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辅导:行政处罚的无效与不成立
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其实我国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代表着国家形象的,行政机关固然有对我国公民进行监督的权利,甚至是依法做出某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同时又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为了约束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当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和无效。
可能有人还不了解,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是什么意思?一、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这就是说,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后果。
行政处罚不成立还会导致行政机关既不能达到追究违法当事人责任的目的,又降低执法效率,从而影响执法的权威性。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
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出自《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法中的无效与不成立
《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税务听证程序的规定:“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成立”,对于税务处罚案件要根据这个规定。
行政处罚无效与不能成立的主要区别是,无效行为不一定都不成立,即行政行为成立了,但是也会存在无效的情况。
而不能成立,就是从根本上就不成立,那么就不能再进一步谈有效与无效的问题了。
对于行政处罚的无效或不能成立来说,一般规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不能成立,该特殊规定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也就是说遇到考查此种情况时,我们直接选择不能成立,因为此有法条的直接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规范性文件,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形是哪些情况
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形是哪些情况我们已经了解了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如果在我们身边出现了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能更多的是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不成立的相关情形都有哪些?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不构成相关的行政处罚的话,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行政处罚。
我们已经了解了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如果在我们身边出现了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能更多的是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不成立的相关情形都有哪些?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不构成相关的行政处罚的话,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形的概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成立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有明确的当事人。
行政处罚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行政法律行为,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主体与被处罚的当事人各为一方,缺少任何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便不可能成立;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行政处罚主体和被处罚的当事人身上,没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便无从谈起;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制裁内容要有一定的当事人来承受,当事人不确定或无当事人,制裁内容则无法实现。
因此,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才能成立。
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
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它具体确定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履行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同时,行政处罚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制裁内容,没有制裁内容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形的方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此规定,对行政机关而言,承担的是程序上的义务,而对当事人来讲,则享有了程序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或者义务在行政处罚中至关重要,它符合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精神,也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A humble heart is a heart like a weed flower, not making fun of the outside world or caring about the world'sridicu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无效的因素有哪些?导读:行政处罚无效的因素有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
行政处罚无效的因素有哪些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
1、原因: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
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⑴没有法定依据;⑵违反法定程序;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国家司法考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考点:具体⾏政⾏为的成⽴和效⼒ 考试内容:具体⾏政⾏为的成⽴具体⾏政⾏为的效⼒具体⾏政⾏为的⽆效、撤销和废⽌ ⼀、具体⾏政⾏为的成⽴ 具体⾏政⾏为的成⽴,是指具体⾏政⾏为在法律上存在。
只有⾸先确定具体⾏政⾏为的成⽴,才能对其进⾏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
具体⾏政⾏为成⽴的⼀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政⾏为的是享有⾏政职权的⾏政机关,实施该具体⾏政⾏为的⼯作⼈员意志健全具有⾏为能⼒。
如果作出⾏政决定的不是执⾏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法律上的效⼒,也⽆法按照⾏政法上的救济⽅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当事⼈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
效果意思是⾏政机关作出⾏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变更和消灭对⽅当事⼈的权利义务。
⾏政机关要求对⽅当事⼈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式清楚地表⽰出来,使对⽅当事⼈知道⾏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式进⾏送达。
对⽅当事⼈履⾏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当事⼈开始履⾏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政⾏为,不发⽣法律约束⼒。
⼆、具体⾏政⾏为的效⼒ 法律效⼒是具体⾏政⾏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因素。
评价具体⾏政⾏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的影响。
具体⾏政⾏为的效⼒可以分为若⼲种,⼀般包括拘束⼒、执⾏⼒和确定⼒。
拘束⼒,是指具体⾏政⾏为⼀经⽣效,⾏政机关和对⽅当事⼈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
对于已经⽣效的具体⾏政⾏为,不但对⽅当事⼈应当接受并履⾏义务,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案件进⾏随意的⼲预。
确定⼒,是指具体⾏政⾏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具体⾏政⾏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
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同时也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法治环境意义重大。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基础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是建立在法定程序、法定权力和法定权限基础之上的。
首先,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即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包括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其次,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由具备法定权力的机关作出,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权力的国家机关,如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等。
最后,行政处罚的内容和量刑必须符合法定权限的范围,即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法律效力的体现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性,违反行政处罚决定将受到法律追究。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关主体必须按照决定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确认的功能。
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机关对相关行为主体行为的法律评价,它确认了相关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再次,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当性。
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体现,它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效力的制约与完善虽然行政处罚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也需要避免滥用和错误使用行政处罚权力的问题。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行为主体的陈述和申辩,开展公正的听证程序,同时在决策过程中遵守法定的合议、投票等程序要求。
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量刑,避免过轻或过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无效的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无效的有哪些?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无效的有哪些?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处罚的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学员提问】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中政处罚的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是什么?【回复】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的原因,都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两者在实质上也有较大差别。
首先,概念所属范畴不同。
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是指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未最终形成;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虽已形成,但因行为违法,其效力应当否定。
其次,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不同。
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而行政处罚一旦确认成立,在行政处罚未被确认无效并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可以强制执行。
最后,构成的原因不同。
行政处罚不成立是基于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形式要件;行政处罚无效则是因为处罚主体超越职权,掌握的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而造成的。
简而言之,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自始不发生效力,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处罚被确认无效后才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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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的无效与不成立
行政处罚法中的无效与不成立随着司法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法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发现行政处罚法中存在着无效和不成立的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中无效和不成立的原因、特点、解决方式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无效的原因1.违反法律程序行政处罚本着“行政非裁判”和“行政裁量权”的原则,但如果相关的法律程序失当,甚至意图避开法律程序,就会导致处罚无效。
比如,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充分调查、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没有依法通知当事人等。
2.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法律此时的无效并不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的裁决结果的错误,而是指法律的适用出现了问题,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定性的规定对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适用。
比如,行政机关将“作假”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就会导致处罚结果无效。
3.无法执行如果处罚决定不能被执行,就会导致处罚无效。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当事人不服从执法、拒绝执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对处罚决定的执行过程出现了意外等情况下。
二、无效的特点1.效力缺乏无效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无法对相关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无视处罚决定,甚至背离其要求,则无法给地方政府带来实际的利益和影响。
2.法律姿态不足无效的处罚决定往往缺乏法律姿态和威胁力,因为它不能被相关当事人视作真正的法律约束力。
由于它没有法律强制力,所以它的约束力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对其权威性的认可。
3.公信力不足无效的处罚决定通常会使行政机关失去公信力,从而影响行政机关执行其他处罚的能力和合法性。
它可能会使公众质疑当地政府的条令,或者有效减弱当局对其他可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信心。
三、不成立的原因1.实体方面不成立如果事实不能被证实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完整,就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体方面不成立。
比如,行政机关认定某一事实属实,但无法提供证据,那么,就不成立。
2.程序方面不成立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也可能出现不成立的问题。
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不予理睬,甚至未进行相应的公示、告知等程序,就会使行政处罚决定被认为是“瞎搞”。
浅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无效
浅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无效浅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无效1. 引言新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其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和效力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无效性问题是该法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对新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无效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探讨。
2. 行政处罚无效的界定2.1 行政处罚无效的概念行政处罚无效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行政处罚的无效性,以免受到不合法的行政制裁。
2.2 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2.2.1 依据不明确当行政处罚依据存在歧义或不明确时,行政处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依据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可以主张行政处罚的无效性。
2.2.2 违法程序行政处罚在进行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要求,也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例如,行政机关未经适当的听证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可以主张行政处罚的无效性。
2.2.3 超出权限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如果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也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例如,某个地市级行政机关对其他地市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可以主张行政处罚的无效性。
3. 行政处罚无效的救济途径3.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3.2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者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行政处罚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4. 相关争议与案例分析4.1 争议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在行政处罚无效的救济途径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必要的法定程序,应当优先适用;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行政诉讼具有更加独立公正的审判性,更适合对行政处罚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浅谈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
浅谈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行政处罚是指国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推进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概念、特点及其成立条件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处罚措施。
这是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它强调的是惩罚性、强制性和法制性。
行政处罚的主要特点是权力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法律效力。
二、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
因此,行政处罚成立的第一个条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规定的行为。
(二)法定权力行政处罚必须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法定权力的行政机关行使。
法定权力是指授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定的权限,以指定程序和规定的方式进行。
(三)处罚标准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定对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预定的法律标准。
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必须清晰明确,公平合理,不得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产生不当的影响。
(四)罚则程序罚则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而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告知、听证、调查、审查和决定等环节。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告知被处罚方其所涉及的违法事实、法定条款及其所处的法律后果;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听取被处罚方及其代理人有关情况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律师代理等有关程序;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解、查证;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及的证据、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针对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无效和不成立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无效和不成立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国家的行政机关固然对于我国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机构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力,但这种管理权力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说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
无效的行政处罚,自然不需要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履行处罚结果。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行政处罚无效和不成立是什么意思?▲一、行政处罚无效和不成立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不构成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的制裁或强制是非法的行为的确认。
而无效的行政处罚,则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言的,这个处罚在被认定无效前是一个有效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具体出自哪部法律出自《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局作出的警告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由《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可知,警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但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既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含有警告,那么公安局作出的警告。
2012司考行政法:行政处罚的无效与不成立
1. ⾏政处罚的⽆效。
以下⾏政处罚⽆效: (1)没有法定依据的; (2)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第3条) 2. ⾏政处罚的不成⽴。
以下⾏政处罚不成⽴: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1)未履⾏告知义务;(2)拒绝听取当事⼈的陈述、申辩。
(第41条) 对于依法⽆效和不成⽴的⾏政处罚,当事⼈可以拒绝履⾏。
注意,根据《⾏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三)项,⾏政处罚依法不成⽴或⽆效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效的判决。
不适⽤撤销判决的理由是,⾏政处罚依法不成⽴或⾃始⽆效,法院⽆从撤销,只能依法对其效⼒予以确认。
【例】 1.法院在审理某药品⾏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甲的陈述申辩。
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2/45) A.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政⾏为 B.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政处罚决定⽆效 D.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政处罚决定不能成⽴ 答案:C 2.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员李某拦截,李某⼝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
刘某要求出具书⾯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卷⼆多选第75题) A 该处罚决定不成⽴,刘某可以拒绝 B 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 该处罚决定不成⽴,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 该处罚决定⽆效,刘某可以拒绝 答案:BCD。
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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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处罚的依据,和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既定的流程审理案件,若触犯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参与审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是会受到处罚的。
此外,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既定的原则。
若确定公民、法人单位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此时司法机关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罚。
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什么?一、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没有法定处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新《行政处罚法》之17:行政处罚的无效
新《行政处罚法》之17:行政处罚的无效一、概念行政处罚的无效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范畴。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它有两个特征:第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第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
相反,相对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与无效行政行为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行政行为的“不成立”,两者主要区别体现在行政行为是否成熟,是否满足成立要件。
无效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能够成为行政行为,即具有行政行为的外壳,在成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再进行合法性的判断。
而行政行为的“不成立”指的是行政行为缺乏成立要件,属于未成熟的行政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知,行政处罚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原《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行政处罚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处罚无效,同时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部分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具体是: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单从上述条文看,原《行政处罚法》的缺陷就已暴露无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第四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规定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属于“不遵守法定程序”,但其法律后果却为“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案件六个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六个问题行政处罚案件六个问题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相关之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本文谈六个问题(实体问题):一、行政处罚不成立的问题1、一般来说,行政行为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已经完成,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转化为确定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不成立本身并不属于对行政行为效力状态的判定。
2、现行《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因此,行政行为的“不成立”本质上应该是指行政行为尚未作出,不具备对外的效果意思,也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
3、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处罚成立效力(无效)的问题1、行政行为的无效标准:“重大且明显违法”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不遵守重要程序,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结果公正”与“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两种。
不同的情形。
对程序的违反既构成重大明显违法,也可能影响到处罚结果的公正,二者很多情况下可能发生重合。
3、对行政处罚这样一种具备制裁性的负担行为来说,应当更重视其程序的独立价值。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且构成重大明显违法”的,应当直接认定行政处罚无效,而无须考量其是否导致了结果上的不公正。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归纳一下:行政处罚的无效有三种情形: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条件下实施的处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行政处罚。
②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当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等依据时,处罚本身也没有法律效力。
③行政处罚未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
无效行政处罚浅析
无效行政处罚浅析行政处罚作为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这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对无效行政处罚进行浅析,并探讨相关解决途径。
一、无效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无效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未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范围进行处罚,或者违反了法定的抗辩权利等相关法律规定,致使该处罚决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无效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权限未获得授权。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定权限进行,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其权限范围,那么相应的行政处罚将被视为无效。
2. 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取证等环节。
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未履行相关程序,或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
行政处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处罚决定,那么该处罚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4.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同时也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相应的处罚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二、导致无效行政处罚的原因导致无效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权限滥用。
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可能会超越其法定权限,滥用行政权力。
这种情况下,处罚决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2. 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需要在法定的程序下进行,但有时行政机关可能会忽略或违反相关流程规定,导致处罚决定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3. 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质量不高,那么处罚决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侵犯合法权益。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
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
向德才
【期刊名称】《北京档案》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所谓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一般是指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成为合法
有效的档案行政行为。
如果档案行政处罚不成立,那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对档案行政相对人来说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联系到档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如果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做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档案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就会导致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后果。
【总页数】1页(P31)
【作者】向德才
【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档案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
【相关文献】
1.行政行为"无效"与"不成立"辨析——兼评《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一条 [J], 邹荣
2.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法理论的突破——兼谈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的区别 [J], 张冬梅
3.对买卖彩电合同不成立和无效案例的示范分析 [J], 郭连恒
4.论档案行政处罚无效的若干问题 [J], 黄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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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的无效。
以下行政处罚无效:(1)没有法定依据的;(2)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第3条)
2. 行政处罚的不成立。
以下行政处罚不成立:作出处罚决定之前,(1)未履行告知义务;(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41条)
对于依法无效和不成立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三)项,行政处罚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不适用撤销判决的理由是,行政处罚依法不成立或自始无效,法院无从撤销,只能依法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例】
1.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
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2/45)
A.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 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答案:C
2.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
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2年卷二多选第75题)
A 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 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 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 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