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物料及产品放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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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对原料、包材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防止不合格品流入或投入使用。对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防止不合格品的转序和错误使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放行审核。
3.0职责
生产部: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与搜集。
各部门:负责完成各环节的记录和移交。
技术研发部:负责审核新产品标签的法规符合性。
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负责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审查和放行审批,并审核批记录。
4.0内容
4.1 质量管理部门独立放行的决定权
4.1.1 企业贯彻”质量第一”思想和从事质量活动所遵守的原则;
4.1.2赋予质量管理部门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放行权;
4.1.3对于企业生产产品过程中的所有与质量安全的检测,判定,放行等质量活动,质量管理部门有决权和否决权。
4.2原材料放行
4.2.1 对原辅料、包材,只有经过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流程。
4.2.2 如需要让步接受,经质管部门评估质量无风险后,才能用于生产,否则按《不合品控制程序》执行。
4.2.3紧急放行作业。(除材料外,其他半成品、成品无紧急放行作业)
1)因生产急需来不及进行检验之原材料,可由来料检验人员进行取样,巡回检查、确认。2)检验员对紧急放行材料样品进行检验,合格时则及时通知生产部、质监部,并取消“紧急放行”标识,换上“合格”标签。
3)若检验不合格,则通知生产部门,将用该批“紧急放行”材料所生产的半成品/成品,及未生产的原材料部分换成“不合格”标识且停止使用,并按“不合格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4.3产品的合法性
技术研发部、质量负责人或质管部要确认产品的合法性,内容包括:
4.3.1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有有效许可批件;
4.3.2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经备案;
4.3.3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3.4《化妆品生产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许可有效期限内;
4.3.5 生产项目是否超出行政许可范围。
4.3.6 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签样标准。
4.4 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4.4.1成品放行前批生产记录及批包装记录的复核工作首先由生产部授权人担任,授权人应熟悉生产工艺规程,且具有相当的化妆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4.4.2车间申请放行的成品首先由生产部授权复核人对该产品的制造、包装文件进行复核,复核
内容包括:
1) 起始物料有合格检验报告单,合格标签;
2)生产过程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要求,符合标准操作程序;
3)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填写正确、完整无误,均符合规定要求;
4)物料平衡符合规定限度;
5)如发生返工,执行返工处理程序,处理措施正确无误,手续齐全,符合要求。
4.4.3生产部审核完的将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交质管部质量检查员审核,每批成品放行前,质管部要收集并评价一切与该批成品相关的制造、包装、检验记录,质管部主管审批。
4.4.4质管部质量检查员负责审核
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内容包括
A、现场监测记录完整、准确无误,与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各项一致无误。
B、配料、称量过程经复核人复核签字无误;
C、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完整、准确无误;
D、半成品及包装物料检验合格、准确无误;
E、成品取样执行标准的取样规程,取样符合要求;
F、成品检验执行标准的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记录完整准确,复核人复核无误。
4.4.5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名放行,
4.4.6各项若有错误者不签名放行,需认真查明原因后再作决定。并保留不放行的记录。
5.0相关文件
5.1 《生产工艺管理控制程序》
5.2 《检验管理控制程序》
5.3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0相关表单
6.1《原料检验记录》
6.2《包装材料检验记录》
6.3《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