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一概念辨析(1)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
例如中央财政拨款等。
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
例如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如收容教育、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对身体、自由的强制,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对财产的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课堂讨论案例1:
【案情简介】
1. 某市发布《节约用水规定》规定,在规定发布年度用水大户(用水 量超过千万吨者)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而该年度用水超过千万吨的 只有两家企业。 2.某市发出通告,要求迎泽街两旁100米以内所有住户在半年内搬迁。 3. 某区司法局发布《律师管理办法》规定,70岁以上的律师不予注册 。 4. 交通局发布通知,本月27日,对该地区所有出租车进行年度审核。 5. 某县规定,本县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能购买辉瑞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 。
能否反复适用 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 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 利义务的方式
行为程序 接近于立法程序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
强调调查程序以 及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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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的不 同表现形式以及 效力
区分具体行政行 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的意义:
2.受到监督和审 查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撇销与废止
条 件
无 效 撤 销 废 止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 相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 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等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 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 力
自始不发生任 何效力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可 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 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 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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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 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别效力。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三)行政相对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具有相对性,也即任何个人或组织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如果不是处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是处于其它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如同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中具有主动性。
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相对人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 1.行政给付概念、形式2.行政许可概念、特征、种类、作用、基本制度和原则、实施程序重点与难点第一节行政给付•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一、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律,考虑相对人具体条件,无偿给予财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财物性;单向性;无偿性;依申请性•是给付行政、福利行政的体现二、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一)行政保障制度:抚恤;补助;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二)行政救助制度:1、灾害救济制度;2、社会救济制度(三)行政补助制度:1、行政补贴制度;行政助长制度(四)行政奖励制度:物质奖励——共享类;举报有功类第二节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概述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二三四•因此,为了有效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乃通过行政权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事前抑制和干预就有必要,这就是倍受行政机关青睐的管理手段——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未经行政机关许可或同意,行政相对人不得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如烟草专卖、开办学校、药品生产等。
•通过行政许可,不仅有效预防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也使得当前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得以明确,使相对人获得了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预其活动的承诺。
•但是,行政机关一旦被赋予了限制相对人活动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就成为相对人人权面临的威胁,就可能被滥用而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一)法律概念与学理概念 1.法律概念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2条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3条2.学理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行政私法行为的公法控制
公共目的 法律授权 预算控制 程序要求 司法监督
e.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院提起
公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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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法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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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v. 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的由来 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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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
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e.g. 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 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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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 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 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 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 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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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
符合法定管辖权
e.g. 公安机关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进行的主要由民法调整的行为。
e.g. 购买办公用品、聘请建筑商修建办公大楼、招聘保 安、购买办公软件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旨在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的制度、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保护等基本内容,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监督和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行政法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法律之一。
行政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程序执行职务、管理行为以及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通俗点说,就是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行政管理的关系。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的制度、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保护进行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行政机关能够有规可循地进行行政管理。
行政法包括国家行政法、地方行政法和行业行政法。
国家行政法是指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地方行政法是指地方政府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行业行政法是指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制定的行政法规,如环保法、对外经济贸易法、土地管理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妥或者不当时,通过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实现公正审判的法律制度。
任何一种行政行为都可能会影响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本身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错误和偏差。
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对诉讼的程序、证据、赔偿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行政诉讼法是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所依据的重要法律,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审判、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稳定的社会管理和法制环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互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互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现代国家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互关系,并说明它们在保障行政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权力法等分支学科。
行政法旨在规范和规定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和限制,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为行政行为提供了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基础,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用于处理行政争议和维护公民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
行政诉讼法是基于行政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旨在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争议解决中提供公正的方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关联的。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规范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
而行政诉讼法则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行政法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依据,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基础。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法的补充,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补充的。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起到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而行政诉讼法则针对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提供了具体的解决程序。
行政法确立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从而为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基础。
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公民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使得行政法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运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保障行政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依法行政、公正公平。
而行政诉讼法则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手段,使其能够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因而行政法规范也呈现 多样性的特点。
广泛性
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较强的变动性, 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 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义务的决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行政处罚可分为人 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四种类型。其中人身 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包括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申诫罚主要包括警 告和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 种。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 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 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
监督。
06 行政执法与行政 监督
行政执法概述
01 02
行政执法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 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 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 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执行和解决行政事务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行政诉讼法是指在行政纠纷产生时,由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程序规定。
本文将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原则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程序等相关制度。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政活动。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要公正,不得歧视、滥用职权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办事效率上进行优化,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对错误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原则行政诉讼法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而言的,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纠纷的审理程序、当事人权利及行政法院的管理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格原则和乐意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诉讼的进行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拒绝或搁置行政纠纷的合法请求。
适格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是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法院只能受理符合适格条件的案件。
乐意原则要求行政法院对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善于调解,积极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的存在与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则保障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了救济的途径,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践运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治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点: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治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事实上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能够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打算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坚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爱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打算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形下,预备或鼓舞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打算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益和义务成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1、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准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3、行政给付: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显著特点是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6.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7.效力先定性: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8.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存在信赖基础。
②具备信赖行为。
③信赖值得保护。
9.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
二、简答题1、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行为和行政法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4、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主执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形式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6、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9、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0、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1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已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14、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有关要求的行为。
15、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16、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对行政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和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实施。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变更必须补偿对方信赖损失。
5.法律优位: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
6.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专门保留给法律,只能由法律而不得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7.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的、以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为其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8.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行政机构: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需要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1.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特定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12.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简答题1、行政行为的分类P153(一)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二)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三)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P191(一)行政权能的存在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拥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二)表示行为的存在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也称形式要件。
(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无论是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可诉)(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也称权力要件。
(系争行为与公务员行为的界定)(四)法律效果的存在行为的功能要件,或称为法律要件、内容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P200(一)误写。
这是一种书面错误,包括错别字、笔误、漏字、多字。
(二)误算。
既有书面错误又有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三)表述不明。
主要是概念不明确、用语不当。
(四)机械故障。
4、明显轻微的瑕疵的三个标准.P203第一,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如果是该瑕疵是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上的瑕疵,则不属于明显轻微的瑕疵。
第二,该程序和形式瑕疵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第三,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5、重大而明显的瑕疵的类别。
P204(一)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二)权限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三)内容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四)程序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6、确定力的种类P211第一,形式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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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
()A.确定力B.单方性C.拘束力D.执行力2.以下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吊销营业执照 B.征税C.制定规章 D.发布天气预报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A.确定力B.拘束力C.公定力D.执行力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向相对方索贿情形下颁发的许可证行为,应属于:()A.无效 B.废止C.撤销 D.有效5.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行为属于()A.行政立法行为 B.行政司法行为C.行政执法行为 D.依职权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依职权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一定义务,应属()A.单方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C.依职权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特征是:()A.从属法律性B.裁量性C.效力先定性D.双方意志性E.强制性2、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地应具有()A.确定力B.拘束力C.强制力D.公定力E.执行力3、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哪些机关可以撤销()A.人民法院 B.国务院C.人民检察院D.上级行政机关E.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4、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适当C.程序合法 D.在职权范围内E.行为对象合法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C.依职权行政行为 D.应请求行政行为6、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行为属于()A.具体行政行为 B.依职权行政行为C.要式行政行为 D.可诉性行政行为三、判断题:1、行政主体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必定是合法行为。
()3、单方意志性的特点不同程度地表现在所有行政行为中。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必定是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6、行政行为的废止不具有溯及力。
()四、简答题:1、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简述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3、简述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五、论述题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六、案例分析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是两类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王某被告:某海关某市外经贸局某市外经贸局干部王某随市经贸代表团到国外进行考察,并在考察途中先后购买了价值3.2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化妆品等,欲带回国内,被中国海关没收,并被处以3 000元的罚款。
后来,王某所在的市外经贸局又给予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王某认为自己用自有的资金购买自用商品,并无走私意图,海关和本单位对自己的处罚过重,因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关的处罚和市外经贸局的处分。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对海关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王某提出的撤销行政处分的诉讼请求。
[案例思考]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D)3、(A)4、(C)5、(B)6、(A)二、多项选择题:1、(ABCE)2、(ABDE)3、(ABDE)4、(ABCD)5、(BD)6、(ABCD)三、判断题:1、(×)2、(×)3、(√)4、(×)5、(√)6、(√)四、简答题:1、答: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①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行为无效。
②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的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2、答: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情形)有: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适当是指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并非所有不适当的行为都可撤销,只有不适当到严重程度构成违法才可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有:①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②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一般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则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应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的撤销,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3、答: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有: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有: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行政行为在废止前的时间仍然有效,即废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②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
③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五、论述题答: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有:(一)主体合法。
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主体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行政机关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人员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即必须具备合法的公职身份。
③委托合法。
它要求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接受委托必须具备从事委托事项的能力,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主体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
权限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各方面的权限限制,主要有:①符合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②符合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只能就其管辖地域范围的有关事项作出行政行为。
③符合时间管辖权限制。
行政主体只能在其自身合法存在的时间内才能实施行政行为。
④符合手段上的限制。
⑤符合程序上的限制。
⑥符合条件上的限制,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运用行政职权,在法定条件不成立时运用行政职权构成越权。
⑦符合委托权限。
被委托组织或个人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①对于受法律、法规羁束的行政行为来说,其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②对于自由裁量行为而言,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符合实际。
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六、案例分析[分析要点]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1)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内容和方式不同,两者的意义各不相同。
(2)在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上也是各不相同的,对内部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不得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争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将内部行政行为列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所提起的诉讼的做法是正确的。