《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届人士可于2020年11月1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勇涛联系电话:82796128
李宣彤82796072(传真)
附件: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020年10月29日。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架空绝缘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0米,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0米,其中15米作为检验样品,15米作为备用样品。

非阻燃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0米,其中3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

阻燃电线电缆: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非阻燃产品总长度+4X)米,其中(非阻燃检验样品长度+1.5X)米作为检验样品,(非阻燃备用样品长度+2.5X)米作为备用样品。

X为成束燃烧试验所需样品长度,计算公式如下:A类阻燃:X=[7000/(3.14×D2/4-S)] 取整×3.5米B类阻燃:X=[3500/(3.14×D2/4-S)] 取整×3.5米C类阻燃:X=[1500/(3.14×D2/4-S)] 取整×3.5米D类阻燃:X=[500/(3.14×D2/4-S)] 取整×3.5米以上计算公式中,D为电缆成品外径,单位为毫米(mm);S为所有金属材料的截面积,单位为平方毫米(mm2)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5023.3—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GB/T 5023.5—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JB/T 8734.2—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JB/T 8734.3—201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GB/T 9330—2020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GB/T 12706.1—2020 额定电压1 kV(Um=1.2 kV)到35 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 kV(Um=1.2 kV)和3 kV(Um=3.6 kV)电缆GB/T 12706.2—2020 额定电压1 kV(Um=1.2 kV)到35 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 kV)到30 kV(Um=36 kV)电缆GB/T 12706.3—2020 额定电压1 kV(Um=1.2 kV)到35 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3部分:额定电压35 kV(Um=40.5 kV)电缆GB/T 12527—2008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 14049—2008 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GB/T 19666—2019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只,其中50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按采样数折算所需的最少包装数抽取样品,保证检验样品不少于50只,备用样品不少于50只。

若样品过小,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样品总质量不小于0.25k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27590—2022 纸杯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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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第三节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四节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第五节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审批事项第六节政府组织实施类项目第七节其他事项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的实施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特区一体化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实现绿色更新、低碳更新、有机更新、可持续更新。

第四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三)组织拟订全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

(四)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的清理。

(五)组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或报批,审批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批准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六)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城市更新工作。

(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职责]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程监管。

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1.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2.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

3.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建筑物的清理。

4.组织或协调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5.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6.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并进行项目实施监管。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1.组织拟定、申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2.编制综合整治类项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3.安排项目扶持资金。

(三)维护辖区内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四)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全市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现状与形势,提出城市更新的整体目标与策略,从用地规模、用地布局、重点区域、改造强度、配套设施和城市设计等方面对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进行总体引导,并确定相应的实施机制。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八条[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依据]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和实施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本依据。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依照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依照法定图则等现行生效规划进行。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是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第十条[法定图则中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法定图则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开展城市更新研究,对片区内特定城市建成区开展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判定,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原则与技术要求]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四)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不得包含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但是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五)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六)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以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七)已纳入本市综合整治计划或近五年内已完成各类专项整治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第十二条[单元边界划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的边界应结合更新地块、行政区划、法定图则的界线及道路围合、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边界进行划定。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边界划定原则]城市更新单元内拆迁范围的边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划定:(一)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或现状无道路,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中心线或规划支路的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二)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三)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当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定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指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在法定图则的基础上,对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目标定位、更新方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拆迁责任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规定的更新改造方案。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充分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并先期实施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有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鼓励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在总量平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开发建设用地的容积率。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更新目标与定位。

(二)更新方式。

包括各种方式及对应的区域。

(三)更新范围。

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拆迁范围和建设用地范围、土地与建筑物清理的相关成果。

(四)土地利用和规划。

包括用地布局、地块功能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覆盖率、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等。

(五)专项研究。

包括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的专项研究。

(六)权利与责任。

1.拆迁与配建责任:明确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承担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拆迁责任及土地移交的相关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要求;项目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管理要求。

2.利益平衡:包括更新单元内各个项目依据各自的用地布局、规划指标及捆绑拆迁建设责任,经协商谈判形成的利益平衡方案。

3.实施方案:包括分期实施计划、拆迁和实施进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未建设用地]未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以作为零星用地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对于超出部分,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对于依照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已批未建用地,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

第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与已批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研究、细化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

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重新校核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容量,经论证后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保证规模和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允许对其位置和范围在更新单元内进行适当调整,必要时可以在法定图则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计划体系]全市城市更新计划包括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和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条[拆除重建类计划申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与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同步编制,按照年度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及用地结构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拆除重建类计划调整]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规划编制情况对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在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内,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并在相关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调整后的实施计划总用地规模超过原规模的,应当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计划申报]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需单独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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