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54号令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它们的生产涉及到许多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我国出台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下面是一份包含____字的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和生产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二)有专业、经验丰富的生产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培训制度;(五)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六)有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和文档。
第四条申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相关注册登记证明;(三)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和相关证明;(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五)安全生产记录和文档的复印件;(六)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颁发。
颁发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当主动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七条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同时,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对持证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章逾期未取得或未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逾期未取得或未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继续生产。
54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监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安监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4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许可证的申办、审批、颁发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3.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 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6. 有完善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和审批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企业的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通过的企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被吊销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的民俗活动和庆祝用品,但由于其安全风险较高,对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管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书。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许可证种类和申请条件1. 许可证种类:(1) 新办许可证:即新开办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要申请的许可证。
(2) 变更许可证:即需要对已有许可证上的内容进行变更的企业需要申请的许可证。
(3) 年审许可证:即对已有许可证进行年度审查的企业需要申请的许可证。
2. 申请条件:(1) 具备烟花爆竹生产的相关资质和技术;(2) 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和设施;(3) 配备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合格的工作人员;(4) 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5) 安全生产记录和统计数据齐全。
三、申请程序和材料1. 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书;(2) 提交相关材料;(3) 审查并现场核查;(4) 发放许可证。
2. 申请材料:(1) 详细的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 企业法人证书或批准文件;(3) 厂房、设备的平面图和设施情况介绍;(4) 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5) 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证明。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1. 有效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要进行年度审查。
2. 管理:(1)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得出现生产安全事故;(3) 监管部门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1. 变更:(1) 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厂房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2) 变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材料与申请新办许可证相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操作规范注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桂政发﹝2016﹞76号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六、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七、办结时限个工作日20(一)法定办结时限:(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 5595543投诉电话:0771-*******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申请书示范文本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申请材料不齐全本不属不符合法定形职权范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的全部内容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解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
三 、 要 内容 及 修 订 变 化 主
《 法 》 7 章 , 5 条 , 括 总 办 分 共 O 包 则 、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 全 申 安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申请 和 颁 发 、 全 生 产 许 安
位 应 当具备 的资 质 , 及 建设项 目应 当 以
作 程 序 及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职 责 分 工
符 合 的设计标 准 和应 当履 行 的审 查 、 验 收手续 等进行 了规定 。 二 是 调 整 了 企 业 基 础 设 施 、 产 工 生
《 法 》 据 《 花 条 例 》 九 条 有 办 根 烟 第 关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和 颁 发 审 查 程 序 的 规 定 ,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对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和 管 理 的 职 责 进 行 了 细 化 , 对安全 生 产许可 证 申请 、 查 、 并 审 颁
应 该包 括的 内容 进行 了明确 规定 : 安 在
全 生 产延期 条件 中 , 定 安全 生 产标 准 规
是补 充 完善 了对 企 业设 立条 件 、 化三 级 达 标 作 为烟 花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的 基 本 条 件 , 时 作 为 鼓 励 性 同 政 策 对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二 级 以 上 达 标 企 业 适 当简 化 延 期 手 续 。
-
I
《 法》 《 可证 条 例》 六条 和 办 在 许 第 《 花条例》 八条确 定 的基本 框 架下 , 烟 第 以第二 章共 1 5条 明确 规 定 了烟花 爆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章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设施、环境等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和物品,包括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物品等。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地级市以上规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应急预案等工作进行合理布置和规范管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许可证的规定,建立与许可证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义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符合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安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等。
第十一条对于不违反国家规定条件下,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接受行政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继续组织生产的怎样立案处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继续组织生产的,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论处。
具体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处理。
2、办鞭炮厂需要什么证件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关于运输!!!!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无火药鞭炮是由化工原料配制而成的娱乐器。
是该单位研制的新产品。
它可用摔、踩、捻等方式使之发出清脆响声并有光亮,与普通鞭炮效果一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许可证实施办法
习题
6.甲县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乙县一家具有资质的汽车运输公 司,前往丙县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运回一批烟花爆竹,途经丁县。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次运输应当向( )公安局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A 甲县 B乙县 C丙县 D丁县
5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习题
45.【题干】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企业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安 全监管部门审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 C.企业从事搬运工序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并经企业考核合 格,方可上岗作业 D.企业生产烟花爆竹所使用的引火线丢失,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 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法律知识
本节内容概述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四、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规定 五、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六、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
烟花爆竹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烟花爆竹的范围 《条例》中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
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工商登记
(三)安全管理 1、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 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3、批发的企业,不得向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施行以来,经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但是,各地区在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范围的划分不清和安全许可条件把握不准等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
二、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一)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暂不要求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目前,总局发布部门规章90个,其中,废止24个,修订27个。
关于废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章12个,此类规章的目标是修改或废止其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历史使命也就瞬间结束,对于业务工作来讲,没有长效作用和影响
另外,总结一下总局规章,还有很多有趣的现象:
1、最早颁布的令最早被废。
1号令和2号令同时被废止,目前没有替代令出台。
所以,现在尽管有这么多令,却没有1号令。
2、修订次数最多的总局令。
先后有4个总局令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而当《煤矿安全规程》以第87号令重新颁布以后,又将所有修订它的令全部废掉。
3、最有“杀伤力”的总局令。
无疑是是89号令,一次性废止13个令。
4、最含糊其辞被废止的令。
必然是17号令,88号令真没说17号令同时废止,但听说17号令已经废止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在批发(展示)场所不得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背景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的燃放物品,具有火灾、爆炸和伤害人体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其中,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经营和安全生产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相关使用者。
三、许可条件1.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设备完好、无安全隐患。
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够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合法途径获取。
4. 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能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5. 具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履行法定责任的能力,能够及时处置事故并保障周边人员的安全。
6. 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安全要求。
四、许可程序1. 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设备资料、人员资质证明等。
2. 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等,确保企业符合许可条件。
3. 许可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4. 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获得许可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认企业仍然符合许可条件。
五、处罚措施1. 对未取得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处以罚款。
2. 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吊销其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没收。
六、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宣传力度,向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特种行业和其他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位),都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者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不得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行业生产。
第三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携带必要的申请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设备及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并缴纳规定的申请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法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
对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应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要求其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核。
未整改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到期前3个月,企业(单位)应向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证件的复审和更新。
对逾期未办理的,将予以责令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企业(单位)内显眼位置悬挂,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可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行业资料:________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5 页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发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1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xx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xx年五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第 2 页共 15 页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江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实施
江西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类别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方法排查记录排查结果隐患等级1.1资质证照1.1.1无资质证照1.1.1.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3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3条查看有效证件一级1.1.1.2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查看有效证件一级1.1.2资质证照失效1.1.2.1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10条查看有效证件一级1.1.2.2证照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一级1.1.2.3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及实际控制人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一级1.1.2.4存在超许可品种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11条对照许可证查合同一级1.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1.1.3.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5、13条查看有关资料三级1.1.3.2企业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未办理相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查看有关资料三级1.1.3.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1.3.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10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7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8条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1.3.5礼花弹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未由有甲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礼花弹安全生产条件》(AQ4121-2012)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1.3.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1.3.7未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22条查看有关资料三级1.1.3.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查看有关资料一级1.1.4安全评价1.1.4.1安全评价报告不在有效期之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21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8条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查文件二级1.2.1.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查文件二级1.2.2安全管理人员1.2.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或未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12条查文件二级1.2.3人员管理1.2.3.1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查阅劳动合同三级1.2.3.2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三级1.2.3.3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作业《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2.2条现场检查三级1.3 安全规章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9条查看制度二级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查看制度二级1.3.1.3未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查看制度二级1.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3.2.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建立以下制度: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13条查看有关制度三级1.3.2.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未建立以下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6条查看有关制度三级1.3.2.3未落实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查看有关制度及记录二级1.3.2.4未落实礼花弹生产企业礼花弹产品电子编码管理制度《礼花弹安全生产条件》(AQ4121-2012)查看有关制度及记录二级1.3.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3.3.1未按规定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22条查看制度、核查岗位三级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1.4.1.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9、10条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4.2特种作业人员1.4.2.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5条核查岗位,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4.2.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进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21条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1.4.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8条核查岗位,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4.4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教育1.4.4.1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14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8条核查岗位,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4.5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1.4.5.1未落实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2、13条查看记录二级1.4.5.2未落实“四新”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7条查看记录二级1.4.5.3未落实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7条查看记录二级1.4.5.4再培训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3条查看记录三级1.4.5.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技能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6条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及培训记录二级1.4.5.6未落实对相关方等其他人员安全培训与安全告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5.4条查看记录三级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计划及使用1.5.1.1无安全投入使用计划,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查看记录三级1.5.1.2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查看记录三级1.5.2 保险1.5.2.1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查看记录三级1.6相关方面管理1.6.1采购管理1.6.1.1未与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购销合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5条检查相关合同三级1.6.1.2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2条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二级1.6.1.3采购黑火药、引火线时,未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5条查看相关资料二级1.6.1.4采购烟雾型、摩擦型烟花产品《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第4.1条查资料二级1.6.2销售管理1.6.2.1向零售商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34条查资料二级1.6.2.2生产或经营(批发)企业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2条查资料二级1.6.2.3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2条查资料二级1.6.2.4将A、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产品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2条查资料二级1.6.2.5无供货零售点清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22条查资料三级1.6.3产品流向管理1.6.3.1未实现流向登记计算机管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查资料二级1.6.3.2产品流向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查资料三级1.6.4产品配送管理1.6.4.1无与配送区域范围和配送对象数量相匹配的配送人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23条查驾驭员及押运员证件一级1.6.4.2无与配送区域范围和配送对象数量相匹配的配送车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23条查有关车辆运输资质一级1.7重大危险源管理1.7.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7、8、11、12条查制度、记录二级1.7.2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查档案三级1.7.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查设计文件三级1.7.4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5、16条查看记录三级1.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1.8.1未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查看现场二级1.8.2个体防护装备不合格《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第4.2条查看现场三级1.8.3未根据工作性质和作业条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1.1条查看相关文件三级1.9职业健康1.9.1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1.9.1.1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查看相关文件二级1.9.1.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查看相关文件三级1.9.2责任体系1.9.2.1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条查看相关资料二级1.9.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9.3.1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查看相关资料三级1.9.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1.9.4.1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11条查看相关资料三级1.9.4.2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查看有关资料三级1.9.5职业卫生档案1.9.5.1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34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第2条查看有关资料三级1.9.6职业卫生教育培训1.9.6.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查看有关资料二级1.9.6.2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查看有关资料三级1.9.6.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未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便上岗作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10条查看有关资料三级1.9.6.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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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