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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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_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_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014年9月4日星期四12时27分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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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和辩论,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书写诉讼文书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 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他们提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 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确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 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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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一律;16—18:一般——1996刑诉法); 不满18周岁:不公开——2012刑诉法;时间:以开庭时为准;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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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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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决定公开审 理该案。那么不应当公开的是下列哪些过程( )
B.监督的时间:庭审结束后
C.监督的主体:检察院 D.监督的效力:法院认为正确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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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执行的监督:
①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监督: A.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B.检察院必须派员到刑场监督
C.监督必须是全程的 D.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疑点,有权要求停止执行 ②对刑罚执行机关关押、监管、改造、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 督——驻监、所检察室 ③对执行过程中刑罚的变更进行监督 A.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B.减刑、假释决定 返回

1-5、基本原则

1-5、基本原则

九、公开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容 1、开庭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 庭时间、地点,允许群众参见旁听,允许新 闻记者进行采访和报道。 2、审理过程公开。 3、审判结论公开,即宣判公开。
(二)对审判公开原则的限制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 件,不公开审理 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 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集中审理 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 事实、证据和法律观点等都应在庭审中一 并提出,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过程中形成, 而不是在别的场合。 对一个案件应该一次连续审理完毕, 即使对需进行两天以上审理的复杂案件也 应当于次日连续审理,直至审理完毕为止。
(三)完善、简化程序 1、根据案件不同设立不同的程序; 2、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设立相对简化的程 序; 3、在普通程序中减少某些诉讼环节。
二、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 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 项规定。 (三)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各自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 不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
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职权原则; (二)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三)依靠群众原则;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五)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七)法律监督原则; (八)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九)公开审判原则;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十一)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十三)依法不追究原则; (十四)国家司法主权原则。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作用:概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诉过程,对刑诉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作用:1 、有利于贯彻具体制度和程序;2 、便于解决出现的新问题;3 、为改革、完善具体制度提供指导思想和方向。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由宪法、刑诉法、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

基本原则的来源:一是吸收国外先进的反映诉讼规律的理念、制度和成功的诉讼实践经验;二是结合国情,总结经验。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含义:1 、专属性、排他性;2 、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一原则的要求: 1 、刑事程序要法制化;要公开、透明;2 、专门机关要严守程序;3 、不仅遵守基本原则,还要遵守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规定程序优先。

第四节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中国版的司法独立”一、“独立”的含义:西方的“司法独立”包括:一是国家权力结构意义上的,独立于行政、立法;二是程序意义上的,即技术层面的。

二、我国“独立”的实现和保障1 、外部保障要处理好的几个方面的关系:1 )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2 )与权力机关的监督关系;3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4 )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监督的关系。

2 、内部独立的实现:1 )改革司法体制,落实合议庭、独任庭法官的职权;2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3)从制度上保障法官不受外来干涉。

三、对“独立”的限制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

第五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对“事实”的理解:应是法律真实“以事实为依据”核心问题应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证据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国外称“证据裁判主义”。

二、“以法律为准绳”,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依存第六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这也是近年来颇遭非议的原则,缺陷:。

1 、被追诉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司法流水线上的物件”。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导读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各项原则的含义、内容、基本要求和意义;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程序之间,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起着承上启下和桥梁纽带的作用: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范围,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完成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的基本保障;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是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实质精神的提炼和概括,而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则是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实施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

作为部门法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要有自己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顺利进行。

某些原则虽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是政治原则或理论原则,如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有错必纠原则等。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应当明确,只有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均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才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反之,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只对某个专门机关或某些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和概括,但各自都有明确的内容和要求,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如果违反这些原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学-第五讲 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五讲 基本原则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 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 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 ,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2007-2-36, 单) A 裁定驳回起诉 B 裁定终止审理 C 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 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

制度体现

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犯等称谓 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增设酌定不起诉制度 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不起诉 审判阶段,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第二节 我国刑诉法基本原则
一、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1、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 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 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 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个人都 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 规定。
2、审判独立
外部关系: 司法独立与权力机关的关系(监督) 司法独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独立) 司法独立与共产党的领导关系(如何 领导?) 司法独立与群众的关系(监督) 法院系统内部关系: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独立)
3、检察独立
含义与要求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十二、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_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_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0年10月10日星期六3时32分3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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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上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B.上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C.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D.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能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2020年10月10日星期六3时32分3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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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 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2020年10月10日星期六3时32分3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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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1)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 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2)上级检察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侦查 (3)下级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
请求移送上级检察院侦查
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2020年10月10日星期六3时32分3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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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 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20年10月10日星期六3时32分3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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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项重要原则

05章基本原则

05章基本原则

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及给个人定罪判刑。 (2)起源与发展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与罪行 法定原则相伴而生、形影不离。罪行法定 原则要求“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 定不处罚”; 与此相适应,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指控、逮 捕、审判和处刑。
这一原则最先由法国 1789 年《人权宣言》 第7条加以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 逮捕和拘留任何人”。 1791 年法国宪法对此加以确认,随后被大 陆法系其他国家所吸收。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表 现为 “法的正当程序” 原则。虽然英美学 者对于正当程序的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基 本含义:“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
有的认为,未立案前,不能搜查。 有的认为,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 固定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立案后才能搜查,因此在情况紧急时,可以 先搜查,后立案。 【问题】你认为上述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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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 刑事司法中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 在刑事诉讼中奉行司法原则的基本意义 在于,它创造了刑事诉讼中正确运用和 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具体表现在: 司法公正的保障。 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 强化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条件。
保护” 、“重实体、轻程序”等消极观 念的影响,导致了整个国家程序法治观 念的淡薄乃至虚无,从而影响到程序法 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其次,在制度层面上,我国的刑事诉讼 法在制度设计上过于粗略,许多重要的 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尚付厥如,使 得整部刑事诉讼法典不够精细、可操作 性不强。
再次,在司法层面上,“违法执法”、 “法外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我国司 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 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立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侦查、控诉和审判的违法活动。 可以看出,无论是在观念、制度,还是司 法层面,我国与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 则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5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5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审理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 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 2、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 (四)年龄的计算 ❖ (五)公开向不公开的转化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原则
❖ (一)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
护权。 ❖ 2、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
❖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 权利原则
❖ 1、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权利,不 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剥夺其诉讼权利;
❖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1、委托辩护的提前 ❖ 2、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 3、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4、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 ❖ 5、提前法律援助的适用时间 ❖ 6、扩大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范围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 须依法行使;
❖ 2、体现: (1 )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贯 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公安、司法 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 的基本准则。来自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 1、侦查权、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 法行使原则
❖ 2、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原则
❖ 3、依靠群众原则
❖ 4、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有效,维护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和法治建设。
及时原则:诉讼过程及时进 行,避免拖延和延误
公开原则:诉讼过程公开透明,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正原则:确保诉讼过程公正、 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互相配合: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刑事诉讼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刑事诉 讼任务。
互相制约: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 司法腐败。
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防 止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
检察院的职责: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监督范围: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监督方式:通过审查案件、提出意见、提起抗诉等方式进行 监督目的: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有效进行
群众参与:鼓励群众参与刑事诉讼,提高司法公正性 群众监督: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群众教育:通过刑事诉讼,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群众保护: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适用法律必须合法、 公正、合理
事实:案件事实必须真实、 准确、全面
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充分、 有效
程序:诉讼程序必须合法、 公正、公开
依法执行刑罚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依法执行刑罚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 性
PART FOUR
保障人权:确保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5章

3、为避免被告人在受到强制 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必 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
(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
(七)程序法定原则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和国家 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建立法定的刑 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在司 法实践中,要公正地实施法定程序, 禁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赋予公民 防御权利,以避免国家权力的侵犯。
孟德斯鸠深感封建国家权力过分集 中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带来的极度危害,认为非实行权力 分离不足以消除。他说:“一切有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 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 休止。”因此,他认为,“从事物 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 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首次将国 家权力简练地概括为立法权、行政 权和司法权。
三、对该原则的评价
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三机关 之间的平行关系,症结是 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 条水平横线,要解决这一 问题,就要重新塑造警检 法关系。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该原则的理解: 1、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了三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而 且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 的职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 代
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 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3、公、检、法三机关在诉
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 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 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2、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 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 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 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涉 讼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而不能 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抵消力量。

刑诉第五章讲义

刑诉第五章讲义

刑诉第五章讲义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重点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并给予尽可能的全面把握,理解它们的内涵,将其与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进行比较性研究,找出我国的特色,进而也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内容有所发现。

第一节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意义: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二、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一)国家追诉原则(二)控审分离原则(三)无罪推定原则(四)公正审判原则(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六)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国家追诉原则1、基本含义国家垄断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2、评价相对于个人起诉,国家追诉更有利于有效惩治犯罪。

(二)控审分离原则1、基本含义(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2)不告不理,检察机关(自诉人)不提起正式的起诉,法院不得审理任何刑事案件(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三)无罪推定原则1、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如何确立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包括5个内容:1.1举证责任的承担:控方负举证责任,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1.2沉默权1.3疑罪从无1.4定罪权专属于法院1.5法院必须依法判决(实体法、程序法)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前如何对待他1.1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合法依据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把他当作罪犯看待,只能视为“特殊公民”1.3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受到严格限制3、发展历史有罪推定(封建纠问制诉讼)→无罪推定(近现代辩论式诉讼)事件:1.1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理论阐述1.2 法国 1789年《人权宣言》――立法确立1.3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文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刑事诉讼的客体→刑事诉讼的主体4、评价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有重大意义,构成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

05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05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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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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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的内容: 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第一,对 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对公安机关侦查 活动进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第一,对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第二,对人民法院 的审判活动本身进行监督。 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一,对刑事判决、裁 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进行监督;第二,对刑罚执 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刑罚变更问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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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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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 含义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全体公民同等适用 ,不存在任何例外,也不准搞任何特权或歧视,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要重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是依照案件具体情 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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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 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可以做以下理解 。首先,它是一种推定。其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1)法律已经推定被 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 罪的义务。(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 责任是不可转移的。(3)疑罪从无。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既然被推定为无罪,其人身自由 应不被限制和剥夺,除非追诉方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不对 其采取强制措施会导致案件无法或难以追诉和审判,并经过司法 审查和授权。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具有重大意义, 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05章.

刑事诉讼法第05章.
2012/2
第一节
(二)控审分离原则
概述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 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
才能启动。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 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 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2012/2
第一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 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享有沉默权,而无如实陈 述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 不可转移的。 (3)未经法院以正当程序定罪之前,对任何人不得认定有罪。 (4)疑罪从无。该原则对于使被告人在审判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及依法行使辩护权具有重大的意义,是现代刑事诉讼司法公正的
1、对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证人,对于那些使本人陷于不利 境地的问题,都有权拒绝回答。 2、这一原则禁止的是强迫自证其罪,而不是自 证其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放弃这 一特权,而如实提供自己有罪的证言,则该陈 述仍可采纳为证据。 3、为彻底贯彻这一原则,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赋 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及 权利告知程序,并对非法证据确立排除规则等。
2012/2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 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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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 讼法第5 条
二、基本内容
(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司法 独立;整体名义行使 (三)须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既不承担独立的 诉讼职能,也不会对诉讼程序的启动、进展和结 局发挥较大的推动作用和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诉讼参与
人在刑事诉讼中因其职能、作用、权利义务关系
而具有的诉讼地位。
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当事人,要么是被告 的身份,要么是原告的身份。 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则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
(1)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③有权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除《刑事诉讼 法》第170条第3款的情况外)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④有权上诉或提出申诉。
(2)自诉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①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②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 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 人; ③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 件处理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
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
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处于
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
的权利。
2.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被害人特有诉讼权利主要有:
③委托诉讼代理人;
④对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
⑤原告人有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 求赔偿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申请回避;
②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调查和辩论;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十五、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 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渊源:
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主体:
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公安机关(国际刑警组织)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的外事司)

司法协助行为:

二、无罪推定原则
意大利刑法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说明: (1)是一个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 (2)是一种可以推翻的推定; (3)是现代刑诉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则; (4)无罪推定的受益者是全体公民。
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检察独立
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不受以下以下3个方面的 干涉: (1)行政机关;(2)社会团体;(3)公民个人 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干涉,但不能行使。 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集体独立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自首、重大立功 表现、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 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原则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
确定有罪。
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第5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5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无罪推定有利于平衡控辩审三者的关系 A.无罪推定确立了法律上无罪的观念,使得审判 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有了更具体的内容,使审判程 序及其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原则等更具实质意义 B.无罪推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纠问客体成 为享有辩护权的诉讼主体,这为其享有广泛的诉 讼权利提供了依据。而且,它要求检察官承担证 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 罪的责任,这就使追诉机关本来强大的追诉权得 到制约和平衡,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对等 C.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排除对 被告人先入为主的偏见,不得把被告人当成有罪 的人来看待,保持中立无偏的态度,从而使被告 人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二)控审分离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1.内涵 (1)被认为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了无罪推定思想 的是意大利启蒙法学家贝卡里亚。1764年,他在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在法官判决之 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 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 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在国家立法中承认 和确认了该原则,它在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 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无罪。”
B.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国家追诉,而且由专门机 关行使起诉权,既可避免单纯私人追诉可能产生 的弊端,又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控、审不分所 导致的司法权擅断和滥用,有利于实现刑事程序 的秩序、公正和效率价值。 (3)实行国家追诉原则,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 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现代世界各国,除 许多国家允许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某些犯罪可以 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外,即使是对于应当由国家 专门机关追诉的犯罪,被害人等在追诉权的行使 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答案】(1)县法院未经审理就认为刘 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是错误的,违反 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 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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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职能。

五、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指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 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单一化 现代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1983)、军队保卫部门(1993)、监狱 (1994)
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
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具体包括:
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
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和一般
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实现某种特定的外在目标为标准,而应当以诉讼程序本身是
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为唯一价值标准。 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 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 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 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达夫(R.A.Duff)

一、绪论部分

二、总论部分
三、程序论部分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价值、目的、 任务、作用、历史) 二、刑事诉讼法(性质、价值、目的、任 务、作用、历史)

基本理念(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人权…)
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主体、客 体、行为、阶段) 基本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审 判中立、司法审查、控辩平等、程序参与、有效 辩护、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禁止强迫自证有罪、 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
超职权主体一:法官
裁 控
客 观 真 实 的 突 显
超职权主体二:检察官
当事人处于较被动地位

程序改革的有限性:结构的非科学化、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的阙如
线形结构
国家
侦查机关 立案 侦查机关 侦查 公诉机关 起诉 审判机关 审判 判决书 罪犯
执行
公民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告人

一、刑事诉讼目的
2.保障人权
(1)时代性:是近代以来民主宪政和人权理论发展的结果; (2)范围 普通公民的人权 ◆主体角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重心)
依法被定罪的罪犯或服刑人员的人权
实体性人权 ◆内容角度 程序性人权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诉讼法价值
传统刑事诉讼价值的非平衡态 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态



基本制度(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 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 度、期间制度、诉讼变更制度)

审前程序:侦查程序、预审程序—检警一 体化、审查起诉程序
审判程序——审判中心主义(正式审判与 简易审判) 救济程序——普通救济与非常救济(二审 程序与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产生
◆实质参与
◆程序的不可逆性 ◆程序的终结性

消极正义性理论——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程序参与原则: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 中立原则: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 程序对等原则:受到平等对待(机会、关注) 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运作符合理性要求 程序自治原则:裁判应从法庭审判中形成 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及时产生最终裁判
理想模式。

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美国) 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日本)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国)
1.惩罚犯罪(控制犯罪)
(1)必要性: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
的需要。
(2)实现手段:
第一、以国家的名义建立强大的侦控力量;
第二、通过制定法律赋予侦控方各种权力;
第三、通过财政预算提供充足的物力和财力保证。
(二)刑事诉讼价值构成或内容
1.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对于实施刑法规
范的有用性和积极意义,即:使刑法得到正确实施,达到准 确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标,概而言之即实现实体公正。 (1)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 2.内在价值或目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程序自身符合正 义要求,即用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本




职能: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刑事诉讼职能: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诉讼主体在 诉讼角色、功能和作用方面的分工。 诉讼职能区分是现代诉讼制度的根本标志 诉讼职能的背后存在着诉讼主体的利益机制





诉讼职能决定着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
诉讼职能制约着诉讼主体行为的性质与方向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区分的基本要求 控诉、辩护与裁判诉讼职能必须由三方独立的诉讼 主体分别承担 任何诉讼主体不得通过实施诉讼行为,承担或协助 承担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职能
1.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核心观点:认为诉讼程序是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
具和手段,而这种外在目标主要是指实体公正。
(1)绝对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论:认为诉讼程序只是用来实现某
种特定外在目标的工具和手段。
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地增加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 ——边沁(Jeremy Bentham)
刑事诉讼中的裁判主体:人民法院 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 门人民法院 体制:审级监督
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 单位被告人、单位被害人



诉讼主体不得被迫实施与自己应承担的诉讼职能相 冲突的诉讼行为
诉讼主体一般不得实施其他不利于其诉讼利益和目 标实现的诉讼行为



诉讼职能区分的理论基础: 权力分立理论 刑事被告人主体理论(自主选择、自由意志、人格尊严、 人道待遇) 在历史上,被告人的诉讼角色经历了从仅仅一种诉讼客体 到一种能够积极参与和影响程序进程的刑事诉讼主体的变 化。由于拥有了逐渐增多的权利保障,而其中每一项权利 的范围又不断扩大,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角色也同时得 到了巩固。
身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概而言之即程序必须具有公正性。
(1)程序结构公正
第一、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第二、控辩平等原则 (2)程序过程公正 第一、程序公开原则 ◆诉讼过程的公开 第二、程序参与原则 ◆形式参与
◆诉讼结果的公开
第三、程序维持原则 ◆程序的有序性 ◆程序的时限性

非案卷移送式构造: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只向法 院移送起诉书,有关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留待法庭 审判时由控辩双方向法官出示,法官负责法庭审判, 控审职能完全分离的一种程序结构。 案卷移送式构造: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仅递交 起诉书,而且同时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 法官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开庭审判,控 诉职能与审判职能部分重叠的一种程序结构。


程序公正的独立意义:有助于使那些受法庭裁判结果直接影 响的人真正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其人格尊严及内在价 值得到承认和尊重。
3.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关系 (1)统一性
(2)冲突性:进值的表现 对刑事司法官员违反法律程序但不可能影响案件 正确处理的行为没能规定有效的制约方式; 对侵犯被告人、被害人等与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利 益牵连的重要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这种侵犯又不 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行为不作任何有效 的法律制裁;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核心观点: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和诉讼等)和
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
为目的,因此,应当以效益作为评价诉讼程序价值的唯一标 准。

内在价值:程序本身符合正义要求


外在价值:程序因具备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而具有工具性
经济效益价值:程序符合经济效益——陈瑞华
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 传统刑事诉讼目的的片面化



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的复合化
目的: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活动对
行动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 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指以观念的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
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

2.横向构造(诉讼具体阶段)

侦查程序构造:弹劾式、纠问式、诉讼式
普遍趋势:裁判与侦查职能分离;法官对侦查活动进 行司法审查 审判程序构造:



当事人主义审判构造(当事人主导程序)
职权主义审判构造(法官主导程序)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含义 传统刑事诉讼职能的混同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分立


【司考真题—05年卷二单选第21题】下列关于刑事 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三、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含义 传统刑事诉讼构造的线形化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立体化



等边三角结构: 事实与法律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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