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分流制度域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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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涉外执法调研报告

公安涉外执法调研报告

公安涉外执法调研报告公安涉外执法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公安涉外执法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安涉外执法能力,通过调研对公安涉外执法工作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以期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我调研的目标是公安涉外执法工作中的挑战和机遇。

经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和实地调研,在公安涉外执法工作中,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领域存在挑战和机遇:首先,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执法的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这对公安机关的人员和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加大对公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国际视野和专业素养,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涉外执法挑战。

其次,公安涉外执法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尤为重要。

涉外执法工作常常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因此,在合作与协调方面,我们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此外,公安涉外执法工作中的法律和文化差异问题也需要重视。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文化存在差异,这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

因此,我们应加强对于国际法律和文化的研究和了解,增强涉外执法工作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最后,科技的发展为公安涉外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通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可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为公安在涉外执法中的监管和预防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综上所述,公安涉外执法工作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有机遇。

为了更好地应对挑战并尽可能利用机遇,我们建议加大对公安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协调,加强对国际法律和文化的研究,以及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优势。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相信公安涉外执法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厦匮雹—l蓬鎏。

.;竺堡!型!!f叁型圭垒金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何妍鲍云晓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犯罪率也持续攀高,诉讼案件El益增多,国家要通过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发现和追究全部犯罪已经变得力不从心。

为解决这一问题,扩大刑事案件的处理渠道即审前程序分流机制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笔者在借鉴国外的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机制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暂缓起诉机制以及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选择性起诉酌定不起诉暂缓起诉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8-02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是刑事审前分流机制中的一部分,它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特定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检察官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理,视情况给予非刑事性的处罚,而不再交由法庭审判的制度和做法。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使案件在起诉阶段即告终结,诉讼环节少,程序简单,同时又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确定。

因而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够较好的保证被追诉人的人权,也有利于实现犯罪控制,所以,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一、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域外考察(一)美国在美国,检察官奉行的是“选择性起诉“的原则,对于检察官来说,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政策,有选择性的对案件进行起诉,这完全依赖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检查官在审查是否起诉时通常会考虑三方面的因素:证据强度、司法利益和可获得资源。

首先,检察官必须对证据和进行衡量,一旦检察官认定其证据足以进行合理的指控,检察官便需考虑司法利益。

罪行的严重性则是考虑司法利益的重要方面。

另外,检查官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一系列因素,比如罪犯受被害人挑衅,被告人表示悔罪,罪犯年轻或年老等等。

(二)德国德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法定起诉主义不断被削弱的历史。

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1 . 1 . 2 美国
在 简易 程序 中 , 为 了保 证 效率 , 各 国均 进行 了有 限度 的调 节。例如德国处罚令程序规定只能变更成 为普通程序获得救 济 ; 美国审理轻微罪犯罪程序规定能 以 上诉 、 抗诉进行救济 。 2 . 5 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相对完善 各 国纷纷设立 了相关 的配套制度 和措施 , 如对律师参与简易 程序的具体程序做 出规定 , 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律师 的帮助下更加
简易程序最早发 源于英 国。在英 国 , 绝大多数 的 日常刑事案 件 由治安法 院的治安法 官按照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 。据相关调查 数据显示 , 在英 国审理 的全部案件 中 , 大约有 9 6 %的案件 由英 国 治安法 院按 照简易程序 审理 。依照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主要分 为 以下几类 : 一 是只能 由治 安法院管辖 的简易罪 ; 二是 同时可 由 刑事法 院和治安法院共 同管辖 的混合罪 ; 三是可以按 简易程序审 理 的可诉罪 ; 四是可以按 正式 程序 审理 的简易罪。
同之处 , 可供我 国借鉴 。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2 . 1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 围广泛 , 形式多样 在 国外 , 刑事简易程序 的适用范 围并不局 限于某一 类型的案
件或者某一个轻 重层 次的案件 , 而是根据 案件 的不 同特 点适 用不 同的简易程 序。例如美 国死 刑案件 以外的案件 都适用于辩诉 交 易程序 ; 意大利 的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于 任何 性质 的案 件 , 而且适 用 于刑事诉 讼的任何阶段 。
清楚地 了解 刑事简 易程 序的宗 旨、 适用 原则和条 件 、 审理方式 以 及所要承担 的后果 , 从而作 出对 自己有利 的选择 。
势, 呈现 出多元化的规范立法模式 。 1 . 1 . 1 英 国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分 , 是指在 审查起 诉阶段 对 于特 定构 成犯 罪的案 件 , 它 由检 察 官
关嫌疑 人 的因素 , 如嫌 疑人 的年龄 、 例 品质 、 作 以及 精神 状态 工
二是有 关犯 罪行 为本 身的 因素, 罪行 的轻重 以及犯 罪的情 节 根据法 律 的有关规 定 , 运用 自由裁 量权 作 出处 理 , 视情 况给 予非 等 ; 刑事性 的 处罚 , 不再交 由法庭 审判 的制度和 做法 。 查起诉 阶 等 ; 足有 关犯 罪后 的事项 , 而 审 三 犯罪人 有无悔 改或 是向被 害人道歉
权, 也有利 遍重 视。 所 受

我 国审查起 诉阶段 的程 序分流主要 体现在刑事 诉讼法第 12 4
条 第 2款 的酌 定不起 诉制 度 。适 用 酌定不 起诉 必须 同时满足 两

审查 起诉 阶段程 序分流 机制 的域外 考察
个基 本条件 : 一是“ 犯罪情 节轻微 ”二是“ 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 判 , 依 处 刑罚或 免除 刑罚” 。但是 笔者认 为 , 这一 规定存 在如 下不合理
般 而言 , 罪情 节分 为定 罪情节和 量 刑情 节 , 犯 制度 上并 没有清 楚
地表 明这里 的犯罪情 节是指 定罪情 节还足 量刑情节 , 学者对此 也 有不 同的看 法 , 一种 观点认 为, 犯罪情 节轻微 ” “ 指的是 双重轻微 ,
德 国刑事 审前 程序 分流机 制 的发展 历程足 一个 法定起 诉主 即定 罪轻 、 量刑 也轻 ; 另一种观 点认 为, 犯罪情 节轻微 ” “ 仅指量刑 义 不断被 削弱 的历 史。 根据 1 9 9 3年 《 轻司法 行政 负担法》 减 的规 情节 。
( ) 一 美国
在 美国 , 检察 官奉行 的足 “ 选择性 起 诉“ 原则 , 的 对于 检察 官 之处 :

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美国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美国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美国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薛莉萍李璐高鹏翔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5期摘要:“合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也被称作“企业适法计划”或者合规计划,最早是美国的金融服务机构用来监管金融领域风险的一项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如今,刑事合规逐步形成了全球化发展趋势,因此,选择最具代表性的美国作为域外考察對象,对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形成、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以及存在的争议进行研究与比较分析,能够为我国检察视野下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构建提供若干有益启示。

关键词:刑事合规域外考察评价机制路径选择现代意义上的“合规管理或合规计划”,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探索。

但企业合规意识以及企业预防和阻止犯罪行为的内部规定和要求可以说从企业制度诞生以来就存在了。

自美国司法机关以替代责任为法理依据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以来,企业也不断尝试以其具有合规意识以及制定相应的预防和阻止犯罪行为的规章制度作为抗辩,主张企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实际上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企业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合规管理是否能作为抗辩理由排除替代责任、起诉和量刑的裁量因素为何等问题,可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内合规机制。

一、美国企业刑事合规的起源案例[案例一:重型电气设备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案]现代“合规管理制度”的含义来自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探索,最早可追溯的案例即为该案。

这一时期,三十多家美国电气设备行业的龙头公司之间达成了价格协商与市场范围分割协议。

1961年,29家公司及其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内的45人遭到反垄断指控。

通用电气公司作为被指控的企业之一,其于1946年起就实施了关于《反托拉斯法》的合规管理制度。

该公司要求所有职员必须签署《反托拉斯法》的宣言书,签署即代表同意履行宣言书所定义务。

此外,通用电气公司还将公司的活动制度以书面形式呈现,并逐渐为其他从业者所知悉。

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相关问题探究

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相关问题探究

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相关问题探究作者:姜新国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彰显程序公正,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一、域外的庭前会议制度考察庭前会议属于刑事诉讼庭前程序。

发达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规范比较完善。

有论者认为,我国的庭前会议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1]。

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读。

所谓的庭前整理程序、预审程序等是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而庭前会议仅是庭前程序的一部分。

特别是德国的中间程序,几乎没有庭前会议的内容,它是德国刑诉法的公诉审查机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该程序的结果是启动或部分启动审判程序、拒绝启动审判程序及停止程序。

与我国庭前会议程序比较接近的有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及庭前听证程序、美国的审前动议和庭前会议程序、日本的第一次开庭前的控辩协商程序和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俄罗斯的庭前听证程序[2]。

(一)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证及庭前听证程序答辩和指导听证程序是指除严重欺诈案件或类似复杂性案件、严重性案件外的所有可诉罪案件,被治安法官移送到审判法院之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必须在审判法官指定的日期参加答辩和听证指导。

答辩和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答辩,针对无罪答辩的案件整理争点、明确争议,为庭审集中审理做好准备。

庭前听证程序也称为预审,主要内容包括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信息披露;明确双方争议要点;对证据调查方法等庭审事务进行协商;对证据可采性等问题的动议与裁决等。

(二)美国的审前动议和庭前会议程序这两种程序是庭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前动议是一项向法官提出的要求指令采取与案件有关的具体行为的请求。

动议主要在审判前提出,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或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

必须在审前提出的动议包括起诉不成立、对起诉书缺陷的辩解和异议、排除证据、申请证据开示等。

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职能豁免之例外——基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草案》第7条第1款的分析

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职能豁免之例外——基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草案》第7条第1款的分析

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职能豁免之例外——基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草案》第7条第1款的分析邢爱芬,聂桐,王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新近的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九届会议初步通过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第7条草案,该条款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酷刑、强迫失踪依次列入了职能豁免例外的范围。

委员会成员基本就上述罪名列入职能豁免例外范围达成了一致。

这些罪行大致具备以下特征,即上述罪行均是国际法上承认的最严重、最为泯灭人性的罪行,并且上述罪行须是得到官方授权、“以官方身份执行的行为”。

针对具体罪名而言,列入职能豁免例外范围内的“酷刑”应当是获得官方授权而实施的罪行,而不包括擅自实施的个人行为。

侵略罪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暂不宜列入职能豁免例外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官员;刑事管辖;职能豁免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630(2021)02-0047-06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特定官员在外国享有的不受当地法院刑事管辖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根据豁免权所产生依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身份豁免与职能豁免。

身份豁免,是指特定人员因具有某种较高的职位而享有的在任职期间就任何行为均免于外国司法管辖的特权;职能豁免,是指特定国家官员因执行官方行为而享有的免于外国司法管辖的特权。

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不仅涉及官员职能的正常履行,而且关系到国家间的友好往来和国际关系的稳定发展。

因而,习惯国际法承认国家元首和外交部长的个人豁免权[1]。

法律史学家则将这一学说追溯到君主的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性,以及友好关系要求大使和外交官不受阻碍地履行职责[2]这一古老的外交要求。

就国际立法与实践的总体而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其任职期间享有身份豁免,而卸任后就其任职期间的行为享有职能豁免,而其他官员在任职期间享有职能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职能豁免仅适用于国家官员在任职期间“以官方身份执行的行为”[3],而不包括个人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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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内容涉及“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强化审级监督”“健全主审法官、合议 庭办案机制”中有关裁判文书改革的内容外,又专列“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条目,提出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 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 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一系列改革部署。本书由负责起草该指导意见的 司改办组织编写,采取[条文说明][经验推介][域外比较][规范链接]的特色体例,结合对意见精神和内容的学习, 按照逐条解析的方式,就新时代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功能定位及实现路径进行了理解和适用讲解。同时收录 了十篇左右专家解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裁判文书范本和示范典型案例。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加强”与“规范”两手抓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与提升司法公信力 释法析理写出来看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中国意蕴 以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循规律规范释法说理 建立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前行 裁判和说理背后的理论与制度问题 通过说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成就“说得出的正义”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的精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 实证据等情况,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 否对证据收集的
六、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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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法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解放思想,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1.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意义。

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国内国际形势,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司法能力,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2.始终坚持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要求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确保司法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

支持海南法院推进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制度集成创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各类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底线思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刑事法网的收缩与扩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刑事法网的收缩与扩张
第四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我国刑事法网的扩张。本章首先对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犯罪高峰时期做了分析,指出犯罪化是当前刑法修 改的主旋律。接着,本章对当前刑事法网不严的表现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 善建议:一、立法上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和结果本位主义造成了我国刑法 的结构性缺损,导致法网不严,建议在我国的刑法犯罪化模式中适当引入 犯罪人人格因素。二、罪状和罪名设计过多附加主体内心起因的主观因素 要件,尤以目的犯为盛,导致了法网不严,建议设立“基本行为、目的加 重”的行为犯和目的犯结合的立法模式。三、对于多发性犯罪只设计了单 一的犯罪构成,对于危险犯仅局限于故意危险犯,建议增加系列犯罪构成 和过失危险犯。最后,本章对现阶段的两个犯罪化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认为有必要对见危不救行为和婚内强奸行为进行有限度的犯罪化。
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法网;收缩;扩张
Abstract
Criminal policy is the system of tactics, guidelines, strategies, measures, actions, artifices and wisdoms that aimed to strike crime rationally but effectively by the whole country and society.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is a basic criminal polic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y tide of polarization. It is not only a judiciary policy but also ought to be a legislative policy. Besides criticizing and amending the current penalty system, it is also supposed to be guidelines in designing a rational criminal net by expanding or shrinking it in a certain extent.

外流犯罪调研报告

外流犯罪调研报告

外流犯罪调研报告外流犯罪调研报告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离开自己的国家,在外他乡寻求发展和机会。

然而,一些人选择走上犯罪道路,给所在国家和国际社会带来了安全威胁。

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外流犯罪的现状、原因和应对措施,以便提出解决方案。

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和移民的增加,外流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毒品走私、人口贩卖、金融欺诈和恐怖主义等。

这些罪行不仅对受害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破坏社会和谐。

因此,研究外流犯罪的原因和应对措施十分必要。

二、外流犯罪的现状:1. 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是一种常见的外流犯罪行为。

贩卖毒品的组织通常利用跨国边境和海上渠道进行走私,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健康和安全隐患。

2. 人口贩卖:人口贩卖是一种可耻的外流犯罪行为,涉及到跨国边境的非法拘禁、被迫劳动和性剥削。

受害者通常是贫困和弱势群体,这种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3. 金融欺诈:金融欺诈是一种由于国际金融体系的复杂性而导致的外流犯罪行为。

涉及到洗钱、虚假交易和非法逃税等行为,给金融系统和国家经济稳定造成了威胁。

4. 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一种极端的外流犯罪行为,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恐怖组织通过利用国际边界的漏洞来传教、筹集资金和进行恐怖袭击。

三、外流犯罪的原因:1. 贫困和失业:一些人选择从事犯罪活动是因为他们找不到稳定的工作或无法满足生活需求。

贩毒、非法移民和偷渡等犯罪行为成为他们寻求经济利益的手段。

2. 教育水平低:教育水平低下也是外流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缺乏教育机会和职业培训使得这些个体很难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于是转而选择违法乱纪。

3. 政府腐败:政府腐败是外流犯罪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腐败和权力滥用导致法律执行不力,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逃避惩罚。

四、外流犯罪的应对措施:1.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解决外流犯罪问题的基础。

各国应加强情报交流、司法合作和执法机构之间的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外流犯罪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机制构建探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机制构建探讨
关 键 词 : 事 诉 讼 ; 序 分 流 ; 制 刑 程 机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1-2 00 17 —1 8 2 1 ) 50 1—2
1 刑事 诉讼 程序 分 流 的概 述
被 害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犯 罪 人 履 行 了 协 议 , 察 官 将 撤 销 检 对 他 的指 控 。 1 1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分 流 的 概 念 . ( ) 国 。德 国 在 起 诉 阶 段 采 取 的 是 起 诉 法 定 主 义 , 2德 即 程 序 分 流 这 一 概 念 最 早 来 自于 英 美 法 系 法 , 是 英 美 它 只要达 到了犯罪 的 条件 , 一 定 的证 据 , 可 提起 诉 讼 , 有 即 追 法 系 国 家 长 期 以 来 奉 行 的 一 项 传 统 原 则 。英 美 国家 对 于 程 序 分 流 概 念 持 有 狭 义 与 广 义 之 说 , 义 说 认 为 程 序 分 流 ( i 究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故 在 德 国起 诉 阶 段 的 程 序 分 流 狭 d-
vrin , 称 “ 刑 事 程 序 化 ” 是 指 对 特 定 的 构 成 犯 罪 的 es ) 又 o 非 , 案 件 , 侦 查 或 起 诉 环 节 中 即 作 终 止 诉 讼 的 处 理 , 施 以 非 在 并 刑 罚 性 的 处 罚 , 不 再 提 交 法 庭 审 判 的 制 度 和 作 法 。而 广 而 义上 的程序分 流则 不仅 包 括 在侦 查 起诉 阶段实 行 分 流 , 而 且 在 审 判 阶 段 也 实 行 分 流 的 一 项 机 制 , 减 少 诉 讼 的 发 生 以 比率 。 由此 可 以 看 出 , 于 程 序 分 流 概 念 的 争 论 主 要 集 中 对 于 是 否 把 审 判 阶 段 纳 入 程 序 分 流 当 中 。 在 我 国 , 行 立 法 现 对 于 程 序 分 流 只 是 在 起 诉 阶 段 以 予 粗 略 规 定 , 有 深 入 的 没 研 究 , 上 而 言 , 者 认 为 应 该 采 取 狭 义 说 , 在 刑 事 案 件 综 笔 即 发生 后 , 侦 查 程 序 与 起 诉 程序 中采 取 终 止 诉讼 的 方法 。 在 来 可 以减 少 我 国 的 刑 事 司 法 的 庞 大 压 力 , 来 也 可 以 完 二 善我 国刑事诉讼 的审前程 序 。 1 2 程 序 分 流 机 制 的 域 外 考 察 . 12 1 侦 查 程 序 中 的 程 序 分 流 .. ( ) 国 。在 美 国 的 侦 查 阶 段 实 行 程 序 分 流 主 要 是 通 1美 过 “ 前 分 流 ” 种 方 法 实 现 的 。 捕 前 分 流 通 常 的 做 法 有 三 捕 这 种 : 过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将 会 被 逮 捕 的 警 告 、 家 庭 纠 纷 通 对 不 经 正 式 的诉 讼 程 序 径 行 处 理 、 接 将 某 人 带 至 治 疗 机 构 直 处 理 。 其 实 施 主体 即 为 警 察 , 们 具 有 逮 捕 的 权 利 , 具 有 他 也 是否 以予逮捕 的权利 。 ( ) 国 。在 德 国 , 多 由 警 察 进 行 侦 查 , 是 警 察 不 2德 大 但 能 自行 终 止 审 前 程 序 , 是 必 须 将 案 件 提 交 给 检 察 院 。 故 而 检 察 院 才 是 最 终 的 决 定 者 , 由 于 时 间 的 紧 迫 性 要 求 警 察 但 需 要 当 场 决 定 案 件 终 止 与 否 。所 以 在 德 国 , 实 质 上 的 案 其 件 分 流 权 还 是 存 在 于 警 察 手 中 。 其 分 流 的 案 件 主 要 为 轻 微 的刑 事 犯 罪 案 件 , 流 的 方 式 则 主 要 表 现 为警 告 。 分 () 3 日本 。在 日本 , 侦查 的主体 为 警察 , 其 根据 日本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四十 六 条 之 规 定 , 警 察 侦 查 终 结 阶 段 , 在 警 察 可 以 对 轻 微 犯 罪 进 行 处 分 。所 谓 轻 微 犯 罪 处 分 , 司 法 即 警 察 员 不 将 某 种 轻 微 犯 罪 移 送 检 察 官 , 是 自行 对 案 犯 进 而 行 惩 罚 和 教 育 。 这 种 轻 微 犯 罪 处 分 是 一 种 犯 罪 的 非 刑 罚 性 处 理 , 般 要 附 带 训 诫 , 由 监 督 人 提 出 承 诺 书 。警 察 还 可 一 并 责 令 被 疑 人 向 被 害 人 赔 偿 损 失 、 礼 道 歉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赔 救措 施 。警察在 侦 查 的 同时 要受 检 察 院 的领导 , 主要 表 现 为警 察所作 的程序分 流决定要 经检察 院的指示 与审查 。

域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域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域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者:王刚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6年第03期摘要:在当今社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范围已经扩展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行政权具有专业性、扩张性等特点,所以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超出行政法的归制范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事。

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体制;检察权;平台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3-0108-06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定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移交给刑事司法主体,刑事司法主体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的案件和线索移交给行政执法主体的双向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授权采取的管理、许可、处罚等行为称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

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对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采取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一系列行为,刑事司法主体包括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等。

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存在着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行政权的运作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而侦查权的首要目标也是以刑罚法规的具体实现为目的的”[1],不同之处在于“从目的价值来看,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别中,司法权的目的价值在于追求合法性,行政权则追求合目的性”[2];两者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取得交集。

二、域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概况在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实现实体正义,检察机关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提交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可以做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任何信息或材料。

” [3]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相关性的信息或材料一般都具有证据资格,除非其属于证据法上的排除范围,所以在这些国家很少有人关注行政程序中获得的证据进入刑事程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一个基本原则是,“行政执法主体在一个有效的行政调查中当然可以获得刑事证据,并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提倡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提倡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提倡作者:何鑫陈露晨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1期摘要:我国现行前科制度具有多层级、跨领域、起点低、期限长、影响广等特征,在轻罪治理体系下面临正当性危机。

目前我国学界对前科制度有两种改造方案:前科消灭模式和资格刑模式。

我国前科制度具有强化威慑、补足报应、防卫社会、价值引领等多种功能,难以为资格刑所完全取代,前科消灭模式更为可取。

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前科消灭可以先行适用于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危险犯、帮助型犯罪和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过失犯、入学就业等受到影响的过失犯家庭成员。

为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应建立配套机制:在程序上区分非犯罪化行为和其他前科类型分别适用申请消灭和法定消灭;建立规范化、智能化的犯罪记录和查询制度,出台《前科限制就业范围指南》,赋予前科消灭者隐私保护权。

关键词:危险驾驶轻罪前科消灭资格刑2023年12月13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限缩了危险驾驶犯罪圈。

迎面而来的问题是,在此之前被判处刑罚但《醉驾意见》不认为是犯罪的庞大群体,还在负担着刑罚的附随后果——前科。

如何促使相关群体复归社会以减少社会对立面,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一、轻罪治理体系的正当性危机(一)罪刑结构变动下的价值失衡晚近中国刑法立法呈现出活跃化的态势,突出特征是轻罪范围的立法扩张,[1]直接导致我国司法实践罪刑结构变化和轻刑罪犯大增。

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罪体系,一方面通过“严而不厉”的罪刑结构提前防控法益侵犯风险[2],另一方面通过配置轻缓化的刑罚和繁简分流的诉讼程序实现了刑罚分配正义,体现了轻罪治理的公正与效率衡平的价值理念。

然而,对犯罪附随后果的忽视使轻罪治理体系的价值预设落空。

犯罪的负面后果,除了刑罚外,还有附随后果,即犯罪记录对公民定罪量刑或从事相关职业、活动等所产生的負面影响。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2024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4 第37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7 No.1【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4-01-13作者简介:王 顺(1995-),男,安徽池州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少年司法、未成年人检察。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体系化构建王 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801)〔摘 要〕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屡见报端,社会公众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问题日益关注。

为回应现实司法需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形成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三级干预机制。

从未检工作看,上述分级干预机制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应在设置分级处遇指导机构和辅以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等级,推动建立以家庭教育为根本、以保护处分与专门教育为主轴、以刑事处遇为后盾的阶梯式教育矫治体系。

〔关键词〕 罪错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配套保障;未检工作〔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4)01-0062-06 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运行现状(一)立法现状“罪错未成年人”这一概念并非立法上的正式用语,其在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源于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该份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而后,作为解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教育矫治问题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要点中,主要关注点即罪错行为的早期干预和预防处遇,并依据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程度不同,将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琼高法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琼高法发〔2019〕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4·13”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海南法治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关于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下坚实基础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院“16号文”),结合海南法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记使命,勇于担当,自觉扛起政治与法治的使命担当(一)找准定位,把住关键,切实把思想认识提升到服务和保障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度1.始终把服务和保障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

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检验思想政治素质的标准。

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全面学懂悟透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和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区(港)〕“三区一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

深刻认识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构建我国改革开放新格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涉外执法调研报告

涉外执法调研报告

涉外执法调研报告涉外执法调研报告一、背景分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涉外执法工作日益频繁。

外国人在中国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外经济合作、人员往来等现象也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国家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差异,以及语言和法律知识的限制,涉外执法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对涉外执法的调研与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关注涉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我们选择了上海市作为调研对象,该城市涉外执法工作较为发达,经验丰富。

三、调研方法1. 问卷调查:我们以涉外执法人员为调研对象,通过编制问卷并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在执法中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对于改进涉外执法工作的建议。

2. 专家访谈:我们邀请了涉外执法领域的专家,通过与专家面对面的访谈,以获取更加深入的洞察力。

3. 现场观察:我们深入涉外执法工作单位,观察执法人员的工作流程,了解实际情况。

四、调研结果调研结果显示,涉外执法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语言障碍:执法人员面对外籍人士时,由于语言沟通困难,往往导致信息传递不畅,进一步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

2. 法律知识不足:对于外籍人士的执法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然而,实际上,部分执法人员了解外国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够。

3. 文化差异导致误解:文化差异不仅仅体现在言语上,还体现在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如果执法人员未能正确理解对方的意思,可能会引发误解和冲突。

根据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增加语言培训:针对涉外执法工作者,加强外语培训,提升他们的语言沟通能力,以便更好地与外籍人士进行交流。

2. 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相关部门应加大涉外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为执法人员提供与涉外执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

3. 提供跨文化交流培训:涉外执法人员需要通过培训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差异,以便更好地理解外籍人士的行为和意图。

五、结论经过调研,我们认为涉外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涉及到语言、法律知识和文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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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分流制度域外考察
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制度种类颇多,各国根据自己的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确立了诸如不起诉、辩诉交易、处罚令程序、简易审判、刑事调解等制度。

对此,我们有必要站在比较法的角度对一些重要的分流制度加以介绍研究,以从中获取境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制度的发展。

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不起诉无疑是一种重要的分流制度。

广义上的不起诉是指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适宜起诉的案件不交
付法庭审理而终结诉讼,同时也包括撤诉及其他终止诉讼的所有程序。

因此从广义上理解,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处罚令制度、各国普遍采用的撤诉都属于不起诉制度。

狭义上的不起诉仅指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适宜起诉的案件终
止诉讼。

我国就是从不起诉的狭义概念出发设立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对于证据不足或不具备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真正将一个案件依法定的方式结案需要层层考验。

因此,法定不起诉应当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关口”,是保证公民不被任意追诉的必然选择。

但酌定不起诉却不同,它是指即便案件符合法定追诉条件,也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追溯。

很显然,与法定不起诉相比,酌定不起诉还考虑了其他次要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诉讼效率等,因此在讨论以效率为追求目标的分流制度时,酌定不起诉更具价值。

20世纪之前,西方各国一般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也就是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起诉机关必须交付法庭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大量增加,过去那种控制犯罪的理想局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司法机关向犯罪现状的妥协。

在这种背景下,起诉便宜主义悄然兴起。

例如法国在19世纪末创立了”适当追诉原则”,官方开始默认检察官对一些案件的不追诉。

德国在1924年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起诉制度的内容。

英国的不起诉与其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公诉制度相生相伴。

美国很早就确立了公诉制度,而且检察官具有至高权力。

早在1883年”人民诉瓦尔巴什、圣路易和太平洋铁路”一案中,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就己经肯定了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法律赋予了检察官巨大自由裁量权来追诉犯罪。

他可以依据职权通过告发提起公诉,也可以在他认为符合正义的情况下终止诉讼”。

①由此可见,美国的不起诉历史悠久,且能够依靠检察官强大的司法地位发挥作用。

处罚令程序起源于德国,它是一种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相似的诉讼程序。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规定,处罚令的适用条件为:行为人所涉嫌的犯罪是轻罪,即最高刑为1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科处罚金刑的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侦查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原则上只能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及不同的从刑,而不能处以自由刑。

在日本,所谓的”简易命令程序”实际上是对处罚令程序的直接引进:属于简易法院管辖的案件;属于给予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罚款的案件;案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嫌疑
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在台湾,简易程序与处罚令程序极为相似,其适用条件有:一、地方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以自白或其他现存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三、须有检察院的申请;四、法院认定;五、可能判处的刑罚不是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简易程序的主要精神,并听取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辅佐人的意见。

除简易程序之外,台湾还吸取了美国辩诉交易的一些精神,创立了”认罪协商”制度,不过台湾的认罪协商仅约束法院的量刑权和当事人的上诉权,对定罪权并无约束,所以并非完整的”辩诉交易”。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处罚令程序使用的一般特点:案件轻微、审级低、案件事实清楚、检察院建议,法院同意、须征求当事人意见。

处罚令程序的一般步骤是:首先,由检察院递交申请书,即检察院认为其处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处罚令程序条件的规定,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适用申请;然后,法院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允许使用处罚令程序;如果不符合条件,或者退回申请并不受理该案的起诉(案件不符合一般的起诉条件),或者退回申请并建议检察机关进行一般起诉。

在美国,辩诉交易是最重要的刑事分流制度,它是指”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通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以换取检察官较轻犯罪甚至不起诉的协商程序。

”②辩诉交易涉及三种类型:一是罪名交易,即检察官未换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以一种较轻的罪名替代本应确定的较重的罪名,或是以一种其他罪名
替代原来的具有较强负面社会影响的罪名;二是罪数交易,即未换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检察官允诺将数罪改为一罪;三是刑罚的交易,即选择较轻幅度的刑罚。

辩诉交易是美国检察官的一种特有权力,即使地位极高的法院亦无法干预。

美国的辩诉交易发端于19
世纪初,在19世纪后半期开始普遍适用,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后肯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并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辩诉交易实施步骤。

现在美国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

由此可见,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辩诉交易在19世纪的美国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有的历史原因,19世纪以前,美国人执迷于传统的陪审制审判制度,因为在他们眼中,这种一丝不苟、彰显民主的审判制度与他们一直热衷的程序正义原则相符。

因此即便在19世纪初,辩诉交易产生的早期,法院和民众还是排斥这种看似轻率的制度。

但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社会结构出现了巨大的变动,尤其是以纽约为代表的一些大城市,其快速发展突破了公共秩序的承受能力,将美国推到了时代的前沿,城市化进程面临前所未有的难题,各种因素促使刑事发案率剧增,这直接导致了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办案压力加大。

同时19世纪中期,实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日渐成为美国的主流思想潮流。

在实用主义的影响下,原本已经不堪重负的司法机关开始倾向于凸显效率在诉讼程序中的价值地位,选择辩诉交易进行案件分流。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美国,之所以民众可以容忍辩诉交易这种非正统的结案方式,一个很重要
的原因就是他们信任美国的司法环境和监督体制。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尚不够成熟,监督体制不够完善,不能保证司法程序的真正透明,那么辩诉交易很可能会变种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的”正当途径”或是少数人亵渎法律、危害社会的护身符。

因此,辩诉交易虽然在提高诉讼效率这方面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这种在不同的诉讼价值边缘的跳跃并非适合于任何一种司法体制。

我国不设辩诉交易程序,因为辩诉交易程序虽然在诉讼效率价值方面体现最为明显,在诉讼实践中意义突出,但是这一程序的适用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显然是不适宜的,甚至是有害的。

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诉讼的公正及程序保障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主题”③。

简易审判是一种在庭审阶段的分流措施。

从国外的概念界定来看,简易审判仅仅是简易程序的一种。

除简易审判,简易程序还包括了辩诉交易、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等制度。

而我们国家是从狭义上界定的简易程序,即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判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美国、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也都设置了与我国相似的简易审判,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总结简易审判的几点特征:适用审级是第一审程序的基层法院;适用对象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使用程序较为简易。

当然,国内外的简易审判程序还是存在些许很多不同,比如美
国使用简易审判仅需经被告人同意,德国须经检察官同意,法官不能自行决定,而我国有些案件适用简易审需要经检察机关建议或同意,有些案件可有法院自行决定。

有些国家的简易审判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而我国则不做强制要求。

此外,各国对适用对象的标准也不同。

注释:
①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官制度的特色》,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②麦高伟等著:《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一部真实的历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版,第13页。

③李文健:《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评价》,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斌,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9级刑事诉讼法学方向研究生;邹泽鹏(1986---),男,山东青岛人,中国人民公安学2009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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